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最新版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淄政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1日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评估、清理、解释、备案、监督适用本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本办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公布、备案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法制统一;(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三)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证便民等改革措施精神;(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规范和格式要求。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内容:(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四)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五)违法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自然人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六)超越本级政府或部门事权,对属于上级政府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作出规定;(七)超越政府权限,对司法机关、人大、政协等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八)超越法定职权对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自然人自我管理的事项作出规定;(九)违法制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30•【字号】淄政发[2011]65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1〕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房屋征收、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参加的房屋征收委员会,负责房屋征收的统筹协调、房屋征收项目启动、房屋征收条件审核和征收补偿方案审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淄政办发[2012]9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2.29【实施日期】2012.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2017)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淄政办发〔20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和《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评估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三级资质(含)以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
第四条因房屋征收评估、复核评估、鉴定工作需要查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权属以及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的,评估机构可持房屋征收部门介绍函查询,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商品房价格,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第五条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一并评估。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淄政发[2004]268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12.20【实施日期】2004.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04]2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严格依法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影响面大,法规性、政策性、群众性很强,既是实施旧城改造,改变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功能的重要手段,又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有效途径。
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控制拆迁规模,事关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事关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城市发展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十分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把纠正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作为今年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四项重点工作之一。
6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有关问题,并下发了专门文件。
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认识和把握房屋拆迁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拆迁,既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城市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确保社会稳定。
二、统筹兼顾,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实行计划拆迁,总量控制,合理确定拆迁规模,是国务院、省政府提出的明确要求。
淄博宅基地补偿标准
淄博宅基地补偿标准淄博市宅基地是指由城市居民自愿申请、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划定并使用的用于建造自住住房的土地。
宅基地的出让、转让、抵押、租赁等行为,以及对宅基地的征收、补偿等事项,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淄博市宅基地的征收和补偿标准,是保障城市居民基本居住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淄博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淄博宅基地征收标准。
淄博市宅基地的征收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征收宅基地时,应当按照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征收宅基地的程序应当合法、公开、公正,征收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公正。
在征收宅基地时,应当依法进行土地评估,确定合理的征收补偿标准。
二、淄博宅基地补偿标准。
淄博市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土地的实际用途、土地的等级、土地的位置、土地的市场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被征收宅基地的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宅基地居民的意见,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三、淄博宅基地补偿标准的调整。
淄博市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土地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在调整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土地的利用效益、土地的市场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调整幅度和调整方式。
调整补偿标准的程序应当合法、公开、公正,调整后的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公正。
在调整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告知被征收宅基地居民,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四、淄博宅基地补偿标准的保障措施。
淄博市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检查、评估机制,保障补偿标准的实施效果。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补偿标准实施中的问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淄政办字〔2021〕85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淄博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11日淄博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加快城市发展步伐,推动城市空间再拓展、板块功能再优化、发展能级再提升,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更新,是指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提升的活动。
主要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历史文化风貌保护、生态环境修复、重点片区开发、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情形。
第三条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规划引领、设计先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以人为本,传承文化、保护生态”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五条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推进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第六条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作为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工作领导机制,做好本辖区城市更新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第七条各区县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宣传,引导镇(街道)、社区、村(居)等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城市更新。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49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1日淄博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我市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按照《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28号)要求,结合我市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顺应全市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放大坐标看差距、提高标准找不足,把老旧小区改造作为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全力推进,全面提升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二)改造范围。
老旧小区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市或县城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
老旧小区改造是指对老旧小区及相关区域的建筑、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改造、完善和提升的活动(不含住宅拆除新建)。
(三)目标任务。
2020-2022年,全市共改造老旧小区201个、8.02万户、874.36万平米。
其中2020年实施34个、1.99万户、205.67万平米;2021年实施98个、2.91万户、298.23万平米;2022年实施69个、3.12万户、370.45万平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12.10
•【字号】淄政办字〔2019〕95号
•【施行日期】2019.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9〕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淄政发〔2011〕65号)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调整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
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见附件。
二、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9日。
三、本标准施行前已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告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
附件: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0日。
11月1日起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11月1日起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第一篇:11月1日起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进行调整11月1日起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房屋征收补偿“新准绳”今起执行搬迁补偿费为住宅12元/建筑平方米·次;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地区分类计发;一次性搬迁补助费6000元字号:大中小打印2013-10-31 23:34:55 作者:沙红翠淄博新闻网讯(记者沙红翠)昨日记者从市房管局官方网站获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根据规定,从11月1日起,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进行调整,最受市民关注的搬迁补偿费为住宅12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720元的,按照720元计发,非住宅18元/建筑平方米•次,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为6000元。
根据《通知》要求,调整后的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分别为:搬迁补偿费,住宅:12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720元的,按720元计发。
非住宅:18元/建筑平方米•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助费。
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地区分类计发,其中一类: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桓台县、高新区;二类:博山区、周村区、文昌湖区;三类:高青县、沂源县。
具体标准为,住宅:一类:10.5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630元的按630元计发;二类:8.4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510元的按510元计发;三类:7.4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450元的按450元计发。
