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组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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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组织规则
2007年4月1日零时起实行
哈尔滨铁路局
1、新建、改建的铁路行车设备及建筑物,在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应按工程竣工验收交接规定,提前5日向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竣工图纸、技术文件等资料;设备管理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提前2日向使用单位提交有关资料:
电务段提供:信号设备平面布置图(标明信号楼、信号机、道岔的坐标、道岔编号、车站联锁图表、正线及到发线有效长)及新设备的使用说明书。
2、与行车有关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经铁道部批准使用的除外)投入使用前需由研制单位提出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投产鉴定证书,经路局设备主管部门同意,由研制单位提供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由设备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制定设备运用、管理、维修办法,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开始使用。
4、设备维修人员发现设备故障,如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停用,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5、检修设备不影响使用时,可不办理登记和签认手续,但应与车站值班员(或工务、电务、供电、铁通等部门值班人员)联系同意后,方可作业。
6、检修设备影响使用时,必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中登记。
集中联锁区的《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应设在相应的信号楼或行车室,车站值班员在签认同意前,应通过邻站及列车调度员详细了解列车运行情况,并认真审核登记内容,积极配合。
检修完毕试验良好后,检修人员应及时销记,经车站值班员签认后,恢复正常使用;非集中联锁区的《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设置地点以及登记检修的范围和具体联系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站细》中规定。
在区间衔接正线的道岔上进行检修作业时,检修人员必须在管理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中登记。
《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中,登记内容应包括:日期、时间、设备名称及编号、检修项目、影响范围及起止时间,影响范围应明确具体设备及对行车作业的限制。
7、对登记检修的设备需要使用时,车站值班员要提前通知检修人员,经检修人员同意,并将设备恢复正常状态,双方签认后,方准使用。
使用后还需检修时,须重新登记和签认。
登记和签认一次有效。
签认后不得变更有关内容,必须变更时,须重新登记。
8、电务更换钢轨绝缘、道岔安装装置,须有工务配合,工务负责防护;工务更换道岔、钢轨、钢轨绝缘鱼尾板、螺栓时,须有电务配合,由工务部门负责防护。
电务与工务作业时,作业的具体时间由工、电部门与车站值班员共同商定,预留配合方的调整时间。
9.信、联、闭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检修外,还应做到:
(1)当列车接近时,色灯信号机不得打开机构门。
(2)更换电锁器或电动转辙机时,禁止新旧设备同时使用;在失去联锁的情况下,禁止开放信号机。
(3)检修完毕,需试验闭塞、扳动道岔、开放信号时,须经车站值班员同意。
第12条信号设备加封加锁的规定(技规第57、186条)
顺号设备名称加封、加锁或加装计数器施封者
1 箱室外各种继电器箱、变压器、电池井、杆上电缆盒加锁信号工
2 色灯信号机机构门加锁信号工
3 进路、发车表示器加锁信号工
4 转辙机、电锁器加锁信号工
5 各种操纵台、控制台的外箱盖加锁信号工
