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供应商质量改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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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质量改善管理办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为及时把握供应商的质量状况,缩短质量改善周期,促使供应商建立的良性质量改善机制,确保公司产品质量的稳步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江苏申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应商产品入厂检验至用户赔偿全过程质量问题的改善、赔偿及考评管理等内容。
1.3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购、外协产品的质量改善和考评。
2 相关文件
文件编号文件名称
xxxxxxxxxxxxxxxx 采购产品验证控制程序
xxxxxxxxxxxxxxxxx1 不合格品管制细则
xxxxxxxxxxxxxxxxxxx1供应商绩效评价管理标准
3 定义
3.1 质量协议:公司与供应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签订的产品质量契约,可以作为采购合同或定点协议的一部分,也可以独立签订,独立签订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质量索赔:由于外购、外协产品的质量责任,公司依照本标准向供应商索赔质量损失和让步接收或考核费用的过程。
3.3质量激励:按照《供应商绩效评价管理标准》的结果,公司给予供应商荣誉、物质奖励或优惠政策的行为。
3.4批量质量问题:同品种或同批次不合格外购、外协产品的数量大于或等于交货批的10%时,即为批量质量问题。
3.5质量事故: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判定为质量事故:
1)因零件质量问题影响性能和装配并影响生产,且不合格品数量在的50%以上;
2)因零件质量问题出现召回返修;
3)因零件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3.6其它术语:引用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4 职责
4.1供应商职责
4.1.1为明确质量职责,供应商在提供产品前,应主动与公司采购部签订《采购合同》和《质量协议书》。
4.1.2供应商必须按已签订的《采购合同》、《质量协议书》和其它定点协议要求组织生产,并确保
提供合格产品。
4.1.3供应商应明确产品质量保证期和服务承诺,承担产品质量保证期内的产品质量责任,赔偿相应质量损失,同时做好产品全过程的质量改善工作。
4.1.4 供应商有权就需方相关部门不履行合同或不执行订货比例等情况及对产品质量赔偿的争议进行申诉。
4.2 公司职责
4.2.1采购部职责
4.2.1.1负责外购、外协件供货比例的管理。
4.2.1.2负责采购零部件的索赔归口管理,并协助质量赔偿的追赔工作。
4.2.1.3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售后服务质量赔偿费、备件供应、信息反馈、故障件回收等。
4.2.1.4负责供应商改善后的零部件小批量试装及试装合格后批量装车指令发布。
4.2.1.5负责供应商改善后的零部件定购(改善实施日后的合格产品)。
4.2.2 财务部负责质量赔偿、停工赔偿、质量改善考核和质量激励费用结算与质量成本统计。4.2.3质量保证部职责
4.2.3.1负责外购、外协产品进货检验并反馈质量信息,负责进货检验记录及不合格品的标识、索赔和处置。
4.2.3.2负责及时传递外购产品售前质量信息,对退库的不合格外购产品进行会签确认,并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处理应退回供应商的不合格外购产品。
4.2.3.3负责组织外购产品的PPM、过程质量信息、市场赔偿的问题改善并针对改善效果提出考核或意见。
4.2.3.4负责生产准备品质保证能力确认,新品试装零部件检验、评价及量产条件确认。
4.2.4产品开发部职责
4.2.4.1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生产准备完成结论确认。
4.2.4.2负责4M变更归口管理。
4.2.4.3负责品质改善技术援助。
5 管理要求
5.1采购部负责召开供应商质量改善例会及供应商改善情况管控。
5.2 针对进货检验、过程控制和售后质量三方面的前十大不良及产品审核时的质量问题的供应商下达改善通知书,督促供应商实施改善,依据供应商改善对策制定月度监查计划,每月对供应商改善情况进行跟踪,并负责及时将故障件调回与供应商共同分析制定改善对策。
5.3供应商在接到改善通知书后应立即与质量保证部联系,会同质量保证部进行原因分析,供应商应针对问题的产生原因制定改善措施,采取的措施在月度供应商改善例会上由供应商质量负责人员进行通报并提交会议讨论,改善措施讨论通过后方能实施。
5.4改善措施实施后的产品经验证合格后,方能进入采购流程。
5.5未经试装结论的产品,采购部不得发布量产通知。
5.6采购部、财务部依据每月供应商质量改善考评予以结算,并将处置结果反馈到质量保证部。
6 改善工作流程
改善流程见附件1。
7 供应商改善考评
7.1 月度供应商改善例会供应商应有公司质量负责人以上人员参加,不按要求执行考核供应商500元/次。
7.2 改善项目对策措施不及时反馈考核供应商200-500元/次。
7.3 改善项目对策措施未按时完成考核供应商200-1000元/次(监查验证)。
7.4 改善项目连续两次未按期完成对供应商实施降低供货比例5-15%的处罚。
7.5 PPM值超标、改善项目重复出现的供应商实施降低供货比例10-25%的处罚
7.6 对售后赔偿的改善项目半年内仍无明显改善效果的供应商,实施降低供货比例10-25%的处罚;对独家供货的产品处以500--2000元罚款。
7.7 对PPM改善项目连续四次在公司排名前五位的供应商,实施停供处罚;对独家供货的启动开发第二家路线程序。
7.8 对市场问题的改善项目连续半年无明显改善效果的供应商实施停供处罚;对独家供货的产品的处以500--5000元罚款或启动开发第二家路线程序。
7.9 改善后供应商应确保最新零件装配,如仍用老件供货将考核200-2000元的处罚并降低供货比例25%。
附件:1.供应商质量改善工作流程(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标准由采购部起草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