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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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在现代社会,财产保险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可以帮助人们在意外事件发生时保护自己的财产,减轻损失。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财产保险案例,来探讨财产保险的重要性以及其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小张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他在市区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自己的住所。

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火灾彻底摧毁了他的房子,让他陷入了巨大的困境。

幸运的是,小张在购房时购买了房屋火灾保险,保险公司在火灾发生后及时赔付了他的损失,让他得以重新开始。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财产保险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重要性,它可以帮助人们应对突发情况,保护自己的财产。

其次,让我们看一个汽车保险的案例。

小王是一名经常出差的商务人士,他的汽车是他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工具。

一天,他在高速公路上遭遇了一场严重的车祸,导致他的车辆严重受损。

由于他购买了全险,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迅速理赔,让他得以尽快修复车辆,继续工作。

这个案例再次说明了财产保险在保护个人财产方面的重要性,它可以帮助人们在意外情况下迅速恢复正常生活。

除了个人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一家工厂购买了财产保险,保障了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安全。

突然,一场洪灾袭来,工厂的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受到了严重损失。

由于购买了财产保险,工厂得到了及时的理赔,让他们得以尽快恢复生产,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这个案例再次说明了财产保险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它可以帮助企业应对各种意外风险,保障正常生产经营。

综上所述,财产保险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该认识到财产保险的重要性,及时购买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以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该加强风险管理,提高理赔效率,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障。

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可以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财产保险的重要性,提高风险意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01重视理赔证据的完整收集不久前,上海某企业因车间火灾导致部分设备损毁,企业主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进入理赔流程。

当企业财产因火灾、暴雨等灾害受损时,第一时间报案能让保险公司迅速到场勘查。

理赔前妥善保全相关证据至关重要,否则可能影响理赔效果。

此外,仅对账面资产投保的企业,账外资产在损失时将无法获得赔偿。

企业财产保险遵循按比例赔付原则,若出险财产总值高于保额,差额部分的损失由企业自担。

因此,企业需确保足额投保,并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案,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02理赔证据的保全上海的一家企业曾因车间火灾烧毁部分设备,立即报案后又想到还有原材料和半成品损毁,便再次报案,但因这些物品已被处理,保险公司无法准确定损,导致理赔纠纷。

专业人士提醒,在事故发生时,企业应及时报案,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

除某些特殊单位外,一般企业在保险公司查勘前不可私自处理受损物资,否则可能导致理赔争议。

此外,报损时应如实、全面申报,若事后发现有遗漏损失,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以避免纠纷。

03足额投保的重要性上海某服装厂在扩展生产时购置了一批缝纫机,不久后因火灾损毁部分设备。

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因未列入账面资产为由拒赔。

许多民营企业账面与实际资产有差距,仅按账面投保可能导致账外资产无法获得赔付。

专家建议,企业主应清楚了解企业资产,为账外资产等投保,并在资产增加时调整保额,以免出险时自行承担损失。

04 考虑库存波动、季节性生产和折旧某物流公司为仓库中的库存货物投保1000万元,但暴雨导致约300万元的货物损毁。

保险公司按比例赔付原则,因该公司库存实际价值为1500万元,仅赔付其中的20%,即200万元,其余100万元损失由企业承担。

保险专家建议,库存波动大或受季节性影响的企业应按最大库存量投保,以避免赔付不足。

此外,租赁业务和代加工企业也应对代管物资投保,及时更新资产地址,以避免因地址不符导致拒赔。

财产保险赔付纠纷案例分析

财产保险赔付纠纷案例分析

财产保险赔付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概要:本案涉及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一起财产保险赔付纠纷。

甲方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乙方为保险公司。

在一次车祸中,甲方的车辆受损严重,甲方向乙方提出了赔付请求,但乙方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费为由拒绝了赔付请求。

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故将乙方告上了法庭。

二、案件分析:在本案中,必须明确两个问题:一是甲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费,二是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乙方是否具备赔付的义务。

首先,根据附件中的合同,甲方需按月支付保费。

在调查过程中,法院发现甲方付款凭证和乙方的收款凭证并不匹配。

乙方指出,甲方付款其实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的,并非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

然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费应当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

因此,可以认定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保费。

其次,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相关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赔付。

在本案中,甲方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严重,符合保险事故的定义。

因此,乙方作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应当由保险人支付。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乙方作为保险人,在本案中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裁判结果及理由: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如下: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车辆损失的保险赔付款项,并支付相关的利息,总计金额为XX。

