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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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标 签】营改增,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编者按:国际货运代理业是首批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现代服务业之一,本次税制转换对整个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了帮助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企业进一步熟悉增值税业务,本期专刊特就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营改增”相关政策问题进行解答。
问:什么是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问: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归属于现代服务业的哪一类服务?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归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物流辅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缴纳增值税。
问: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货代公司”)可选择差额征税吗?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2的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因此,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选择差额征税,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不能选择差额征税。
问:国际货代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需要取得哪些有效凭证,方可享受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2的《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因此,国际货代公司需要取得国际货运公司的发票(境内)或签收单据(境外),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方可享受差额征税。
问:A公司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且符合差额征税条件,实行差额征收前是否需要备案?
答:符合条件的企业(仅限于直接代理)若选择差额征税,需要进行事前备案。A公司需填报《特定应税服务差额征税备案表》(一式两份),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方可办理差额申报。
问: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国际货运代理服务,2014年2月从委托方处取得收入1万元,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运输费用6000元(已取得国际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费用发票),实际收入为4000元,且差额征税事项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假设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为0),则B公司在3月征期内该如何纳税申报?
答:根据上述业务描述,B公司在3月征期内应进行如下申报填列:
1、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6%税率的应税服务”栏:
“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列填写10000元;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列填写0;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列填写6000元;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列填写6000元;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列填写6000元。
2、同时还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一般计税方法征
税—全部征税项目—6%税率”(5栏):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12列)填写6000元;
“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 (13列)填写4000元;
“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 (14列)填写226.42元(4000/1.06*0.06)。
问:C公司注册地址在浙江省杭州市,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7月底提供国际货代服务的销售额,均按照差额征收,尚未抵减完的销售额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2的《有关事项的规定》,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因此,C公司取得的2013年8月1日之前开具的且符合规定的合法凭证,尚未抵减完的部分可以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继续抵减销售额。
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3的《过渡政策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2013年8月1日至财税〔2013〕106号文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符合免税条件的货代公司(直接代理)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后,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货代公司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问:享受免税政策的国际货代服务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3的《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国际货代服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试点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问:D公司间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能否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享受免税?
答: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3的《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由于国际货运代理服务中的间接代理(货二代)无法取得国际运输企业开具的结算票据,不符合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3的相关规定,因此,D公司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是否需要备案?如需备案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免税备案。免税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2)与委托方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3)与国际货物运输企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4)向国际货物运输企业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费用取得的单证或发票;
(5)支付国际货物运输费用的金融机构结算的单据;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减免税事项需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准,纳税人在接到《营改增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后,方可办理免税申报。
问:E公司符合国际货运代理免税规定,能否放弃免税条件?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代应税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免税权。E公司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经放弃免税权后,其应税服务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