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犯罪的事由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刑法-犯罪与犯罪构成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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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抗洪抢险采取的分洪措施是紧急避险的适例。
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以防卫过当罪定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B.紧急避险用于解决紧迫情况下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C.防卫过当的场合,其罪过形式通常是直接故意D.对于事后防卫的,通常按照防卫过当处理【解析】B。
二、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与犯罪类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按其停止下来时犯罪是否已经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未在中途停止下来而得以进行到终点,行为人完成了犯罪的情形;二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等情况,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又分为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所涵盖的犯罪类型包括:预备犯罪、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
刑法之犯罪排除事由
2016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犯罪排除事由(一)正当防卫1、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2、构成要件(1)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即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具有不法性;二是侵害紧迫性即不法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的损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
不法侵害是客观真实存在的,而不是行为人臆想的。
(2)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即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意图(4)防卫对象: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的防卫(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二)紧急避险1、概念:《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构成要件(1)避险起因:合法权益正面临现实危险(2)避险时间:危险正在发生(3)避险意图:具有紧急避险的意图(4)避险对象:不得已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5)避险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避免的损害;超过必要限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其他排除事由1、被害人承诺:被害人承诺是指如果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加害,那么他人不构成犯罪。
但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一定的限度即财产、名誉、自由可以承诺放弃,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超出轻伤范围,不可放弃。
2、自救行为:是指被害人在通过法律程序难以获得救济权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无罪。
例如,甲的摩托车被乙偷走,第二天甲发现乙将自己的摩托车停在路边,甲便偷了回来。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七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一、概述: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社会所鼓励的,因而不应当以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况。
理论上还有一些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司法考试也可能考到,大家也应当注意,这里重点讲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被害人承诺。
二、正当防卫:(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
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对过失行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的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不法侵害行为必须侵害了个人权利,如果不法行为只侵犯国家或社会公益,没有侵犯公民个人权利时,不得进行正当防卫。
【例题·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7)A.甲将罪犯顾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车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顾某头部,到派出所时发现其已窒息死亡。
甲成立正当防卫B.乙发现齐某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即驾车追赶,2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乙车碰撞后侧翻,齐某死亡。
乙不成立正当防卫C.丙发现邻居刘某(女)正在家中卖淫,即将刘家价值6000元的防盗门砸坏,阻止其卖淫。
丙成立正当防卫D.丁开枪将正在偷越国(边)境的何某打成重伤。
丁成立正当防卫[答疑编号506046070101]【答案】B【解析】选项A 错误。
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顾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不成立正当防卫。
选项C 、D 错误。
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刑法学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5)不法侵害不限于故意的不法侵害 ) 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对于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交通肇 正在发生,路人可以防卫。 事,正在发生,路人可以防卫。 但根据高铭暄教授《刑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但根据高铭暄教授《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月第1版):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 年4月第 版):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 月第 当防卫。 当防卫。 6)不能对下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6)不能对下列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 ①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 为,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业务的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意外事件; ②正当防卫;③紧急避险;④意外事件;⑤防卫过 避险过当; 当、避险过当; 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⑥对于不作为和过失犯罪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6
注意转化:在相互斗殴中, 注意转化: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的加 害远远超出斗殴所致的危害结果的, 害远远超出斗殴所致的危害结果的,另一方可以正 当防卫。 相互斗殴如为一般性徒手斗殴, 当防卫。如:①相互斗殴如为一般性徒手斗殴,一 方突然拿出重大杀伤力凶器,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方突然拿出重大杀伤力凶器,另一方可以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走。继续侵害的, ②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逃走。继续侵害的,前 者可以正当防卫。 者可以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即行为人故意对对他 人实施犯罪行为时, 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 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 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 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甲欲伤害乙,恰好乙也正欲加伤害甲, 如:甲欲伤害乙,恰好乙也正欲加伤害甲,此时甲 的行为偶然巧合防卫,但非正当防卫。 的行为偶然巧合防卫,但非正当防卫。 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 4、保护非法利益对抢劫犯的反击,不构成正当防 都是违法行为。如保护毒品, 卫,都是违法行为。如保护毒品,走私货物等 13
