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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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第二批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通告

交通部关于第二批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通告

交通部关于第二批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20•【文号】•【施行日期】1999.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第二批国际航行船舶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通告各航运公司:我国第一批国际航行船舶(客船、高速客船和500总吨及其以上油轮、液化汽船、散货船、化学品船和高速货船)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准备工作,经过近三年多的努力,已按照《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新增第IX章的要求,于1998年7月1日前如期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决定,现将我国第二批国际航行船舶(500总吨及其以上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及其公司强制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所有500总吨及其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国际航行货船(油轮、液化汽船、散货船、化学品船和高速货船以外的货船,以下称“其他货船”)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应在2002年7月1日前完成实施《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的准备工作并取得公约要求的“安全管理证书”。

二、营运“其他货船”的公司应在2000年7月1日前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并取得公约要求的“符合证明”,该符合证明的副本及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在2000年7月1日前配备到“其他货船”上,否则不得离境;营运上款所述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的公司应在2002年7月1日前完成上述准备工作并取得公约要求的“符合证明”。

三、上述要求不适用于由政府批准仅航行港澳航线的船舶及其公司。

各航运公司要充分认识到时间的紧迫性,立即行动起来,确保按期并争取提前完成各项工作,以便在上述规定时间前通过主管机关组织的审核。

若有不清楚事宜,可与当地港务监督部门联系,也可与我局安全管理处直接联系(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邮码:100736;电话:(010)65292897;传真:(010)65292882。

客船乘客安全管理制度

客船乘客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客船乘客在航行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船长是客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乘客安全负责。

2.船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3.乘客应自觉遵守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服从船员管理。

4.船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安全管理措施1.船舶设备维护保养(1)船舶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船舶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档案,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评估。

2.船舶安全设施(1)船舶应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

(2)船舶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船员培训(1)船员应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船长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乘客安全(1)乘客应按照船员指示,正确穿戴救生衣。

(2)乘客应遵守船舶秩序,不得在船舶上吸烟、乱扔垃圾等。

(3)乘客应自觉维护船舶卫生,不得在船舶上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5.应急处置(1)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船长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船员和乘客进行应急处置。

(2)乘客应服从船员指挥,迅速撤离船舶。

四、安全监督检查1.船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客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船员应接受船舶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安全情况。

3.乘客有权对船舶安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船舶管理部门应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

五、奖惩1.对在客船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集体,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六、附则1.本制度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客船乘客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客船航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各船员和乘客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船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2006年第4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2006年第4号令发布)

秩 序 ,保 障人 命财 产 安全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 上 交通 安 全
( ) 舶操 作 手册 ; 二 船
( ) 舶 维修 及保 养 手册 ; 三 船
( 培 训 手册 。 四) 上述各 项 手册 所 应包 含的 内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内河 交通 、《 安 全 管 理 条例 》 有 关 法律 和行 等 政 法规 ,制定 本规 则 。
维普资讯
政 策 与 ; 趣 ・ C MNAO A A In而 去 O UC IS N Rz o M ITNs D DA T
巾华人民共和国
高速客船安呈 管理 规 则
(0 6 月2 20 年2 4日交 通部20 年 第4 06 号令 发 布 )
中 图 分 类 号 :T 6 26 一5. 文献 标 识 码 :E 文章 编 号 :1 0 — 7 6 2 0 )6 0 0 — 2 0 2 4 8 (0 6 0 — 0 8 0
续 ,持 有有 效 的船舶 证 书 。
第九条 高速 客船 投入 营 运 前 ,应 向主要 营运 地 的海 事管 理 机 构 申请 办 理 《 速 客船 操 作 安 高
全证 书》 。
第二章 船公 司
第 四条 经 营高 速客船 的船 公 司 应 满 足《 内船 舶运 输 经 营 国 资 质 管 理规 定 》 要 求 ,取得 相 的 应 的经 营资 质 。
第 五条
船公 司从 境外 购置
( ) 舶 检验 证 书 ; 一 船 ( ) 舶所 有 权证 书 和船舶 二 船
国籍证 书 : ( ) 员适 任证 书 和特 殊培 三 船
或 光租 的二手 外 国籍 高速客 船应
满 足《 旧运输 船舶 管理 规 定》 老 的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3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

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

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船舶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和船舶的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交通领域从事船舶使用的组织、个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我国船舶安全管理规则

