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决策管理制度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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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决策管理制度4
工程项目决策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名称工程项目决策管理制度执行部门
内控制度编号监督部门
制度受控状态生效日期
第1条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决策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本制度所称的工程项目决策是指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定金额以上的工程项目的建设、改造、装修、维护等工作的决策。
第3条工程项目决策必须遵循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原则。
1.民主化指严禁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2.科学化指工程项目的立项研究必须遵循科学的方法并保持严谨的态度。
3.规范化指工程项目决策必须纳入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程序,遵循相应的管理规范或实施细则。
第4 条工程项目决策应以集团整体战略规划为依据。
1.集团本部及其全资子公司的决策结果应符合集团的整体战略规划。
2.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决策要尽量引导其符合集团的整体战略规划。
第 5 条工程项目决策过程中,公司的相关部门应履行其职能,提供必要、合理的建议。
1.工程部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技术部为工程项目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
3.财务部为工程项目提供财务方面的支持。
4.审计部对决策的过程实施监督审计。
5.法务部为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6.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 6 条对需要外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决策时应该明确以下事项。
1.明确发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和包工不包料)。
2.明确招标程序。
3.明确招标执行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第7 条工程项目内部审批权限和程序
1.工程项目投资未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值的5%,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评估论证并批准。
2.工程项目投资未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值的20%,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评估论证,报董事会批
准。
3.超过以上投资额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评估论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8 条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工程项目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实行审计,对决策的实
施过程进行监督,对决策的结果负责评审并做出结论。
第9条本制度解释权及修改权归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10 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批准日期
编制日期审核日
期
修改日期
修改标记修改处
数
工程项目开竣工安全管理制度1 工程项目开竣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开竣工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保障工程项目优质、安全、快速、低耗的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二)项目许可文件和合同
第二条、工程项目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其它项目许可文件,施工单位应向业主索取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存档。
第三条、工程项目必须具有业主提供的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资料等相关技术文件。
第四条、工程项目必须有由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有效的工程合同文件。
第五条、工程合同必须经有关管理部门评审,并有评审记录或报告。
(三)工程施工准备
第六条、施工场地必须做到四通(水、电、路、通讯)一平(场地平整)。
第七条、各类施工用机械设备及其配套电气设备、变电设备经检测、检修保证完好,设备的各种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动作灵
敏可靠,设备安装到位后要进行试运转,正常运行前必须具备双回路供电(无双回路供电的就应配发电机),并经上级安全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运行。设备的检测、
检修、试运转等必须做好完整的记录。在用设备应按有关要求挂好标识牌。
第八条、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贯彻实施。
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有关主管人员组织学习贯彻,并建立记录,所有参加学习人员必须签字确认并考试。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必须悬挂项目概况、组织机构等牌板,在车间和办公场所,悬挂相应的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
(四)安全机构和设施
第十一条、项目部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副经理。
第十二条、根据工程需要配备能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安检机构和专职安检人员。
第十三条、项目部必须配备足够的安全监测仪器、仪表、器材和办公用品,各类仪器、仪表必须完好并按期检验。
(五)特殊工种
第十四、条项目部必须配备足够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有特种
作业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项目部的特殊工种主要包括:把钩工、电工、电焊工、起重工等,以上工种人员必须持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证件上岗。
第十六条、从事其它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种作业人员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技术监督局或建筑系统颁发的证件上
岗。
(六)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项目部要编制人员培训计划,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新招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教育”。
第十八条、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七)工程验收及程序
第十九条、施工组织设计报工程处审批的工程项目开工前,由项目部向工程处提出开工申请,经上级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下达开工许可通知书。
第二十条、项目部取得开工许可通知书后,再向业主申请开工,开工报告由项目业主或监理签发。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编制撤离设备和人员的安全技术措施。
(八)文明施工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生活区应单独设置,若场地有限,也应与生产场区用栅栏或简易墙隔开。
第二十三条、生活区的道路或通路要硬化,院区要绿化美化,有排水系统。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应推广使用新型材料和结构,实行标准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