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煤矿事故分类
全国、省、市煤矿等典型事故案例汇编

全国、省、市煤矿等典型事故案例汇编内部资料2021年全国省市煤矿等典型事故案例汇编一、2021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和2021年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二、2021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和2021年工作思路三、山东煤矿2021年安全生产情况简要分析四、2021年典型事故案例剖析或通报(一)鲁西辖区煤矿2021年2起冲击地压多人受伤事故案例 1-星村煤矿7.26冲击地压事故剖析2-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2021“7.29”冲击地压事故调查报告(二)山东煤矿2021年发生6起8人死亡事故案例1-临矿集团株柏煤矿2021“1〃30”顶板事故剖析材料(2人死亡) 2-淄博光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21“3.16”运输事故案例剖析(1人死亡) 3-山东富安煤炭有限公司2021“4.9”运输事故剖析汇报(1人死亡) 4-新矿集团华丰煤矿“5.4”顶板事故剖析(1人死亡)5-山东能源枣矿集团柴里煤矿“8.15 ”顶板事故剖析(1人死亡)6-关于枣庄滕州郭庄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锦丘煤矿“12.17”顶板事故的通报(2人死亡) (三)2021年全国4起重大煤矿事故通报(另其他煤矿较大事故6起)1-关于山西省同煤集团姜家湾煤矿“4〃19”水害事故的通报(21人死亡) 2-关于江西省上饶县枫岭头镇永吉煤矿“10〃9”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10人死亡)3-关于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杏花煤矿“1120”重大火灾事故及近期四起煤矿较大事故的通报(杏花煤矿 22人、其他四矿19人死亡)4-黑龙江鹤岗市,向阳区煤矿发生“12.16”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
5-关于韩城矿业公司桑树坪煤矿“7.6”煤与瓦斯突出等事故的通报(“7.6”煤与瓦斯突出事故4人死亡,另白水县鸿森煤矿2501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在卧底维护启动设备时电缆着火,5人受伤)附表1、2021年全国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简要情况(4起)- 1 -序号 1日期事故发生地/单位山西大同市南郊区,大同煤矿集团地煤公司姜家湾煤矿死亡人数 21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类型煤矿透水煤矿4月19日发生透水事故,造成21人死亡。
煤矿事故分类

• 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 主要排水管道破裂。
• 矿井水灾使采区停产。
• 提升绞车制动闸断拉杆、卷筒裂纹、底座开焊。
• 采煤机滚筒破裂、滚筒轴压弯。
• 采(掘)工作面和巷道冒顶长度分别超过5 m (3 m)和5 md的。
• 其他事故认为严重的。
•
(3)三级非伤亡事故
•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 ⑧采(掘)工作面和巷道冒顶长度分别超过3 m (3 m)和5 md以 下。
• ⑨其他事故认为较严重的
• (4)四级非伤亡事故
• 凡不属于以上一、二、三 及非伤亡事故的停工和损失,称为四级 非伤亡事故。也称作劳动过程中的生产事故或机械故障,或叫一 般事故。
第二节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
证据。
•
第七十一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
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
•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
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
(2)重大事故。
•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
伤,或者5 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3)较大事故。
•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 地面机电事故:主要有动力设备事故,其他机电事故如矿灯房、 取暖锅炉等,工厂事故,露天坑内机电事故如采掘机械、穿孔机 械、提升机械、运输机械等 机械施故。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和认定标准