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其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破坏了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某些行为虽然看似具有犯罪嫌疑,但实际上并不构成犯罪。
这种情况下,如何排除犯罪事由,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排除犯罪事由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情形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排除犯罪事由的概念排除犯罪事由,是指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某些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依法不构成犯罪。
排除犯罪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三、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律依据1.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3.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不能抗拒而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
4.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因意外事件而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
四、排除犯罪事由的具体情形1.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2.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包括:危险正在发生、避险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3.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4. 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五、排除犯罪事由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排除犯罪事由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即不受刑事处罚。
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
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一、本文概述在刑法学的广阔领域中,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是两个核心且紧密相连的概念。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我们将首先概述违法阻却事由的基本定义和类型,然后分析其与犯罪构成体系之间的内在联系,最后探讨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合理运用这些理论,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违法阻却事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虽然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该行为不被视为违法,从而阻却了犯罪的成立。
这些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
这些事由的存在,使得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行为表面上看起来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应被视为犯罪。
犯罪构成体系,则是刑法中用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一套理论体系。
它通常包括行为主体、行为客体、行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客观方面等要素。
只有当这些要素都满足时,一个行为才可能被视为犯罪。
本文将通过对违法阻却事由与犯罪构成体系的详细分析,揭示它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将探讨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这些理论,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同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权益。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期望能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二、违法阻却事由的概述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由于某种原因,法律上认为没有违法性或者没有犯罪性而排除犯罪的情形。
这一概念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对犯罪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基于法律对于某些特殊情形的考虑和权衡。
这些情形可能涉及到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行为的客观环境、行为的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
例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被害人承诺等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可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条件,因此被认定为不具有违法性,从而不构成犯罪。
违法阻却事由的种类繁多,每一种事由都有其独特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刑法笔记第四至六章
妇女投毒水缸害婆婆,因怕神的报应而打破水缸,成立中止。
因错觉、错误、生理缺陷通常认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如盗窃时因风吹草动而逃走,是未遂不是中止;如杀人时产生癫痫。
①认为可能实行犯罪既遂,但自愿放弃。
能否既遂,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准。
例:甲投毒杀乙,但投毒后心生怜悯,又把乙送到医院,但其实他不把乙送到医院乙也不会死亡,因为药已过期,毒性不至于毒死乙。
那甲也是中止。
②中止的原因,有的可能是惧怕刑法的处罚,也可视为中止。
3、中止客观性实际上放弃行为,以后也不准备再实施这个行为。
4、中止有效性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要采取有效手段防止结果的出现。
例:某甲在某乙的水里投毒,行为已经终了,要达到中止,如果某乙还没有喝水,就要把水倒掉;如果某乙已经喝了,应该送到医院抢救,如果某乙没有死亡,那么某甲就构成故意杀人中止;如果某乙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某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如果某乙喝水以后,某甲害怕不去抢救,但希望他没事,最后某乙因第三人救助而得救,那么某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有效性),注意要有积极中止的行为(客观性)。
甲杀妻,积极抢救,活下来,成立中止;若死亡,还是既遂,抢救的表现是悔改表现;听任,妻活下,不成立中止。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注意失败,但行为人本身放弃,成立中止。
如敲诈勒索,被害人报警,警察包围取钱地点,但是犯罪人不知就此罢手,成立中止。
认识错误而罢手,是犯罪未遂或撤退,不成立中止。
易犯错误: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不一定是预备犯,预备阶段自己主动放弃的是中止犯。
如前面的劫机犯。
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
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
例如甲乙二人预谋盗窃某银行,在白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行动。
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来行窃。
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
因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
