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民用航空器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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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 从某种角度说,航空界常见的湿租方式 也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经营性租赁。
➢ 在一项湿租交易中,出租人提供一定数量的 座位。承租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增加或减 少座位。
➢ 湿租最适合新成立的航空公司,因为这种方 式可以使新成立的航空公司没有什么生产包 袱,致力于新的生产之中。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1年12月10 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 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 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多个外商
外商投资比例
联合投资
可达到49%
➢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 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二、航空器登记的条件
1、必备条件:
单一登记,不得进行双重登记。
2、其他登记条件
美国:直接规定登记条件 日本:排除法 中国:应当登记法
直接规定登记条件(美国联邦航空法)
航空器如符合且只有符合下列情况,才适合于登 记: (1)A.该航空器为美国公民或经法律手续准 许在美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个体公民所有。 (1)B.为依法组织并按美国或其所属任何一 州的法律从事营业的法人(只有一个美国公 民的法人除外)所有,并且该航空器的基地 在美国又主要在美国国内使用者。 (2)航空器属于联邦政府或地方各级政府。
即仅租赁飞机的使用权,不包括机组和 备件。承租人必须自己提供机组、燃油, 甚至自己提供维修服务。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干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一般有两种:
①是在航空器所有人(出租人)所在国登记 注册,使用出租人所在国的国籍标志和登记 标志;
②是在航空器使用人(承租人)所在国登记 注册,使用承租人所在国的国籍标志和登记 标志。
一个国籍的规则
1961年夏,英国某航空公司租用一架不带机组 飞机,在从美国飞往法国诺曼底途中,在机上的 外国旅客间发生犯罪行为。当英国法院受理此案 时才发现,该飞机的经营人和机组人员虽都是英 国人,而飞机本身却是在黎巴嫩登记的,具有黎 巴嫩国籍。按英国法,英国法院无权管辖,需将 案件移交给黎巴嫩法院。这需要将案件的全部证 据、资料及证人转移到黎巴嫩,而按双边司法协 助条款,手续繁杂又耗时费钱。因黎巴嫩与此案 毫无牵连,该国法院没有兴趣受理,成为一大负 担。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 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 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3)国家机构或者企业法人自境外分期付 款购买的民用航空器或融资租赁的民用航 空器。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1)干租 又称光机租赁,干租仅涉及飞机的租赁,
式填写的申请及产权证明; 租赁的新航空器,如系首次进口,需进行型号
认可审查;租赁使用过的航空器,需进行适航 检查。
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
1、航空器登记国对在域内的本国航空器 ——属地优越权
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
2、航空器登记国对在域外的本国航空器享 有的权利:
管辖权(这种域外管辖权有时与领土地国 的属地管辖权相冲突)
在许多情形中,航空器的国籍与航空公司 的国籍发生冲突。
四、航空器登记国职能和义务的转移
2、解决途径
(1)转移航空器的国籍登记 (2)转移航空器登记国的职能和义务
• 航空器登记国可以向经营人所属国转移 其作为登记国对所登记的航空器的职能 和义务。移转后即解除了登记国的责任。
只要办理下列手续之一,移转协定即对第 三国发生效力:
➢ 目前,我们国家绝大多数租赁的航空器都 在我国登记,具有中国国籍和登记标志。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2)湿租
是指出租人在飞机租赁中不仅要提供飞 机,而且还要提供相应的机组人员、空 乘人员及机务维修人员,以及维修、燃 来自百度文库等服务和辅助支援。
总之,湿租是指出租人为承租人使用飞机提 供一切。
“应当登记法”(我国民用航空法)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 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 法人的民用航空器,对中外合资航空运输 企业则另有行政法规的限制。
(3)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 其他民用航空器。
中外合资航空运输企业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1、登记与所有权 (1)登记制度 (2)“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 (3)只许有一个国籍 (4)联合经营 2、重要意义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1、登记与所有权
(1)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 一种确定财产所有权的规则,即对不动产 和价值重大的动产(例如轮船、飞机、汽 车等)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注册登记。
是在湿租飞机时发生的一种情况。 潮租与湿租不同的是,并不完全提供机
组人员,潮租只提供驾驶舱机组而不提 供客舱的机组。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通常,湿租航空器在其所有人(出租人)所 在国登记,具有该国国籍和登记标志。
湿租航空器登记国职责和义务的转移
2、共用标志(Common Mark)
共用标志的确定规则:
共用标志须从国际电联分配给ICAO的无线电 呼叫信号的代号系列中选定。由ICAO给共用 标志登记当局指定共用标志.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2)“实质性所有权与有效控制”
旨在保证使指定国对被指定航空公司保 持该国的或该国国民的所有权达到有效 控制的程度。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3)只许有一个国籍 一架航空器必须而且只能有一个国籍。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4)联合经营
1946年,“北欧航空公司”(SAS)由 瑞典、丹麦与挪威三国的航空公司,按 3/7、2/7、2/7的资金比例联合组成,这 个航空公司的机群,亦按上述比例分别在 三国登记。
3.2 民用航空器国籍
习惯国际法规则
航空器的国籍原则是芝加哥公约规定的 另一个基本原则。
