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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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合肥市中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和感染防控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

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合肥市中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和感染防控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

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合肥市中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和感染防控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合卫中医〔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关于开展合肥市中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和感染防控监督执法专项检查的通知合卫中医〔2018〕39号各县(市)区卫计委(局)、开发区社事局,相关中医医院:为促进中医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保障医疗安全,根据省中管局要求,现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和感染防控监督执法专项检查。

一、检查内容中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和院感防控组织机构建立和管理运行情况、疫情防控和血制品管理、消毒隔离制度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等内容。

二、检查日程安排3月27日-29日(具体安排见附表)。

三、检查范围及对象全市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开发区另行安排)。

具体为各县中医院(必查),部分民营中医医院及部分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抽查)。

随机抽查各县(市)区1家中医门诊部和1家中医诊所。

四、检查方法本次检查采取书面汇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

在查看自查材料基础上,对照《检查表》,进行实地查看。

五、检查组人员组成检查组由市卫计委中医处和市卫生监督所人员组成,分为两组。

第一组组长为刘兆龙,成员为:杨基成、曾劲松、孙露联络人为杨基成,联系电话:62182524第二组组长为张军,成员为:杨硕、王姣、李明祥联络人为杨硕,联系电话:65879809六、工作要求1、各县(市)区卫计委(局)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根据通知安排做好相关准备及对接工作,工作联系人请提前一天主动与检查组联系人联系。

2、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要遵守“八项规定”和廉政纪律,明确工作职责,严格督查标准,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理归纳,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3、检查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情节严重需要立案处理的报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进行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监督日常巡查方案

医疗机构监督日常巡查方案

医疗机构监督日常巡查方案医疗机构监督日常巡查方案:医疗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医疗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了健全和统一全市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检查项目和标准,改善我市医疗服务市场现场监督状况,进一步促进落实医疗机构分级分工管理制度,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力度,不断规范有证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营造一个群众满意、放心、安全、和谐的就医环境,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检查对象、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卫生所等。

、辖区内涉医机构,包括涉医科研机构、涉医生活美容机构、涉医按摩机构等。

、非医疗机构,包括假医、游医、黑诊所等。

二、执法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检查方法、按照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重新登记名录进行监督检查。

、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医机构进行逐一排查。

、认真辨别机构执业的合法性。

四、监督内容、对有证机构的监督检查1、传染病防治管理即:有专人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报告、登记、培训、自查、奖惩制度;有门诊日志、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登记簿;报告渠道;传染病疫情报告符合法定程序、时间;有相关规章制度。

2、消毒隔离及院内感染控制即:100张以上床位应成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100张以下床位有指定医院感染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执行预检分诊制度;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预检分诊;有消毒隔离制度,空气、物表、地面等环境消毒记录,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物品消毒灭菌记录,医疗器械、用品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记录;消毒产品、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行索证、验收、登记;进入人体组织或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消毒,消毒后有消毒标签和有效期。

【医疗机构监督日常巡查方案】3、依法执业方面:、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即: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是否按期校验;有无租借、转让、买卖;悬挂名称与核准名称是否一致;执业地点与核准地址是否一致;科室设置是否规范合理及有无出租、承包;有无超范围设置科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悬挂于明显处;核准诊疗科目与开展服务是否一致。

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广大医务人员: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治理目标通过专项治理行动,坚决查处和纠正不合理医疗检查行为,促进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减轻患者医疗负担,确保医疗安全。

二、治理范围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开展的所有医疗检查活动。

三、治理内容(一)查处无依据、重复、不必要的医疗检查。

对未按照临床诊疗指南、诊断标准、病情评估等开展的无依据检查,以及可以通过临床诊断、症状观察等替代的重复检查,要予以坚决查处和纠正。

(二)整治“一刀切”式的全员检查。

对未根据患者病情合理选择检查项目,盲目开展全员检查、套餐检查等行为,要予以严肃整治。

(三)打击违规开展医疗检查的行为。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超范围开展医疗检查,以及租借、承包、挂靠等方式开展医疗检查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规范医疗检查收费行为。

对未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项目、数量等进行收费,以及虚构检查项目、虚报检查数量等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四、治理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成立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治理行动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追究。

