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冶金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与管理办法
冶金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与管理办法根据《潍坊市社团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潍坊市冶金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了加强会费管理,合理收支,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市民政厅、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协会会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1、会员须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分团体和个人。
每年度会费收取标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单位每年度元;理事单位每年度元;其他会员单位每年度元。
2、会员缴纳会费超过以上标准的,作为对协会的资助。
二、会费交纳办法会费由会员向本协会直接交纳,在每年1月底前缴纳当年的会费。
会员不能按时缴纳会费又不说明原因,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费的使用管理(一)会费使用范围1、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相关开支。
2、协会主办的各种服务活动及协会印发的各种文件、资料等费用。
3、协会常设机构的日常办公费、差旅费及必需设备购置费。
4、协会开展活动所必需的其它费用。
(二)会费管理1、会费的收支纳入协会常设机构的财务帐户进行管理,并单独核算,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
2、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经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强化民主理财和定期检查制度。
3、根据协会工作计划和会费来源,编制年度收支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日常费用支出由协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审批。
编制年度决算,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四、本办法经2016年10月日本协会第二次换届大会审议通过。
五、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潍坊市冶金行业协会2016.10户名:潍坊市冶金行业协会开户行:账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7•【字号】潍政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潍政发[201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现将新修订的《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2012年4月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潍政发〔2012〕9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7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和市委的指示、决定,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紧紧围绕发展方式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指导转变,将改革创新开放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覆盖政府工作全领域,拓展国际视野,强化职业意识,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机统一起来,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推进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努力打造拥有一流理念、一流决策、一流效能、一流服务、一流标准的现代化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管理制度)潍坊专家协会章程
(管理制度)潍坊专家协会章程潍坊专家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壹条本协会名称:潍坊专家协会英文译名:WeifangExpertsAssociation(缩写WEA)第二条本协会是以潍坊地区高层次运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以及高级技能人才和优秀农村实用人才为主体,自愿结成的综合性、区域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相统壹,以促进“三化”、“三带动”为目标,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构筑专家交流、合作、创新和发展的平台,集聚、发挥专家的智力优势和群体优势,团结各级各类优秀人才,为建设“人才潍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于潍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主管单位市委组织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潍坊市市级机关综合办公大楼614房间。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壹)聚集人才。
配合市委、市政府做好高级人才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广泛联系海内外人才,紧密联系本地人才,吸纳、聚集各类高层次人才,形成高级人才群体智能优势。
(二)决策咨询。
承担和提供重大科研、技改、建设等项目的决策论证和咨询服务,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三)牵线搭桥。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的中介推广活动,扶持专家创办、联办经济实体和服务组织,协调引进优秀人才和智力,推进专家和专家、专家和企业、专家和政府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四)联谊恳谈。
组织学习考察、度假休养、恳谈交流、联谊联欢等活动,增进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之间优秀人才的联系。
(五)营造氛围。
行业协会商会
档案管理(10分) 内部治理 (360分) 档案、证章 管理 (20分)
潍坊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
提供服务 (175分) 服务社会(40分) 节能减排、低碳生产 公共服务 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 反映诉求 (50分) 维护权益(50分) 向政府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事项 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 提出有关行业发展建设性意见 行规行约 争议处理规则 职业道德准则 工作绩效 (430分) 规范行为 (85分) 行业自律(85分) 行业质量检查制度 行业自律制度 公开检查和处罚信息 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开展行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会员数量、产值占行业的比例 行业覆盖率(30分) 行业影响力 (45分) 国际影响力(15分) 会员涵盖的所有制企业 会费收缴率 参加国际组织并担任职务 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国际合作项目
理事会、常务理事(20分) 理事、常务理事产生和罢免程序 履行职责 民主议事制度 民主程序(15分) 选举形式 表决形式 设置、运转情况 组织机构 (95分) 办事机构(15分) 管理制度、工作职责 工作人员配置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事项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10分) 内部治理 (360分) 党组织(20分)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情况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落实情况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情况 党组织建立和活动情况 工作人员数 工作人员年龄结构 人才队伍建设(30分) 工作人员学历 工作人员职称 人力资源 (65分) 人员培训 聘用制度 奖惩制度 人事制度(35分) 薪酬制度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潍坊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
网站 工作绩效 (430分) 社会宣传 (25分) 特色工作和 特别贡献 (50分) 内部评价 (80分) 宣传平台和媒体报道(25分) 报刊 媒体报道 特色工作(25分) 特别贡献(25分) 会员评价(30分) 社会评价 (110分) 理事评价(30分) 工作思路、措施富有创造性,特色明显 工作上有重大创新,工作成效显著,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 对召开会员大会、民主办会、信息公开、维护行业利益、接受会员监督、会费管理 等内容的评价 对领导班子、规范化管理、财务公开、创新能力的评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1•【字号】潍政字[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4]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精神,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以国务院、省政府推进工商注册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总体部署为指导,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优化营商发展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目标,以“宽进严管、简政放权、规范统一、便捷高效”为原则,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释放投资潜力,服务创新创业;改进政府监管方式,厘清监管职责,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任务目标(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除国务院规定的27个行业暂时继续实行实缴制外,其他所有行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外,公司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潍坊市武术协会章程
