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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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2.27•【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8号]•【施行日期】199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2月23日实施日期:2000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8号)《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手段印制,并通过张贴、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的散页、图书、票据以及包装、装潢等各类印刷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利用报纸、期刊发布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第五条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出现非广告内容。

第六条印刷品广告必须有广告标记,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有固定名称的印刷品广告,固定名称中应当含有“广告”字样。

第七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八条印刷品广告的登记,由广告发布地省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连续发布固定形式(固定名称、固定规格)的印刷品广告,须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3•【字号】赤政发[2003]006号•【施行日期】2003.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3]006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赤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二月十三日赤峰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四)为推销商品、服务,在店堂建筑物控制地带自行设立的牌匾广告。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旗、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城建、规划、公安、交通、卫生、环保等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及店堂牌匾广告设置应当整齐、和谐、美观大方,符合市容市貌的标准要求。

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编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四)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对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

对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

对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查看文章对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0)2007-07-02 14:14对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0] 第136【颁布日期】2000.6.26【实施日期】【法规分类】通知条文【内容分类】印刷品类【颁布单位】国家工商局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执行<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广字[2000]204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认定和登记机关根据我局广告监管司《关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字[1998]第43号)的规定,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是由具有广告代理、发布经营业务的广告经营者承办的,有固定名称、固定规格、明确的发送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连续发布全部内容为广告的印刷品广告。

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本省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不论是否跨地、市、县发布,都应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规定严格把关,从严登记。

二、关于印刷品广告中非广告信息问题的认定《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非广告信息”,是指与所介绍、推销的产品或服务无关的内容。

如印刷品广告中除产品或服务广告外,还单独介绍一些常识和市场分析文章的,可以认定为“非广告信息”。

三、关于印刷品广告中必须标明内容的规定《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条“散页、招贴、宣传册等印刷品广告均依照本办法管理”,因此散页、招贴、宣传册印刷品广告应按照《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具有“广告”标志,必须标明产品(服务)生产商、经销商及印刷企业的名称、地址。

企业可以根据情况,将必须标明的内容印刷在印刷品广告中任何位置。

依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含有广告内容的票据、包装、产品说明书以及桌卡、贴纸等,可以不标明“广告”标志及生产商、经销商及印制企业名称、地址。

广宣物料管理办法三篇

广宣物料管理办法三篇

广宣物料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广宣物料管理办法一、制度正文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公司各种广宣物料的作用,积极刺激终端消费概念,提升公司品牌形象,特此规范广宣物料管理办法。

1、物料申请及发放流程:1.1办事处提前提报《广宣物料申请及发放签呈》,电话报备市场部;1.2市场部根据办事处需求数量,进行统筹调配,协调制作相关物料;1.3根据办事处/申报人的要求,将物料随货发往指定地点;1.4办事处/申报人收到物料后,将《广宣品签收单》签字并回传市场部;1.5如物料有损坏或遗失,应立即联系营销中心相关人员,并予积极处理;2、物料使用及跟踪管理:1.1办事处/销售部(XX、XX)建立《广宣物料管理台帐》,办事处/销售部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内勤/内务主管为第二责任人。

1.2办事处/销售部收到广宣物料以后,应该立即进行物料入库,并对广宣物料品进行分类,实行有序存放。

防止印刷品、易碎品等损耗现象的发生。

1.3办事处/销售部应对重点物料进行跟踪管理,如太阳伞、促销台、帐篷、X 展架、易拉宝等,每月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核并备案。

1.4各区域应根据公司经营导向,坚持“重点区域重点投放”原则,尽量做到有的放矢,物尽其用。

1.5市场部每季度对办事处/销售部的广宣物料进行检核,全面了解各区域广宣物料的投放情况、使用状况进行总结报告,对管理严重失职的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物料价值3倍赔偿。

篇二:广宣物料管理办法1本办法适用范围XX销售有限公司全体驻外营销人员及代理商。

2计划管理2.1广宣物料计划管理。

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驻外营销人员征询代理商意见,代理商结合自身安排的促销活动计划,编制下一季度广宣物料需求计划报营销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营销管理部汇总代理商需求计划,编制下一季度广宣物料制作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后交市场推广部审核制作。

2.2平面印刷品计划管理。

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驻外营销人员征询代理商意见,代理商结合自身安排的促销活动计划,编制下一季度平面印刷品需求计划报营销管理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5号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5号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正文:----------------------------------------------------------------------------------------------------------------------------------------------------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5号公布,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通过张贴、摆放、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散页、招贴、宣传册等印刷品广告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发布广告,利用印刷品发布烟草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印刷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印刷品广告中不得出现新闻、报道及其他非广告信息。