本案中,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费,但并非不能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支付。

然而,乙方未作出相关约定,也未对甲方进行明确告知,因此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赔付。

同时,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付责任。

乙方未能履行该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本案的审判结果充分保护了甲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进行赔付。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是指当财产遭受损失或毁坏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财产保险案例非常多样化,包括房屋财产保险、车辆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

下面将以车辆财产保险为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小张的私家车在停车时被一辆逆行车辆撞坏,车辆出现了严重的刮蹭和凹陷。

小张及时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事故照片。

经过保险公司的调查核实,确认小张是无责任方,于是保险公司为小张提供了车辆财产保险赔偿。

分析:1.首先,小张及时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照片,这是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前提条件。

证据的准确和详尽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理赔速度和结果。

2.其次,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小张是无责任方。

这是保险公司判定赔偿责任的关键因素。

在车辆财产保险中,碰撞事故通常由保险公司根据相关交通规则和证据来判定责任。

3.在确定小张是无责任方后,保险公司提供了车辆财产保险赔偿。

在车辆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对于严重刮蹭和凹陷的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维修费用来进行赔偿,或者在车辆被判定为报废的情况下,支付一定比例的车辆残值。

4.最后,保险公司根据保单的约定和规定,支付了小张车辆财产保险赔偿。

保单中通常会包含保险金额、免赔额、赔偿方式等详细信息。

被保险人在购买车辆财产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遵守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以免影响理赔结果。

总结来说,车辆财产保险案例中的分析显示了财产保险的基本流程和要点。

而实际情况中,不同的案例会有不同的因素和处理方式。

因此,在购买财产保险时,被保险人应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保险产品,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以免发生纠纷或理赔困难。

同时,在发生损失或事故时,及时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与保险公司积极配合,将有助于顺利进行理赔。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

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在现代社会,人们购买保险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生活方式。

而财产保险作为保险中的一种,它主要涵盖了个人或企业所有的财产,例如房屋、机器设备、仓库、商品等等。

在此类财产出现损失时,保险公司可作出一定的赔偿,使企业或个人能够避免因此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投资一些财产保险的案例和分析一下。

案例1:企业仓库保险某公司是一家大型的工业用品生产厂商,由于其产品质量优异,在市场上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

但是由于其生产的产品可以长期存放,因此在其工厂附近租下了一个大型仓库进行存储。

为了对这些存储的货物进行有效的保护,该公司决定购买财产保险。

在2018年初,由于地震和其他不可抗因素的原因,该公司所在的仓库发生了火灾,造成其存储在仓库中的商品财产损失惨重。

但是幸运的是,该公司购买了财产保险,能够得到部分赔偿。

分析:仓库负责存储企业主要的货物和产品,对于企业来说,除了保持仓库的安全外,也要加强仓库的保险意识,随时进行保险订购。

这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性,避免因没有保险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2:房屋保险某市民购买了位于城市中心区的公寓住宅,并为其购买财产保险。

不久后,该市发生了一次大火,许多住宅都被烧毁。

但是,由于该市民购买了财产保险,他的住宅房屋获得了保险公司的赔付。

分析:对于房屋来说,火灾是一种难以避免的自然灾害,而家庭财产保险是从灾害中保护家庭财产的必要措施。

如果家庭没有购买任何保险,那么一旦发生类似火灾的灾害,将会直接导致家庭的经济财产损失。

案例3:店铺或商业场所保险某个城市的商家,因为店铺和物品的损失而连续下跌。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大多数商家已经购买了财产保险。

在一次闪电风暴中,这个城市的许多商铺损失惨重,但是这些商家不用太过担心损失,因为都有安心的商业财产保险。

分析:商业场所是商家的基地,这些地方充满了机器和其他贵重物品,商家必须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当的财产保险,并随时进行保险订购。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一、案例介绍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赔偿纠纷。

2023年5月4日11时50分,张某某驾驶所有人为李某某的比亚迪牌小轿车,沿周至县哑翠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周至县翠峰镇XX店门口,右转弯停车时因操作失误致使车辆冲进XX店内,造成XX店内财产及房屋受损,该店因此暂停营业。

中国XX保险公司是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人,事故发生时,保险处于生效期间。

二)事故处理与赔偿协议事发后,中国XX保险公司及时与周至县XX店就店内直接损失达成赔付协议。

保险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XX店经营者丈夫刘某的银行账户分别转入2000元、11000元,赔偿了XX店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

