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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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制度(2篇)

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制度(2篇)

企业食品召回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1.目的对产品销售后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或其他原因需召回时,对召回过程进行规范制,从而确保食品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生产及销售食品召回管理。

3.职责3.1质管部负责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定召回级别,启动召回,并配合追溯、召回和调换。

3.2质管部负责提出____通知和(或)产品召回意见,并对召回产品提出处置措施。

3.3销售部负责产品的跟踪、信息收集、数据整理、通知相关方、产品召回和产品3.4销售部有权申请调换货。

3.5质管部负责产品检验和(或)处理产品意见,并对调换产品提出处置措施。

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对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或其它原因不合格的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____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应通过客户投诉、相关部门抽检、企业自查等途径,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4.3不安全食品的判定。

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____公司获知生产及销售的食品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安全危害或接到省级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同时填写《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记录表》(参见表1),书面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及时通过孝感市食品监督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

4.5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4.6召回级别的确定: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4.7食品召回的实施《召回____》包括产品批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联系人、联系电话、召回日期等。

4.8召回食品的处理:4.81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集中到专用的安全场,做明显标识并隔离;其它原因召回的食品销售部安排运输到仓库。

仓库保管员对召回产品做明显标识并隔离存放。

2020年最新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2020年最新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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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 —— ——
—— —— —— —— —— —— 食标秘发〔2019〕27号征求意见稿
新版拟实施日期 ——
暂未公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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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杯(含第1号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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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国标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136 137 包材标准
食安国标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
13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 (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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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1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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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食安国标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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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国标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31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32 通用标准
食安限量
拟新发布/征求意见版本 ——
4月24日召开修订工作会 (田世宏任组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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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8-20190717
征求意见稿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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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修改版 /国家食药总局令第17号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订)《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已经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4月30日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第三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第四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贮存、运输和安全管理等活动。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等,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行政府监管、部门协作、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从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到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协助执法等工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员、宣传员,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在村(居)民委员会确定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实行群防群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违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0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0

附件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召回定义与实施主体】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规定程序收回已上市存在缺陷的药品,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消除缺陷的活动。

第四条【缺陷药品定义】本办法所称缺陷药品,是指由于研发、生产、销售、储运、标识等原因导致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五条【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1—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持有人召回的义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控制与消除药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对缺陷药品实施召回。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并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缺陷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召回缺陷药品。

进口药品凡涉及在境内实施召回的,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仅在中国境外实施药品召回且不涉及境内药品品种、批次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在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应当于境外召回启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配合召回义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协助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缺陷药品进行调查、评估,主动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2 —缺陷药品。

食品质量控制与管理-标准与法规

食品质量控制与管理-标准与法规

2020年10月15日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 日起执行,共10章104条。P246附录A
2020年10月15日
废除
4
1、食品安全法的五大亮点
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目录外的食品添加剂不能使用 保健食品宣传不得涉及治疗功能 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 食品安全统一制定国家标准
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2020年10月15日
《食品安全法》知识点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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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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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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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案例一:XXXX年X月X日,某市卫生监督机构监督员 发现某酒楼食品从业人员王某、张某、司某、宋某在 包水饺时均未穿戴工作衣帽;仓库内存放的罐头红樱 桃、金针菇、虾酱各10瓶,“口磨”罐头20瓶,均无 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存质期。
国务国院家设对立食食品品安生全产委员经会营,实其行工作许职可责制由国度务。院从规事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
品食安品全生风产险评、估食、品食流品安通全、标餐准饮制定服、务食,品安应全当信依息法公布取、 食食得品品食检 安品验 全生机 重构 大产的 事许资故可质。、认定食条品件流和通检验许规可范、的制餐定饮,服组务织查许处 可。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流门通…、依餐照…饮本农服法民务和个活国动务人实院销施规售监定其督的管职自理责产。,的分食别对用食农品产生产品、,食不品
2020年10月15日
11
2、食品安全法解读
国食务品院安设全立食标品准安是全委强员制会执,行其工的作标职准责。由国除务食院品规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20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20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食品安全看管,防止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花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对于增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察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察管理活动,应该恪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凭证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含:( 一) 已经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 二) 可能引起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 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起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表记,或表记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 四) 有关法律、法例规定的其余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依据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由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其余不安全食品,经过换货、退货、增补或修正花费说明等方式,实时除去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察查验检疫总局 (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 任职权范围内一致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察部门 ( 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 ) 在本行政地区内依法组织展开食品召回的监察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成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 ,为食品安全危害检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供给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该增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成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一致采集、剖析与办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地区内的食品生产者成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采集、剖析与办理本行政地区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该成立完美的产质量量安全档案和有关管理制度,应该正确记录并保留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买、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表记等信息,保留花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葛信息等档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5.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19日。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820。