第六条印刷品广告中应当具有“广告”标志,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

第七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八条广告主发布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内容的印刷品广告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应当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跨省发布含有上述内容的印刷品广告的,广告主应当委托广告经营者向广告发布地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广告经营者应当对受委托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广告内容违法的印刷品广告不得发布。

第九条申请办理印刷品广告登记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载明商品(服务)名称、发布形式、时间、地点(区域)、数量的申请报告;(二)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代理协议书;(三)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四)广告样件;(五)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登记文件要求的,核发《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中国DM行业发展历程及政策法规简介

中国DM行业发展历程及政策法规简介

中国DM行业发展历程及政策法规简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即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DM的法定名称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2.我国DM行业发展史简介在200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始正式实行17号令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5号令《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对固定印刷品经营者的资质没有明确的限定,管理也较为松散,几乎没有统计数据,个人、各方资本都涌入。

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引导,广告主,读者对DM概念也没有什么认知,DM广告基本上以传统报纸,杂志的身份面对广告主与读者。

此时期传播媒介也相对稀缺,很多运营DM的企业脱颖而出,《慧聪商情广告》、《生活速递》、《都市家园》、《发现资源》等基本上就在此期间完成了初始资金的积累,走向成功发展之路。

从2005年国家工商总局17号令《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正式执行开始,对固定形式印刷品经营者的进入门槛进行了提高,管理也相对严格,使整个DM 行业逐渐清晰起来。

由于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新传播媒介的发展,对DM行业形成挑战。

广告主、读者及社会大环境对DM有了更多的了解,对广告的表现形式要求越来越高。

运营DM企业的竞争等风险加大。

DM行业进行整合,相当大一部份的DM企业退出,《慧聪商情广告》等向多元化发展并成为上市公司,《生活速递》得到联想集团的投资,成功地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开展业务。

北京亿邦联合广告有限公司等在全国全力开展DM刊号加盟业务。

由于国外运作模式的引进,中国邮政服务系统如江苏邮政等大力拓展DM业务;《成都商报》、北京各大报纸等开始大力开展DM夹报业务并且取得了不错的业绩。

一些企业直接运用DM做宣传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随着DM概念的推广和成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服务机构开始套用DM概念,“大DM”正在逐步形成。

整个行业正蓬勃发展之中。

针对整个DM行业的发展,2007年2月、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行为的通知》相继出台,进一部加强了对DM行业发展的政策指导与监管。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文化部(已撤销),轻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11.05•【文号】•【施行日期】1988.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废止的第二批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6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8日)废止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关于印发《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五日)现将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轻工业部共同制定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为了切实管好印刷行业,使其更好地为我国两个文明建设服务,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情况,贯彻执行。

附: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印刷行业的管理,发展印刷业。

保护合法经营,制止非法印刷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油印、誊写、打印等印刷业务(以下统称印刷业务)的单位(以下统称印刷企业),均按本办法管理。

私营印刷企业亦应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开办印刷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厂房建筑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

(二)具有与登记的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负责人具有所在地常住户口。

(四)制定有关安全保卫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执行。

第四条开办印刷企业,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所属乡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所在地省、市、县级新闻出版局、文化局、轻工(厅)局审查批准。

(三)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四)持上述批准同意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筹建或开业。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印刷管理条例

印刷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3月1日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2月08日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

第五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六条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第九条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

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

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本文是关于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广告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单位或个人从事下列广告活动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登记并接受监督检查:\\\(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办理广告登记手续的;\\\(二\\\)从事印刷品广告发布活动的;\\\(三\\\)从事网络网站广告经营业务的。

前款第\\\(二\\\)、\\\(三\\\)项的具体登记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其使用的语言文字、图像、画面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帝王、贵族等称谓的;\\\(二\\\)宣传暴力和淫秽行为的;\\\(三\\\)具体描写、形容与性行为有关药品、滋补品的特征功能的;\\\(四\\\)宣传算命、相面、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五\\\)其他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

第六条广告内容应当体现尊重妇女,男女平等的原则。

凡涉及妇女形象的,其语言文字和画面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歧视、侮辱妇女,损害妇女的形象和健康;\\\(二\\\)宣扬男尊女卑,伤害、排斥女性;\\\(三\\\)性行为、性挑逗的描述或展示。

第七条广告应当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

凡涉及儿童使用的产品或者儿童参加演示的广告,其语言文字和画面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儿童对长辈和他人不尊重、不友善或者不文明的举止;\\\(二\\\)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变相欺骗儿童及其他消费者;\\\(三\\\)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

公司宣传印刷管理制度

公司宣传印刷管理制度

公司宣传印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宣传印刷工作,提高印刷质量,确保企业形象统一、宣传效果明显,特制定以下印刷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宣传印刷品的设计、制作、审批和管理工作。