然而,中国XX保险公司与XX店对该店的间接损失赔付不能达成一致。

因此,2023年5月31日,周至县XX店、刘某起诉张某某、中国XX保险公司赔偿其2023年5月4日至5月18日的停业损失17000元。

三)、争议焦点1. 肇事车辆所有人李某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2. 中国XX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周至县XX店的停业损失?3. 一审法院酌定周至县XX店停业损失为4000元是否过高?4. 刘某能否作为本案共同原告?二、案例分析一)肇事车辆所有人李某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某具有驾驶资格,不存在酒驾或是患有不能驾驶车辆的疾病等情形,肇事车辆也不存在缺陷问题。

因此,所有人李某某将车辆交给张某某驾驶无过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国XX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周至县XX店的停业损失1. 保险公司已尽到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中国XX保险公司已在投保人李某某购买商业保险时尽到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家位于某工业区的中小型制造企业——蓝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

该公司主要从事金属加工与机械制造,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与库存管理系统。

2022年5月,蓝天公司为了保障企业资产安全,向某知名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全面的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保险金额设定为1000万元人民币,覆盖了生产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及成品库存等主要财产。

事件经过2022年10月15日深夜,蓝天公司所在区域遭遇突如其来的强降雨伴随雷暴天气。

由于该地区排水系统老旧,加之连续多日的强降雨,导致公司周边河流水位迅速上涨,最终河水泛滥,部分水流通过未完全封闭的工厂后门涌入厂区。

凌晨3点左右,洪水漫过了工厂地面,直接冲击到存放精密机械和原材料的仓库区域,造成大量设备损坏、原材料浸泡变质以及部分成品被毁。

事故发生后,蓝天公司立即启动紧急响应机制,组织员工进行初步自救,并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迅速派遣专业理赔团队到达现场进行勘查,同时启动了理赔流程。

损失评估经过保险公司与蓝天公司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详细评估,确认以下损失:1.直接财产损失:包括10台精密数控机床受损(预估修复费用每台约30万元,部分设备可能需报废重购),原材料损失约200吨(市场价值总计约400万元,全部报废),成品库存损失约500件(市场价值约150万元,部分可修复但成本高昂)。

2.间接损失:停产导致的订单延误,预计影响未来三个月内的销售收入约300万元;清理费用及临时搬迁费用共计约50万元。

保险条款分析根据蓝天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关键条款包括:•自然灾害覆盖:明确涵盖洪水、暴雨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

•免赔额与赔偿比例: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取两者中较高者;超出免赔额部分按合同约定比例赔偿,本案中为90%。

财产保险的理赔案例分析

财产保险的理赔案例分析

财产保险的理赔案例分析引言:财产保险是指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财产利益而进行的一种保险形式。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财产保险的理赔案例,探讨理赔流程及相关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案例一:车辆保险的理赔申请小明购买了一辆全险的汽车保险,意外情况发生后,他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首先,小明需要准备以下文件资料:车险保单、驾驶证、行驶证、相关的事故证明文件以及其他要求的证明材料。

这些材料的准备对于后续的理赔流程非常重要。

然后,小明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在线官方网站或者手机APP等方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小明需要详细描述事故的经过,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会派遣专业的理赔员进行理赔调查。

理赔员可能会要求小明提供更多的证明文件或者现场勘查,以便核实事故的真实性。

一旦理赔员审核完毕,保险公司将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小明进行赔付。

赔偿金额将根据车辆的市场价值、修复费用等因素进行评估。

小结:对于车辆保险的理赔申请,准备充分的文件资料和提供准确的事故经过描述是至关重要的。

同时,保险公司派遣的理赔员将会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

被保险人需要密切配合并及时提供额外需要的证明文件。

案例二:财产损失的火灾保险理赔小红的商店发生了火灾事故,她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火灾保险的理赔申请。

首先,小红需要准备相关的财产归属证明、购买火灾保险的合同文件、事故发生证明以及其他要求的证明材料。

这些材料将作为理赔申请的基础。

接下来,小红可以通过书面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向保险公司递交理赔申请。

在申请过程中,小红还需要提供详细的火灾事故经过,并附上现场照片或视频等证据。

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将会派遣专业的理赔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

理赔员可能会与小红进行面谈,并要求提供更多的相关证据。

在核实事故真实性后,保险公司将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小红进行赔偿。

财产保险法律案例(3篇)

财产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居民小区业主李某,于2018年5月在其家中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李某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2019年6月,李某家突发火灾,导致房屋及室内物品严重损毁。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火灾事故证明、损失清单等相关证据。