请在信封注明“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5月19日附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持续合规生产经营,对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所实施的检查。

第四条(遵循原则)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风险管理、科学随机、程序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整合、共享和利用,在监督检查中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数据,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青市监食经〔2020〕14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海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QHFS24-2020-0002青市监食经〔2020〕146号各市州、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为强化我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青海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分级标准第三章评定程序第四章结果运用第五章附则青海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我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销售者。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根据食品销售者经营的食品类别、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违法违规行为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销售者的风险等级,并对食品销售者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全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和检查全省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的综合评定、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2020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试卷加答案

2020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试卷加答案

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培训考试试题及答案部门:姓名:分数: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1、食品安全标准是(C )。

人、鼓励性标准B、引导性标准C、强制性标准D、自愿性标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A )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人、自查B、风险C、检验D、防范3、下列哪些食品可以依法进行生产(B )。

A、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8、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为原料生产的食品C、以病死的肉类为原料生产的食品D、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4、食品生产企业的(D )应当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A、品控人员B、检验人员C、技术人员D、主要负责人5、食品生产企业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C )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A、边生产边整改8、在三日内停止食品生产活动C、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D、保持正常生产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C ),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A、食品安全自查B、风险分级管理C、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D、食品召回7、某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的范围要求,该企业召回这些产品后应当采取(C )措施。

A、重新包装上市B、作为原料生产其他品类产品C、无害化处理、销毁D、内部食堂使用8、(C )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A、监管部门B、行业协会C、生产经营者D、消费者9、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A )内提出复检申请。

A、七个工作日B、十个工作日C、十五个工作日口、三十个工作日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D )。

2023年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要求(最新)

2023年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要求(最新)

2023年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要求(最新)一、引言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民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档主要梳理了2023年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最新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要求,以供参考和遵守。

二、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最新修订时间:2021年- 主要内容:明确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食品标识、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最新修订时间:2021年- 主要内容:对《食品安全法》的具体实施进行细化,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召回等方面的规定。

3.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最新修订时间:2020年- 主要内容:规定了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发放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4.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最新修订时间:2020年- 主要内容:规定了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发放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5.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最新修订时间:2019年- 主要内容:明确了食品召回的程序、范围、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三、其他相关要求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最新发布时间:2022年- 主要内容:涵盖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方面的国家标准。

2.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查自纠要求- 主要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定期进行自查,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3.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 主要内容:要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4. 公众参与和监督- 主要内容:鼓励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

四、结语了解和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要求,是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民的责任。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确保食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30日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作出以下规定:第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

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第二条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录。

第四条现场封样时,抽样人员应按规定要求采取有效防拆封措施。

抽样人员(含监管人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样品封条上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过敏原管理程序+产品召回程序》考题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过敏原管理程序+产品召回程序》考题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过敏原管理程序+产品召回程序》考题1.[判断题]《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起施行。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2.[判断题]《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3.[判断题]《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4.[判断题]《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5.[判断题]《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生产者的召回计划后,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召回计划进行评估。

评估结论认为召回计划应当修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修改,并按照修改后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6.[判断题]《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生产企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无需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7.[判断题]《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先对召回的食品进行销毁,再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时间、地点。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8.[判断题]《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9.[判断题]《产品召回程序》目的为了保证本公司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当本公司、客户或官方认为本公司的任何产品违反法律规定,或产品出现安全卫生或质量问题时,本公司将自愿性地实施产品召回计划,以保护公众免受伤害或其他不良后果。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10.[判断题]《产品召回程序》质量技术部制定产品召回计划,根据《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拟定《产品召回通知单》,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批次、召回原因、召回等级、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并报总经理审批。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深圳市司法局公告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局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2020年3月1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办发〔2019〕47号)、《中共深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深编办〔2019〕63号)等文件,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深圳市植物和种子检疫检测中心、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监管局监管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鹏监管局各监管所,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

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执法职责和权限1.负责市场秩序监管。

依法监管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监管广告活动。

2.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负责协助反垄断执法。

4.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

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最新2020年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2020年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以下是合一范文分享的2020年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严把食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3、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4、本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5、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2、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3、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安全状况并提出处理意见;4、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5、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6、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7、配合食品药品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8、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三、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1、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2、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3、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下架退市,停止销售,并做好退市记录。

