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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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全面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依《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要求取得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实施细则操作。
第四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风险控制工作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制度,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应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环节,制定
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业务流程。
第二章业务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在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征信授信、业务流程、技术实现、运营结算、财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业务环节上由公司总部进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业务隔离原则。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实行独立封闭运行。
第八条ﻩ内部制衡原则。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制衡,主要业务环节通过建立不同部门和岗位职责各自分工负责,完善复核、审核机制。销售、交易职能的履行与核算、清算、监控等职能的履行相分离。监督部门不从事业务操作等活动,业务运作与技术支持保持相互独立,从而实现信用交易业务前中后台分离和制衡。
第九条ﻩ风险防范原则。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与操作流程的建立遵循风险防范原则。涉及业务相关风险点应建立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对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十条ﻩ强制留痕原则。涉及融资融券业务各操作环节如征信、授信、交易、逐日盯市、强行平仓、清算、核算、监控等均应实现系统操作留痕和数据的集中统一备份,禁止非法修改。所有融资融券业务文档资料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客户资产安全原则。客户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三方存管为前提,同时通过加强对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的管理,防止出现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制度与流程漏洞、员工道德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的问题,以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客户信用账户相对独立透明,建立客户通过存管银行查询账户资金、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账户证券等另路查询机制,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相应账户查询服务,并按照约定方式为客户提供对账单。
第三章组织架构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授权体系,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审计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稽核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融资融券业务组织机构,确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第十四条经纪业务管理委员会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小组(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决策小组”)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的专业机构,融资融券决策小组独立于各职能部门,直接对公司经营班子负责,成员由公司总裁、
分管副总裁、经纪管理总部、投资研究总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融资融券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融资融券决策小组在经营班子领导下和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具体包括:
(一)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
(二)确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营业部选择标准,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
(三)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审定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客户授信额度申请;
(四)确定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标准;
(五)确定并调整保证金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
(六)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及相关管理制度;
(七)确定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
(八)审议确定融资融券业务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六条融资融券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复核、审批和监督。
第十七条营业部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投资者教育、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环节的操作。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一节总部各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融资融券部的主要职责
融资融券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等有关客户的标准法律文本。
(二)及时了解和分析分支机构及客户融资融券业务需求,制订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计划并负责执行。
(三)负责公司融资融券客户征信、信用评级和授信等日常业务管理,对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进行复核、审批和监督。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提出保证金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管理建议。
(五)负责提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及其管理建议。对影响担保品和标的证券价格波动的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对该品种的影响程度做出及时评估。
(六)负责标的证券与担保品的日常管理,做好逐日盯市与平仓处理工作。
(七)负责融资融券业务总部端客户档案管理及维护。
(八)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并制定投资者教育方案。
(九)接受客户的查询,处理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诉及纠纷等工作。
(十)负责融资头寸及融券券源的日常划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