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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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读后感
在黑格尔的时代,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至于前者从后者分离出来并形成独立的一
门学科,则是十九世纪末的事情。法哲学是一门综合学科,它从哲学角度和运用哲学方法
来研究和思考法学,正如黑格尔所述:“法的概念就其生成来说是属于法学范围之外的”。
法哲学作为一门学科,并不是黑格尔的首创,它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
在它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不同的学派,每个学派都秉承了不同的理念与观点,“有的从神、有的从精神、有的从物质中寻找法的根据和本质”,而“黑格尔则是从精神
的发展中找到了法的本质”并形成为一个新的完整的学派。
一、黑格尔法哲学:抽象法、道德、伦理
黑格尔认为,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真正的自由是受客观的、具有普遍性的法的限制
的自由。所以,自由在法中才能实现。他把这种法的发展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个环节。
一抽象法
抽象法就其本身而言,只是一种单纯的可能性,是一种形式上的、人格上的东西。抽
象法借助外在事物实现主体的自由,就直接体现在对物的所有权Property方面上。
黑格尔认为,物在被占有后大致有三种归宿:第一种是占有的丧失;第二种是物本身
的丧失;第三种是物的所有权的转让Relinquishment,与前两种归宿不同,物没有消亡,
而且仍然保持着被占有的状态,只不过物的所有权通过某种形式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
手中。
所有权的转让或转移的发生,不仅仅涉及一个个人的特殊意志,也会涉及到其他人的
意志。根据个人与个人的特殊意志之间的关系,可以将所有权的转让方式归为两种:一种
是契约Contract;另一种是不法Wrong。不法是特殊意志与普遍的意志相抵触所产生的矛
盾与对立,不法所表现的欺诈和犯罪必须通过刑罚予以惩戒和纠正,在这一过程中,普遍
的意志对特殊意志进行否定和扬弃,最终使前者回到自身并从而成为一种现实的意志,这
种现实的意志不再是抽象的、潜在的自由,而是一种建立区别的、分化对立面的、与之前
所不同的自由,这种意志将自身作为反思的对象,使抽象法走向道德领域。
二道德
普遍的意志对特殊意志进行否定形成了一种现实的意志,这种意志扬弃了抽象法阶段
中的抽象性、自在性和直接性,取而代之的是意志的自为性。意志把其自身作为了反思的
对象,从而把自身规定为一种主观意志,并通过主观意志实现自由。这种主观意志的自由
就是道德。
当人的行为与他的主观意志相适合时,他的行为就可以被理解为一种道德行为。黑格
尔认为,主观意志应对道德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但他同时也指出,如果行为结果超出了
意志的界限,那么意志就不应承担责任,因为道德行为的结果会受到偶然性的影响,而人
只需对必然的结果负责,也就是对他的主观意志之中的结果负责。
黑格尔用善与恶判断主观意志的质量,并将人用善来规定和确信自身意志的内部活动
称为良心。他进而将良心划分为形式的良心和真实的良心,前者是片面的、主观的、形式
上的自我确认,不包含任何客观内容,属于道德领域范畴;后者具有固定的原则与内容,
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属于伦理领域范畴。
形式的良心必须将普遍的意志作为自己的原则,也就是将权利与义务――即做法允许
做的事,并关心自己与他人的幸福――赋予给自身作为内容,才能走向真实的良心。
三伦理
无论抽象法还是道德,都具有片面性:抽象法缺乏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仅仅主观性
的环节,所以两者都没有实现的可能性。唯有两者的统一体即伦理才具有全面性和现实性,它是抽象法和道德在自我意识中反思自身的结果。
在伦理领域中,形式上的善与良心被赋予了固定的内容和规定性,从而成为了具体的
实体,这种实体即为法律与权力。
1.家庭Family
伦理的第一个发展阶段是家庭,家庭是一种直接的伦理精神,是个人的统一体。婚姻