6 机车自动信号设备的主风管阀门、电空阀、警惕手柄转换开关共用箱、色灯信号机加锁信号工
7 电动转辙机手摇把保管箱加锁(加封)电务及车站
8 电气集中车站的总人工解锁、接发车人工解锁、区段人工解锁、引导信号、引导总锁闭、切断灯丝报警、坡道解锁、总辅助、接车辅助、发车辅助、允许改方等按钮加封或加装计数器信号工
9 驼峰集中的轨道故障按钮加封或加装计数器信号工
10 非集中联锁设备的停电人工解锁、轨道故障、引导等按钮加封或加装计数器信号工
11 半自动闭塞设备中的故障按钮及站间自动计轴设备的车站闭塞切换、计轴复零按钮加封或加装计数器信号工
12 车站保管的电锁器钥匙加封信号工
1.车站使用的加封设备,应负责铅封完好。
每次启用时,均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使用完毕后须认真核对,并通知电务人员及时加封。
2.车站、电务部门对电动转辙机手摇把的使用和管理,实行统一编号、统一装箱、车站保管制度。
保管箱设置在信号楼(行车室)内(设置在其它地点时在《站细》内规定),编号由电务负责,双方加锁(无电务人员值班的车站,电务加封,车站加锁),保管箱钥匙由加锁双方值班人员分别保管。
3.有电务值班人员的车站使用电动转辙机手摇把时,由使用方(车站值班人员、电务值班人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使用目的、起止时间、使用地点、使用范围以及数量和编号,经对方核对、确认,双方签字后方可开锁,取出电动转辙机手摇把。
使用完毕后,双方共同清点数量,核对号码,装箱加锁并销记。
无电务值班人员的车站,车站需使用电动转辙机手摇把时,登记时需由两人签字方准开锁破封取出电动转辙机手摇把,使用完后车站核对数量加锁并销记,车站应及时通知信号工区,电务人员须在24h内,会同车站人员共同清点数量,核对号码、加封并签认。
4.设有计数器的设备可不加封,但每次使用后,均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电务人员每次检修完毕后,应会同车站值班人员共同核对计数器数码,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签认。
为防止计数器循环动作,由电务部门负责在“9999”处加装止钉,当动作至此数字时,使用人员应通知电务人员复原至零位。
5.车站、电务每次使用设有计数器的按钮时,均应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装设信号计算机监测系统及按钮记录装置的车站,监测系统和记录装置由电务部门负责安装和管理,车务部门可根据需要随时调阅48h以内的有关记录。
第13条信号机及表示器、标志点灯的规定(技规第60条)
1.色灯信号机及进路表示器、发车线路表示器、发车表示器、调车表示器,由电务部门负责,车辆部门使用的电动脱轨器由车辆段负责。
2.站内道岔表示器、脱轨表示器、柱上防护灯,由车站负责。
3.段管线、岔线内的各种信号机、信号表示器,由各该线路使用部门负责(机务、车辆段内已由电务部门负责的电气集中设备,仍由电务部门负责)。
4.施工用的移动信号牌、防护信号,由施工部门负责。
第17条车站、调度所通信记录装置使用及管理维修办法(技规第106条)
1.通信记录装置由车站、调度所使用和管理,由电务、铁通部门负责维修,其中调度所通信记录装置由铁通维修。
须在调度所、车站、车务段及电务部门配置专用放音设备,放音设备由电务部门负责提供、安置。
2.该装置为不间断工作方式,任何人不得随便关机。
3.发生事故时,由站长或值班干部通知电务部门立即到现场更换语音卡,并将更换的语音卡交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双方人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签认。
4.电务部门对通信记录装置应定期巡检,发现故障影响使用时,立即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5.通信记录装置维护界限:从数字调度操作台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的接线端插座为界,接线端插头至通信记录装置由电务段管理,接线端插座及以内的设备由铁通管理。
属于铁通设备故障时,由电务段通知铁通处理并做好记录。
6.电务维修部门对通信记录装置统一编号,设专人负责语音卡、锁、钥匙的保管。
7.通信记录装置实行故障修。
信号工区负责日常维护,日常维护项目及周期为:电源指示检查、录放音试验、时钟准确度检查为每旬一次(时钟误差±60s),结合信号设备巡视进行;整机清扫每月一次。
信号检修所建立维修中心,负责登记、建帐、轮修。
*第18条半自动闭塞设备管理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9、20条)
1.数据测试。
每年春、秋两季,电务段、铁道通信中心利用天窗逐段测试闭塞数据,经双方签认后留存,作为处理闭塞故障时的参考数据。