车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和认定标准车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和认定标准第一条为确保清晰定性安全生产事故类别、级别,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河南能源〔2014〕658号)和《永煤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永煤控股〔2011〕623号)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事故的定义事故是指违反人们意愿所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和正常生产的事件,本办法所指事故着重是指威胁人身安全和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三条事故总体分类事故分为人身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以下简称“中毒”)、非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三大类。
第四条事故按性质分类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矸引起的事故。
2.瓦斯事故:指瓦斯爆炸(燃烧)、瓦斯窒息(含有害气体中毒)等造成的事故。
3.机电事故:指人身触电、机械故障伤人的事故。
4.运输事故:指运输工具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事故。
5.爆破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伤人,火药、雷管爆炸等造成的事故。
6.水害事故:指透老空水、地质水,洪水灌入井下,井下透地面水,巷道或工作面积水,充填溃水伤人,冒顶后透黄泥、流砂等造成的事故。
7.火灾事故:指发生火灾直接造成人员受到伤害,或产生的有害气体使人中毒等事故。
8.其它事故:指以上七类原因以外造成的事故。
第五条人身事故分类1.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有毒物质、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作业、入院治疗的。
2.微伤事故:伤害程度微小的皮外伤或软组织受损的人身事故。
3.轻微伤事故:伤害程度较轻,不在人体关键部位且没有影响身体机能的人身事故。
4.轻伤事故:比轻微伤严重,但未达到重伤标准的人身事故。
5.重伤事故:指负伤后,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可能造成身体残疾的伤害事故。
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第一篇: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煤矿生产单位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通风A级:1、小煤井与矿井贯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
B级:1、2、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
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3、采区进、回风巷道没有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和高度,一条上山、下山风巷分为两段(或多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的;4、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5、采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C级:1、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拆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2、3、通风系统中出现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各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4、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不能实现“双局扇、又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的;5、6、7、通风系统不合理或工作地点风量不足的;巷道贯通未按规定编制贯通措施的;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8、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定的串联通风。
A级:1、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
B级:1、2、备的;3、4、瓦斯检查点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异常区监控中心站瓦斯检查人员数量不足的;种类通防仪器仪表未按规定配齐的;仪器仪表维修人员未按规定配没有设在调度室并专人值班的;5、具备瓦斯抽放条件而没有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的。
C级:1、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布置独头工作面回采的;低瓦斯矿井独头工作面开采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2、3、4、5、6、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不按规定建立正式密闭的;高瓦斯区域、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防治瓦斯措施或执行不严的;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掘进工作面没有按规定使用便携仪的。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年起施行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1年起施行《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以下简称《标准》)于2020年11月2日应急管理部第3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标准》指出,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明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是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是瓦斯超限作业;三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是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是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是有 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是超层越界开采;八是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是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是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是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是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是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是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是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还对判定上述15个方面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所适用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标准》主要是瞄准管控重大风险、防范重特大事故这一目标,针对近年来煤矿事故中暴露的问题和监察执法中发现的不足,修订完善有关条款;针对容易引起歧义的条款,进一步准确表述;根据近年来新出台的《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3个细则,对有关条款加以完善和调整.《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矿伤亡事故分类

3、重大事故
死亡人数 10人 ≤ 死亡人数 < 30人 包含10人,不包含30人。 重伤人数 50人 ≤ 重伤人数 < 100人 包含50人,不包含100人。 直接经济损失 5000万元 ≤ 直接经济损失 < 1亿元 包含5000万元,不包含1亿元。
1、一般事故
死亡人数
死亡人数 < 3人 不包含3人
重伤人数
重伤人数 < 10人 不包含10人
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 < 1000万元 不包含1000万元
2、较大事故
死亡人数 3人 ≤ 死亡人数 < 10人 ,包含3人,不包含10人
。
重伤人数 10人 ≤ 重伤人数 < 50人 ,包含10人,不包含50人 。
1、按造成9人死亡看属于较大事故 2、按重伤60人看属于重大事故 3、按直接经济损失900万元看属于一般事故
03 练习题
某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9人死亡,重伤60人,直
接经济损失900万元,问该事故属于( C )
A、一般事故
B、较大事故
C、重大事故
D、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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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5、爆破事故:指爆破崩人、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灾事故: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及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 7、水灾事故:地表水、老空水等造成的事故。
02 按伤害程度和死亡人数分类
1、一般事故 2、较大事故 3、重大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
2021全年安全生产事故

