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境外企业境内股票发行和上市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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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企业境内股票发行和上市问题的思考

【摘要】当前,金融全球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成为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趋势。境外企业境内股票发行和上市对境外企业自身发展、东道主国的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境外企业境内上市监管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证券法》及相关法规、规定,稳步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战略进程。

【关键词】境外企业;境内上市;监管法律制度

20 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纷纷加入世界经济自由化改革的行列,金融全球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成为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主要趋势。我国加入WTO以后,国际、国内的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证券融资市场对外开放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境外企业境内股票发行和上市工作也在逐步推进。2010年1月,中国证监会召开2010年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国际板”建设列为近期的一个主要战略工作,这标志我国境外企业境内股票发行和上市工作走上一个新台阶,这将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但是,毕竟证券融资市场的对外开放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在证券市场开放上还存在着风险和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强监管,完善我国的《证券法》,稳步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战略进程。

一、境外企业境内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意义

1.对境外企业发展的意义

融资是企业实施股票跨境发行与上市行为的直接动因,也是股票跨境发行与上市的核心目标[1],境外企业股票跨境发行和上市对企业自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可以增加境外企业证券交易流动性。企业在一个流动性更强的境外交易所上市能减少流动性风险补偿及预期收益;一般而言,证券市场流动性越强,公司的资本成本则越低。其次,它有利于境外企业增加利润、降低风险。股票跨境发行与上市不仅有利于企业更好地赢利,同时也将公司的经营风险分散给不同国家的更多股东来共同分担,从而大大降低公司的资本成本。再次,它有利于提高境外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境外企业在境内进行招股和上市公告策划的过程也是其企业及其产品(服务)宣传的过程,这种宣传效果在一定程度上远胜于巨额广告费所产生的广告效果,同时,知名度与股票价值成正相关关系,知名度的提高有利于境外企业股票价值的提升。

2.对境内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的意义

开放资本市场、允许境外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是在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下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实际所做出的重要战略选择,对境内资本市场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1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壮大和完善

境外企业在我国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交易有利于扩大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加速国际金融中心向我国漂移,实现我国资本市场从量到质两个方面的跨越式发展[2]。同时,境外企业在我国上市有利于境外企业与我国的同行业上市公司形成竞争,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也有利于增强我国金融服务业的竞争力,提高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和国际竞争力,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做准备。

2.2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在WTO规则下的世界贸易竞争中,中国尚处于劣势,与其他发达经济体之间的关系并不均衡。允许境外企业在我国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首先有利于使我国投资者更多地持有外国企业股票,分享其他经济体经济增长的收益,为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其次,境外一些资源类企业在国内上市可以增强我国在国际资源市场上份额,缓解我国的资源压力。再次,一些优秀的跨国公司在我国上市为我国公司的发展提供经验,从而间接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境外企业境内股票发行和上市所面临的问题

1.境内资本市场不完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强劲发展和金融国际化的稳步推进,我国的资本市场具有了相当大的吸引力,许多境外公司也表示有意愿通过上市渠道加入中国市场。但是,相比美国、欧盟等一些发达经济体而言,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完善,表现在:资本紧缺,资本流通机制不健全;政府管制过多,经济发展不自由;投资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等。这些问题使得即使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市场准入逐渐放开,许多境外企业还是仅是表现在意愿上,而不敢真正地涉足中国资本市场,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交易。

2.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

2.1我国股票发行的监管体制过于严格

我国当前的股票发行监管体制是由核准制与分立监管模式组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双层核准监管体制,即在股票的发行已经由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核的情况下,股票的上市还需要由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应的审核。而境外企业大都难以适应这种双层核准监管体制,因为它过于强调安全监管目标,监管的总体效果过于严格。这种体制将增加境外企业在我国的资料报备成本和信息披露成本,这

也将大大减弱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吸引力与国际证券板块的活力。

2.2境外企业境内上市监管存在法律冲突

由于各国使用的法律规范及其具体规定各有差异,企业在进行跨国融资和上市的时候就面临着各种法律冲突。目前,我国对公司股票发行和上市的管理法只要是《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这些法律和法规与境外国家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从而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冲突、信息披露的法律冲突和会计准则适用的法律冲突[3]。

三、推进境外企业境内股票发行和上市的途径---我国《证券法》的完善

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导致境外企业境内股票发行和上市工作迟滞的主要障碍。目前,《证券法》对于境外企业境内上市的规定仅局限于第2条第1款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的规定;第238 条与第239条对两类涉外证券融资行为的立法授权以及境外证券发行与上市行为的监管机构进行了规定。[4]综合分析《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发现,境外企业在我国发行股票且上市交易并无法律障碍。但是,我国的《证券法》还需继续完善,以为境外企业境内上市和监管提供指导。

首先,《证券法》需对跨境企业的融资以及上市活动的准入条件、程序和权利和义务进行较为细致的规定,同时可以给予境外上市企业一定优惠条件,鼓励和支持境外企业在境内上市。

其次,基于跨境股票融资行为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考虑,需对境外企业加强法律监管。建议对现行《证券法》第238条增设第二款,规定:“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发行股票,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以此明确境外企业在我国境内股权融资的立法授权机构与监管机构。

再次,完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补充《证券法》对跨境融资问题的规定。因此,根据《证券法》第238条第二款(建议增设)的规定,应由国务院制定《境外企业境内股票发行管理条例》,与此同时,根据国务院制定的《条例》,由证监会制定《境外企业境内股票发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从上位法到下位法上,逐步具体详细地对境外企业境内股票发行和上市工作进行规定,提供其实可行的指导。

最后,应根据《证券法》第50条第二款的授权规定,由境内各证券交易所研究制定《境外企业境内市场股票上市规则》,针对境外企业的股票规定特殊的上市条件、境外企业上市程序、规则、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等内容进行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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