我国船舶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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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1.1.4的理解要点
❖ SMS的文件化、结构化
❖ “文件化”—表现形式,是指将体系以文件 的形式表现出来,可以是书面、电子文档形 式;
❖ “结构化”—整体化,是指体系文件的结构 化、组织机构的结构化、职能分配的结构化 等。它强调整个体系是由人员、职责、组织 机构、程序、过程、资源等所有与安全和防 污染有关的环节构成的有机整体,强调与安 全和防污染活动有关的所有环节衔接得当, 并能有机地整合在一起。
❖NSM规则的简介 ❖NSM规则理解
1
❖ 全称
NSM规则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 理规则》(2001年7月12日)
❖ 简称
《国内安全管理规则》
“N S M 规则”
❖ 通过
交通部海事局文件: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
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2
(试行)的通知。交海发【2001】383号
10
❖ 第四条:规则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层次
性。要学习、理解、熟悉规则才能实 施Βιβλιοθήκη 则—需要各管理层不同程度了解 和认识;
❖ 第五条:规则的核心内容,企业安全
文化。 高层的承诺—基础,各级人员
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
性—决定实施规则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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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M规则条文
1.总则
1.1 定义
1.1.1 “本规则”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 规则”。
❖ 举例:
18
NSM规则条文
1.2 目标 1.2.1 本规则的目标是保障水上交通安
全,防止人员伤亡,避免对环境,特别 是水域环境造成危害以及对造成财产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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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交通船舶的安全使用,维护船舶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域内从事交通船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交通船舶企事业单位、个体运输船主等。

第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国家对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船舶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加强交通船舶的运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运输安全隐患。

第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保障航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交通船舶的选船与备船第七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选择船舶时应当考虑船舶的注册情况、运输能力、安全设施等因素,确保船舶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购买船舶时应当选择注册船舶,不得购买非法注册的船舶。

第九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选择的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设施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第十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备船数量和备用船舶的有效使用,确保船舶的运送任务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检查备船船体的结构强度、设备设施完好情况,确保备船的可靠性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二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开展备船的应急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备船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航行安全保障第十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航行前应当进行船舶的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航行规划要求,严格遵守航道、航速和航向,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航行途中的通信设备畅通无阻,确保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和发布必要的通知。

第十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航行需要提前做好燃料、水、粮食和医疗物资等的准备工作,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国海事局2006-03-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七)培训手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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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 的适合 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 册、 船舶操作手册、 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 手册。 第十条 高速客船 必须按规定耍 求配 备号灯 、 号型、 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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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海上交通安全条例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你了解多少,知不知道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否合法。

下面就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深圳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深圳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港航业发展需要,支持海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的建设,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深圳海事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深圳海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海洋、渔政渔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职责分工,负责相关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的海上搜救机构(以下简称海救机构)负责海上交通事故和险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海救机构由海事、交通、港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卫生、海洋、渔政渔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组成,其日常工作由海事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船舶、设施和人员第五条船舶、设施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依法进行登记。

船舶、设施应当保持连续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状态,并保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六条船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合格的船员和人员。

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船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取得法定的适任证书、专业培训证书或者特殊培训证书。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以及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七条转岗和新上岗的船员应当进行熟悉培训。

第八条从事海上载客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休闲船舶(以下简称休闲船舶),应当取得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准予载客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以及合格的船员。

关于颁布《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的通知

关于颁布《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的通知

关于颁布《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7]221号 1997年7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各直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港航监督局:根据交通部《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颁布《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

高速客船公司申请夜航,必须符合《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并经港务监督批准。

国内高速客船公司申请国内航线夜航,应向船籍港(如船籍港不是夜航航线始发港则向始发港)港务监督申请,并抄报抵达港(含经停港)港务监督,由船籍港(或始发港)港务监督牵头,会同抵达港(含经停港)港务监督审批,境外高速客船公司申请抵达国内航线夜航和国内高速客船公司申请抵达境外航线夜航,分别向抵达港和始发港港务监督提出申请,由该港务监督初步审核后,转报我局审批。

附件: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业要求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一、夜航设备1.夜视仪高速客船夜航需配置经船舶检验机关认可的夜视仪。

两部图象显示屏应分别放置于船长工作台和夜航员工作台前,显示摄像机所摄取的图像资料。

2.雷达至少应配置一台雷达,雷达显示器应放置于船长工作台前,大副工作台前须装配副雷达显示器。

大于或等于500总吨、或核定载客450人以上的高速客船,或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小于500总吨或核定载客450人以下的高速客船,至少应配备两台雷达。

