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国文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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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国文官制度

法国的文官,是指那些在国家中央行政机构,或其派驻机构,或公立机构里担任长期固定的职务,并具有一定等级的文官,其中不包括合同雇员。

一、法国文官制度的形成

法国文官制度的形成是与教育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拿破伦时代将录用官员与教育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当时按人们受教育的不同,毕业之后通过任用考试,分别录用为等级与责任不同的官员。且教育的管理从初等到高等,直至职业教育均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由于教育程度与官员任用上的这种连锁关系,所以学校的录取考试最重要,它直接决定着任职的起点。例进入高级文官阶层的人必须进入国立行政学院学习,被其录取即进入了文官系统,学生学习期间享受法律给予文官的一切待遇,并领取薪金津贴。毕业后,各部门一律不得拒绝任用。可见,法国文官的考试制度是一种间接考试制度,即经过考试进入有关学校,毕业后为政府官员。1875年第三共和国颁布宪法。宪法规定总统由上、下议院共同选举产生,总统任免总理、部长,而总理和部长也有权任用一些与其行使权力有关的官员。

二战结束后,法国文官制度取得很大的发展,最终确立现行文官制度的基本框架。大体来说战后法国文官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文官管理系统化.战前法国文官缺乏系统管理,处于分权、棍乱状态。战后法国中央政府设立了“行政和公职总局、专门管理全国的文官事务,文官管理初步达到系统化,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统一的文官管理体制。

二、法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⒈中央集权化。原因是具有中央集权化的历史传统。故法国人事制度也相应采取中央集权,各级地方政府人事制度置于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不得各自为政。

⒉官僚色彩浓重。强调公务员所作所为直接对上级负责,以奉命行事为常规,办事程序繁杂,文书汗牛冲栋。被称之为“文书政治”。

⒊横向管理不统一。中央政府各部门对公务员管理,各行其是,使各部首长可以自图便利。

三、法国文官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法国文官的管理机关

总的人事机构总理在文官高级协议委员会的协助下,负责领导行政机关和一切人员。在每个行政机构内设有:1.人数相等的行政管理委员会,它有权选用人员,及对其作出评定,晋升和惩戒,2.人数相等的技术委员会,研究组织与开展工作的条件,并提出建议。

甄补文官候选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国国籍(新入籍者必须在已取得国籍五年后),享有公民权,符合军队征兵法令的各项规定,没有任何与担任职务不能相容的缺陷和疾病(肺结核,癌症等)。原则上文官是通过考试选用的。持有某些指定学校的文凭者,或有一定年资的文官方得参加考试。主要职位是保留给(特别是一些起始的职位)国家行政学院的毕业生(行政法院,审计院,财政监督署,外交团,省级长官团,中央行政机关等)。

(二)法国文官的基本职责

文官的职责如下:必须遵守业务保密的要求,服从上级命令,大公无私。禁止文官从事盈利性质的私人职业活动,文官不得接受市民的钱财,不得和市民竞谋私利。但脑力或艺术创作,教学不受规定约束,如文官的配偶从事一种独特的职业则应向当局报告。原则上,文官应居住在指定的住所。在表示个人意见特别是对工作的看法时,文官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1946年宪法序言中承认文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罢工的权利》。

男女文官绝对平等,并承认工会法。文官有责任完成上级所交托的任务,并对下级文官的执行情况负责。鉴于业务保密的需要,制度明确规定不得侮辱和诽谤文官,当文官由于部门的过失而被控时(即指一项与他们的职务不可分割的过失),行政当局应代他们支付所判处的罚款。文官的个人档案中应包括他的一切有关事项,但不能记录有关其政治或宗教信仰意见的附注。

(三)职位管理制度

文官可处于在职,暂调他职,离职,或服兵役等各种状况。文官每年有权享受三十天连续的休假,某些假日不计算在三十天内,尤其是病假、公假。病假期间,患病的文官头三个月仍享全薪,其后的二个月为半薪。制度规定肺结核、精神病或癌症患者可以长期休假,在此情况下,文官可以享受全薪三年,后二年为

半薪。如果这一期限可以延长这类疾病是在工作中得到的。妇女可以享受产假。暂调他职系指文官不在他原来的职责范围内工作而暂时调任其他工作,但他继续享有晋升和退休的权利。

在文官制度规定的有限情况下,当执行选举或工会任务时,暂离本职是理所当然的。这项暂离本职为期短暂且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不得再延续。但也有长达五年且可继续延长五年的。暂调期限届满后,文官应该返回原来的职位。在暂调期间,如果新职位待遇较低的话,他可以照旧支取原薪。离职是指文官处于他的行政机构范围之外,而且停止享受晋升与退休的权利。这种离职是按行政决定或出于文官本人请求。前一种情况不超过一年,并有可能顺延两次。后一种情况不得超过三年,并可以两次延续同样的三年。女文官可以通过申请离职二年,如果她有二个孩子,而其中一个需要特别照料,则有可能长期顺延下去。在后一情况下,她按亲属法规的规定享受全部津贴。相反地,如文官离职出于本人的要求,则不得享受任何特殊待遇。离职文官返回后拒绝接受指定的位置时,可以根据行政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予以辞退。

以下几种情况:接受其本人的辞职,解雇,撤退,退休,丧失国籍,或丧失公民权,离职期届满后不再返回等等,职位应当终止。文官任职不得超过其职位规定的年龄限制。法律规定可以降低年龄的限制,提前退休以消除某些人员编制的超额。为了防止文官在一个私营职位中应用他过去担任公职过程中所积累的业务知识,从而侵犯职业秘密,则可以一一在他终止公职后的一定时间里禁止他从事某些私人性质的活动。

(四)工资待遇制度

文官的待遇包括薪金,家庭补助,住房津贴等。文官的待遇取决于议会表决通过的经费,因此,待遇是有变动的。一旦担任公职,文官就享有按现行工资计算表支薪的权利。在1948年曾制订了一个国家职务等阶分类表,按从100到80。的指数将一切职务列成若干等级:这是《净指数》,相当于扣除退休基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所得税后每个文官应得的薪金。后来又采用《总指数》以代替《净指数》,从100到1163,按相当于指数100的基本薪金开始,来决定每个职务的总薪金。扣除6%退休金后的总薪金还应加上各种待遇:相当于总薪金20%的房租津贴,额外工资(按人口负担而变动),家庭补助等。薪金数字是根据文官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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