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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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摘要:唐律,是一部具有鲜明的东方特色,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地位和意义的法律,它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关键词:唐律特点历史地位

我国古代的法律都是以刑为主,基本上没有民法的踪迹。唐代是处于我国封建时期一段繁盛的历史阶段,唐律理所当然也是以刑为主,它把我们现代的民事行为也囊括进“以刑罚为手段给予惩罚”的范畴中去。这种情况也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因素分不开的。唐代的统治阶级是地主,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农民)是一种剥削的关系。为了镇压被剥削阶级的反抗以及更好地剥削被统治阶级,唐朝的统治者只能一切向刑罚看齐。由于这种特殊的历史原因,唐律是以刑为主,其它各法在唐代无法发展。

1 唐律的概念

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而唐律是指唐朝所有律的总称,据记载,唐朝颁行过多部律,包括《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其《律疏》、《开元律》及其《疏律》等。

2 唐律的特点

2.1 体例完善,结构严谨

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例如,《名例》篇是总则,故置于诸篇之首,依次是《卫禁律》,因为保卫皇帝和国家安全神圣不可侵犯,是唐律的首要任务,故该律放在分则第一篇。保卫皇帝和国家安全,需要国有机器正常运转,充分发挥统治效能,故《职制律》放在卫禁之后等等。

2.2用刑持平

唐律沿袭隋《开皇律》,与历代律典相比,在刑罚适用上,"得古今之平"。具体又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从主刑来看,都是采用一罪一刑,而不是采用一罪数刑的办法。

(2)从处决死刑的方法看,历代律典规定对死刑犯人处决的花样很多,一直到南北朝的律典中还沿用车裂和枭首。隋朝《开皇律》新定的五刑中,死刑只有绞、斩二种,为唐律沿用。

(3)刑罚加减以从轻为原则。一般不加至死刑,个别须要加至死刑,也只是加到绞为止,而不加至斩,这叫做"至死不复加"。

(4)加役流刑的设立,此刑是唐太宗时创设的,以此刑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凡死刑犯可不杀者,则流三千里,一般流刑最远也是流三千里,但到流放地后,服劳役一年,而加役流则多劳役二年,即加役二年,共三年,所以叫“加役流”。

唐律在古代法律中是比较科学、比较合理的。不论是从编纂结构上还是从其具体的实施内容上看,唐律都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唐律的条文较为简要、中肯,与其以前烦琐的法律条文相比,是较为先进的;而且唐律还体现了现代刑法学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或许不能说完全体现,但其意思基本相同。唐律中规定了犯何种罪就应当受到何种惩罚,而且惩罚的幅度也与所犯罪行相适应。从这两点我们也能看出唐朝的立法机构和立法技术也是比较成熟的。儒家学说在唐代可以说是独占了熬头,它在唐代是处于统治地位,同时也已经上升为法律意志。虽然唐律继承了儒家一些优良的传统,但儒家思想毕竟是属于学术界的东西,却上升为国家意志,这便使儒家思想根深蒂固地埋藏在人们的心中,同时也抑制了其他学术门派的发展。

3 唐律的历史地位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唐律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具体而言,唐律的历史地位体现在:

3.1唐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唐律系统总结和全面继承了夏商以来、尤其是秦汉以来历代王朝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形成了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立法思想,封建制五刑的刑罚制度,十恶制度,八议、官当、请、减、赎等封建特权制度,七出、义绝、嫡长子继承等民事制度,同居相隐、五服制罪、老幼废疾减免刑罚,重视证据、五听、死刑复奏、秋冬行刑等一系列刑法适用原则和诉讼审判制度,使得封建法律不论在体例的科学、内容的丰富还是在技术的完善方面,都大大超越了前代的水平,作为中国数千年灿烂的法律文化的结晶而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3.2 唐律是后世各朝修订法律的楷模和蓝本,后代修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都未超出唐律的范围。如宋初制定的基本法典《宋刑统》,篇目和内容完全沿袭唐律,除在相关条文下增编了一些同类的敕令格式外,几乎就是唐律的翻版;

《大明律》虽体例上作了改变,但基本精神和各项原则制度与唐律仍然一致;《大清律》条文与唐律完全相同的有四百多条,精神一致、内容类似的也不少。由此可见唐律对于后世各王朝的封建立法所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3.3 唐律不仅促进了当时和后代的社会发展及法律的完善,而且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唐律的影响所及不限于中国境内,对亚洲尤其是东亚、南亚许多国家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朝鲜《高丽律》的篇目、内容与唐律相似。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编制的《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当时颁行的《刑法》、《国朝刑律》等也都"遵用唐宋之制"。

4 唐律的影响

由于唐朝高度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成为当时世界上文明先进的国家,与各国的经贸关系和友好往来,非常频繁,许多国家特别是东亚各国,派遣使节和大批留学生来唐,学习中国的先进文化和各种典章制度。同时,由于唐律又是一部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符合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和需要,他们把唐律引进本国,结合本国情况,制定自己的律典。如朝鲜、越南、日本等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唐律为基础来制定本国的法律。据《高丽史》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如日本的大宝律大体上是采用唐律,再考虑己国国情稍加斟酌而成。越南古代刑法,亦“参用隋唐”

由此可见,唐律的影响,不仅及于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而且及于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各国,因此可以说,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世界法制史上唐律也有着重要的地位。而唐律之所以具有如此高的历史地位,在于其“过人之处”。唐律在古代法律中是比较科学、比较合理的。不论是从编纂结构上还是从其具体的实施内容上看,唐律都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唐律的条文较为简要、中肯,与其以前烦琐的法律条文相比,是较为先进的;而且唐律还体现了现代刑法学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或许不能说完全体现,但其意思基本相同。唐律中规定了犯何种罪就应当受到何种惩罚,而且惩罚的幅度也与所犯罪行相适应。由此,让我们再次看出唐朝的立法技术的成熟。唐律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

唐律被认为是世界历史上成就最高的著名法典之一。美国学者韦格摩尔在他的《世界法系大全》中,把中华法系与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和美英法系,同称为“世界五大法系”,而以中国封建社会唐代的法律为代表的,具有和唐律相同特点的法律都称中华法系。中华法系除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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