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主要知识点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1.法的本质和特征

①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表达

②特征❤:

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标准性

2.法律关系❤

☀主体:

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内容〔权利和义务〕:

①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

②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客体:

物〔自然物eg土地森林;人造物eg机器建造〕

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人身

3.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

①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都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②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志表示,法律行为分为→

表示行为〔eg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eg拾得遗失物〕

③单方法律行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体意志为转移〕:

①自然事件〔绝对事件〕:水灾、地震

②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4.法的形式

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②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③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条例、方法、规定〕

④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⑤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⑥特别行政区的法

⑦行政规章〔标准性文件〕

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⑧国际条约

☀法律效力等级: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5.法的分类

①按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

②按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③按法的内容分:实体法〔实际内容eg: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程序方面eg:刑事诉讼〕

④按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人的效力分:一般法〔普遍适用〕和特别法〔特别群体时间〕

⑤按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6.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①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标准划分为假设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②划分标准: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③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部门;民法、商法部门;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

7.

二.经济仲裁

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

☀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

☀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②不平等主体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特殊情况下,eg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

2.仲裁适用范围

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以下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

③以下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仲裁的基本原则

①双方自愿

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③独立仲裁原则

④一裁终局制度

4.仲裁委员会

①独立性

②组成=1主任+2-4副主任+7-11委员〔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

5.仲裁协议

①书面形式

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

②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③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④有效的仲裁协议

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

⑤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的效力

6.仲裁程序

①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②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③仲裁员的回避

④开庭〔协议不开庭的可根据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⑤不公开〔协议公开可公开,国家机密除外〕

⑥当事人的和解

⑦仲裁庭的调解〔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7.仲裁裁决

①作出

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②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③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有五类:

①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案件eg:合同、房产纠纷

②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福安息发生的争议

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案件

④按照催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⑤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2.审判制度

①合议制度

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以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于审判员一人审理的案件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审: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名以上的单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