2021全年安全生产事故2021年全年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导致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些事故的发生主要与人为因素、管理不善以及不合格的设备设施有关。
以下是对2021年全年安全生产事故的描述。
1月份,广东某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5人死亡、20人受伤。
事故发生是因为工人违规操作,导致化学品泄漏并遭到火源引燃。
2月份,江苏某制药厂发生中毒事件,共有10名工人因接触到有毒药品而中毒,其中2人不幸身亡。
调查发现,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中毒防护培训,并没有配备充足的防护设施。
3月份,山东某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共有8名矿工被困井下,其中4人遇难,另外4人被及时救出。
事故原因为煤矿通风系统不完善,煤与瓦斯突出。
4月份,北京某施工现场发生高空坠落事故,一名工人从10米高处意外坠落,当场身亡。
初步调查显示,事发时该工人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并且现场没有进行必要的安全警示。
5月份,上海某化工厂发生有毒气体泄漏事故,导致周边居民近百人不适,其中数人丧失生命。
调查发现,公司未时常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导致设备老化引发事故。
6月份,广西某建筑工地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12人丧生、多人受伤。
事故原因为施工方违规搭设脚手架,并使用低质量的材料。
7月份,河南某矿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导致20名矿工遇难。
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矿井通风系统存在漏洞,无法及时排除瓦斯。
8月份,浙江某食品加工厂发生火灾,造成3名工人死亡、10多人受伤。
事故发生是因为电器设备老化,引发短路并引燃可燃物。
9月份,福建某化学品仓库发生化学品泄漏和爆炸事故,多名工人和消防人员受伤,附近居民被疏散。
初步调查表明,存放化学品的区域无妥善的通风设施,存放容器质量不合格。
10月份,安徽某工厂发生交通事故,一辆货车与一辆员工班车相撞,致使4名员工死亡、多人受伤。
事故原因为货车驾驶员疏忽驾驶、超速行驶。
11月份,四川某煤矿发生煤尘爆炸事故,7名矿工被炸伤。
调查显示,煤矿未对煤尘进行及时清理和处理,导致爆炸的风险增加。
煤矿事故分类等级划分及上报标准

煤矿事故分类等级划分及上报标准一、煤矿事故分类1. 瓦斯事故瓦斯爆炸那可不得了,就像一个超级大炸弹在煤矿里引爆了一样。
瓦斯这种东西,在煤矿里积聚到一定浓度,遇到个火源,“轰”的一下就炸了。
比如说有的时候,一些设备产生的小火花,就可能引发这种灾难。
还有瓦斯燃烧,虽然没有爆炸那么剧烈,但也是很危险的,就像小火苗在那慢慢烧,可是在煤矿里,也能造成很大的破坏呢。
2. 顶板事故顶板要是塌下来,那就是天塌下来的感觉。
可能是因为顶板的岩石结构不稳定,长时间开采后,支撑不住了,就哗啦啦地往下掉。
就像我们盖房子,屋顶要是不结实,说塌就塌了。
在煤矿里,工人要是在下面干活,那可就被埋在下面了。
3. 透水事故煤矿里突然进水了,这就像在家里突然水管爆了,但是煤矿里的透水可比家里水管爆了严重多了。
可能是挖着挖着挖到地下水层了,或者是附近有什么水源被挖通了,水就像猛兽一样涌进来,把整个巷道都淹没了。
4. 火灾事故火灾在煤矿里也是很恐怖的。
可能是电线短路冒火花,点燃了周围的易燃物,然后火就呼呼地烧起来了。
煤矿里通风有时候不太好,火一旦烧起来,烟就弥漫得特别快,工人在里面都喘不过气来。
5. 运输事故那些运输煤炭的小火车或者是运人的矿车,如果轨道有问题,或者是操作不当,就可能出轨或者相撞。
就像我们坐的火车要是出轨了,那多危险啊,在煤矿里也一样,会对人员和设备造成很大的伤害。
二、煤矿事故等级划分1. 特别重大事故要是死了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又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这就是特别重大事故了。
这就像是一场超级大灾难,整个煤矿都可能被毁掉,好多家庭也因此破碎了。
这么严重的事故,会让所有人都特别揪心。
2. 重大事故死亡10 - 29人,重伤50 - 9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 - 1亿元的,就是重大事故。
这种事故也很严重,会让整个煤矿的运营受到极大的冲击,好多工人可能会失去工作,而且周围的环境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3. 较大事故死亡3 - 9人,重伤10 - 49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 - 5000万元的属于较大事故。
2021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精华版)