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大法律法规、医疗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法律意识、医疗知识水平。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不合理医疗检查的监管制度,完善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五、组织实施(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0月-2021年11月)。

医疗市场依法执业监督检查方案

医疗市场依法执业监督检查方案

医疗市场依法执业监督检查方案为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和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就医者的健康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医疗市场依法执业监督检查,现就检查方案安排如下:一、检查对象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卫生单位。

二、检查时间2015年4月13日——6月30日。

三、检查内容(一)日常监督管理方面1、传染病防治管理情况:(1)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的执行情况:对医疗机构重点检查内科、儿科、检验科等科室的传染病登记、报告情况;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点检查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及菌(毒)种管理制度执行情况;(2)疫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运行情况;(3)疫情信息监测与分析情况;(4)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等)及预检分诊工作开展情况;(5)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疾病监测情况;(6)传染病收治规范情况;(7)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2、放射卫生管理情况:(1)《放射诊疗许可证》办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及法律法规培训情况;(2)放射诊疗设备行质量控制和放射防护检测情况;(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及工作人员和患者防护情况;(4)辐射警示标志设置、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情况;(5)放射卫生档案建立情况;(6)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开展情况。

3、采供血及临床用血安全方面的情况:(1)检查采供血机构是否按照许可范围开展工作;(2)从业人员是否依照要求取得相应资格并注册;(3)对献血者、供血浆者的身份核实、健康征询和体检是否依照规定执行,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耗材;(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检查人员设施配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相关制度,是否使用有资质的采供血机构供应的血液。

4、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1)医院感染管理组织、专职人员及培训情况;(2)手术室、供应室、口腔科、注射室、检验科、内镜室等重点科室医院感染管理情况;(3)医疗机构消毒产品使用情况:主要检查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及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索证情况,使用的消毒产品标识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4)消毒供应室和内镜清洗消毒技术及管理检查情况;(5)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氧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氧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氧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庆食药管发[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氧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庆食药管发〔2010〕31号)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稽查支队,大同分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用氧监管,打击以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的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氧情况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文件要求,市局决定开展全市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氧情况和购入渠道专项监督检查。

具体安排如下:一、自查与检查阶段5月13日至5月30日,各县区局、市稽查支队,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完成自查,对医疗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并负责汇总上报辖区内医疗机构《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自查表》(见附件1)及相关材料。

发现问题的及时上报市局。

二、抽查阶段5月20日至6月10日市局抽调人员组成抽查组,深入到各县区按照《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抽查记录表》(见附件2)内容,对医用氧用量较大的、自查中存在问题的、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医疗机构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为每县区10家或不少于10%。

三、总结阶段各县区局、市稽查支队对辖区内自查与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打击工业氧(或压缩气体)冒充医用氧违法行为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2010年6月12日前上报市局。

四、督查阶段6月21日至7月21日按照国家局统一安排进行。

各县区局做好迎检工作。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一)为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了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氧情况专项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组长:扬德林副组长:赵亚军王开勤谭国林成员:刘洪锋李忠义李延武郭岩张彩云李彦君(二)各县区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市稽查支队负责对萨尔图区、让胡路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药品市场监督科负责对龙凤区、红岗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卫生监督 医疗机构的通报范文

卫生监督 医疗机构的通报范文

卫生监督医疗机构的通报范文标题,卫生监督医疗机构的通报范文。

尊敬的各位医疗机构负责人:
根据卫生监督部门的最新检查情况,我们发现贵医疗机构存在
一些卫生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

为了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健康,特向
各位通报如下问题:
1. 医疗废物处理不当,我们发现贵医疗机构在医疗废物处理方
面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卫生。

2. 医疗器械管理不严格,贵医疗机构在医疗器械的管理和维护
方面存在疏漏,导致一些医疗器械的清洁、消毒和贮存不到位,存
在交叉感染的风险。

3. 医疗环境卫生问题,在医疗环境的清洁和消毒方面,贵医疗
机构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患者的就诊体验和医疗质量。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要求贵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医疗安全和患者的健康。

具体要求如下:
1. 加强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确保医疗废
物的安全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加强医疗器械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的医疗器械清洁、消毒和贮存制度,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