潍坊市武术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潍坊市武术协会~简称潍坊武协。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推动武术运动发展、促进武术运动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的地方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组织~由本市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团组织以及热爱武术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武德,团结带领广大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优秀文化遗产~倡导和普及群众性武术运动的开展~努力促进武术运动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武术事业~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增强人民体质~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潍坊市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潍坊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潍坊市体育局、潍坊市体育总会、潍坊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设在山东省潍坊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武术运动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潍1坊武术发展的远景规划和指导性意见、建议。
2、贯彻落实全民健身纲要~推动群众性武术活动开展~帮助和支持各县市区武术协会和行业体协中同类组织开展工作。
3、积极挖掘武术资源~继承、整理和弘扬中华武术~组织武术理论、运动技术、科研教学等专题调研~开展多种形式的武术学术交流活动。
4、组织举办各类培训班~加强对武术教练员、裁判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运动员和广大武术爱好者的技术水平。
5、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或承办、协办各类国际、国内武术比赛及表演活动。
组织好本市武术锦标赛、民间武术馆、校比赛~支持帮助基层单位组织开展各种武术竞赛和表演。
6、根据《中国武术段位制》等级制度~研究制定潍坊市业余武术等级考评办法~并在全市颁布实施。
7、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间武术馆校的管理、监督、指导和服务~组织好武术之乡、优秀武术馆校的评选。
8、加强武术宣传~根据有关规定开展与武术有关的多种经营~大力发展武术产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08]4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09.11【实施日期】2008.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我省行业协会(含商会)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工作步骤(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行业协会的民间性、自律性性质,按照“市场化取向、政会分开、强化服务、依法监管”的要求,加快发展,强化功能,理顺体制,改进监管,加强自律,规范运作,逐步建立起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把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中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
争取用3-5年的时间,初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工作步骤。
行业协会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8年9月-12月)为改革准备阶段,各地建立改革工作领导机制,摸清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提出分类改革的意见。
第二阶段(2009年1月-12月)为行业协会自行改革阶段,基本解决政会脱钩、协会与政府财产分离、公务员兼职等问题。
第三阶段(2010年1月-12月)为整改验收阶段,有关部门按本意见要求对行业协会进行重新登记。
二、健全行业协会职能(一)明确和拓展行业协会职能。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行业协会职能规范。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25•【字号】潍政办字〔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重点企业:《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25日基层立法联系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拓宽基层群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及时了解基层立法需求,广泛听取基层立法建议,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本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根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在基层设立的协助收集和反映立法工作信息,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定点联系单位。
第三条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紧紧围绕本市立法工作实际需要,综合考虑建点条件、设点意愿等因素,兼顾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需求,保证本市不同地区、领域、行业的典型代表性,突出基层性和实用性。
第四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忠于宪法,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具有代表性和多样性,能尽量满足不同地域、行业、领域的立法需求;(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固定的工作场所、完备的保密制度及设施;(五)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高,并配备具备法律知识、熟悉基层群众立法需求和相关方面问题的人员;(六)参与立法工作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基层立法联系点可以在以下单位、组织中设立:(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四)律师事务所;(五)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六)其他有代表性的单位或者组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6〕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更好地指导和推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61号文件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5〕16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努力开创慈善工作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市形成基本完善的慈善组织网络,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慈善救助工作公开透明,慈善文化广泛传播,慈善载体不断创新,慈善资金募集数量持续增加,公众普遍参与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建设慈善之城、幸福潍坊的重要力量。
1.全市社会捐赠总额占GDP的比例达到0.05%。
2.全市每10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组织数量不少于4家,每个镇街都建有1家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
3.全市注册志愿者占总人口比例达8%,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
4.全市慈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市、县、镇街三级互联互通,实现应公开慈善信息面向社会全部公开。
二、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一)完善慈善组织网络建设。
全市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完善以市、县慈善总会为主体,以镇街慈善分会和社区(村居)慈善工作联络站为基础的慈善组织网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9〕1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决定”“规则”“细则”等名称。
第三条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三)部门内设机构;(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等;(四)符合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五)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03•【字号】潍政字〔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9〕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2号)、《关于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的措施》(鲁政办字〔2019〕83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难点”,不断增强我市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一)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加快推进审批流程再造,对服务事项进行归类,区分不同业务类别,便于企业和群众理解接受;各工作人员窗口均要设置提示牌,标明其具体职责、服务理念和服务流程,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最大便利;加大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加快推动“不见面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实行企业开办“零见面”。
进一步简化企业投资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条件,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明显与审批无关的申报材料,一律取消。
积极探索试行新批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
以“12345”服务热线为依托,建立全市统一的市民诉求受理平台。
参照世界银行和国家营商环境评价办法,对标世界和国内先进水平,进一步缩减企业开办、不动产登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水汽暖报装、获得电力、获得信贷等环节办理时限。