该公约的许多条款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在这个概念 的基础上作出规定或表述的。
3.2 民用航空器国籍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二、航空器登记的条件 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 四、航空器登记国职能和义务的转移 五、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六、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
通常,湿租航空器在其所有人(出租人)所在 国登记,具有该国国籍和登记标志。
登记国应该履行其有关安全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显然实际上实行起来是有很大困难的,从而也是对 飞行安全不利的。所以,登记国一般都将对租机的 职责和义务转移到经营国。
但这种职责和义务的转移,必须符合《国际民用航 空公约》,而且双方当局要签订协议。职责和义务 转移后,登记国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就被解除了。
保护权(遇险救助、事故调查或提供协助 等)
管理权
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
3、航空器登记国应承担下列义务:
管辖义务 保证义务(禁止义务;发证义务:发证要
求不得低于国际最低标准) 保护义务 协助义务(提供资料)
四、航空器登记国职能和义务的转移
1、租、包和互换航空器引起的法律问题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 航空器在出租人所在国登记,会有诸多不便。
➢ 比如我国原民航北京管理局(即改革后的中国国际 航空公司)从美国租赁了两架B747——SP型飞机, 曾在美国登记注册,其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是 N1301E和N1304E,也要执行FAA的有关规定。
➢ 比如,维修机构必须经FAA批准,飞机放行人员须 持FAA的A&P执照等等。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在我国,首次采用湿租方式的是新疆航空公司, 它于1992年7月20日从乌兹别克斯坦塔什干航 空公司短期租赁了两架伊尔86飞机。
后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北方航空公司、通 用航空公司、云南航空公司、浙江航空公司和 四川航空公司等也采用了湿租方式。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潮租
五、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ICAO理事会于1949年2月8日通过了《国 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7《航空器国籍标志 和登记标志》,这是一个国际标准。
1981年7月30日通过了附件7的第4次修改、 各缔约国的规定如与附件7的规定有差异时, 应通知国际民航组织备案认可,并在该附件 7的附录中加以说明。
- 将移转协定向ICAO理事会登记并予以公布; - 仅将移转协定的存在和主要内容(不必将协
定全文)直接通知有关国家后,即对该有关国 家发生效力。 - 转移职能和义务的办法对航空器联合登记的 情况也同样适用,这意味着在联合登记的有关 国家之间自动地相互移转作为登记国的职能和 义务。
五、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4)联合经营
1961年,由11个法语系非洲国家联合组 成“非洲航空公司”。经ICAO决定,只要 在一国做联合登记,而将该公司在各国登 记的航空器填入联合登记簿内,即可成立; 但该公司所属机群只涂共用标志而不是某 一个国家的标志,各国承担连带责任(国 籍+共用标志)。该航空公司后来是在象 牙海岸国联合登记的。
➢ 由于这些规定,我们不得不花费大量的资金委托泛 美航空公司维修和放行飞机。
➢ 此外,还要定期飞到美国接受FAA的检查。
3、关于干、湿租航空器的登记注册方式
➢ 航空器在承租人所在国(航空器经营国) 登记,这是最好的一种选择。
➢ 航空器在经营国登记,受该国适航部门管辖,关 系比较顺利,对其适航性也容易控制,从而有利 于保障安全。
用登记制度确定国籍的缺陷——“方便旗”问题
海洋法:“船舶国籍国对悬挂其旗帜的在公 海上行使的船舶,具有专属管辖权”(旗国 原则)。
有些国家,如利比里亚和巴拿马,国籍登记的 条件很宽,不论船舶所有权为何国人,只要交纳 一定较低的赋税,均可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这 就有造成国籍与所有权分离的可能性。
一、航空器国籍的意义
2、重要意义: 航空器的国籍, 是航空器与登记国(即 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
一个国籍的规则
好处:从根本上杜绝了无人管辖、双重 或多重管辖的混乱。
问题:当各国航空企业之间互换飞机、 租机与包机时,就会使国籍登记国与经 营人所属国相分离,由此引起一系列复 杂法律问题。
民用航空器标志即我们常说的飞机号、 机尾号、注册号,它是飞机的一个重 要识别标志,在世界范围内绝无重号, 没有这个编号的民用航空器是不允许 作任何飞行的,即使是刚出厂的新飞 机,作试飞或是交接给客户的转场飞 行等等。
五、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民用航空器标志分两部分: 国籍标志 ; 登记标志。
五、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1、国籍标志 2、共用标志 3、登记标志 4、中国关于民用航空器标志的相关规定
五、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1 、国籍标志(Nationality Mark):
是据以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 国籍标志选定规则:国籍标志须从国际电
联分配给登记国的无线电呼叫信号中的国 籍代号系列中选择。须将国籍标志通知 ICAO。
对租赁航空器应适用的法律 国际上的惯例是,对租赁航空
器应适用的法律为使用所租飞 机的航空公司住所地法。
4、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在我国申请登记的条件
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由承租人配备; 必须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登记国籍登记; 经营人必须是中国法人; 航空器基地在中国境内; 经营人应向中国民航总局提交按规定格式和方
2、共用标志(Common Mark)
共用标志:国际经营机构的航空器。
由来:ICAO理事会于1969年1月23日通过了附 件7第3次修改,并于同年5月生效、引进了“共 用标志”、“共用标志登记当局”、“国际经营 机构”等词,按《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七十七 条规定,预期不以国家形式登记航空器的可以采 用共用标志。
排除法(日本航空法):
下列四种人员所拥有的航空器不得进行登记: A.未取得国籍者; B.外国或外国的公共团体或类似的机构; C.根据外国法令或规章设立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D.任何法人,其代表为前三项中所述人员时,其
三分之一以上的高级职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表 决权为此等人员所有时。 此外,日本航空法还规定,凡具有外国国籍的 航空器,均不得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