3. 加强医疗环境的清洁和消毒工作,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和
评估,确保医疗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希望贵医疗机构能够高度重视此次通报内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医疗安全和患者的健康。

卫生监督部门
将继续对贵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落实和有效性。

谢谢各位的配合与支持。

此致。

卫生监督部门敬上。

关于全区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暨医院评价的通知

关于全区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暨医院评价的通知

淄博市张店区卫生局关于对全区医疗质量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各区属、区管医院:为认真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全国、全省“医疗质量万里行”及全市“医疗安全年”活动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经局领导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全区医疗质量安全工作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范围全区各级各类医院二、督查内容1、医院管理年、医疗质量管理效益和“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开展情况;2、全区“医疗安全年”活动、医疗质量示范科室创建活动和医院评价活动开展情况;3、公立医院改革(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限价收费、门诊预约服务、电子病历、检验影像结果互认等)开展情况;4、医院管理及核心制度落实情况;5、药事管理工作情况;6、护理服务和质量管理工作情况;7、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情况;8、病理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情况;9、后勤安全保障落实工作情况等。

三、督导方法本次检查由区卫生局带队,抽调区属、区管医院的医政管理、临床内科、外科、妇科以及护理、院感、药事、检验、后勤安全(包括院务公开、平安医院)等方面的专家,依据《2010年张店区医疗质量安全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内容和标准要求,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现场考核等办法进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

四、工作要求1、本次督导检查涉及医院质量与安全、药事、护理、院感、检验、后勤等方面的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对照《2010年张店区医疗质量安全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内容和标准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做好迎检准备。

2、督导检查组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2010年张店区医疗质量安全检查考核实施细则》内容和标准要求,逐一进行检查考核。

检查结束后,要进行集中反馈,在肯定工作的同时,重点反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

附件:1、《2010年张店区医疗质量安全检查考核实施细则》2、全区医疗质量安全检查时间安排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附件1:2010年张店区医疗质量安全检查考核实施细则附件2全区医疗质量安全检查时间安排表序号时间单位1 12月13日上午四八一医院2 四砂医院3 冶金机械厂职工医院4 12月13日下午宇峰医院5 坤升医院6 震中医院7 亿金医院8 12月14日上午柴油机厂医院9 安康医院10 东大医院11 大成医院12 民康医院13 12月14日下午鲁中监狱医院14 春光医院15 牵引电机医院16 友谊医院17 12月15日上午山东理工大学医院18 农工口腔医院19 祺福中医按摩医院20 大众医院21 12月15日下午供电公司职工医院22 赢和中医医院23 二棉医院24 协和医院25 12月16日上午康明眼科医院26 商业医院27 济生医院28 一美天成29 12月16日下午博爱医院30 丽人医院31 金盾医院32 12月17日上午莲池医院33 盛康医院34 长城医院。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医疗机构内口腔诊疗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医疗机构内口腔诊疗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医疗机构内口腔诊疗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兰卫医函[2010]127号•【施行日期】201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兰州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医疗机构内口腔诊疗业务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兰卫医函〔2010〕127号)各县、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加强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工作,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兰州市卫生局决定于2010年9月起对全市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及方法1、检查对象:兰州市开展口腔诊疗业务的市级以下医疗机构。

2、检查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医用垃圾管理办法》、《医用垃圾管理条例》、《医院消毒技术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对被查对象进行现场查验、现场打分、现场采样。

二、检查内容1、口腔诊疗机构依法执业、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落实情况及执业人员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知识知晓程度。

2、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及使用后处置情况。

(1)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购入和保管:一次性医疗用品购货渠道正规、索证齐全、质量合格、购入后验收、屯储符合要求、存放合理、定期监测;发放回收制度健全。

(2)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须经毁形、无害化处理、由医疗废物处置机构统一收回,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合外流。

3、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灭菌管理。

(1)凡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2)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口腔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车针、根管治疗器械、拨牙器械、手术治疗器械、牙周治疗器械等,使用前必须达到灭菌。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对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行风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对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行风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对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行风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4.04.14•【字号】苏卫监[2004]4号•【施行日期】2004.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对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行风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卫监[2004]4号)各市、区卫生局,园区、高新(虎丘)区社会事业局,市区有关医疗单位:为认真贯彻全市卫生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完善卫生行风工作各项制度,进一步推进卫生行风建设。