排除犯罪的事由
3、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
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 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 【案例1】张某的次子乙追杀张某,张某的 长子甲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 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案例1续】张某非常气愤,顺手拿起地上的
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
亡。
性质:防卫不适时,应承担刑事责任。 事后防卫: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 害者进行的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是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 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包括: (1)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等。 (2)违法的侵害行为。如其情节轻微的斗 殴、破坏,小偷小摸行为。
【案例1】中乙的行为就是一种不法侵害。
【案例】 便衣警察甲巡逻时发现一户人家有异 样,怀疑有盗窃发生,迅速到现场查看。恰逢 男主人乙刚到家不久。乙见家中被盗,又闻门 外有脚步声,以为窃贼返回,便拿起大棒藏在 门后,待甲进门举棒便打。甲以为是窃贼袭击, 拔枪射击。结果甲受轻伤,乙受重伤。 【解析】 甲乙行为均非不法侵害。 【假想防卫】: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 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而对他人实施侵 袭的行为。
【案例】张某的次子乙追杀张某,张某的长 子甲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 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案例】甲下班回家路上,仇人乙忽然
出现并挥拳相向。甲随手拿起路边砖
头将乙打成重伤。
性质:防卫过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
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刑法针对人的 生命不可重复性设立的规定
(一)正当防卫
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 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采取对不当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制 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排除犯罪性事由
掌握制止不法侵害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 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 的家属。例如,社员张某与赵某发生争吵后, 张首先动手毒打赵,赵自知体力不及张而不敢 反击,便挣脱张后将旁边玩耍的张之子踢成重 伤。这种情况就不属正当防卫。社员赵某的行 为是针对无辜的第三者实行的,构成故意伤害 罪。
正当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 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防卫意 图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目的两方面内容。
(1)防卫认识:指防卫人面临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及防卫行为各方面因素 的认识。防卫认识是防卫意图的前提和基础。
(2)防卫目的:指防卫人在防卫认识的基础上,进而决 定实施防卫行为,并希望通过防卫行为达到某种结果 的心理愿望。
4、发生的互殴、聚众斗殴、械斗等行为。由于双方都 是为了侵害对方,而不是为了保卫公共利益和公民个 人的合法权益,没有防卫者与侵害者之分,都无权实 行正当防卫。因此,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而不是 正当防卫。不管谁先动手伤害对方,都有侵害对方的 故意,构成犯罪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在斗 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不法行为所 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当中,但通过 正当防卫并不能将其排除,应当视为不 法的侵害已经结束。如:纵火犯向目标 纵火之后逃跑,已经造成了失火的危险 状态,此时就无法通过杀死或伤害纵火 犯的防卫手段来排除危害,因失去了适 时性,又称不适时防卫。
2.不适时防卫
不适时防卫是指防卫行为发生在不法侵害开始之前, 或者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之后的情况。不适时防 卫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它包括事先防卫 和事后防卫。
刑法之违法阻却事由
理解要点
(1)“不法”是指客观违法,不要求不法侵害人具有责 任
首先,不法行为不限于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一般
违法行为;其次,不法行为并非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只能
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而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
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最后,对未达到法定年
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不法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案情:2009年5月10日晚8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 政府3名工作人员在该镇雄风宾馆梦幻城消费时,涉嫌对当 时在该处做服务员的邓玉娇主动进行骚扰挑衅,邓玉娇用 水果刀刺向两人,其中一人被刺伤喉部、胸部,经抢救无 效死亡。邓玉娇当即拨打110报警。次日,警方以涉嫌“故 意杀人”对邓玉娇采取强制措施。
首先,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加害(事前防卫)和事后 加害(事后防卫);其次防卫不适时如果成立犯罪,可能 成立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
案例:甲与乙发生争吵,丙过来劝说,甲转而辱骂丙并将 丙踢倒,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丙,丙起身逃跑,甲随 后追赶,丁见状,随手拿起石头朝甲仍,致使甲昏迷,丙 顺手拿起石头转身回来朝甲的头上猛砸数下,致甲死亡。
(1)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 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该情形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如 《水浒传》“鲁提辖拳打镇关西”这一情节,鲁达为替民 女出气,有意激怒屠夫郑某,致郑某主动攻击鲁达,鲁达 趁机实施加害行为,属于典型的防卫挑唆
(2)相互斗殴: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一方停止斗 殴,求饶或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级而导致重大身体 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方防卫。
,但应但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2)“侵害”
首先,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和过失的不法侵害,也
刑法第六章
三、无过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 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 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 任。
(1)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 行为,不适用上述规定; (2)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者一般暴力犯罪,不适用 上述规定; (3)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暴力 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上述规定; (4)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限于刑法条 文所列举的上述犯罪; (5)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 行为人将不法侵害人杀死杀伤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节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一、概念 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表 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 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 立犯罪的事由。 二、分类 法定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超法规排除犯罪事由: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 为、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 义务冲突 等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与本质 (一)概念
