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树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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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树之果
一、毒树之果的概念
毒树之果是以非法行为作为条件或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得到的其他证据。
它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
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
它的内容包括: 非法行为所间接获得的证据;与违法收集密不可分的证据;以违法收集为线索发现的证据;以违法取得的证据引诱他人所获得的证据;违法取得口供后再次讯问得到的口供;非法行为后多重间接得来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是所谓的毒树之果。
毒树之果原则, 是指如果警察行为违反宪法,那么不仅该行为直接导致的证据(原始证据, 也就是“树”)被排除,而且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的所有证据(派生证据, 也就是“果实”),也必须被排除。
“毒树之果”原则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对遏制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有着进步作用。
二、毒树之果原则的由来
毒树之果原则是在1920 年美国的西尔弗索恩诉美国案中确立的。
在此案中, 联邦特工人员以不合法的手段扣留了一些书籍和记录, 但是被告获得了法院批准归还书籍和记录的命令。
特工人员遵守了法院的命令, 但在归还书籍和记录之前, 将这些要求归还的物品进行了拍照。
在审判中, 控方根据这些照片要求法院对这些文件签发传票。
最高法院认为以非法搜查获得的信息为依据而签发的传票是无效的。
正如控方不能在法庭上使用违宪搜查获取的直接证据一样, 对于以此搜查为基础而获得的间接证据亦不能使用。
排除规则适用于违宪搜查所污染的证据, 并且这种污染延伸至通过以非法搜查得来的信息为基础所获得的其他证据。
西尔弗索恩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所衍生的第二手证据, 这就是人们所称的毒树之果原则。
毒树之果原则首次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延伸适用至二级的或衍生的证据。
在该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只要被提出的证据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足够的联系, 违宪行为所派生的所有证据都将被排除,而且这样取得的证据不仅不能在法庭上使用, 它根本不能使用。
而在二十世纪60年代,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微弱优势正式确立了“毒树之果”规则,即“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违反美国宪法规定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审判中不具有证明力”。
三、毒树之果原则的例外
1、必然发现情况的例外
所谓必然发现情况的例外是指,虽然政府机构的取证行为违法,但按照政府机构处理同类案件使用的方式方法,该证据即使不依靠该违法程序,也必然会被发现或找到。
例如犯罪嫌疑人将凶器藏在家中的一个角落,警方已经对该房屋开始地毯式的搜查,但在这时在警局内的警察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得知了该凶器的具体地点,并找到了凶器。
虽然刑讯逼供属于违法,该违法实施人也将得到追究,但就是没有刑讯逼供,这个凶器在搜查中也必然会被发现,这个证据就不属于毒
果,可以使用。
当然,对于这一原则还有学者有异义,认为这削弱了毒树之果原则的功能,但这也说明了毒树之果原则的适用是很慎重和严格的。
2、违法被消除的例外
违法被消除的例外是指,虽然第一次取证违法,但第二次的合法取证由于其他因素的界入而消除了原来的违法性,则第二次合法取得的证据可以具有证明力。
也有人称这一例外为违法状态的中断。
例如警方非法拘留犯罪嫌疑人甲,并得到口供,然后释放了甲,几天后甲因为受到家属的开导到警察局自首坦白。
这个事件从表面上看是一个连续的状态,但第一次口供属于违法行为,不具有证明力,而甲的自首坦白所做的口供这一证据是合法的,通过自首这一行为消除了这一案件中原来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污染,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独立来源
独立来源是指针对刑事被告人的证据并非源于违法程序,而是有独立的来源。
例如警方没有合法手续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甲并做了犯罪嫌疑人甲的口供。
通过口供警方找到了甲的其他犯罪证据。
适用“毒树之果”原则,这些证据属于毒果,没有证明力。
但不久,在另一案件中,另一犯罪嫌疑人乙举报了甲的犯罪事实以及提供了关于这些证据的线索。
这样,这些证据的重新取得和原来的违法行为无关,证据有了独立来源,可以具有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