2021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精华版)目录一、目的: (3)二、适用: (3)三、事故分类: (3)四、事故报告要求: (3)五、企业事故报告: (3)一般流程: (3)情况紧急: (4)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 (4)一般流程: (4)必要时: (4)七、报告事故应包括的内容: (4)八、伤亡人数补报要求: (5)九、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 (5)十、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应当: (5)十一、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 (5)十二、事故调查原则: (5)十三、事故调查要求: (6)十四、各事故等级对应调查单位级别: (6)十五、事故调查组组成原则: (6)十六、事故调查组组成包括: (7)十七、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求: (7)十八、事故调查组职责: (7)十九、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限: (8)二十、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8)二十一、事故处理原则: (8)二十二、人民政府批复时限: (8)二十三、事故处理: (9)二十四、罚款: (9)二十五、行政处分: (10)一、目的: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二、适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三、事故分类:注: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事故报告要求: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五、企业事故报告:一般流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本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事故现场有关人员1小时内→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一般流程:1、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2、2小时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2小时内【一般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小时内【较大事故】→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安全生产

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类1、如何准确判定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监局官网有相关文件: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文释义(2021)

附件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文释义(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3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释义】本条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明确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15个方面。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的,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的;【释义】1.“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是指煤矿(含井工和露天)全年的原煤产量,超出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幅度到达10%及以上的;“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是指煤矿单月的原煤产量占到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0%及以上的。
矿山事故分类

矿山事故分类
矿山事故的分类有多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特别重大事故:这类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这类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这类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这类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此外,矿山事故还包括多种类型,如坍塌、物体打击、冒顶片帮、高处坠落、放炮事故、突水事件、机械伤害、职业病危害、触电伤害等。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事故分类和定义可能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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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徽煤矿井下事故案例