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 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 负刑事责任。
(二)本质 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正对不 正”)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起因条件 1、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侵害
3、防卫不适时
(1)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 (2)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
(三)具有防卫意识 ——主观条件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 进行; 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 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以下均属于因不具有防卫意识而不能成立正当防 卫的情况: 1、防卫挑拨 2、相互斗殴 3、偶然防卫 4、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第五章 刑法基本知识
第五章刑法基本知识序言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第一节刑法概述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刑法典。
新的刑法典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社会管理形势的需要,多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其中既有新类型犯罪的增加,也有构成要件的修改和法定刑的调整。
截至2011年年底共通过了8个刑法修正案。
一、刑法的任务根据《刑传》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平等适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刑法》第四条明文规定了该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平等适用刑法,是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是预防犯罪的要求,是实现价值追求的要求,是作为规范的刑法本身的要求,是法治的要求。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有这样的现象,故意杀⼈与正当防卫时致⼈死亡,从结果上都造成了他⼈的死亡,但因正当防卫有益于社会,故没有社会危害性,阻却了刑事违法性。
那么,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资料供您参考。
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什么,有哪些类型⼀、违法阻却性事由的定义符合要件的⾏为虽然原则上具有违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现象,即在具有特别理由、根据的情况下,也可能否认符合构成要件⾏为的违法性,这便是违法阻却性事由,⼜称排除犯罪的事由,所以违法阻却性事由是从反⾯否认⾏为构成犯罪。
⼆、违法阻却性事由的类型(⼀)法令⾏为法令⾏为是指基于成⽂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为。
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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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有意明⽰了合法性条件的⾏为。
如规定了堕胎罪的国家,其优⽣法往往规定符合⼀定条件的堕胎⾏为不成⽴堕胎罪。
3.职权(务)⾏为。
如执⾏死刑的警察枪杀罪犯。
4.权利(义务)⾏为。
如公民扭送犯⼈。
(⼆)正当业务⾏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活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为。
例如:(1)职业性的体育活动,只要遵守了正常的规则,就不认为是犯罪。
(2)医疗⾏为。
不包括⼈体试验、患者所要求的超出过分的实验。
(三)被害⼈承诺被害⼈的承诺符合如下条件时,才阻却⾏为的违法性: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
——个⼈对⾃⼰财产的承诺没有限制,⼈⾝权利的承诺仅限于轻伤及以下的。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的真实意志,戏⾔性的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做出的承诺,不阻却违法性。
(1)承诺的动机错误,承诺仍然有效⼒。
例如,妇⼥以为与对⽅发⽣性关系,对⽅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中释放,但发⽣性关系后,对⽅并没有释放其丈夫。
(2)因为受骗⽽承诺的,承诺⽆效。
侵害⼈的⾏为成⽴犯罪。
⾏为⼈冒充妇⼥的丈夫实施奸淫⾏为时,⿊夜中的妇⼥以为对⽅是⾃⼰的丈夫⽽同意发⽣性关系的,其承诺⽆效。
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学》基础学习班第七章排除犯罪的事由讲义
第七章排除犯罪的事由一、概述排除犯罪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一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甚至是社会所鼓励的,因而不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的情形。
排除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况。
理论上还有一些其他排除犯罪的事由,其中,被害人承诺司法考试经常考到,因而重点讲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被害人承诺三种。
二、正当防卫(一)成立要件:五项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1)只能针对人的行为。
对动物的自发侵害进行反击不成立正当防卫;动物受人驱使袭击他人,被害人无论是对动物进行反击,还是对驱使动物的人进行反击,都成立正当防卫。
(2)不存在不法侵害,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对他人进行打击是假想防卫,定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例题】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
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
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
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
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
”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
”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
(事实二)(2013年)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正确答案』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
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
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必须正在发生。
也就是不法侵害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否则是事先的防卫和事后的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1)开始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自不法侵害人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时开始。
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无法避免危害结果时,防卫的时间可以适当提前。
(2)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包括侵害人被制服、自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已经造成损害后并且不可能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排除犯罪的事由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一)1. 甲某见自己的弟弟遭3个流氓毒打,前去制止,反而遭流氓进攻,被迫自己还击。