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又分为营业用房、生产用房等六种情况,标准分别为营业用房:一类:一层52.5元/建筑平方米•月,二层及以上26.25元/建筑平方米•月;二类:一层42元/建筑平方米•月,二层及以上21元/建筑平方米•月;三类:一层36.75元/建筑平方米•月,二层及以上17.85元/建筑平方米•月。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当进行,爱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全部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需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需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赐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需听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赐予嘉奖。
其次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需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方案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托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托付拆迁的,被托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托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准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扬、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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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淄博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淄博拆迁政策规定方案淄博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最新淄博拆迁政策规定方案2018年最新淄博市房屋拆迁补偿相关细则相信很多淄博市的朋友非常关心,下面小编就淄博市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罗列出来,供大家参考。
淄博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淄博市农村房屋拆迁需要掌握哪些知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给大家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有两种补偿方式:一、产权交换式补偿;二、货币补偿。
淄博市产权交换式补偿:一、淄博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淄博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淄博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淄川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物安置补偿管理办法
淄川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物安置补偿管理办法(草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护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淄川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棚改项目,充分尊重拆迁民众的意愿,并实施拆建分离方式予以补偿安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住房被征收改造后的安置住房。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由区拆迁办牵头组织实施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镇(街道、开发区)牵头组织实施拆迁。
第二章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第四条对被征收人的产权属于个人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按照以下补偿原则:1.货币补偿标准。
— 1—对被征收的产权属个人的住宅房屋及附属设施,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棚改项目实施机构与被征收人协商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
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环境、设施配套、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
按协商价值或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
最低套型建筑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2.实物补偿标准。
(1)住宅楼补偿标准按照建筑面积1:1的比例置换安置房面积。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对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补偿。
最低套型建筑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住宅楼建筑面积可按1:1的比例置换车位建筑面积。
住宅楼建筑面积置换安置房不足部分,超出面积较小的,由被征收人按不高于市场价补齐。
室内装修由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款可按成本价购买安置房。
(2)宅基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以宅基地面积为准,城区按1:0.8、城郊按1:0.7的比例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后剩余面积可按1:2的比例置换安置房储藏室建筑面积,也可按1:1的比例置换车位建筑面积。
淄博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18•【字号】淄政发[2001]95号•【施行日期】2001.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发[2001]9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关于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的意见市政府: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依法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有关价格标准提出意见如下:一、拆除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拆除住宅房屋的补偿金额,按照被拆除住宅房屋所在区位、重置价格及成新率、楼层调整系数、建筑面积等因素计算确定。
(一)拆除住宅房屋区位补偿标准。
根据被拆除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地理经济位置、繁华程度、周围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等综合因素,按照市政府关于土地级别及分布区域的规定,区位划分为七个类别,按不同的区位类别确定区位补偿标准(具体标准见表一)。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补偿的住宅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区位补偿标准确定区位价格。
(二)拆除和补偿住宅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
1.根据住宅房屋的内外结构情况,共分为四种结构、六个类别。
按照房屋单方建安工程造价,分类确定重置价格标准(具体标准见表二)。
2.重置价格标准可视其结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1)住宅房屋结构高于重置价格规定的结构标准或者进行了装修的,可按照其质量、数量、年限等适当提高重置价格标准,但提高幅度最多不得超过住宅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10%。
淄博拆迁安置协议
淄博拆迁安置协议一、背景介绍淄博市作为山东省的重要城市之一,在城镇化进程中面临着拆迁和安置问题。
为了平衡城市现代化的发展和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淄博市政府制定了拆迁安置协议。
本文将详细介绍淄博市的拆迁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具体实施细则。
二、协议内容1. 安置对象该协议适用于淄博市内需要进行拆迁安置的居民。
居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申请,将自己列为拆迁对象。
2. 拆迁补偿标准在拆迁过程中,淄博市政府将根据不同的房屋情况和区域位置制定相应的拆迁补偿标准。
主要补偿内容包括房屋补偿、搬迁费用补偿、生活补贴等。
具体补偿标准将由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并公示。
3. 安置方式淄博市将根据拆迁对象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置。
主要安置方式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安居工程、商品住房等。
根据居民的经济能力和需求,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安置选择。
4. 拆迁后维权在拆迁后,淄博市政府将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居民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申请维权,如发现违规拆迁或者未按照协议补偿的情况,将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5. 协议变更与解除当拆迁安置协议需要变更时,淄博市政府将与居民进行协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协议解除的情况包括居民自愿放弃拆迁补偿和政府需要调整拆迁安置计划等。
6. 监督与评估淄博市政府将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拆迁安置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通过定期组织验收、收集居民意见和举报投诉,政府将不断优化拆迁安置工作,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三、协议实施细则1. 申请流程居民可以向淄博市拆迁安置办公室提出拆迁申请,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并决定是否批准拆迁申请。
2. 拆迁补偿评估政府将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拆迁对象的房屋进行评估,确认拆迁补偿标准。
评估结果将作为拆迁补偿的重要依据。
3. 安置选择根据居民的经济能力和需求,政府将提供多种安置选择。
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的安置方式,并提出申请。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6.27•【字号】•【施行日期】1990.06.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三章拆迁补偿第四章拆迁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省辖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法人和公民。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也可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人因建设需要拆迁,应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经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经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拆迁许可证。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拆迁人提请拆迁主管部门通知公安部门停办拆迁范围内居民的户口迁入和分户手续。
因出生、军人退出现役、结婚、刑满释放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9.28【实施日期】1993.09.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3年9月19日淄博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8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东省实施》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以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确定的机场、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遗存区等规划控制区。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
第三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环境,繁荣经济,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做到规划超前。
城市规划工作所必须的经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规划法》的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主管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三)负责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四)负责规划设计管理;(五)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检查监督和查处违法案件。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驻地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作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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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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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最新版)
淄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 -05-09 生效日期: -05-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实施拆迁,按规定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同被拆除房屋相关的其它单位和个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处理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合做好房屋拆迁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县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必须向市或者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拆迁建设开工手续。
第六条拆迁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项目,向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八)委托拆迁协议书;
(九)其它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期限、过渡期限等予以公告。
同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
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城市房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析产等手续。
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第八条拆迁人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经批准的拆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