案例分类汇编目录欧阳光明(2021.03.07)一、一通三防(一)放炮事故1、谢一矿“1.9”采煤面落炮崩人事故(2008年)2、新庄孜矿“1.12”掘进放炮崩人事故(2009年)3、潘三矿“11.1”放炮着火事故(2009年)4、潘北矿开拓一队“10.7”放炮伤人事故(2010年)5、丁集矿“1·19”违章放炮触犯二十条红线案例(2011年)(二)瓦斯事故1、李一矿“6.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01年)2、孔集矿“7.3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01年)3、孔李公司“3.22”一氧化碳中毒事故(2002年)4、潘东公司“9.4”瓦斯窒息事故(2006年)5、李一矿“8.31”瓦斯异常涌出事故(2008年)6、顾桥矿“3.18”钻孔喷孔死亡事故(2010年)7、朱集项目部“4·19”瓦斯超限事故(2011年)(三)着火事故1、潘一矿“2.7”井筒烧焊着火事故(2009年)2、潘一东区项目部“5.15”打钻着火事故(2010年)3、潘一矿“3·3”自然发火事故(2011年)(四)其它事故1、顾桥矿勘探处钻机队“3.8”工伤事故(2010年)二、掘进专业(一)顶板事故1、潘北矿建项目部“8.27”顶板死亡事故(2007年)2、谢桥矿“7.21”顶板死亡事故(2009年)3、潘三矿“5.20”失修巷道冒落死亡事故(2009年)4、丁集矿“3.8”改棚冒顶死亡事故(2009年)5、谢桥矿“3.23”重伤事故(2010年)6、朱集项目部“3·25”空顶作业触犯二十条红线案例(2011年)(二)片帮事故1、张集矿“2.2”片帮死亡事故(2007年)2、谢一矿“4.21”片帮死亡事故(2009年)3、顾桥矿掘进503队“11.13”迎脸片帮伤人事故(2010年)4、顾桥矿开拓203队“1.17”工伤事故(2011年)(三)机械事故1、新庄孜矿“3.19”井下掘进耙矸机断绳放滑死亡事故(2008年)2、李一矿“1·7”坠罐事故(2011年)3、新庄孜矿“1·13”坠罐事故(2011年)4、顾桥矿开拓303队“3.30”耙矸机回头滑轮固定螺栓崩断伤人事故(2011年)(四)其它事故1、顾北矿“9.25”高空坠落死亡事故(2006年)2、潘一矿“2.11”锚索伤人死亡事故(2009年)3、潘二矿“2.8”重伤事故(2010年)4、谢桥矿“2.26”重伤事故(2010年)三、机电专业(一)安装事故1、李嘴孜矿“3.2”井下采区内电弧灼伤事故(2010年)(二)拆除事故1、潘一矿“11.8”井下皮带机拆除挤人死亡事故(2008年)2、新庄孜矿“ 06·14”死亡事故(2011年)(三)机械检修事故1、潘三选煤分厂“9.3”地面链板机检修挤人死亡事故(2007年)2、安装分公司“1.23”井下液压支架卸压伤人死亡事故(2007年)3、张集矿“8.6”井下采区皮带机滚筒挤人死亡事故(2009年)(四)供电事故1、孔李公司孔井“4.6”井下高压触电死亡事故(2006年)2、谢一矿望峰岗井“4.18”地面低压触电死亡事故(2007年)3、潘二矿“8.14”井下采区电气着火熏人死亡事故(2009年)4、丁集矿“4.26”井下掘进照明电缆着火事故(2010年)5、李一矿“3·5”带电作业触犯二十条红线案例(2011年)(五)烧焊事故1、潘二矿“8.22”地面主井三平台烧焊触电死亡事故(2010年)(六)其它事故1、潘三矿“4.16”东风井风机停机事故(2010年)2、选煤分公司“1·31”重伤事故(2011年)三、运输专业(一)平巷运输事故1、顾桥矿“12.29”北翼大巷电机车相撞挤人死亡事故(2006年)2、顾桥矿“2.8”南翼大巷电机车司机违章操作死亡事故(2008年)3、朱集矿“7.1”井底车场处理掉道车辆挤人死亡事故(2009年)4、潘二矿“8.4”大巷矿车掉道挤人死亡事故(2009年)5、张集矿“8.14”井底车场电机车撞人死亡事故(2010年)6、顾北矿“4·17”重伤事故(2011年)7、谢一矿“5.31”死亡事故(2011年)(二)斜巷运输事故1、李嘴孜矿“4.8”井下斜巷放大滑事故(2009年)2、李嘴孜矿“12.10”井下斜巷矿车掉车挤人死亡事故(2009年)3、谢一矿“2.25”-780m中央轨道下山放大滑事故(2010年)4、顾桥矿“4.27”井下采区无极绳绞车梭车伤人死亡事故(2010年)5、潘三矿“8.28”采区运顺车辆放大滑事故(2010年)6、谢一矿“5.19”死亡事故(2011年)四、采煤专业(一)顶板事故1、潘一矿“4.18”替棚垮棚死亡事故(2005年)2、潘二矿“1.5”顶板死亡事故(2007年)3、张集矿“3.19”顶板死亡事故(2009年)4、张集矿“9.13”改棚顶板死亡事故(2009年)5、李嘴孜矿“6.16”支架压垮死亡事故(2010年)6、李嘴孜矿“2·24”死亡事故(2011年)(二)机械事故1、张集矿“10.27”破碎机伤人事故(2002年)2、顾桥矿“11.27”误操作支架死亡事故(2006年)3、谢桥矿“3.8”拖缆装置挤人死亡事故(2007年)4、谢桥矿“5.14”单体伤人死亡事故(2007年)5、潘一矿“11.26”支架挤人死亡事故(2007年)6、安装工程分公司“11.20”违章操作支架死亡事故(2008年)7、潘北矿“10.28”运输机拉人死亡事故(2010年)8、顾北矿“4·9”重伤事故(2011年)谢一矿“1.9”采煤面落炮崩人事故一、事故经过2008年1月9日,谢一矿采煤三队473B6工作面发生一起落炮崩人事故。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福建省煤矿平安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的通知?(国发〔2021〕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平安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21〕1号〕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平安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煤矿平安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平安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科学、合理地划分煤矿平安隐患,现依据煤矿平安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福建煤矿实际,编制本标准。
一、编制依据〔一〕?平安生产法?〔二〕?矿山平安法?〔三〕?煤炭法?〔四〕?职业病防治法?〔五〕?煤矿平安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令〕;〔六〕?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殊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治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号令〕〔八〕?矿山抢救队资质认定治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2号令〕〔九〕?生产经营单位平安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十〕?生产平安事故应急预案治理方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十一〕?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十二〕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治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十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平安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3号令〕〔十四〕?煤矿平安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7号〕;〔十五〕?煤矿重大平安生产隐患认定方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十六〕?福建省煤矿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方法?〔十七〕其他煤矿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各级煤炭行业治理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含新建煤矿〕在自查、执法检查、举报等过程中发觉的各类平安隐患分类统计工作。
三、分级分类原那么和标准〔一〕分级原那么和标准按照平安隐患性质、整改难易程度、监控等原那么划分,分为A、B、C三类,即:1.一般监控〔A级〕:一般平安隐患,平安隐患可马上或当场整改。
煤矿2021年1月份事故案例学习汇编