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建立对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行风巡查制度施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配合实施,并参照执行,加强自查,共同努力,把今年全市的卫生行风建设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附:关于建立对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行风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为切实加强对全市医疗机构行风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卫生行风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全市卫生行风建设。

按照有关卫生服务规范和服务要求,市局决定建立对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行风的巡查制度,督促有关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服务规范与要求,及时查找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注重解决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促进卫生行风建设不断取得新的实效。

现就开展对二、三级医疗机构行风巡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巡查的人员组成及范围巡查人员由局行风、医政、规财等处室,各有关医院医务等科室中抽调人员和局行风监督员组成,并在市级医院中抽调部分专家组成巡查专家组。

巡查范围为全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原则上每季度巡查3-4家医疗机构。

二、巡查的主要内容及方法按照省卫生厅《江苏省医疗机构服务规范》、《明查暗访评分》和《苏州市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指导手册》、《苏州市卫生系统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五条规定和六项措施》等要求开展巡查。

2023年医疗机构依法自查报告

2023年医疗机构依法自查报告

2023年医疗机构依法自查报告2023年医疗机构依法自查报告1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打击非法执业行为,加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医疗机构综合执法检查的通知》(广市卫办发[]78号)文件要求,市卫计委组织综合监督科、医政医管科及卫生执法支队相关人员,于5月23日至28日对全市医疗机构综合执法检查进行了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检查共抽查包括市直医疗机构在内的医疗机构30家,其中,三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2家,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5家,其他公立医疗机构4家,民营医疗机构9家,乡镇卫生院10家。

针对日常监管发现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机构,重点查看了各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出租承包科室或变相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是否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命名是否规范,开展的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是否按照要求备案,是否存在开展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行为。

检查组将检查情况现场反馈给各被检查单位,同时将发现的问题以《卫生行政执法建议书》的形式下发给各区市县卫生计生局,以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二、存在问题(一)医疗机构管理:绝大多数医疗机构能按期申请校验,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未发现出租承包科室或变相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但从总体来看,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医疗质量仍有待提高,违规执业现象依然存在。

一是仍然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现象。

检查中发现,多数民营医疗机构有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相对缺乏,且以B超室、放射科及检验科等功能辅助科室最为明显,存在有执业资质的人员长期不在岗,不具备执业资质人员出具相关检查报告单的现象。

同时,民营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有资质的药剂人员缺乏,普遍存在不具备药学资格的人员审核、发药现象;个别医疗机构执业人员的注册地址未及时进行变更开展诊疗活动或注册在该院的执业人员未在岗。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市直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万里行暨综合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市直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万里行暨综合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市直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万里行暨综合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11.01•【字号】洪卫医妇字[2012]178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市直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万里行暨综合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洪卫医妇字〔2012〕178号)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直各医院:为深入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安全,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市直医疗机构医疗质量万里行暨综合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市卫生局成立医疗机构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分管局长担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卫生监督所负责人为成员。

医疗机构综合执法检查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区卫生局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所辖医疗机构组织检查。

二、主要检查内容(一)医院管理组织与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医院管理组织建立情况;院科两级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依法执业档案与登记信息管理情况。

(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资质管理;病历、处方管理;特殊药品管理;临床用血管理;专项技术管理;重点专科管理,包括重症医学科、急诊科、血液透析室、病理科、健康查体等;临床实验室管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放射诊疗管理;传染病管理;医院感染与消毒隔离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医疗废物管理;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等。

三、检查方法采取暗访检查、综合检查、专家评查、反馈核查、整改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明查。

根据检查内容,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

(二)暗访。

对被检查单位执业人员资质、值班情况、服务情况(挂号、收费、分诊、取药等十大窗口)、医疗废物处置(含院感)、消毒隔离、放射防护等方面进行暗访。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0•【文号】国卫办监督函〔2017〕694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督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7〕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按照《关于开展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870号,以下简称专项监督检查通知)要求,为督促地方认真做好专项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定于近期对部分省份有关工作开展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领导、部署、推动、督导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二)医疗机构自查整改和依法执业承诺情况;(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机构抽查情况、抽查结果使用情况、案件查处情况以及案件移送情况;(四)工作中的问题、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五)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督查对象和形式(一)督查对象。