保险公司经核实后,认为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认为李某在火灾发生前,家中存放了大量易燃物品,存在火灾隐患,因此拒绝赔偿李某的全部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火灾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李某是否存在火灾隐患,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

三、案件分析1. 火灾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火灾、爆炸、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为保险责任范围,因此,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家中存放大量易燃物品,存在火灾隐患,因此拒绝赔偿。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要求投保人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增加保险费义务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李某家中存放大量易燃物品,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李某是否存在火灾隐患,是否应承担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保险责任。

财产保险赔付纠纷案例分析

财产保险赔付纠纷案例分析

财产保险赔付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在财产保险领域,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赔偿问题是常见的纠纷。

本文将分析一起财产保险赔付纠纷案例,并深入研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判决结果。

案例详情:被保险人小明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汽车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在保险期内,小明的汽车在停车场发生了车辆被盗案件,造成汽车损失。

小明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的警察证明和汽车登记证明等证据。

然而,经过长时间的等待,保险公司拒绝了小明的索赔请求,理由是小明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汽车被盗。

问题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主要有两个关键问题需要分析。

首先,小明是否满足了提供证据的要求;其次,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拒绝赔付的正当理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在出险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损失程度、原因和责任等有关的情况和证明文件。

同时,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依法应当查明的事实,及时作出是否履行赔偿义务的决定。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供了警察证明和汽车登记证明等证据,证明了车辆被盗的事实。

作为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他们有义务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及时决定是否履行赔偿义务。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是小明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汽车被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赔款责任,保险人主张不负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不负责任的事实。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仅仅因为小明未提供充分证据而拒绝赔付。

判决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小明损失。

法院认为小明提供的警察证明和汽车登记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车辆被盗的事实,且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负责任。

因此,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在财产保险赔付纠纷中,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

第九章(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第九章(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第十一章案例分析案例一:某造纸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固定资产按原值投保,保险金额为60万元,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为30万元,账外财产估价投保,保险金额为4万元。

投保不久后便发生火灾,机器设备损失15万元,成品半成品损失10万元,账外财产损失2万元。

损失发生后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为80万元,流动资产出险时帐面余额为50万元,帐外财产出险时价值为3万元。

请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应如何赔付。

解:保险公司应赔付的金额为:6030⨯+⨯+=(万元)1510219.258050案例2:电梯线路起火受损拒赔案[案情简介]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保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A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电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保公司根据查勘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火灾责任才成立。

从本案事故看,本起事故的确是突然发生的、也是正常情况下不可预料的燃烧,符合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这一条件。

事故发生时有很大的浓烟,有烧焦的线路,可确定有热有光,同时有可能有火焰的现象,火灾责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也满足。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辆客货两用汽车,于保险期内的某年9月在行驶途中与另一货车相撞发生保险事故,支出修理费1万元。

保险公司查明,保险合同所载的被保险人为李某,而索赔人却是李某所在的某企业。

经了解,该车系某企业所购买,但因当时主管部门未给购车指标,该企业便以驾驶员李某个人名义申请汽车牌照并参加了保险。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并非该车所有人,投保时又未申报该车产权情况,李某并不因该车受损而遭受经济损失,故对该车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提出拒赔。

该企业不服,于同年10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理由是投保人以个人名义投保虽属错误,但保险标的并无任何差异,且已交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承保时亦未提出任何异议,故保险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在答辩时提出,某企业并非该车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不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无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另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是该车所有人,对该车无保险利益,其投保行为违反了我国《保险法》及保险条款有关规定,故保险合同应属无效。

请运用财产保险基本原理分析本案。

案例二运输专业户杨某将一辆货车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额为15万元。

某年11月,该车在一次运输中坠入50米下的江中。

保险人查勘现场时了解到江水深达8米,当地群众均说无法打捞,便同意被保险人的要求,按推定全损结案,并由杨某出具了授权书,办理了公证手续。

但赔付之后不久,被保险人私自请吴某将车捞起,并密谋由吴某修好后恢复行驶,杨某则获得了3300元的售车款。

三个月后,保险人间接获悉了这一情况,经调查后依法向当地法院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该车所有权应归属于保险人,杨某非法收取的3300元应退还给吴某,而吴某占有该车是非法行为,他只能收取保险人付给的合理打捞费及所垫付的修理费。

吴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仍维持一审判决。

请运用财产保险基本原理分析本案。

案例三2011年10月15日,车主郭某将其7座面包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中载明,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投保时郭某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保险期间为2011年10月16日零时至2012年10月15日24时。