4、对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做好相关记录,将情况及时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5、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检查活动,如实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票证、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相关信息。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

附件1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使用环节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第三条(监管原则)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主体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六条(依法生产和销售)生产和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禁止条款)禁止生产和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法原料和添加物,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料和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三)国家明令淘汰的和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1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1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1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6.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20年第1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乳制品、食盐、食糖、茶叶及其相关制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蛋制品、豆制品、水果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调味品、冷冻饮品、糖果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粽子等糕点共21大类食品1420批次样品,检出其中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粽子等糕点5大类食品12批次样品不合格。

发现的主要问题是,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其中,武汉吴太百丰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机构有关判定依据提出异议。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在异议期间,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停止履行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的义务。

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微生物污染问题(一)淘宝网浩东无为土特产(经营者为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美食美客食品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发现,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1605-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

31605-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

31605-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食品冷链物流过程中的基本要求、交接、运输配送、储存、人员和管理制度、追溯及召回、文件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出厂后到销售前需要温度控制的物流过程。

2 术语和定义2.1 食品冷链物流以温度控制为主要手段,使食品从出厂后到销售前始终处于所需温湿度范围内的物流工程。

2.2 交接冷链物流过程中的环节,包括入库交接、出库交接和配送交接等。

3 基本要求3.1 应配备与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相衔接的冷库、运输工具或其他符合冷链食品储存温湿度要求的设施设备。

冷库、运输工具等设施设备应配置温湿度监测、记录、报警、调控装置,监控装置应定期校验并记录。

设施设备应易于清洗、消毒、检查和维护。

3.2 冷库应具备配套的制冷系统或保温条件缓存区的封闭月台,同时与车辆对接处应有防撞密封设施。

冷库门应配备限制冷热交换的装置,并设置防反锁装置和警示标识。

3.3 运输工具厢体应使用防水、防锈、耐腐蚀的材料,厢体内壁应保持清洁卫生、无毒、无害、无污染、无异味。

应定期对运输工具的冷藏性能进行检查并记录。

3.4 应建立与储存、运输相配套的信息化系统,信息化系统应有储存、运输管理相应的模块。

3.5 需温湿度控制的食品在物流过程中应符合其标签标示或相关标准规定的温湿度要求。

3.6 当食品冷链物流关系到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及时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对相关区域和物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对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频次,防止与冷链物流相关的人员、环境和食品受到污染。

4 交接4.1 交接环境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建立清洁卫生管理制度。

4.2 交接时应检查食品状态,并确认食品物流包装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

4.3 交接时应确认食品种类、数量、温度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尽快装卸,并做好交接记录。

4.4 交接时应测量食品外箱表面温度或内包装表面温度,并记录;如表面温度超出规定范围,还应测量食品中心温度。

药品召回(1)

药品召回(1)
l 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
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药品召回(1)
上报药监部门2
l 实施召回的过程中
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 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l 召回药品的处理
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 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监部门监督下销毁。
——通过上述的调查内容来寻找问题的原因。
药品召回程序
药品召回(1)
药品安全隐患评估
l 该药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 成了危害
l 对主要使用人群的危害影响 l 对特殊人群,尤其是高危人群的危害影响,如老年、儿
童、孕妇、肝肾功能不全者、外科病人等 l 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 l 危害导致的后果
药品召回(1)
两个“协助”
l 药品生产企业
要协助药监部门关于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
l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要协助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关于 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
药品召回(1)
药品召回的分级
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l 一级召回:
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l 二级召回:
l 安全隐患
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安全隐患的范围:限于“研发、生产”等原因,排除了流通 领域的原因
药品召回(1)
企业应建立的制度
l 药品生产企业:
建立以调查、评估为核心的召回制度
l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建立以辅助药品召回为目标的传达、反馈药品召回 的信息制度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的召回及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7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肖亚庆2020年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现行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等24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附件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序号部门规章名称发布令号1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统计管理办法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7号公布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实施办法1995年8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修改意见》第一次修订,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5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6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1998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号公布7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8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4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9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9号公布10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4月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9号公布11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8号公布12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4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公布1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4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1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15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公布16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7月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1号公布17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18标准档案管理办法1991年10月2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5号公布19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8月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1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5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2002年4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21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1993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5号公布,根据1995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7号《〈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修改》修订22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2010年4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23世界博览会标志备案办法2004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2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8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公布——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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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第十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七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实施第一节主动召回第十九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六)召回的预期效果;(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责令召回第二十五条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一)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召回评估与监督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

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信息发布、文书格式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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