正在这时,便衣民警乙某赶到,未及时表明身份即迅速抓住甲某以制止殴斗,甲某把乙某看作流氓的同伙,随即捡起一块砖头将乙某砸成重伤。
下列关于甲某的行为认定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A正当防卫B过失致人重伤C故意伤害D刑事责任答案ABC解析:首先我们需要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一个人确实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却误认为存在,因而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得了所谓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的无辜损害。
假想防卫属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具体的说,是行为人在事实在认识的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错说认识而产行的行为性质的错误。
根据题意选项A“正当防卫”不正确,当选。
假想防卫中致伤亡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过失,一种是意外。
过失中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过于自信,即预想+轻信一种是疏忽,即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情况在本题中,甲在乙没有表明身份的情况下,不可能预见其结果,因此属于假想防卫中的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所以BC不正确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ABC。
2. 张某驾驶小卧车以正常速度沿公路驶向码头,行至离江边29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行为人在开车前已按照规定全面对汽车作了检查,未发现任何问题),张连踩3下脚闸,并立即拉了手闸,均不能把车刹住,车遂俯冲入江,车上4人淹死,仅张和另一乘客得救。
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纯属机械故障。
再从现场看,汽车如往左拐就要坠落在2.85米深的公路上,造成车毁人亡,如向右急拐弯,右方有汽车和许多行人,势必造成多人伤亡。
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意外事件B应负刑事责任C紧急避险D交通肇事罪答案AC解析:意外事件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者的区别表现在: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根本不能避免或者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则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阻止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与法律漏洞的弥补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与法律漏洞的弥补摘要: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指外观上与犯罪行为十分相似,符合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但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所以虽然刑法未作出排除其犯罪性的特别规定,但也应排除其犯罪性的行为。
立法者认知能力的有限、社会生活的多变、法律自身的特点等导致了法律漏洞的不可避免。
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是在法律规定之外,堵塞刑事法上的免除行为可罚性漏洞的有效办法。
关键词:法律漏洞;超法规排除犯罪性事由;行为可罚性法律既是对现实生活的反映,也是对未来生活的展望。
不同主体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和正义观会对现实生活产生不同的认识,但没有一种认识能够绝对全面而深刻地反映社会现实,未来生活是不确定的,人们对未来的展望不可能与历史进程完全同步,因此,法律永远与现实生活产生着冲突,存在着难以弥合的漏洞,这些漏洞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日益扩大,终将影响法律的权威和稳定。
如何弥补法律漏洞是立法者和司法者都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
一、法律漏洞及其成因完美的法律仅存在于立法者的理想之中,任何一部法律都有漏洞存在。
我国台湾学者黄建辉先生认为,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系上违反计划之不圆满性状态”。
梁慧星先生认为:“所谓法律漏洞,含义如下:其一指现行制定法体系上存在缺陷即不完全性;其二,因此缺陷的存在影响现行法的应有功能;其三,此缺陷之存在违反立法意图。
可将法律漏洞定义为:现行法体系上存在的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之不完全性。
”①这两种对法律漏洞的界定是目前学界比较认可的,从中可以发现,法律漏洞通常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法律应当介入而没有介入,二是法律不应当介入而介入,三是法律应当介入但介入错误,四是法律的不同部分互相矛盾。
法律规范中出现上述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就可以认为有法律漏洞存在。
法律漏洞的最大特征是法“所谓不圆满性,即法律对应规定事项不规定,造成法律适用上律的不圆满性或者违反计划性。
的困难。
法律漏洞是现行制定法上存在的缺陷,但并不能将法律漏洞和法律缺陷等同起来。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排除犯罪的事由4)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四章排除犯罪的事由(四)1. 关于正当防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要是具有故意杀人性质的犯罪,在任何时候均可进行无过当防卫B只要是具有绑架性质的犯罪,在任何时候均可进行无过当防卫C绑架、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在其不法侵害持续期间,可实施正当防卫D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发生了不法侵害且该不法侵害达到犯罪的程度答案C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构成无过当防卫,仍然要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为前提,并非任何时候均可进行防卫,所以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不法侵害的存在是正当防卫的前提,但并不要求其达到犯罪的程度,D选项错误。
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C。
2.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
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
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
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
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答案A解析【考点】特殊防卫的认定【解析】注意在特殊防卫的场合,仍应当遵循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 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
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紧急避险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一、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一)法令行为1.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的行为,如发行彩票。
2.职权职务行为,如逮捕犯罪嫌疑人、司法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自由刑、死刑。
3.权利义务行为,如公民扭送现行犯。
无法律依据行为或虽有一定规定但实体或程序上违反的行为不属于法令行为,可能成立犯罪。
(二)正当业务行为基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反复实施的行为,属于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主要有职业体育比赛、正当医疗行为和其他正当业务行为。
如新闻报道、职业体育、律师辩护、医学治疗(不含人体实验、性转换手术)等。
(三)自救行为1.本质是一种事后救济行为。
某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就不再认定为自救行为。
二者区分是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
如果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就构成正当防卫。
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所进行的救济构成自救行为。