第九章 有形财产保险

第九章  有形财产保险

有形财产保险的种类
一、保险标的 可保财产 特约承保财产 不保财产 二、保险金额
企业财产保险
三、保险责任 1、基本险和综合险 2、除外责任 四、保险费率 基本责任费率 特约费率 短期费率
案例1: 案例1: 某保险公司承保某企业财产保险, 某保险公司承保某企业财产保险,其保险金 5000万元 万元, 额为 5000万元,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的某日发生 了火灾,损失额为4000万元, 4000万元 了火灾,损失额为4000万元,出险时财产实际价 值为6000万元。试计算其赔偿金额, 6000万元 值为6000万元。试计算其赔偿金额,并指出该保 险是超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为什么? 险是超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为什么? 案例2: 案例2: 某企业一批财产在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 900万元 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400万元, 万元, 400万元 900万元,后因发生保险事故,损失400万元,被 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0万元。 50万元 保险人支出施救费用50万元。这批财产在发生保 险事故时的市价为1000万元, 1000万元 险事故时的市价为1000万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 付?
解: 甲车自负车损=甲车车损10万元×70%=7万元 甲车应赔乙车=(乙车车损22万元+乙车车上货 损14万元+ 乙车人员医疗费用4万元)×70% =28万元 保险人负责甲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甲 车自负车损7万元+甲车应赔乙车28万元) = 35万元 乙车自负车损=乙车车损22万元×30%=6.6万元 乙车主应赔甲车=(甲车车损10万元+甲车上货 损12万元+甲车人员医疗费用8万元)×30%=9万元 保险人负责乙车车损和第三者责任赔款=乙车 自负车损6.6万元+乙车应赔甲车9万元 =15.6万元

第九章(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讲课教案

第九章(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讲课教案

第十一章案例分析案例一:某造纸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固定资产按原值投保,保险金额为60万元,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为30万元,账外财产估价投保,保险金额为4万元。

投保不久后便发生火灾,机器设备损失15万元,成品半成品损失10万元,账外财产损失2万元。

损失发生后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为80万元,流动资产出险时帐面余额为50万元,帐外财产出险时价值为3万元。

请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应如何赔付。

解:保险公司应赔付的金额为:6030⨯+⨯+=(万元)1510219.258050案例2:电梯线路起火受损拒赔案[案情简介]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保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A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电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保公司根据查勘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火灾责任才成立。

从本案事故看,本起事故的确是突然发生的、也是正常情况下不可预料的燃烧,符合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这一条件。

事故发生时有很大的浓烟,有烧焦的线路,可确定有热有光,同时有可能有火焰的现象,火灾责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也满足。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

保险行业工作中的财产保险理赔案例分析在保险行业中,财产保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险类型。

它涵盖了个人和组织的财产损失保障,并提供理赔服务。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财产保险理赔的具体过程和相关问题。

案例一:火灾引发的房屋损失王先生是某城市的房产投资者,他购买了一栋商业物业并投保了财产保险。

然而,不幸的是,该商业物业发生了一场大火,导致严重的损失。

王先生通过向保险公司提出财产保险理赔请求,希望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会派出相关人员进行勘查和评估。

他们将核实房屋的价值、火灾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保险条款的限制。

一旦确认火灾是无意、无过失造成的,并且符合保险合同的要求,保险公司将向王先生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案例二:车辆盗窃导致的损失李女士是一名车主,她购买了一辆新车并投保了车辆保险。

然而,不幸的是,她的车辆被盗,导致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财产保险理赔请求,希望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来弥补她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会要求李女士提供相关的报案和警方调查记录,以证明车辆确实被盗。

此外,保险公司还将进行额外的调查,以评估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一旦确认车辆盗窃为真实事件,并且符合保险合同的要求,保险公司将向李女士支付适当的赔偿。

案例三:自然灾害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张农民是一名农业经营者,他投保了农作物保险来保护他的农田。

然而,一场洪水袭击了他的农田,导致了大量庄稼的损失。

张农民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财产保险理赔请求,希望能够得到适当的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会派遣专业人员对农田进行评估,并确定洪水对作物造成的具体损失。

同时,他们还将考虑投保金额和附加保险条款的限制。

一旦确认洪水导致了显著的农作物损害,并且符合保险合同的要求,保险公司将向张农民支付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财产保险理赔的具体过程包括申请、勘查、评估和支付。