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潍坊市行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及管理,充分发挥行业技术中心在集聚和整合创新资源、开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研究、加快推动创新成果转化、深化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作用,不断推动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业技术中心是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自愿参与、联合组建、权责清晰、优势互补、独立运作、突出服务”的原则,由行业内科技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牵头,联合同行业企业及相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组建,面向行业能够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多种服务、具有自我良性发展的公共研发、服务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行业技术中心的职责和主要任务是:(一)着眼企业或行业技术进步,整合、优化本行业创新资源,集中力量突破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不断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组织开展行业技术推广、交流、应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二)积极参与我市相关行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技术依托.(三)积极吸引、培育、集聚相关行业的高层次研发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打造我市企业、行业发展人才平台.(四)多渠道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接受市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委托的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技术培训、创新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和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加快行业技术发展。
(六)参与我市技术创新相关规划及重大政策研究。
第四条市级行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审、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有序推进。
第五条市级行业技术中心每两年组织认定一次。
第六条潍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潍坊市财政局统筹指导市级行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指导、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经信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联合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行业技术中心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做好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21•【字号】潍政办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发〔20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1日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9号)要求,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潍坊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1.按照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健全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奖惩机制,集成高效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2022年12月底前,组织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建立健全排查清理长效机制,完善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3.落实国家规范工业产品生产管理规定,强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组织专家参与开展现场检查和质量帮扶活动,指导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04•【字号】潍政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现将《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Ο一二年一月四日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由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以下统称为行业协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管理遵循政会分开、依法监管的原则,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
行业协会改革应当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
第五条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整体利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共同做好行业协会管理工作。
第二章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七条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分类、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类型等为依据设立。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正文:----------------------------------------------------------------------------------------------------------------------------------------------------潍坊市会展业促进条例(2019年4月25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与扶持第三章服务与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发展会展经济,建设特色会展名城,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与扶持,会展活动的服务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会议、展览、展销、节庆等活动,为参与者提供各类会议、展示推介、经贸洽谈、文体交流、休闲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四条会展业发展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会展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市会展业发展规划和扶持、鼓励政策,推动会展业与城市建设、科技经贸、旅游休闲、文化体育、国际交流等方面的融合,促进会展业国际化、品牌化、专业化、智慧化、生态化发展。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会展业发展规划,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鼓励、扶持引导会展业发展。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会展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重大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规范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会展业主管部门。
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会展活动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会展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起草会展业发展专项规划,宣传培育会展环境和品牌会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现代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现代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1•【字号】潍政办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现代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潍政办发[201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潍坊市现代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1日潍坊市现代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现代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基金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投入市金融控股集团,形成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政府性引导基金(母基金),以及通过合资、合伙等方式,与国内外金融机构、专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
第三条市加快产业转型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产业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市金融控股集团负责具体实施,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四条产业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发挥财政产业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坚持以市场化方式主导基金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转变方式、有偿投入。
采取股权、债权等权益类方式进行滚动投资,撬动金融、社会资金投入,不断壮大自身扶持力量。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
坚持公开标准、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进行项目遴选和决策,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
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辐射带动全市现代产业体系发展。
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面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面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3.13•【字号】东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面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民政局,市管行业协会商会: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商商会收费行为,市民政局制定了《全面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减税降费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行为,决定在全市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对象和范围清理规范的对象:全市各级行业协会商会,各县区民政部门动员部署本辖区内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
清理规范的范围:包括行业协会商会收取会费、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收费等。