督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监督机构,抽查部分医疗机构。

每省份选择两个地市,每个省份选择6-8家医疗机构(至少包括三级医院2家、二级医院1家、中医医院1家)进行现场检查,已有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的省份至少现场检查1家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

(二)督查形式。

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文件档案、实地检查等形式,督查组可以结合实际确定本组的具体督查形式。

三、工作要求(一)请各省级卫生计生委协调本省份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照专项监督检查通知要求,以及此次督导检查的内容,组织开展对本地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督查,提前做好有关文件档案的准备,配合我委与中医药局联合督查组督查。

延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延市卫计发〔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延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延市卫计发〔2018〕50号各县区卫计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直和省驻延各医疗卫生机构:现将《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延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3月30日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市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提高各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水平,根据省卫计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的通知》(陕卫办监督函〔2018〕197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时间从2018年4月1日开始组织检查,9月20日结束。

二、检查范围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三、检查内容1.是否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及专(兼)职人员。

2.是否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3.是否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4.是否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

5.贮存设施或者设备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

6.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7.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是否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8.是否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

9.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是否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10.是否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机构审验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机构审验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机构审验及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渝卫发〔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机构审验及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审验和监管工作,根据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加强医疗机构准入核查(一)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核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进行现场核查,并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类别和诊疗科目设置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参加。

组织现场核查时,应当分为实地核实和现场抽查两个部分,实地核实主要是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对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备配置、诊疗科目等重点项目进行核实,现场抽查主要针对拟执业医务人员进行消毒、隔离、无菌操作和急诊急救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考核。

核查诊所时,主要负责人和拟执业医务人员应当现场接受审核。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相关核查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拟执业医疗机构应向现场核查人员提供医务人员亲笔留样签名。

(二)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的监管力度。

医疗机构应当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0日内,完成办理本机构拟执业医务人员的执业注册。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医疗机构完成执业登记之日起60日内,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机构再次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核查注册医务人员是否在岗执业,以及落实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相关制度情况。

二、加强医疗机构定期校验(一)高度重视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大中型医院进行巡查和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大中型医院进行巡查和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

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大中型医院进行巡查和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淄卫字[2011]195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大中型医院进行巡查和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淄卫字[2011]195号)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文昌湖区地事局,市属医疗单位、市管医院:为认真贯彻全省、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三好一满意”、2011年大中型医疗机构综合监督执法检查、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和“医疗质量管理推进年”等活动任务,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确定组织开展全市大中型医院巡查和监督执法检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巡查和监督执法检查范围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包括国有企业医院)。

二、巡查和监督执法检查重点内容1、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2、“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和“医疗质量管理推进年”活动开展情况;3、医院管理组织与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4、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资质管理、病历和处方管理、临床用血管理、专项技术管理、重点专科管理(重症医学科、急诊科、血液透析室、病理科)、临床实验室管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放射诊疗管理、传染病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以及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等;5 “三双行动”和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6、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情况;7、依法执业和行风评议工作开展情况。

三、巡查和监督执法检查方法本次大中型医院巡查和监督执法检查活动,市卫生局成立巡查和监督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具体组织实施,抽调市属、市管医院有关专家,依据《2011年淄博市大中型医院巡查考核实施细则》和《大中型医疗机构综合监督执法检查参考标准》内容和标准要求,采取医院自查、暗访夜查、问卷调查、综合检查、专家评查、反馈核查、整改稽查等“七查法”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发监督意见书和督办单,责令限期整改;对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立案查处。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卫法监发[2008]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8.05.27【实施日期】2008.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鲁卫法监发[2008]6号)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8]86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放射防护工作,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有效防范放射污染事件的发生,做好奥运会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我厅决定自即日起至7月底,开展全省医疗机构放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辖区内所有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是否取得放射诊疗资质(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执业资格;人员配备能否满足工作需要;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放射诊疗设备检测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废弃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处理情况等。

三、时间安排㈠自查阶段(即日至6月10日):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要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建立和完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护措施,进一步加强放射防护管理。

