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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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考试组织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考试纪律,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和考风,促进课程考核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所学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评价学生学习质量,检查、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和环节。所有课程必须进行考核。
第三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考查(包括作业、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课程实习、口试、实验等形式)两种类型。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方式,重视学生平时成绩的考核。
第四条具体课程考试方式的总原则是适当减少笔试、运用多种课程考核方式。
(一)公共课、基础课的考核,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
(二)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考核方式由教研室确定,其中考试课程在每学期的期中、期末考试中安排不超过三门;其它课程的考核由学院安排在期中、期末考试以外的规定时间。
(三)学科基础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核方式由教研室确定,考核时间由主考教师安排在期中和期末考试以外的规定时间。
(四)公共选修课的考核,原则上采取课程论文、实践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时间由教师自行安排。
(五)公共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语言类等实践性强的课程,原则上采取实践操作考核。
(六)实验教学环节的考核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操作。
第五条同时间内结束、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一般统一安排同卷考试。延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学期的课程(英语课除外),应每学期进行小考,但按一门课程综合考核和评定课程成绩。
第六条考试时间安排
(一)必修课程一般安排在期中、期末考试时间段,考试时长不得少于90分钟;
(二)选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安排在非期中、期末考试时间段,考试时长不得少于60分钟;
(三)考试题量应与考试时长相适应。
第二章命题
第七条教务处协同各教学单位建立完善的主干课程试题库或试卷库。
第八条命题的基本原则
(一)各类课程考试的命题,一般由难度相当的两套试卷组成;
(二)所有命题均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除少数特殊课程外,每套试题的题型不能少于四种;
(三)所有课程的考试(查)命题必须掌握好试题的难易程度和覆盖面;
(四)所有命题都要以电子稿方式存档,做到格式规范;
(五)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六)在试题构成中,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等识记型试题应占60%;运用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试题应占20%;综合运用本课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试题应占20%;
(七)命题应尽量避免雷同。四年内考题完全重复的部分,原则上不得超过20%。
第九条任课教师负有考试命题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必考课程,应由教研室组成考试命题小组进行科学命题。所有笔试科目原则上命制两套难度相当的试卷,其中一套(含A、B卷)用于正常考试,另一套用于补考。
第十条试卷命题完成后,教研室主任应组织复核。每一套试卷均应附有标准答案及评分细则,以及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的“命题双向细目表”和“命题审查单”一式两份,一份装入试卷袋交教务处作为制卷凭据,一份由任课教师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列入期中或期末考试的课程,试卷须提前一周递交教务处。在命题过程中,应加强试题试卷的保密工作,不得泄漏。
第三章监考与巡考
第十二条监考员由课程所在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安排,一般实行交叉监考。教务处发放考试安排表后,课程所在学院和学生所在学
院应根据教室类型(一般45名考生以下的考场,每教室安排2位监考员;45名考生以上的,每教室安排3位)足额安排好监考员。安排监考员有困难的,可以通过教务处协调,由课程所在单位与学生所在学院协商解决。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考场情况记录表》后放入试卷袋一并交给主考教师。
第十三条考试期间,教务处统一安排巡考员。巡考员必须在考试的全过程严格履行巡考职责。考试结束后,巡考员应填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巡考记录》并交教务处存档。
第十四条对未全面履行监考或巡考职责的,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考生
第十五条考生应主动了解考试日程安排,凭有效证件按时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如违反考试纪律,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考生因下列情况无法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
(一)病情严重的,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临时生病或其他紧急情况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需由所在学院出具正式证明材料;
(三)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交流学习,或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比赛等活动而无法参加当期考试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学院关于缺考课程考核方式的意见报送教务处备档。
第十七条需办理缓考的学生必须在考试前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教务处审批并开具缓考通知单,参加下一年级相同课程的考试,与其他考生同卷。
属于第十六条第三种情形的,学院按照在教务处报备的考核方式进行考核,成绩按首次考试成绩录入。
第十八条已办理缓考的学生如愿意参加补考或重修,可申请补考或重修,在成绩录入、评优评先时将按课程补考或重修对待。
第十九条未按规定办理课程免听手续,旷课学时数超过一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或参加听课学时数少于该课程总学时数2/3的,不能参加该课程正常考核。
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课程必须重修。考生旷考后补交的病假证明及缓考申请,一律无效。
第五章评卷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具有实验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必须结合实验或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评分。
平时成绩应以各次作业、提问、测验等记录为准。教师不应以任意改动平时成绩的办法调整学生的课程综合成绩。
第二十一条以口试、操作等其他形式进行的课程考核,由当场参与考核的教师共同评定成绩,主考教师制定成绩单。对于独立设置的实验或实习等课程,指导教师应在实验或实习教学环节完成后一周内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建立严格的评卷与复核程序:
(一)全校性的公共课、基础课应由课程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组织教师集体阅卷,其他课程由主考教师组织阅卷。
(二)所有笔试课程,一般进行集体流水作业评卷,评卷工作应在考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试卷的评阅均要求有正评和复查,并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