大副工作台和无线电接收工作台均须设有独立照明灯,能发生可调校明暗的红色灯光,以供航程中使用。

3.驾驶室通信和录音设备高速客船需配备通信设备,便于驾驶台所有组员互相联络,包括靠泊和启航时在航艏、尾值班的船员。

此外,还需另设训练人员和考试官员专用插座,并提供单耳塞的轻便耳机。

高速客船还需装配录音系统,连接通话系统,以录音带将驾驶室组员的所有谈话全部记录下来。

录音应保留不少于10天,港务监督可要求抽查。

4.驾驶室灯光控制(1)所有面向船艏的客舱窗,均需有遮光窗帘,避免舱灯反射至船艏。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制定了《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下面是规则的详细内容。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七)培训手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

⑵全面的相关性:规则从管理角度提出的要求覆盖了公司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所有工作,将航运公司的人事管理、机务管理和海务管理三大部分全部包括,对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活动做出了系统的规定。
⑶完整的系统性:规则把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看待,再按照系统管理方法明确规定。第一,它强调在组织结构上的系统性,不仅要有从公司最高管理层至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的运作系统,同时还要有一个对运作系统实施监控的监控系统,公司就依靠这两个系统,来确保SMS的有效运行。第二,规则要求公司实行程序化管理,对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过程实施全面的系统控制,避免了管理行为的随意性。第三,规则要求航运公司要建立文件化和结构化的SMS。文件化和结构化本身就是这个系统管理的一部分。公司不仅要制定安全和环保方针,还要有管理程序、须知内容和记录,且这些文件之间要做到层次分明、相互关联、接口清晰、逻辑性强。这样就使得文件化和结构化的安全管理体系具有完整的系统性。
近代对IMO(国际海事组织)的立法产生直接影响的六起重大海难。(IMO——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⑴“TITANIC”号——《铁达尼克》号沉没。(英国籍)
1912年4月10日,这艘英国建造的大型豪华客船在她的处女航中撞上了大西洋的冰山而沉没。死亡船员和旅客达1500余人。电影“冰海沉船”就是以这次海难为题材拍摄的。这次海难发生的原因主要是:
⑵“TORRY CANYON”——《托里凯尼昂》油轮触礁断裂溢油事故。(利比里亚籍)
1967年3月8日,该油轮在英国东南沿海因舵机失灵,船长要求船东施救,但船东为了省钱要求船上自救,结果船在失控中触礁破裂,断成四截,溢出约10万吨原油。由于风浪很大,围油栏难于围住全部溢油,对海域造成了严重污染。最后动用飞机轰炸断裂的油轮,将溢油烧掉。英、法两国为清除污染付出了1000万英镑的巨额费用。本次海难的教训是:船长无权处理紧急情况。由此国际上制定了《1973年国际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后来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成为《MARPOL 73/78》和《STCW 1978》两个公约。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该规则列七章,三十五条,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6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 1996年第13号)同时废止。

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国海事局2006-03-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七)培训手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7.05.23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
•【施行日期】2017.05.2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1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已于2017年5月17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李小鹏
2017年5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
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6年第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修改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

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

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
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三、将第二十八条中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

四、删去第三十四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5月23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交海发〔2001〕383号各有关单位: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

该规则对其他船舶的具体生效日期另行通知,原则上对油船不迟于2003年7月1日生效。

交通部二○○一年七月十二日前言: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

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

4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

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则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

第一部分实施1 总则1.1 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1.1.1 “本规则”系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任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如船舶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3 “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管理机构。

1.1.4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执行公司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公司,表明该公司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明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证明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被证实的有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ISM规则的产生