6月10日前,要对本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㈡检查阶段(6月11日至7月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在此期间,要针对检查内容组织开展对辖区内从事放射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我厅将适时组织对部分市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㈠开展γ射线远距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要制订科学的治疗计划并严格执行,保证照射定位和剂量的准确性;检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鲁卫医函[2009]10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鲁卫医函[2009]10号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鲁卫医函【2009】10号)各市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全面掌握我省医疗机构审批及校验工作管理状况,了解各市对《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鲁卫医字〔2008〕72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分析我省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不足,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经研究,定于2009年2月下旬起对部分市医疗机构整顿情况进行分组督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的主要内容已设置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申请材料审核、公示、备案等情况;注册登记现场审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名称和诊疗科目核定及校验等工作情况;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确定划分情况,审批程序制定落实情况;医疗机构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情况;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情况等。

二、督查方式及时间(一)资料审查。

1、听取被查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审批及校验等工作情况汇报。

2、对受检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审批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考核。

3、根据医疗机构信息库随机抽取25份医疗机构审批及校验档案资料进行评估(含中医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5家,专科医院5家,门诊部5家,诊所10家。

(二)实地检查。

督查组采取暗访形式,随机抽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一个县和一个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3-5家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检查,主要检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写情况、各登记项目核准与实际执业情况、与医疗机构信息库资料的符合情况。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委托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开展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委托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开展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委托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开展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甘卫医管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委托卫生监督机构对医疗机构开展综合监督检查的通知(甘卫医管发〔2010〕49号)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省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为了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执业,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经省卫生厅研究,决定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同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综合执法检查和行政督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对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督查内容(一)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据《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施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等执行情况。

(三)卫生行业标准和规范(四)省卫生厅重大工作部署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省卫生厅出台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见附件)。

1.医德医风:医务人员警示教育、考核情况,是否严格执行有奖举报制度。

2.医疗质量管理:全面恢复和完善院长、科主任行政查房制度,实施医疗质量和医疗事故月分析会议制度、医务人员考核制度、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业绩记录制度、医疗机构感染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高级职称人员查房、药师定期查房制度,编外护理人员推行人事代理(派遣)等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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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各医疗机构:
为有效推动我市“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市”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械的监督检查,有效地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现就对全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

二、时间安排
8月日- 日,各单位对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9月日-日,市卫生局和食药监局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10月日- 日,检查结果汇总、通报。

三、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账资料和现场检查的方式。

四、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市工作
根据市食药监局、卫生局制定的《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市医疗机构工作任务实施意见》(X食药监[2012]X号),对照任务分解表,检查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

(二)医疗机构药械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各单位要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继续提高报告数量和质量。

具体要求: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不得
低于去年的报告数量,去年上报数量低于XX份的医疗机构,今年报告数不少于XX份,药品新的和严重的报告比例不低于XX℅;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数一级医疗机构每年不少于XX份,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每年不少于XX份。

(三)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情况
检查依据:《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江苏省药品冷链物流操作规范(暂行)》。

1.药品使用、冷链管理情况。

包括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使用等环节。

重点:基本药物的购销渠道、票据管理、储运管理和保障供应等内容;冷藏药品的冷链管理情况,疫苗、血液制品的进货渠道、储运条件;药品购进渠道、质量验收、资质审查和储存保管情况。

2.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情况。

重点:有无使用无注册证、过期、失效、假劣的医疗器械;是否建立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含采购管理、技术评估、供方评审、验收管理、培训考核、日常管理、安装调试、不良事件监测等制度);是否有医疗器械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或专管人员;是否保存有评审、采购、安装、培训、考核、维护保养等记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可重复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是否符合规范;高风险医疗器械是否制定了应急预案等。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严格按照自查自纠,改造硬件设施,提高人员素质,建立长效机
制,对药械采购、储存和调配的全过程进行把关;
(二)各单位要围绕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市的各项目标,对照创建标准,一项一项检查,一项一项落实,要按照创建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数据、档案、材料;
(三)各单位要通过自查自纠,掌握本单位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情况,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要根据整改意见,认真对照落实。

附件1:《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表附件2:江苏省药品冷链物流操作规范(使用单位)检查表附件3: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检查表
附件4:现场检查存在问题整改表
二〇一二年八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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