在每个案例中,保险公司都会严格审查保险合同的条款,以决定是否满足赔偿条件。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家和万事兴,财产保平安。

”这句古话真是有道理。

让我给大家讲个故事,你们肯定想知道怎么一回事儿。

记得那天小明家里来了一大群亲戚,妈妈张罗着大扫除,不小心打碎了奶奶收藏的一件老花瓶。

小明的心里啊,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样焦急,他知道这个花瓶的价值不菲。

虽然妈妈平时是个细心的人,但谁又能保证不会出现意外呢?这时候,小明突然想到了他家的财产损失保险。

他赶紧翻出保险合同,看看自己能不能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些帮助。

你们知道吗?经过一番沟通,保险公司的人很快来到小明家进行了评估,还真的给他提供了一笔不小的赔偿金呢!大家想想看,如果小明家没有这份财产损失保险,那他家的损失可就大了。

这就像我们平时出门在外,总想带上一把雨伞一样,有了这把“保险伞”,我们就能在遇到“意外雨”时,多一些保障和安慰。

再比如我们的日常生活里离不开的手机,那不就是我们的随身财物嘛。

假如有一天不小心掉水里了,那种心碎的感觉恐怕是常人难以体会的。

但如果有了财产损失保险呢?即便我们真的遭遇了不幸,保险公司也会像一位贴心的朋友一样伸出援手。

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为家里的每一件贵重物品都买上保险呢?答案是肯定的。

但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像小明家这样的家庭情况,一个全面覆盖的财产损失保险就非常重要了。

有了这份保障,小明的家人就能在遇到问题时少一些焦虑和担忧。

说到底啊,买财产损失保险不是为了去追求完美无缺的生活,而是为了给生活增添一份安全感。

想象一下如果生活有了这份“安全感”作为保障,是不是我们就可以更轻松地面对那些可能出现的意外了呢?总之呢,我们要时刻关注自己家庭财产的安全问题,像小明那样做好预防措施,在需要的时候找到一个靠谱的保险作为我们的“坚强后盾”。

毕竟在这个变化莫测的世界里,多一份保障就多一份安心嘛!那么对于小明的情况大家还有什么看法呢?有没有类似的经历想要分享呢?让我们一起聊聊吧!记住哦,“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而我们今天的财产安全规划就能避免将来的遗憾!你觉得对吗?快告诉我吧!。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1.1 工厂火灾保险理赔争议【案情简介】某化工厂向B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保险范围涵盖厂房及其附属设施。

在保险期间,化工厂突发火灾,起火点位于仓库,造成建筑及部分设备受损,索赔金额约250万元。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迅速派遣理赔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查勘。

事故现场的仓库已被部分烧毁,主要是储存化学原料的区域。

初步调查显示,火灾由化学品自燃引发。

在进一步调查中,保险公司发现该厂在仓库管理上存在疏忽,未按规定将化学品分开储存,且仓库消防设施老旧,存在无法及时启动的问题。

【案情分析与结论】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火灾的发生是否由于被保险人管理不善而导致。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履行相关的安全义务,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查证,被保险人未按照安全规章储存化学品,且消防设施老旧,最终确认火灾的发生与管理不善有关。

因此,保险公司决定部分拒赔,仅对因火灾不可控部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启迪】本案提醒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投保后仍需按要求进行日常管理。

理赔过程中,管理疏忽和重大过失将会对索赔结果产生直接影响,保险人有责任确保保险标的物的安全管理符合规范。

案例1.2 仓库暴雨损毁索赔案【案情简介】某物流企业为其仓库向C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涵盖建筑物、设备及存货。

保险期间内,连续暴雨导致仓库屋顶漏水,大量存货因浸泡而损坏。

仓库的屋顶有数个漏水点,部分区域积水严重,企业因此向保险公司提出损失赔偿,索赔金额为150万元。

保险公司接报案后进行现场查勘,确认了漏水及损毁的情况。

【案情分析与结论】仓库的漏水情况并非完全由于暴雨造成。

在现场查勘中,保险公司发现仓库的屋顶存在长期维护不当的情况,数个漏水点有旧痕迹,显示其在暴雨前已存在问题。

暴雨只是加剧了漏水和积水的情况,主要原因仍是屋顶维护不善。

保险法明确规定,财产损失必须是外来风险直接引发的结果。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

财产损失保险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企业于2023年1月1日为其价值500万元的仓库投保了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金额为300万元,免赔额为5万元。

