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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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营业网点设立的程序。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行” )营业网点管理行为,明确营业网点管理的内容及流程, 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2015年3号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营业网点设置应遵循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顺应 机构扁平化管理要求,符合本行发展方向以及合理布局、经济核 算、保证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为本行辖内营业部、支行、分 理处、自助银行等对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管理是指本行营业网点的设
变更、撤销等行为。
第二章 营业网点的设立
第五条 本行营业网点设立以服务城乡社区、服务城乡居
精品型”的原则。
1. 本行充分论证后,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
2. 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决议;
3. 草签营业网点房屋租赁意向书或购买意向书;
促进规范、稳健经营,根据《中国银监会农村
中小金融机构行政
民、农户和个体工商户、 中小企业为主,遵循“社区性、零售型、
4.拟文上报省联社(办事处);
5.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本行正式上报银监部门批准;
6.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本行拟文上报省联社申请开通综合业
务网络;
7.本行正式
签订营业网点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并装修;
8.办理安全设施合格证及消防设施合格证(消防证明);
9.申请办理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等;
10.正式对外营业。
第七条营业网点设立申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网点设立的请示;
2.营业网点设立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
3.营业网点设立实施方案;
4.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意向;
5.营业网点设立从业人员的有关情况;
6.本行关于营业网点设立的相关会议决议。
第八条自助银行的设立。自助银行是指本行在营业场所以
外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存取款、贷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金融服务功能的无人营业网点,但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除外。自助银行的设立程序同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本行在商场、酒店、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内放置的仅提供取
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在实施前应向省联社报备。
第三章营业网点的变更
第十三条 营业网点的升格。指因业务发展需要,提升网点
第九条 营业网点的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变更,营业场所变
更,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网点合并、升格、降格、临时停业 等。
第十条 名称变更。指因法人主体发生变化或营业场所地址
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等原因,原营业场所不变但需要变更营业网点
名称的行为。
银行”和“储蓄所”等机构性质的字样;名称应当符合唯一性和 商誉保护原则。
条 营业场所变更(迁址)。指因营业场所不符合安
全防范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出租方不愿续租、市政拆迁等原 因需要转移营业场所的行为。
营业网点应当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
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营业场所临时变更。营业网点因房屋维修等原因
临时变更营业场所6个月以内。
营业网点应在原住所、临时住所公告,并提前 10 日向当地银
监部门报告,临时住所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相关要求。回迁
原住所,机构应提前 10 日将公安、消防部门对回迁住所出具的安
业务范围的行为。储蓄所升格为分理处应当符合分理处设立条 件,储蓄所、分理处升格为支行应当符合支行设立条件。本行营业网点名称中应标明“支行”、“分理处”、
自助
全、消防合格证明等材料报告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
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营业网点撤销的条件。 网点业务范围的行为。分支机构降格不需行政许可,但应事后报 告决定机关。因分支机构降格导致的其他变更事项比照名称变更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营业网点的临时停业。营业网点连续停止营业时
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 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的,临时停业机构应当复业,原申请 人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遇特殊情况需延长临时停 业期限的,应按前款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六条 营业网点的合并。指因业务量缩小、营业场所拆
迁、修缮等原因需要两个或多个营业网点并账的行为。被合并网 点视同为营业网点撤销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营业网点变更的程序。
1. 营业网点的变更应符合监管部门规定;
2. 本行就营业网点的变更形成相关会议决议;
3. 营业网点变更由总行直接上报银监部门审查批准;
4. 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本行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办
事处)报备。
第四章 营业网点的撤销
1. 由于行政规划,营业网点地址拆迁;
2. 安全设施及消防验收不合格;
3. 机构网点重复设置;
第十四条 营业网点的降格
指因受业务发展的限制,降低
4.达不到标准化网点建设的要求;
5.服务对象发生变化,服务作用减弱;
6.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撤并条件。
第十九条营业网点撤销的程序。
1.营业网点撤销时,应按照上述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充分论证;
2.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
3.取得营业网点撤销的证明文件;
4.拟文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
5.经省联社(办事处)同意后,正式上报银监部门批准;
6.经银监部门批准后,拟文上报省联社申请综合业务网络变更;
7.缴回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等;
8.对外公示。
第二十条营业网点撤销申报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网点撤销的请示;
2.营业网点撤销的证明文件;
3.本行关于营业网点设立的相关会议决议;
4.营业网点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营业网点的管理
第二条营业网点管理应遵循一致性原则。即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设施合格证、消防安全设施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