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卫生院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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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生院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

管理方法及收费标准

为了加强和规范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制定本院办法。

一、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疫苗。接种第二类疫苗的费用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

二、根据国家和省传染病防治规划及免疫策略,有重点、有步骤的推行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

三、疫苗的购进与供应:

1、我院向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资质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购进第二类疫苗,不得私自购进第二类疫苗,因私自购进第二类疫苗而引起的不良后果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责任。

2、在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应当保存证明文件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3、在购进第二类疫苗时,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4、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进计划,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疫苗的储存和运输

1、在收到第二类疫苗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2、疫苗的收货、验收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3、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第二类疫苗购进、供应记录。记录应当注明疫苗的通用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供应)单位、数量、价格、(购销、供应)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或者合格证明、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4、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5、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第二类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

6、应对运输过程中的第二类疫苗进行温度监测并记录。记

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发送)单位、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

7、要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接种现场的疫苗存放应符合规定的温度条件。

五、疫苗接种

1、第二类疫苗接种,应按照国家或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或按照使用说明书等要求进行。

2、接种人员应经过培训并获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接种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填写接种记录,接种记录至少要保存10年。要同时将疫苗接种情况记录在预防接种证上。

3、疫苗的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按照国家药典的规定执行,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执行。

4、接种操作应严格按照安全注射的有关规定进行。

5、不得擅自到学校、托幼机构组织学生或幼儿进行第二类疫苗群体性预防接种。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院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须报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6、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上报第二类疫苗接种

的有关数据和情况。

7、接种第二类疫苗收取的费用,应严格遵循国家或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1、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并积极开展调查和处理工作。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按照国家制定的鉴定办法执行。

3、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4、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院长签名:防保组长签名:

XXX卫生院

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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