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主体交通事故 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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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辆机动车共同致害时交强险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法律指引

艺法网-2010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6、多辆机动车致他人损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平均分担;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车辆的责任来分担。

艺法网-2006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6、数车相撞导致第三人损失,部分车辆投保而部分车辆未投保,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事故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艺法网-2009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四条机动车方因同一交通事故致两人以上受伤、死亡,机动车方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其保险限额款项可按受害人的人数平均等分享有。如其中受害人应得到的赔偿款额低于保险限额等分款的,按其赔偿款额作为限额等分款。除其以外的受害人对剩余的保险限额可再按人数进行等分享有。

各受害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分别提起诉讼。

机动车方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对于机动车方应当投保的最低限额部分,由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上述原则予以分配。

艺法网-2008 宜兴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4、两个以上机动车共同侵权致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如受害人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总和的,各保险公司以其交强险限额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2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艺法网-2008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

(二)同一事故中,出现多个保险公司情况下的交强险适用问题。

对这一问题,《交强险条例》未作明确规定。从保护受害人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出现几个保险公司就有几份交强险赔偿限额。

对于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份额问题,我们认为考虑到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以及实际执行的可操作性,由数个保险公司均等负担较妥。

艺法网-200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5、关于两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均参加了交强险,法院对双方的损失是直接按过错比例确定赔偿责任,还是在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后对不足部分再按比例确定赔偿责任问题。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对此种情况,应由两方机动车各自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对方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过错比例确定赔偿责任。

艺法网-2008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十二、涉案机动车为两台或两台以上,全部或部分投保了机动车的三者责任险,且被保险人之间互负侵权连带责任的,保险人之间在保险限额内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艺法网-2006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答

问13:在同一次交通事故中,不同的事故车辆既有投保“商业三责险”的,又有投保了“交强险”的,共同致他人损害时如何确定各自的责任?

答:在同一次交通事故中,因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动车发生事故并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构成共同侵权,各机动车所属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保险赔偿限额内对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负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在确定各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人的责任时,应当先按照各事故车辆方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确定对内的按份责任,从而确定各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人的责任比例,再根据不同的保险类型分别确定保险人最终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各保险人对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连带责任以各自的赔偿限额(指的是按照该起事故只有一个事故车辆,以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确定的理赔额)为限,超出各个保险限额之和以外的责任,由各事故车辆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先行赔付的事故车辆方及其保险人,对超出其份额的部分,可以按照责任比例向其他事故车辆方及其保险人追偿。

如赔偿权利人可获赔偿以“交强险”限额赔偿即足以支付,但该保险人未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赔偿权利人只需起诉“交强险”的保险人。该保险人请求追加其他赔偿义务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案起诉。

艺法网-2006 溧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两车相撞导致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两车上的赔偿责任主体构成共同侵权,如果第三者不明确放弃对一方的赔偿,均要列为被告参加诉讼。两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如按规定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也均要列为被告参加到诉讼中来。

艺法网-2006 江阴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七、一起事故中,数车相撞致第三人死亡或受伤的,如案件受理在2006年8月11日以后,不管机动车是否投有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只要机动车方没有投保交强险,为促使机动车方投保交强险,均应由各机动车方在60000元范围内按分项限额先进行赔偿,超出部分再按责任进行分担;如数车相撞直接结合引起第三人受伤或死亡的,则由该数个机动车方分别在60000元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数个机动车方分别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数个机动车方互负连带责任。投保有商业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另行按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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