2023年6月15日,该仓库因雷击引发火灾,导致仓库内货物损失严重,经评估损失金额为150万元。

问题一: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是多少?分析:根据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300万元,免赔额为5万元。

因此,保险公司赔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 - 免赔额。

由于损失金额150万元未超过保险金额300万元,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为150万元 - 5万元 = 145万元。

答案:保险公司应赔偿145万元。

问题二:若该企业在火灾发生前增加了仓库的保险金额至40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是多少?分析:增加保险金额后,保险金额为400万元。

由于损失金额150万元未超过新的保险金额400万元,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仍为150万元 - 5万元 = 145万元。

保险金额的增加并未影响此次赔偿金额,因为损失金额未超过原保险金额300万元。

答案:保险公司应赔偿145万元。

问题三:若火灾发生后,企业发现部分货物并未完全损毁,实际损失金额为12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是多少?分析:根据新的损失金额120万元,保险公司赔偿金额计算公式仍为:赔偿金额 = 损失金额 - 免赔额。

因此,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为120万元 - 5万元 = 115万元。

答案:保险公司应赔偿115万元。

结束语: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财产损失保险中保险金额、免赔额以及实际损失金额对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影响。

企业在投保时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以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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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案例分析案例一:某造纸厂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固定资产按原值投保,保险金额为60万元,流动资产按最近账面余额确定,保险金额为30万元,账外财产估价投保,保险金额为4万元。

投保不久后便发生火灾,机器设备损失15万元,成品半成品损失10万元,账外财产损失2万元。

损失发生后确定固定资产价值为80万元,流动资产出险时帐面余额为50万元,帐外财产出险时价值为3万元。

请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应如何赔付。

解:保险公司应赔付的金额为:6030⨯+⨯+=(万元)1510219.258050案例2:电梯线路起火受损拒赔案[案情简介]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保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

接报案后A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电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

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保公司根据查勘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应予拒赔。

[案情分析]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火灾责任才成立。

从本案事故看,本起事故的确是突然发生的、也是正常情况下不可预料的燃烧,符合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这一条件。

事故发生时有很大的浓烟,有烧焦的线路,可确定有热有光,同时有可能有火焰的现象,火灾责任成立的第二个条件也满足。

本起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

同时,为严谨起见,承保公司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推证。

经查实,该单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电梯平常运转正常,有专门的维修商作日常维护,但是在调查最后一次维修记录时发现恰好是出险当日。

根据这一信息,调查人员对维修情况做了深入了解,最终查明事故是由于维修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设备短路,致使设备因电气原因损坏,但被保险人并未投保机器损坏险。

在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基础上,保险公司最终拒赔了本起事故。

[案件评析]目前保险市场正在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工作对保险人品牌形象的树立很重要。

理赔人员要精通条款,要热情、耐心,要花力气对索赔事项的时间、地点、人物、前因、后果、现场迹象等因素或环节进行详尽的调查。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既要大胆设想,更要严密推证。

保险理赔工作的开展要以诚信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技术与逻辑分析为手段。

只有这样,保险公司才能逐步取得客户的信任,并有力地促进广大客户群体经济利益、社会利益方面的稳定和发展。

案例3:保险标的的价值认定案情:2006年4月1日,某企业A投保了企业财产综合险,投保项目为固定资产、存货,其中存货按帐面余额投保20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

2006年6月5日20时,该企业发生火灾,保险公司接A企业报案后即赴现场查勘。

发现火灾将A企业布料存库中“销售区”部分布料烧毁;此前一天即6月4日A企业与某个体户B签订了布料购销合同,A历来将布料仓库分为“销售区”和“非销售区”,将历年库存下来的零头布料放在“销售区”准备销售。

根据这份购销合同,“销售区”布料数量5吨,售价30万元。

6月5日上午,B将20万元预付款汇入A的银行账户,并着手装运布料。

在布料装运过程中,被保险人认为出手的布料数量与事先估计有差异,要求暂时中断合同履行,也未开据发票。

案发后,被保险人A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焦点是布料的损失核定。

保险公司认为,应以购销合同为基础来确定布料的实际价值,按布料实际可出售的金额来核定损失。

虽然合同未履行,但合同未履行的原因是被保险人认为数量有差异,而不是价格有变化。

合同反映的总售价,应该是这批布料的实际价值。

因此,按布料实际可出售的金额30万元来核定损失是合情合理的。

被保险人A认为,投保的项目是“存货”,保额是按账面余额确定的,这批布料的损失应该按账面价值45万元来赔偿。

而且火灾发生时,购销合同已中止,购销合同的价格不能完全反映这批布料的价值。

为此双方分歧很大。

案情分析:保险公司提出的按布料实际可出售的价格来核定损失是有依据的。

根据保险补偿原则,有损失才能赔偿,补偿额应小于等于损失额,如果赔偿额超过损失额就不能称之为补偿。

本案中,被保险人A根据购销合同出售布料获得的收入是30万元,保险人据此核定损失和予以赔偿,使被保险人A的损失得到补偿,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应该说是合情合理的。