ISM规则的产生

,ISM规则的产生1,机构简介:国际海事组织(IMO)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IMCO),194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如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建立一个新组织,专门负责国际海上运输特别是航行安全方面的事务,通过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公约》来建立这一组织,即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1958年海事组织公约生效,组织正式运转.1982年5月22日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事组织机构设置:大会,理事会,海上安全委员会(MSC),法律委员会,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技术合作委员会,便利委员会,秘书处.2,SOLAS公约产生背景:国际海事组织成立后,围绕着海上航行安全,海洋环境保护,技术合作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在这些国际公约中,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一直被认为是有关商船航行安全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之一.SOLAS公约的产生背景:1912年由英国驶往美国纽约港的豪华邮轮"泰坦尼克"号在处女航中由于种种原因沉没,1512人丧身于大海之中.这次灾难性的事故引起了国际社会对航海安全的广泛关注.1913年底,在英国伦敦召开了首次国际海上人命安全会议,13年国家代表参加了会议并于1914年1月20日签订了第一个有关海上航行安全的国际条约――《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在通过之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对公约进行了多次修下,又通过了1929年,1948年和1960年三个SOLAS公约,但于两次世界大战和其它一些原因,效果不好.直到1974年公约的出现,1974年SOLAS公约采用了默认接受程序(规定某个修正案将在某个日期生效,除非在此期间有一定数量的缔约国明确表示反对),才使这一公约在促进海上航行安全方面发挥了作用.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也称ISM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第18届大会于1993年11月4日通过的A.741号决议的附件,1994年6月由《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新增第IX章规定为强制性规则,于1998年7月1日起适用于客船,高速客船,500总吨及以上油船,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于2002年7月1日起适用于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和500总吨及以上其他货船.3,ISM规则产生的背景:・船舶老龄化:平均船龄高,船多货少而收益减少费用增加导致投入费用减少・船员素质下降,配员大幅减少:低工资雇员(素质低)或配员减少(增加疲劳)・方便旗船,单船公司,无船公司与非标准管理・通信现代化及其影响・人为因素影响反思:关于海上安全和防污染公约不断制定出台和修改(仅海上安全公约达14个),要求增加了,技术标准提高了,但海事并没有减少,且重特大事故上升,后果越来越严重(船舶吨位及航线在变化:大,远).认识到:公约与技术标准不存在问题,但公约主要处理的是船舶和船员技术标准问题而涉及到公司管理特别少(公约存在的严重不足);公约缺乏管理标准对船旗国管理机关和船东履约方面存在困难,管理不到位;部分船东没有打算履行公约.4,ISM规则的特点:鲜明的针对性:从以下几方面提供了管理标准安全管理:要求公司制订安全和环保方针并为实现这一方针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公司与船舶管理按认可的体系运行;安全操作和维护:要求船舶按体系规定的程序,方案和须知进行操作和维护,保证船舶操作和维护规范化,满足强制性规定的规则要求,并尽量符合建议性的要求.防止污染:要求公司在制定安全管理体系中包括防止污染的措施,准备方案(计划)和技能等方面的规定,使船舶在实现安全操作过程中同时实现防污操作.ISM规则与其它技术标准的区别:首先,规则作为管理标准以规范公司对船舶的管理为主要内容,把重点放在公司管理上,即通过规范公司的管理行为来保证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管理对象上发生改变,由海上扩展到陆上).其次,规则对船舶技术标准未作任何规定,而是通过要求公司建立并在船岸实施安全管理体系,来保证船舶操作符合强制性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船舶技术和操作标准(以往公约80%是技术标准).全面的关联性:完整的系统性:它强调组织机构的系统性――船舶到公司最高管理层之间的运作系统,监控系统它要求公司实行程序化管理,从而实现对管理过程的全面的系统控制. 文件化的管理依据本身就是一个系统:方针,程序和方案,须知和记录构成文件系统,文件进行控制.规则的逻辑结构为编写安全管理手册提供了一个系统的结构基础.不断的自我完善广泛的适用性5,ISM规则的内容:ISM规则由14个部分组成,具体包括:前言;总则;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公司的责任和权力;指定人员;船长的责任和权力;资源和人员;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应急准备;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险情的报告和分析;船舶和设备维护;文件,公司审核,评价和复查;发证,审核和监督.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概要:1,NSM规则情况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简称《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缩写为NSM规则.2001年交通部于下发"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交海发〖2001〗383号文件发布该规则.交通部通知明确:2003年1月1日起对国内跨省航行载客定额50人及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生效.其他船舶的具体生效日期另行通知,但对于油船原则上不迟于2003年7月1日生效.2,NSM规则内容:前言第一部分实施总则・定义・目标・适用范围・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要求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公司的责任和权力指定人员船长的责任和权力资源和人员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应急准备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船舶和设备的维护文件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第二部分审核发证发证和定期审核核发临时证书审核管理证书三,《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讲解:1,前言1 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应用《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2 本规则是为了提供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3 考虑到航运公司及其船舶状况各有不同,本规则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制定.4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船岸不同层次的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列条款具有适应其岗位需要的理解和认识.5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对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起决定性作用.《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目标是为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体现了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的主题思想,规则的制定是应用了《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原理,是引用的国际公约的原理结合到我国航运与水路交通发展情况而出台,国内规则基本上全文引用ISM规则的原文,仅作了少量的调整.历年来,国际海事组织为了加强对船舶与船员的管理,减少各类海难事故与污染事故的发生,从航行安全和防污方面制定大量的国际公约,主要从技术角度上对船舶安全航行与船员管理提出了要求,但船舶公司以及各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时由于各方面原因使这些国际公约未能很好的完全的实施,各类海难事故与污染事故的并没有得到控制,国际海事组织进行反思,从主管机关与船舶公司对船舶的管理角度入手考虑,出台了提供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管理标准,即ISM规则,用以区别于技术标准.国内规则是依据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一般原则和总体目标来制定的,它主要考虑到地区差异,行业特点,船舶状况等多个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而仅仅依照规则所要求的安全营运与防污染最一般的原则与规则所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来制定,是一个纲要性的规则,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便与各部门,各地区,各航运公司运用规则建立适用于自身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以达到安全营运和防止水域污染的总体目标.管理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处于管理链上的每一个环节对与自已相关的管理要求,管理标准,管理职责能充分熟悉与了解,只有每一个管理环节上的管理者熟悉了解了与其所属层次与岗位相关的管理标准,管理者才能将管理级级推进,层层落实,才能保证管理所涉及的过程顺利展开,才能达到总体目标.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制定本身就是为了解决船舶营运与防污染安全事项中的管理问题,要保证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止污染,就必须要上至公司领导层,下至船舶水手每一个处于船舶管理链中的人能根据自身所处的管理层次与岗位来对照理解与自已相关的管理要求,而且由于规则是用概括性术语所描述的,要做到理解与认识也必须与其相对应的岗位来逐步深入理解.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推进与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是根据规则所建议的管理标准与要求,建立并实施一套与公司,船舶安全有关安全管理体系,用来指导公司及船舶如何展开对营运与防止污染工作的管理.由于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是以公司及公司船舶为基础建成的,建立时需要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的支持,需要公司,部门,船舶不同管理层的人员(包括公司决策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参与进来才能保证建立的体系适合于公司自身的情况,而且因为是一个新生事物,建立并推进过程中.。