2.成立条件非常严格:法益已经受到违法侵害;行为人具有需要实现的请求权;有现实必要,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救济或公力救济不可能;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和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四)被害人承诺1.区分三种承诺(1)犯罪成立条件的承诺:引诱他人卖淫罪、引诱唆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2)不影响犯罪成立的承诺:拐卖儿童罪、强奸罪(奸淫幼女行为)、拐骗儿童罪、猥亵儿童罪(3)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承诺:仅存在违反被害人意志为前提的犯罪中,如盗窃罪、侵犯通讯自由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2.阻却违法性的被害人承诺成立条件有效承诺七条件:处分权限、承诺能力、对结果承诺、真实意愿、现实承诺、结果发生前承诺、不超承诺范围。
(1)承诺范围:被害人对承诺的法益具有处分权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等公共法益或者他人法益都没有承诺的权限。
被害人原则上只能承诺自己的个人法益,但被害人承诺的法益仍有一定限度:财产、名誉、自由、性权利可放弃,生命权不可以放弃。
身体权在轻伤的范围内可以放弃,但重伤害承诺无效。
拐卖儿童的,儿童及其父母的承诺绝对无效,但经监护人同意收养儿童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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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国刑法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 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 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 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 事责任。”
其中“不能抗拒”、“不能控制”的情形,完全符合“无 期待可能性即无罪过及责任”的期待可能性理论。
2.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1)不法行为的开始。 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施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
侵害;
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 害。
(2)不法行为的结束 一是侵害者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 二是侵害者已经被制服; 三是侵害者已经丧失了继续侵害的能力; 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经造成结果并且不可能及时挽回损失; 五是不法侵害人离开侵害现场。 问题:预先安装防范措施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3.国家标准说。该说立足于国家立场判断期待 可能性的标准,认为必须依照国家意志的统一要 求,由现今国家所实施的法规作为期待可能性的 标准,以决定行为人能不能采取具体的适法行为。 其最明显的效果是可以确保法秩序的统一性不受 破坏。对该说的批评有:
(1)不利于保障人权。
(2)不能够就期待可能性与具体客观情况之间所 存在的动态发展关系作出公正的解释。
(1)手段必需(不得已)
(2)法益衡量(保护法益大于损害法益)
(三)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所面临的是“正在进行的不 法侵害”。 2.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正当防卫行为是与不法侵害人进 行对抗,对其予以反击、抵抗的行为,是积极的;紧急避 险则是对危险的消极躲避,尽管避险行为相对于受损害的 第三人而言具有积极性。 3.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所损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 害者本人,避急避险所损害的则往往是第三者的权益。 4.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公民即使有 其他方法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而公民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只有在别无他法可以避免 危险的不得已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 5.主体范围不同。法律对正当防卫的主体没有作任何限制, 但紧急避险制度却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 的人避免本人危险的情况。 6.限度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为“不能明显超过 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不能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四)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合理价值
1.期待可能性理论体现了对人性的关怀,具有深 厚的伦理学基础。
大冢仁教授:期待可能性正是想对在强有力的国 家法律规范面前喘息不已的国民的脆弱人性倾注 刑法同情之泪的理论。
2.期待可能性理论符合刑法谦抑和公正的精神。 谦抑和公正是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 谦抑的刑法观认为刑罚是处理社会矛盾的最后手 段,不应轻易动用。要求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少 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 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现代意义的正当防卫,1791年《法国刑法典》第6条规定: 当杀人系出于正当防卫之现实的紧迫情形所支配时,此种 杀人为合法实行的杀人。
1.概念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
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特点: (1)从客观方面看,是与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合法行 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2)从主观方面看,防卫人的行为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 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不具有引起危害结果发生的故 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3)有导致扩大国家主义的危险。
4.折衷标准说。
(1)以国家(法规范)标准为基础的折衷 说。
(2)以行为人标准为基础的折衷说。
(3)侧重于平均人标准的折衷说。此学说 主张,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应该以平均人为 基础,而适当参酌其他的标准。
5.类型人标准说。此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本 身所属的类型人(如本人的年龄、性别、 职业、经历,等)作为判断期待可能性有 无的标准。类型人标准说是在学者们对行 为人标准说和平均人标准说不断改进的基 础上产生的。
(四)避险过当
1.概念 指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利面
临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威胁时,为保护合法权益而 不得已地实施了避险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 益,但其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损 害的行为。 (1)不具备限度条件 (2)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避免的损害 (3)有罪过 2.避险过当的定罪量刑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 (1)自然法说 (2)紧急状态说 (3)权利行为说 (4)法之确证说 (5)社会相当性说 是指一个符合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的行为
不受非法价值评价的理论,换言之,对于某些在 通常情形下本属于违法的法益侵害或威胁行为, 只要该行为能够被一般国民的社会通念所认可, 就应否定该行为的违法性。
法权益所必需的限度 明显、造成重大损害
(三)非法防卫行为
1.假想防卫。 2.防卫不适时。分为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 3.防卫挑拨。 4.相互斗殴。 5.偶然防卫。 6.抗拒依法逮捕、抗拒合法搜查。 7.大义灭亲。 8.防卫过当。
(四)防卫过当的定罪与量刑
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2)防卫目的 决定防卫意图的正当性。
4.防卫对象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问题: (1)对于无责任能力的人,能否实行正当
防卫?