2.故障处理。
电务人员接到闭塞故障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故障现象,如初步判断是铁通故障,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及相关铁道通信中心调度,铁道通信中心立即派员处理;如不能确定需铁通配合测试,应立即通知相关铁道通信中心调度,铁道通信中心须立即派人到故障发生车站以及邻站共同测试。
(1)双方在设备分界点以内对各自的设备按标准进行必要的核对测试,核对测试数据须由双方现场人员共同确认,以此作为确定故障范围的依据,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测试,或以其它理由推托责任。
(2)故障范围确定后,如仅一方存在故障且无需对方配合处理,无故障一方的人员可以撤离现场;如一方存在故障需要对方配合处理,由设备存在故障的一方牵头,另一方无条件配合;如双方都存在故障,由双方先行处理各自的故障,然后共同配合试验,至确认设备良好后交付使用。
3.维护界限。
以运转室铁通墙上接线盒分界,控制台至接线盒间连线归电务管理维护;接线盒(包括接线端子)归铁通进行管理维护。
第四章铁路信息系统设备
第19条铁路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技规113条)
信息系统网络建设应以符合铁道部信息建设总体规划和满足应用为前提,逐步统一出口、整合网络资源,形成跨系统、跨应用的网络平台。
通过统一IP网络地址、病毒防护、物理隔离等措施保证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20条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的等级划分及运行环境要求(技规第114条)1.设备分类
设备主要包括小型机、存储器、微机服务器、微机、打印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不间断电源、稳压电源及其它计算机配套或附属设备,分为以下两类:
(1)一类设备:直接用于生产过程的、不间断运行的系统设备。
列车预确报、现车管理、调度综合管理、货运营销与计划编制、客票发售及预定系统、行车组织管理、货运管理、机务管理、车辆管理、工务管理系统设备为一类设备。
(2)二类设备:间接用于生产过程的系统设备。
2.一类设备必须具有高可靠性和容错性,采取双机热备、主备通道、不间断电源、两路供电等措施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3.二类设备根据需要采取双机冷备、备份重要部件等措施保证系统出现故障时可以尽快恢
复运行。
4.运输管理信息系统正式投产运行,必须提供满足电压、温度、湿度等相关要求的运行环境,具备防静电、防雷等相应保护措施。
第21条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的维修、维护(技规第119条)
1.设备维修是指对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进行故障检测、判断、更换备件、修复;设备维护是指对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的日常保养、清洁。
2.路局信息技术所、电务处、车辆处等部门设立维修室或检修室,负责对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主要设备的集中维修;站段设立维修站,负责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设备的维护和辅助设备维修。
3.供电部门负责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供电设备的维修、维护。
4.铁通公司负责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的通道、通信设备的维修、维护。
第31条车站道岔、股道编号的补充规定(技规第188条)
1.编组站及区段站虽未按《技规》规定编号,但已使用习惯的,其编号可不变。
2.改、扩建的站场,可按原编号方式编号。
第91条轨道电路中的死区段的规定(技规第241条)
轨道电路中的死区段或其间隔超标的处所不得停留机车、车辆。
具体处所由所辖电务段向车站提供,车站应制定保证安全措施,并纳入《站细》。
第92条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管理的规定(技规第241条)
1.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界定标准
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处所的轨面上,用0.06Ω标准分流电阻线进行分路时,轨道继电器的交流端残压大于2.7v。
