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风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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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风巷管理制度

第1条加强对采区及以上回风巷的管理与维护,保持井巷完好状况,矿井回风巷道(包括采面风巷出口50m以外)失修率不得大于7%,巷道严重失修率不得大于3%。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及动压区通风断面要保持设计断面的70%以上。失修程度的划分见下表:

第2条回风巷道风速和瓦斯浓度均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风井和风硐的风速不得超过15m/s,矿井主要风巷的风速不得超过8m/s,采区风巷的风速不超过6m/s且不小于0.25m/s。

第3条回风巷内测风站构筑规范,牌板内容齐全、清晰。

第4条回风巷内报废的风桥必须及时拆除、回填,保持巷道平整。风巷内应设置避灾路线、岔路标识等安全标志牌。

第5条作为避灾路线的回风巷必须做到安全畅通,便于行人避灾。

第6条对于失修和严重失修的风巷应列入年度或月度计划,安排施工队伍组织实施。对回风巷内存在的杂物和炸帮煤要定期进行清理。

第7条回风巷内不得有煤尘堆积、飞扬。做到防尘洒水系统完善,防尘设施齐全、完好,洒水管路三通阀门能正常使用,数量符合要求,坚持定期冲洗巷道。

第8条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专用回风巷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按时填报台帐和风巷维修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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