二、主要内容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清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关于做好2019年度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鲁民函〔2019〕47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把握并自觉遵守涉企收费各项政策规定,加强诚信自律,确保令行禁止,重点针对以下问题进行自查、整改和规范:(一)规范会费管理。
行业协会商会及分支(代表)机构是否存在重复收取会费;会费标准是否超过4档;制定、修改会费标准是否按程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在通过之日起30日内向会员公开。
会费是否设立专账管理,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开票信息全部纳入“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
(二)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对政府定价管理的,是否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是否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是否存在强制服务并收费。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8〕56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8〕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8〕46号),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四个城市”建设,抓住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机遇,以组织开展“企业上市推进年”活动作为推进区域资本中心建设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组织领导机制,积极推进我市优质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挂牌加快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平台实施并购重组、直接融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作用,全面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水平提升。
(二)主要目标。
在全面完成省里规定的改制任务基础上,对符合新旧动能转换、发展前景好的规模以上企业继续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争取到2020年底,改制企业达到3000家,培植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企业400家,力争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10家,储备拟境内外上市后备企业50家,“新三板”和区域股权市场挂牌企业新增350家,实现直接融资700亿元,潍坊五板资本市场入场企业达到10000家。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完善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全面、深入筛选优质企业资源,提升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培育水平。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潍政办字〔2020〕11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48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健全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办、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围绕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提升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等重点工作,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细化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
具体责任分工如下:(一)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相关政策,统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
(二)市民政局负责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指导督促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自身建设,在年度报告、随机抽查等工作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依托行政机关强制收费等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市财政局负责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团体会费票据开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潍政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确保机构改革后行政机关依法有序履行职责,推进全面依法治市、依法行政,激发市场、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对《潍坊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潍政发〔2002〕34号)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潍坊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潍政发〔2004〕42号)等5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潍坊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潍政发〔2013〕15号)等8件文件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现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一)《潍坊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潍政发〔2002〕34号)。
(二)《潍坊市市区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关于重新公布潍坊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文件的通知》,潍政发〔2017〕11号)。
(三)《潍坊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08〕6号)。
(四)《潍坊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实施办法》(潍政办发〔2009〕56号)。
(五)《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4〕16号)。
(六)《潍坊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8〕1号)。
(七)《潍坊市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潍政办发〔2018〕11号)。
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2件)(一)《潍坊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潍政发〔2004〕42号)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计划、财政、规划、物价等部门”修改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潍坊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协会管理,规范行业协会行为,维护行业协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业协会,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由同业经济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包括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以下统称为行业协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的设立、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业协会管理遵循政会分开、依法监管的原则,坚持培育发展与管理监督并重。
第五条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
行业协会改革应当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
第六条行业协会应当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
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七条市、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本级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称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共同做好行业协会管理工作。
第二章成立登记第八条行业协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设立,也可以按照产品分类、经营方式、经营环节或者服务类型等为依据设立。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
第九条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行业协会必须有独立的住所,不得与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合署办公。
成立行业协会,拟吸收会员应占当地同行业经济组织总数40%以上。
第十条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与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行业特征;(二)与已登记的行业协会名称有明显区别;(三)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由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准予筹备的初审批复。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自收到发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出具初审批复的决定。
同意的,发给准予筹备的初审批复,初审批复应载明同意作为该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及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不同意的,应当向发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发起人在取得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批复后,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登记管理机关的准予筹备批复,召开成立大会,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行业协会登记时,可以对行业协会成立的必要性、宗旨、业务范围和相关经济组织的意愿等情况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发起人在取得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筹备的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发布行业协会筹备公告,接受同业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入会申请。
