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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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项目管理,确保重点项目有力有序有效地顺利推进,提高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社会

转型发展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发展规划,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升级转型,协调区域发展,改善社会民生,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包括:

(一)完善路网、航道、物流设施的交通运输项目;

(二)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保障项目;

(三)以生产性服务业为重点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五)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先进制造业项目;

(六)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人水协调的现代农业和水利建

设项目;

(七)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

(八)提高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

力的社会发展建设项目;

(九)列入省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

的项目;

(十)其他有特殊意义的重大项目。

列为市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要求政府投资项目5000

万元以上,社会投资项目2亿元以上。农业、社会事业、

产业重要配套项目及节能技改项目投资总额可适当降低。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分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可完成报批程序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重点预备

项目是指当年需要重点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和完善报批手续的项目。

第四条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所需开支,由各相关部门在公用经费列支或根据实际情况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计划。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相关部门及园区管委会主要

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挂市政府重点项目

办公室(简称市重点办)牌子,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代表市政府负责重点项目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

决定,研究确定市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确定市年度重点项目以及申

报省重点项目的名单,审定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

(三)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督导领导小组成

员单位落实重点项目的各项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市重点

项目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市重点办负责市重点项目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市重点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提出市年

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建议名单,编制下达市重

点项目年度计划;

(二)跟踪、检查和监测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建立和管理市重点

项目信息库,适时分析市重点项目运行动态,检查重点项

目计划执行情况;

(三)负责督促落实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

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统筹管理市财政投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协调落实项目前

期工作条件;

(五)争取国家、省对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的政策、资金支持;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项目年度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重点项目建设实施的各项工作。项目所在镇(街)设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重点项目征地、

拆迁、安置、政策处理等工作,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确定市重点项目应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和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择优选择。

第十条市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按照

项目隶属关系,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汇

总,按要求向市重点办申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二)中央、省驻莞单位建设项目或无主管部门的社会投资项

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可向市重点办申

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市重点

办可直接纳入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

第十一条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表及详细情况介绍;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项目用地、规划、环保、施工许可等

相关证明文件。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列入市重点预备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点预备项目申请表及详细情况说明;

(二)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建设单位证明资料;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市重点办对上报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二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提出年度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审议,报市政府审定后,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经由市人大会议依法通过,并予以公

布。

第十四条市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实行工程质量终身

负责制。

第十五条建立市重点项目协调会议和跟踪督查制度。

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分析重点项目进展和计划

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市重点办应经常深入建设项目现场,实地了解、收集项目进展的第一

手资料,对上报的工程项目节点计划进行督查核实,查找项目建设中

存在的问题,及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建立市重点项目联系人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每个重点项目要确定一名联系领导和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市重点

办联系。

第十七条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须按月、季、年向市重点办报送书面报告:

(一)月报。

简要汇报每月项目建设动态,包括前期工作审批、资金

到位、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拟采

取的措施等,随同《东莞市重点项目进度情况月报表》,

于下月3日前报出。

(二)季报。

综合汇报本季度项目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对工程进度、

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

办法和意见,于下季度首月3日前报出。

(三)年报。

全面总结本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对于未按计划

完成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于次年

1月10日前报出。

第十八条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视情况对重点项目作适当调整。具备开工条件的重点预备项目,转为重点建设项目。特别

重要的建设项目,经领导小组同意,可增补列入市重点项目。

第十九条市重点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验收结果报市重点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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