客船规章制度

客船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船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船舶正常航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航行的客船,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等。

第三条客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客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船舶安全管理,提高船舶服务质量。

第二章船舶安全与维护第五条客船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

第六条客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七条船舶维护保养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船舶维护保养规程进行,确保船舶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气象、海况变化,遵守航行规则,确保航行安全。

第九条船舶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航行时,应当根据船舶条件、航区特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条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旅客的安全教育,提高旅客安全意识。

第三章旅客管理第十一条旅客应当遵守船舶秩序,不得在船舶内吸烟、饮酒、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旅客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上船,应当向船舶管理人员申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旅客应当遵守船舶作息时间,保持船舶安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四条旅客在船上发生意外事故,应当立即报告船舶管理人员,并配合处理。

第十五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安全管理,维护船舶秩序,保障旅客安全。

第四章船员管理第十六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

第十七条船员应当严格遵守船舶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确保船舶安全。

第十八条船员应当参加船舶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九条船员应当爱护船舶设备,不得擅自改变船舶结构或设备。

第二十条船员在航行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船舶状况,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船舶管理人员。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

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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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227004199630【标题】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交通部【颁布日期】 19961224【实施日期】 199706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水路运输【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名称】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题注】1996年12月18日经第2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的高速客船,及其停靠港(站、点)、码头、设施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章名】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高速客船公司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营运的高速客船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第五条从境外购入的二手船,其船龄不得超过10年。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保养手册;(四)维修计划;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高速客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章名】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港务(航)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保养手册;(七)维修计划;(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引进新型高速客船的,还应提交该类船舶的下列资料:(一)船舶技术资料;(二)船舶操作使用说明书;(三)拟定的船员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

港务(航)监督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第十条高速客船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号灯、号型、声响信号、无线电通信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等。

高速客船上所有的设备和设施均应处于可随时使用的有效状态。

【章名】第四章船员第十一条在高速客船任职的船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其中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以及被指定为负有安全操作和旅客安全职责的普通船员还必须通过主管机关认可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职务适任证书。