是家庭的基础,而婚姻形成的根本依据是爱,而非契约。黑格尔认为,由于婚姻是伦理性
质的,因而非常崇高,其它一切在婚姻面前不仅显得微不足道,还应受婚姻的支配,因此,婚姻本身不能离异。
家庭的归宿是解体,一种原因在于婚姻的结束,另一种原因是家庭中的儿女长大成人,从原有家庭中分化出来形成新的家庭,而原有家庭退居次要地位并最终解体。分化出的每
个家庭都具有差异性和排他性,因为它们“一般都以独立的具体的人自居,因而相互见外
地对待着”。这些以具体的人自居的家庭以满足个人自身需要为目的,自由意志就进而上
升到了市民社会阶段。
2.市民社会CivicCommunity
作为伦理发展的第二阶段的市民社会,存在了两个原则,即特殊性原则和普遍性原则:前者是指市民社会中每一个人都以利己为目的,其他一切对他来说都不存在;后者是指尽
管每个人都是利己的,但他必须要通过和其他人建立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这样,他的目
的的达成,也同时满足了其他人。因此,只有受到普遍性限制的特殊性才能更加有效地达
到自己的目的,满足自己的需要。
3.国家State
国家是伦理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伦理的概念与实在化的统一。与专注于私利的市民社
会不同,国家中的个人的任何欲望、思想和行动都必须以国家的客观精神作为出发点和落
脚点,不是为私利而结合,而是为了结合而结合。在谈到国家起源于哪里,国家是以什么
方式从之前的社会形态过渡来的,黑格尔以“所有这些问题都与国家的理念无关。这里,
我们仅仅在谈对国家的哲学上的认识问题”为由,避而不谈。
黑格尔将国家理念的发展划分为三个环节:国家法,国际法,以及世界历史。
1国家法Internal Policy指的是内部机体具有联系的个别国家。在国家中,普遍性
与特殊性是统一的,权利与义务也是统一的,人对国家所负的义务同时就是国家给予人的
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内容完全一致,使人在国家中实现了自由。黑格尔认为,国家来源于
绝对精神,绝对精神即为上帝,故国家是神的意志,是最至高无上的,人们必须尊敬国家。他将国家与宗教相分离开,指出宗教是一种主观性的、特殊性的东西,而国家则是普遍性的,因而国家超越了教会,宗教应当与国家相一致,教会的教义应服从于国家。
2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黑格尔指出,国家之间之所以形成国际关系,最主要
的原因就是他们都要在国际关系中谋取并保存利益,因此利益是国家间关系的最高法律,
也是国家间交往的最高原则。民族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世界精神,世界精神是国家间关
系的最高裁判官,除此之外,不存在任何权利之国际关系之上。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应当”遵守的法则,必须体现世界精神,才能成为调整国际关系的真正的普遍准则。
3世界历史World-History。黑格尔将世界历史视为法的发展过程,他认为,在世界
历史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民族成为那个阶段的统治民族,统治民族“具有绝对权
利成为世界历史当前发展阶段的担当者”,而当世界精神发展进入到更高的原则中时,当
前的统治民族必然衰颓,而总会有其他的民族与新的原则相适应并成为新的统治民族。
黑格尔进而将世界历史发展过程划分为四个阶段:即东方王国、希腊王国、罗马王国
以及日耳曼王国。他认为,日耳曼民族所具有的世界精神是最完整、最崇高的,因而日耳
曼民族应当是居于世界领导地位的民族,其他民族起到从属作用。
二、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几点评析
作为黑格尔政治思想的完美体现,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他在客观精神领域的经
典著作。一百多年来,对黑格尔法哲学的争论一直持续,后人在黑格尔的基础上又进行了
继续发展,形成了各具时代特征的黑格尔主义的各个学派。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评价应本着
辩证的态度,我谨将他的政治思想评为三对矛盾而又统一的特征。
一保守与激进
黑格尔在他的著作中大加赞颂英雄对国家和历史的促进作用,并将国家君王视为这种
英雄。他在论述国家时,将国家定义为绝对精神的体现,也就是上帝意志的产物,而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