另外“销售区”布料本身是多年积累的零布料,与用于正常服装加工的布料有本质区别。

同时,购销合同是在火灾前一天签订的,其售价接近市场价值。

如果按账面余额补偿,超过市场价值部分就成了被保险人因火灾而得到的额外利益,这与保险的补偿原则相悖。

保险单对这部分布料是按账面余额承保的,但实际上这部分布料的保险金额已超过实际价值。

根据保险法,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部分应属无效,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按实际可出售的金额来核定损失的观点,是有依据的。

案例4:精神病人纵火烧房案案情介绍:2003年5月,蒋某投保了家庭财产险。

蒋某之女蒋虹患精神分裂症外治不愈,一直病休在家。

某日,蒋某外出,家中仅留蒋虹一人在家。

蒋虹精神病发作不能自控纵火烧房,致蒋某新建瓦房及屋内财产全部烧毁,经济损失7000余元。

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情分析:这是一起被保险人未尽监护职责,致使患精神病的家庭成员纵火焚房引起的保险责任案例。

保险公司就是否赔偿有三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该赔付。

《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父母是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保险期内蒋某外出,只留蒋虹一人在家,无人看护,蒋某应对其女蒋虹的行为有足够的预见,因此这是故意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部分赔付。

因为蒋某将其女儿一人留在家中,并不能预见其会纵火烧房,从而不是故意行为,只能说是过失行为。

因此保险公司可以赔付,但根据被保险人应履行保护财产安全义务的精神,保险公司只赔付一部分损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全赔。

火灾保险属于保险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为除外责任,但本案中引火者虽然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但其属于无行为能力。

无论怎样认定,都不能确认蒋虹的行为是故意的。

因此本案不属除外责任。

对被保险人蒋某来说,将其女蒋虹独在留在家中、而他未采取任何措施,极易发生意外,这一点蒋某应当而且能够预见到,应当预见而且能够预见蒋虹存在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却未预见到,显有过失。

我国《保险法》将故意和放任列为保险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疏忽大意的过失不影响保险赔偿,过失致保险标的损害不为保险人免责事由。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结论:保险公司应该全赔。

案例5:无人看守财产被盗案案情:某成衣厂于200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2000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保险金额为35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保险费。

2000年2月7日晚,因是春节期间,值班人员钟某擅自离开工厂,到朋友家去吃晚饭,直到第二天下午3时才回到成衣厂,发现防盗门被人撬开,厂内的财产被盗。

经现场查勘,该厂的财产损失约16万元。

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成衣厂于2000年5月11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

同年6月20日,保险公司出示《拒赔通知书》,称依据该保险公司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以下简称《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而成衣厂认为应该赔偿,遂引起纠纷。

最后成衣厂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财产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成衣厂在保险公司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

成衣厂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财产被盗,但是被盗是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导致的,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这一事实已由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证实,该行为属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

因此,法院驳回成衣厂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成衣厂不服,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

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此笔者持肯定的观点。

首先,本案中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向被保险人交付了加盖骑缝章的企业财产保险主险和附加险的条款。

尽管保险公司印制的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不在一起,但在承保时,是将这两种条款加盖骑缝章,然后才交给投保人的。

投保人是接收了附加险条款并了解其内容的。

其次,《特约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就是要约,保险人出示的保险单就是承诺。

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合并在一起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内容,投保单和保险单构成一个完整的保险合同。

因此说,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单上约定的内容是投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从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名来看,本案中的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

因为保险公司在印制投保单时,特意设置“投保人(签章)”栏,该栏中约定:投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除外责任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

一旦投保人在该栏中签名或者盖章,就证明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

本案中,保险人采用签名确认并声明的方式,证明其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而被保险人拿不出相反的证据来反证,所以,法院认定保险人已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启示:一、投保人在签名前,应认真填写投保单,看清投保单中的有关事项及保险条款的内容,然后才可以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

若有不懂的问题,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予以解释。

因为,一旦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将被视为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也意味着投保人已经知道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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