(三)在非高速客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高速客船船长、大副、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应按规定持有相应等级船舶船长、大副、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并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

(四)取得高速客船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者,在正式任职前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0小时。

(五)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在非高速客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高速客船船长、大副、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时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六)船长、驾驶员的健康状况,尤其是视力、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十二条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高速客船船员的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

有关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由主管机关颁布实施。

第十三条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港务(航)监督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第十四条高速客船驾驶人员连续驾驶值班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两次驾驶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隔休息时间,具体由当地港务(航)监督机构确定。

【章名】第五章航行安全第十五条高速客船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以防止发生碰撞和浪损。

高速客船进出港口及航经特殊航段时,应遵守当地港务(航)监督机构有关航速的规定。

第十六条高速客船在航时,值班船员必须在各自岗位上严格按职责要求做好安全航行工作。

驾驶台负责了望的人员必须保持正规了望。

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

第十七条高速客船在港口及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时,应主动地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

高速客船在海上航行及高速客船与其他高速船舶之间避让时,应按避碰规则的规定采取措施。

高速客船在特殊航段航行时,应遵守港务(航)监督机构公布的特别航行规定。

第十八条港务(航)监督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为高速客船推荐或指定航路。

高速客船必须遵守港务(航)监督机构有关航路的规定。

第十九条遇有恶劣天气或能见度不良时,港务(航)监督机构可建议高速客船停航。

第二十条高速客船未经批准,不得夜航。

确需夜航的高速客船,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航行条件,并报当地港务(航)监督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高速客船应按规定的乘客定额载客,禁止超载。

高速客船禁止在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

【章名】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二十二条高速客船码头应满足船舶靠泊的基本条件,码头的设置应尽可能选择不易对他船造成浪损的地点,并避开港口通航密集区和狭窄航段。

第二十三条高速客船应在专用的码头上下旅客,如需使用非专用码头时,应经港务(航)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高速客船专用码头上下旅客设施应畅通、牢固,符合安全条件,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冬季应采取防冻防滑等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高速客船对旅客携带物品应有尺度和数量限制,旅客的行李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严禁高速客船载运、旅客携带危险物品。

第二十六条高速客船应每周进行一次应急消防演习和应急撤离演习,并做好演习记录;每次开航前,应向旅客讲解有关安全须知。

第二十七条高速客船应建立开航前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开航前安全自查表并进行对照检查,港务(航)监督机构可对开航前安全自查表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八条高速客船应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并缴纳规费。

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每天至少应办理一次船舶签证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出口岸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高速客船发生交通事故、遇险或人员落水,应采取措施积极自救,并立即向就近港务(航)监督机构报告。

【章名】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港务(航)监督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扣留或吊销证书、证件,并可对船舶处以5000元至30000元、对行为人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一)未取得或未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或船员证书的;(二)船舶的实际情况与其证书所载不相符合的;(三)未按主管机关规定的航路行驶,或未遵守航行安全的有关规定,超速、超载的;(四)在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或未经批准夜航的。

第三十一条高速客船违反本规则经港务(航)监督机构处罚仍不改正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可责令其停航。

第三十二条港务(航)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章名】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中的中国籍船舶,系指载客12人及以上,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及以上的排水型船舶和动力支承船舶,但不包括常规客船、客滚船和旅游船;外国籍船舶系指符合《高速船安全国际规则》高速船定义的船舶。

第三十四条外国籍高速客船不适用本规则第二、三、四章的规定,但应满足船旗国主管当局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录: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一、沿海及国际航线-----------------------------------|安全配员|P<200人|P≥200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T<2H|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2H≤T<4H|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普通船员3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T≥4H|驾驶员2人轮机员1人|驾驶员2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普通船员3人|-----------------------------------注:1、普通船员中应至少有1人为水手。

轮机员可以由电机员替代。

2、船员中应有1人持有报(话)务员适任证书,否则还应配备1名报(话)务员。

3、T-单航次航行时间P-载客定额二、内河航线-----------------------------------|安全配员|P<100人|P≥100人||-------|------------|------------|||船长1人轮机员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T<2H|驾驶员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2H≤T<4H|驾驶员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T≥4H|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驾驶员2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普通船员2人|-----------------------------------注:1、普通船员中应至少有1人为水手。

2、配备轮机长和轮机员各1人时,轮机员可以由电机员替代。

3、T-单航次航行时间P-载客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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