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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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
施保证金及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锦政办发[2007]30号
【发布部门】锦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22
【实施日期】2007.03.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2日)废止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暂行办法的
通知
(锦政办发〔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锦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实施保证金及监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与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有关工作:
(一)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并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二)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并涉嫌逃匿的案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
(三)工会组织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及对在农民工队伍中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四)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上访案件的登记受理和协调解决,不能协调解决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做好案件的转办、交办工作;
(五)其他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必须按照《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后7日内到用工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登记。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采用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不得向农民工收取任何形式的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或抵押物。
第六条农民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必须对农民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或按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