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工作成本以及会员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会费标准。
会费标准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视为非法收费。
第十五条行业协会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行业协会党组织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的领导与指导。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行业协会注销之前,由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组织清算。
行业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进行财务审计。
行业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资产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一般用于支持其他行业协会。
第十七条行业协会注销或撤销后,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其党组织和党员的善后工作。
第三章会员和组织结构第十八条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
同一行业中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入会权。
入会条件和程序由章程规定。
行业协会会员应当以同行业经济组织为主,也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入会,但吸收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九条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对会员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保障会员权利、义务平等。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行业协会,可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选举办法由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平等、合理的原则制订。
理事人数超过50人的可设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行业协会设会长,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本行业工作2年以上,所在企业在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力,熟悉行业情况且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二)没有不良的社会信用记录;(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四)没有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行业协会设监事会,会员较少的行业协会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
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的产生办法、职责、任期、工作制度等,应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经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确需兼任的,须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行业协会常设机构的办事人员应当逐步推行专业化、职业化。
第四章职能第二十四条行业协会行使下列行业代表职能:(一)代表本行业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二)参与涉及本行业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等涉及行业发展重大政策的研究、制定;(三)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发展规划;(四)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等工作;(五)参与或者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工作;(六)代表本行业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行业协会行使下列行业自律职能:(一)在本行业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政府相关政策;(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建立行业诚信评估制度;(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质量、技术及服务规范;(四)推进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行使下列行业服务职能:(一)指导、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二)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三)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四)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行业检查、行业评比和市场评估;(六)受政府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会展和招商活动;(七)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八)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促进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行业协会行使下列行业协调职能:(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二)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三)沟通本行业与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管理工作;(四)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对会员的下列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通报、警告、同业制裁、除名等行业惩戒措施:(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二)提供的产品、服务达不到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的;(三)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四)损害消费者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危害行业整体形象的。
行业协会对会员在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建议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九条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行业协会发展需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行业协会依法独立开展活动,为行业协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需要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支持的,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积极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主动听取和征求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转变政府职能,把等级评定、资质认定、工作评估、技术培训、标准研制等具体事务依法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
行业协会受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或提供资金补贴。
第三十二条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行业协会的自主权,不得非法干预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等事项。
行业协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纳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基本社会保险范围,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待遇。
行业协会中具备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由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初审和申报。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
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行业协会,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表彰,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资格。
第三十五条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单独建账,经费自主管理。
业务主管单位不得将行业协会经费纳入本单位经费管理,不得将行业协会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借用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为搭车收费。
行业协会的资产,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资助或社会捐赠、开展行业服务、受委托开展业务活动等合法途径筹集经费。
行业协会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行业协会依法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与捐赠人或资助人约定使用方式;未约定的,其使用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行业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强行要求单位或个人入会;(二)通过制订行业规则、经营性收费标准或者以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三)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正当的社会活动;(四)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五)发布、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的评估论证报告、证明、认证书等文件;(六)开展各种以收费为前提的评比、排序活动;(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