三、部门设置公司设立宣传印刷部,负责公司宣传印刷品的设计、印刷和发放工作。

四、印刷品种公司宣传印刷品主要包括:公司logo、名片、宣传册、海报、传单、展板等。

五、设计要求1. 设计稿制作应符合公司宣传需求,具有较高的美感和视觉冲击力。

2. 设计稿须经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印刷制作。

3. 设计稿中禁止出现侮辱性、色情暴力等不良内容。

六、印刷制作1. 印刷品的选材应符合环保要求,印刷油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 印刷设备必须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印刷质量。

3. 印刷过程中应防止漏印、错位、色差等情况。

4. 印刷品制作完成后需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装订、包装。

七、审批流程1. 宣传印刷品设计稿首先由设计部门制作,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

2. 经过设计稿审批后,提交印刷部门制作,印刷完成后再次经过质检部门验收。

3. 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

八、管理制度1. 印刷品管理应建立档案、号码、存档、整理等制度,方便查找和追溯。

2. 定期对印刷品进行清点和检查,杜绝浪费和遗失。

3. 对印刷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和评估,及时调整宣传策略。

九、宣传效果通过严格的印刷管理制度,公司能够保证印刷品的质量和效果,提升企业形象,增加品牌曝光度,推动企业发展。

十、违规处理对违反印刷管理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责任。

以上为公司宣传印刷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共同维护企业形象,共同发展壮大公司。

祝公司宣传工作顺利!。

广告管理条例全文

广告管理条例全文

广告管理条例全文广告管理是国家管理经济的行为,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查阅!中国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版本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七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五)弄虚作假的;(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九条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

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第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做广告。

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了印刷业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对外印刷管理制度

单位对外印刷管理制度

单位对外印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单位对外印刷活动,提高对外印刷品质,防止信息泄露和资源浪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印刷品种1. 对外印刷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简介、产品宣传册、海报、展览资料、名片等。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印刷品,应按相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三章印刷流程1. 印刷需求提出:各部门如有对外印刷需求,应提出印刷申请,包括印刷品种、数量、尺寸、内容等详细信息。

2. 设计制作:由专业设计制作人员根据印刷需求进行设计制作,并提供设计稿给申请部门审核。

3. 核准审批:申请部门审核设计稿,如无意见即可提交领导审批。

4. 印刷采购:经领导批准后,向指定的印刷公司出具印刷订单。

5. 印刷加工:印刷公司按订单要求进行印刷加工。

6. 质量检验:印刷品完成后,由申请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7. 发放使用:经质量检验合格后,印刷品交由申请部门使用。

第四章印刷管理1. 审批管理:印刷申请须经过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刷。

2. 资源控制:对印刷品种、数量进行合理控制,避免浪费。

3. 资料保密:对涉密印刷品要加强保密管理,防止泄露。

4. 印刷合同:与印刷公司签订正规印刷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和期限。

5. 质量检验:对印刷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印刷质量。

6. 知识产权保护:对印刷品的版权要进行申请和保护,避免侵权行为。

7. 环保政策:选择环保、绿色的印刷材料和技术,提倡绿色印刷。

第五章违规处理1. 对擅自印刷、涉密印刷、印刷质量不合格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2. 对违规印刷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 本管理制度如有调整或修订,经上级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3. 对外印刷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单位负责人所有。

以上为单位对外印刷管理制度,各部门在执行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印刷活动能够顺利进行,提高对外宣传效果和单位形象。

DM是什么意思

DM是什么意思

DM是什么意思核心提示:2005年年底新颁布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在印刷品广告市场引起了的不小风波,特别是对于近年来刚刚兴起的所谓dm杂志,即固定形2005年年底新颁布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在印刷品广告市场引起了的不小风波,特别是对于近年来刚刚兴起的所谓dm杂志,即“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新的《管理办法》给予DM身份,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并对这个新兴媒体赋予了新的责任,以对它的行为进行准则性限制。

“DM”这两个字母在中国也不是刚刚才出现的,总局显然是在总结这几年来中国DM刊物市场的经验教训出台这个新办法,但是作为市场争战主体们,仍然心存疑虑,“办法”是否就是针对“固定形式印刷品”——“DM刊物”?还是另有含义?“DM”到底为何许人应该姓甚名谁?还是只是一个“标志”随便贴?国家对它将采取如何态度管限?本文就是国家工商总局权威人士做出的相应回答。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修改后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修改的第一批广告管理的单项规章。

《新办法》调整了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管理方式,强化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一次比较系统和全面地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做出规定。

《新办法》与原《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明确了适用范围,管理规范三类印刷品广告原《办法》是以规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法规,即“凡通过张贴、摆放、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散页、张贴、宣传册等印刷品广告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新办法》则明确规定:“依照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产品与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同一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产品与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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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照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

第五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六条: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第九条: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广告经营者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