(2)对于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人,能否实行 正当防卫?
(3)对于动物的袭击,能否反击?
5.防卫限度 (1)学说 基本适应说 客观需要说 统一说(折中说) (2)现行法的规定 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必要限度应理解为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
(6)法益衡量说 保护法益欠缺说和优越利益说
3.正当防卫的意义
(1)可以及时有效地保障合法权益免受不 法侵害,从而在法律上确认合法权益的不 可侵犯性。
(2)有利于威慑违法犯罪分子,制止和预 防犯罪。
(3)有利于鼓舞和支持人民群众同违法犯 罪行为作斗争。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3.防卫意图
指行为人认识到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保 护合法权益,反击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包括防 卫认识和防卫目的。防卫认识前提,防卫目的是 核心。
(1)防卫认识 必须认识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
必须认识防卫的时间;
必须认清不法侵害者;
防卫的具体强度不是防卫的认识内容。
危害结果,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 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 的客观情况。
(二)排除犯罪事由的种类
1、依照法律的行为 2、执行命令的行为 3、正当业务行为 4、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5、自救行为 6、自损行为
三、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述 罗马法,对暴力允许以暴力进行正当防卫。
1.防卫起因 存在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 特征: 其一,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其二,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其三,必须具有紧迫性:一是指不法侵害刻不容
缓;二是指不法侵害破坏性大。 问题: (1)不法侵害的范围是否包括一般违法? (2)不法侵害是否包括过失犯罪? (3)对于不作为是否能正当防卫?
2.平均人标准说。该说认为,要根据一般人处在 行为人情形之下来判断有无期待可能性,如果通 常一般人可以实施合法行为,就认为该行为人有 期待可能性;反之,则认为没有期待可能性。
该说受到的批判有:
(1)平均人界限模糊,不利于实际判断。
(2)不能显示出刑罚的个别化原则。
(3)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同国家标准说一样的缺点: 一是强人所难,二是期待可能性标准也不免变成 法官标准。
第三讲 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
(一)涵义 是指在行为时自行为人外部环境和条件来考察,能够期待
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在行为时具 有选择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则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有 非难可能性;如果行为人行为时没有选择为合法行为的可 能性,即无期待可能性,则行为人即使选择了某种危害社 会的行为亦不负刑事责任。 “无期待可能性即无罪过及 责任” 。 (二) 理论来源 1897年德国法院“癖马案” 1933年日本的“第五柏岛丸案”。
1.防卫过当的定罪 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而
可能是间接故意和过失。 2.防卫过当的量刑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五)特殊防卫问题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 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 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 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 事责任。”
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 害是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
5.紧急避险的主体条件——职务上、业务上负有 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实行紧急 避险 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 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 责任的人。”
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指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 度造成不应有损害。
(三)期待可能性判断之标准
1.行为人标准说。行为人标准说立足于被 期待者的立场,认为应当以行为人本人的 能力为标准,判断在该具体行为情况下能 否期待行为人采取其他的适法行为。
该说受到的批判有:
(1)有导致弛缓法秩序的可能。
(2)造成极端的个别化,背离了法秩序的 统一性要求。
(3)确信犯常常因没有期待可能性而被认 为无罪。
1.对行凶的理解。 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 2.对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理解。 3.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