2.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确认和登记
(1)对长期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区段,电务段必须于每年4、10月末前逐站逐区段经测试确认后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车站签认。
并由电务段负责报局运输、电务处及安监室。
(2)对车站在日常使用中发现有车占用而控制台不显示红光带的轨道电路区段,要立即通知电务信号人员检查确认;信号工区在日常维护中发现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区段,及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登记时写明具体位置、原因,车站签认。
(3)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区段,由电务人员负责搞好控制台明示化,明示化采用印有“分路不良”的红底白字不干胶标签,粘贴要规范,位置要准确(计算机联锁车站可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中登记。
3.发现轨道电路分路不良,不能正常使用时
(1)电务部门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区段,必须每月检查、测试一次,其中,道岔区段直、弯股均要测试,分路状态要测试除锈前、后的残压值。
经测试,电气特性恢复正常的轨道电路区段,电务人员及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销记,取消控制台明示化,车站签认;对仍然分路不良的区段,凡属电务原因造成的,必须立即解决;凡属
其它原因造成的,按第2款第(2)、(3)小项办理。
(2)车站值班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交接、核对控制台明示化分路不良区段与《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的位置、数量是否一致。
4.对轨面生锈和污染造成的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处理
(1)对长期不使用的线路(包括专用线封闭开启后)、轨道区段,车站值班员在安排接发列车、调车作业进路时,应有计划的使用钢轨生锈的线路,避免或消除分路不良。
对因轨面生锈,造成影响列车进路的分路不良轨道区段,车站根据电务部门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将压道除锈的请求提报局运输处转调度所,局调度所收到压道除锈请求后,必须在
10天内组织安排机车、列车压道除锈,直至消除分路不良。
压道除锈后,车站通知电务部门及时进行分路试验,电气特性恢复正常后,由电务人员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销记,取消控制台明示化,车站签认。
属于装卸污染造成的分路不良轨道区段,由车站通知该装卸部门立即处理;由于机车撒砂造成的分路不良,由电务人员负责处理。
(2)更换道岔、成段钢轨后,电务部门立即测试轨道电路分路残压值,发现残压超标时,通知施工负责人,由施工部门予以处理,轨道电路分路不良未解决,不能办理交接手续。
(3)在驼峰自动集中的轨道电路区段内更换道岔或钢轨,如需压道除锈,由车站安排。
压道除锈后,经电务人员确认轨道电路作用良好时,方可正常使用。
5.在轨道电路因分路不良暂不能正常使用期间,车站办理接发列车或调车作业进路时,必须做到:
(1)办理列车进路前,必须派人检查,确认与进路有关的所有分路不良轨道区段的线路空闲和邻线机车、车辆在警冲标内方停妥后,方可下达准备进路命令,并及时填写(抹消)占线板(簿)。
信号开放后必须将进路上分路不良区段的道岔实行单独锁闭。
必须在确认列车或机车、轨道车、车辆全部进入线路和全部出清分路不良的区段后,方可解锁。
(2)调车作业时,信号操纵人员询问并得到调车人员或机车、轨道车乘务员汇报机车、车辆、轨道车出清道岔轨道电路区段时,方可扳动道岔,开放信号。
(3)在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的区段上停放车辆或在无隔开设备的货物线办理调车作业时,必须在控制台线路两端做好揭挂表示,确保安全。
(4)遇有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列车或车列通过后进路漏解锁、白光带不消失,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必须在确认列车或车列通过该区段,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后,方可使用总人工解锁按钮和区段人工解锁按钮解锁。