予以核准的,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二年。

广告经营者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依次组成:广告经营者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字号+“广告”字样。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字样应显著,各组成部分大小统一,字体一致,所占面积不得小于首页页面的10%。

第十三条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和底页应当为广告版面,广告经营者不得将广告标题、目录印制在首页上。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

第十四条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的广告目录或索引应当为商品(商标)或广告主的名称,其所对应的广告内容必须能够具体和明确地表明广告主及其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经营者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第十五条广告经营者针对特殊群体需要发布中外文对照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得违反国家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及其他有关材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广告经营者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

第十七条凡发布于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要征得上述场所管理者的同意。

上述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对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内散发、摆放和张贴的印刷品广告负责管理,对有违反广告法规规定的印刷品广告应当拒绝其发布。

第十八条印刷品广告的印制企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印制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者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由原登记机关撤回《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原登记机关可以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票据、包装、装潢以及产品说明书等含有广告内容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5号公布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失效。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新变化2005年年底新颁布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在印刷品广告市场引起了的不小风波,特别是对于近年来刚刚兴起的所谓dm杂志,即“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新的《管理办法》给予DM身份,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并对这个新兴媒体赋予了新的责任,以对它的行为进行准则性限制。

“DM”这两个字母在中国也不是刚刚才出现的,总局显然是在总结这几年来中国DM刊物市场的经验教训出台这个新办法,但是作为市场争战主体们,仍然心存疑虑,“办法”是否就是针对“固定形式印刷品”——“DM刊物”?还是另有含义?“DM”到底为何许人应该姓甚名谁?还是只是一个“标志”随便贴?国家对它将采取如何态度管限?本文就是国家工商总局权威人士做出的相应回答。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修改后的《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修改的第一批广告管理的单项规章。

《新办法》调整了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管理方式,强化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督管理,第一次比较系统和全面地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做出规定。

《新办法》与原《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明确了适用范围,管理规范三类印刷品广告原《办法》是以规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为主要内容的管理法规,即“凡通过张贴、摆放、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散页、张贴、宣传册等印刷品广告均依照本办法管理”。

《新办法》则明确规定:“依照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产品与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同一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产品与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同时《新办法》第二十一条还补充规定:“票据、包装、装潢以及产品说明书等含有广告内容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办法管理”。

因此《新办法》主要管理和规范以下三类印刷品广告:1)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基本特征是广告主自己承担印刷品广告的发布费用(包括印刷、制作、发送等费用);广告主发布印刷品广告的目的是为推销或介绍自己的产品与服务;广告主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印刷品广告;广告主可以自行或委托广告经营者通过张贴、散发、邮寄等方式发送印刷品广告。

如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宣传自己某一品牌的化妆品而销售柜台摆放的海报、单页或宣传册等,都属于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

2)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基本特征是具备一定条件的广告经营者经登记许可后,方可利用这种形式发布的印刷品广告;广告经营者把众多广告主的商品与服务广告汇集成专集,发布不同广告主的广告信息;广告经营者可以把专集装订成册或折叠成页,这种广告专集有固定的名称、固定的规格、固定的样式,是一种可以连续发布广告的媒体,属于直投广告的一种形式;广告经营者既是这种广告媒体经营者,又是媒体广告发布者,承担广告审查责任。

但一大型超市为介绍自己所经销的商品,定期或不定期向消费者邮寄有关超市促销活动的宣传册,虽然也有固定的名称、规格和样式,但由于是宣传自己所经销的商品,这种形式印刷品广告仍属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

3)特殊形式印刷品广告(即含有广告内容的票据、包装、装潢以及说明书等)目前大量的票据、包装、装潢以及说明书也成为广告发布的载体,如一些门票、登机牌、出租车发票的背面以及包装箱(袋)、产品装潢标签、说明书上都有广告宣传内容或用语。

这些作为印刷品广告的特例,也纳入印刷品广告管理的范围,参照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管理规定进行规范。

属于《新办法》管理范围的“印刷品广告”包括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特殊形式印刷品广告。

《新办法》给已经约定俗成的所谓“DM”取了中国式名字——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并予以户口表明身份。

然而费解的是把它定位于“直投广告”的一种,但是目前国家对于直投广告又有何比此更硬的明文标准?二、调整了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方式,取消八类印刷品广告的登记制度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2004年6月30日,国务院公布了500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正式明确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予以保留,取消八类特殊商品与服务印刷品广告的登记。

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原《办法》中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印刷品广告强制登记的规定。

《新办法》只保留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的基本准则和特别规定,不再强制要求广告主必须在印刷品广告上标明“广告”字样。

《新办法》虽然取消了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管理制度,但广告主或受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应当依照《广告法》和其他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本单项规章规定,对印刷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承担广告发布前的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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