崔木煤矿“1.11”综掘机伤人事故一、事故经过:1月11日中班,崔木煤矿综掘二区(祁东队伍)在22305机巷施工,当班出勤13人,王凯为带班副队长兼综掘机司机,副队长王凯当班安排皮带工2人,后路卧底1人,支护顶板4人、支护两帮5Ao刘三峰带领邢贺彩、白军军在左帮支护,割完第2茬窑后,王凯于19:00许后退综掘机,此后刘三峰擅自进入综掘机作业范围内整理风水管路,当综掘机退至(截割头前端)距迎头约6米左右时,司机王凯听见喊声后紧急停车,随后查看现场,发现刘三峰双腿被综掘机截割头卷伤,现场立即对伤者包扎转运,同时汇报矿调度,升井后矿紧急将伤者送往彬县医院治疗。
二、原因分析(-)直接原因伤者刘三峰违章进入后退的综掘机截割头运转范围内,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1.现场措施执行不到位,未按规定设置警戒网悬挂警戒牌、未安排专人警戒。
2.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综掘机后退之前,司机未对前方、后路及两帮进行仔细观察,未进行安全确认。
3.岗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区跟班干部现场监管不到位,对违章现象视而不见。
4.现场管理混乱,综掘机运转与人员在帮部施工平行作业。
5.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重生产、轻安全、抢进度。
(三)深层次原因:崔木矿在思想认识上存在自己的跨矿作业队伍在安全管理工程质量优于其他外委队伍,放松了对其安全监管,造成安全管理出现盲点和空白。
三、防范措施及要求1.矿必须转变观念,严格执行安全管理“一井一制",一视同仁,安全管理不留盲点和死角。
2.加强跨矿作业队伍的后勤保障工作,理顺流程、明确责任,最大限度降低因设备、配件等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3.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力度,严格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杜绝违章作业。
4.加强现场管理,落实职能部门及各级管理干部的岗位责任制。
5.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反骄破满,防止因安全周期较长而产生的安全生产管理松“一口气”的思想。
6.各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煤矿事故分类

煤矿事故分类非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然困苦事故和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熟悉,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和避开的事故等。
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缘由造成的事故。
次类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2.按损害程度分类按损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类。
(1)死亡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2)轻伤事故。
指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损害。
(3)重伤事故。
指按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看法》,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损害。
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伤势严峻,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要害部位严峻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严峻骨折、严峻脑震荡等;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手部损害、脚部损害可能致残疾者;内部损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损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依据实际状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讨论,提出看法,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3.按事故损害程度分类按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6类。
(I)轻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
(6)特殊重大事故。
据第34号“关于特殊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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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煤矿事故分类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939
2021版煤矿事故分类
1、按诱发因素分类
按诱发因素的不同,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类型。
非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和避免的事故等。
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次类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2.按伤害程度分类
按伤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类。
(1)死亡事故。
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2)轻伤事故。
指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事故。
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
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
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手部伤害、脚部伤害可能致残疾者;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作个
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3.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按事故对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6类。
(I)轻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
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
据国务院第34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4.按事故性质分类
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可分成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
灾、水害和其他8类事故。
依照煤安字(1995)第50号文“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划分的伤亡事故统计分类标准,将煤炭工业行业生产伤亡事故分为以下8类:
(1)顶板事故。
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牙、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矿滑坡、
坑槽垮塌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事故。
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中毒、窒息。
(3)机电事故。
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
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事故。
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5)放炮事故。
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灾事故。
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7)水害事故。
指地表水、采空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8)其他事故。
以上7类以外的事故。
5.非伤亡事故
在煤矿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通称为非伤亡事故。
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下发的“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把非伤亡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h以上,或使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火灾使井下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m(含10m)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m(含5m)以上;巷道冒顶长10m(含l0m)以上;
二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h以上,但不足8h,或采区停工8h以上,但不足3昼夜;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因水灾使采区停产;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
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
3m);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130min~2h,或使采区停工2~8h;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m以下;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