(5)段管线轨道电路分路不良,由所属段制定确保安全办法并纳入《段细》。
5.国际旅客列车电务部门
(1)信号工长或信号值班人员,在国际旅客列车到达前,应检查工区所在地车站的列车进路上的信号、道岔转换设备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在《工区日志》上记录。
(2)在接发国际旅客列车前30min,必须停止与接发列车进路有关的一切检修作业,使信、联、闭设备恢复正常状态,并按规定加封加锁。
第112条登(添)乘机车的规定(技规第274条)
1.信号工长、无线电通讯工长凭定期,其他人员凭一次性登(添)乘证登乘机车。
2.凭登(添)乘证登(添)乘机车时,必须主动出示登(添)乘证和工作证,如两证与登(添)乘人不符时,司机有权收回登(添)乘证,并拒绝登(添)乘机车。
3.内燃机车非操纵端和机器间,严禁非乘务人员进入;登(添)乘人数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超过2人。
4.对不按有关规定登、扒机车的人员,机车乘务员劝阻无效时,报请车站处理。
5.登(添)乘证由局机务处统一印制、管理。
第123条在特大桥梁及长大隧道运行安全措施(技规第267条)
4. 隧道桥梁电务部门
(1)电务段要加强设备维护,保证设备良好运用。
(2)在长大隧道内、特大桥梁上进行敷设电缆、安装信号设备等施工时,电务段应与工务部门进行沟通,工务部门同意后,在工务部门指定的位置进行施工作业,工务部门应积极配合。
(3)电务段对轨道电路参数每年进行1次测试,发现轨道电路漏泄大、道砟电阻不符合规定,电务段通知有关工务段,工务部门应及时整治。
(4)检查发现设备存在隐患,电务段要积极组织整治。
第125条引导接车的补充规定(技规第285条)
1.设有进站信号机引导接车时,应在进站信号机外方30m内,便于确认的地点显示引导手信号。
第141条影响行车的设备施工、停电的补充规定(技规第305、306、307条)
1.车站信号联锁设备施工停电时的处理
车站信号联锁设备因施工需要停电时,由电务(供电)人员将信号设备电源开关(断电)及接发车进路上转辙机的开闭器断开。
结束时,电务(供电)人员闭合电源开关(送电)及转辙机开闭器。
车站值班人员确认有关接发列车、调车作业均已停止后,方可同意进行试验。
2.道岔因施工停电或故障导致道岔扳动装置脱离时,由工务部门派人拨动及钉固,有转辙机的由电务部门派人配合,车站(使用部门)负责检查确认,并使用勾锁器锁闭。
混凝土岔枕不能钉固时,应采用穿木枕钉固或封锁方式施工。
第三编信号显示
第153条对影响信号显示距离及侵入建筑接近限界的树木处理的规定(技规第332条)1.铁路沿线及站内树木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及影响信号显示距离。
由林管所负责会同机务、电务部门于每年七月份对管内普遍检查一次;各林场每季检查一次,如有影响应立即处理。
4.在线路两侧植树造林时,不能影响自动闭塞和贯通线路正常供电以及通信线路安全,倒树时不能侵入供电(通信)线路的安全距离。
第158条车挡及表示器的装设与管理(技规第374条)
1.凡尽头线均应由产权单位按规定设置车挡及表示器(安全线、避难线可不设置)。
2.新建尽头线外(线路延长方向)距车挡20m内,不得有生产、生活及办公房屋。
现有距车挡20m内的生产、生活及办公房屋要纳入计划逐年改造。
3.车挡表示器的装设、维修、清扫和点灯:在企业专用线上的,由专用线所属产权单位负责;在段管线上的,由线路所属单位负责;站内、区间(不属专用线、段管线)及其它线路上的,由电务部门负责装设和维修,车务部门负责清扫和点灯。
凡铁路部门所属线路,使用交流电源时,电力线由供电段负责。
第160条严禁行车人员低职代高职的规定(技规第385、386、387条)
行车人员必须按技术等级标准的任职命令从事行车岗位工作,严禁低职务代替高职务工作。
第161条行车有关人员佩戴证章及着装的规定(技规第389条)
6.着装必须清洁、整齐、讲究文明礼貌。
7.严禁在营业线上作业人员(含施工人员)穿迷彩服作业。
各工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防护服标准执行。
第二章车载设备使用管理
第1条机车出库前,机务段应及时向电务段机车信号提供机车交路计划,车载设备必须按规定检测,保证作用良好,办理检测承认手续,否则严禁出段牵引列车。
第2条在设有车载设备检测所、工区(点)的机车折返段(点)机车车载设备故障时,乘务人员应及时通知检测所(检修所、工区、点),检测人员应迅速检查修复,修复中所用的材料及互换的配件、设备等,由车载设备所属单位及时返还,如无法修复时(包括没有检修点的折返段),司机报告所属机务段调度员。
机务段应及时向电务段机车信号提供监控记录和数据,电务人员尽快分析故障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