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中铁XX局XX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务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3. 职责
3.1 公司财务部是本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修改、完善和组织实施本程序,负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3.2 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并接受地方财税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3.3 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源,增收节支,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 工作程序
4.1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4.1.1 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应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财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其经济业务的办理,由有限公司财务部指定财务机构代管,并由代管机构定期向有限公司财务部汇报该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4.1.2 各财务机构应根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要求,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岗位完成情况,促进财务工作相互
交流,达到财务管理水平全面提高的目的。
4.1.3 财务机构负责人在本单位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对财务机构的一切业务负责。财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并从事财务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
4.1.4 财务机构负责人及其他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各单位提出任免意见,经公司财务部门考核、总会计师审定后,按人力资源部的任免程序办理。对贪污、玩忽职守、丧失原则、考核不合格等不称职会计人员,必须予以降级或开除出会计人员队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会计人员。
4.1.5 会计人员进行财务管理、实行会计监督,是法律赋予的职权,任何人不得侵犯财会人员的职权和合法权益。会计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干扰、阻挠、错误处理和打击报复时,单位领导人要予以制止,并带头支持、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4.2 资产
4.2.1 有现金收付业务的单位,一切现金收付业务必须纳入现金账管理,严禁出现账外滞留、以个人名义储蓄、给私人代办现金结算业务等现象。出纳人员应按规定建立现金账目,做到登账及时、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并编制盘点表。
4.2.2 理顺现金付款渠道,出纳人员须取得会计人员编制的付款凭证后支付款项,不得私自付款或以白条抵库存。
4.2.3 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票结算。有特殊原因的,应先征得单位财务主管人员同意。
4.2.4 库存现金严格按开户行核定的限额储存现金。开户行未核定限额的,以保证本单位5日内的日常开支确定储存限额,但最多不得超过10万元。
4.2.5 银行存款的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的《银行结算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收入和支出应按规定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4.2.6 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各单位增设银行账户,必须事先报公司财务部审核、总会计师审批。
4.2.7 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存放,财务主管或会计负责人保管银行印鉴的“财务专用章”,出纳人员负责保管银行预留印鉴的名章。
4.2.8 出纳人员每月与开户银行对账一次,由会计人员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务主管应及时做好核对和检查工作,发现差错及时纠正,并有书面检查记录。
4.2.9 加强对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按规定取得和使用票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固定编号的结算票据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并妥善保管。
4.2.10 更换出纳人员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既要与明细账核对一致,也要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核对(银行对账单未出来时要派人去银行核对),并由原出纳人员在日记账余额处盖章。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要清点张数和核对号码,并与现金、银行存款、汇票、印鉴、各种有价证券及其他有关资料、物品的移交情况等一起编入"移交清单"。
4.2.11外出采购或进行经营活动需要大额支付货币资金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携带大额现金,减少现金使用量。
4.2.12 不准私设“小金库”,保留任何形式的账外公款。
4.2.13 备用金采取一次性预支管理制度。支用的备用金必须在办理完业务后10日内报销清账。前账不清,不得续借。对不按
规定期限报销或不按时还款的,应在工资中扣清,不得转作欠款。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及时清理备用金账户,发现变相占用公款或挤占挪用资金的应及时追回。
4.2.14 各单位要加强应收账款的清收力度,清收工作要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得力、奖罚严明、确有实效,杜绝出现呆账、坏账。当年在建工程应收账款回收率应达到90%以上,历年遗留的应收账款回收率应达到40%以上,竣工已交付项目的工程款拨付应达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并实行项目经理终身负责催收制度。
4.2.15 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数额的上升,做到核算明晰、及时、催收责任明确。以前年度的其他应收款回收率在本年应达到40%以上。
4.2.16 加强材料采购的管理。每月月末,物资采购部门应根据下月生产经营计划和材料库存情况编制下月材料采购计划,材料采购计划须经项目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送交财务部门(零星采购或计划外采购的材料,由项目主管领导单独审批),财务部门根据材料采购计划预支或支付材料款。
4.2.17 采购材料入库后,物资采购部门应及时将材料点验单、原始发票及事先签订的采购合同、协议等送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作账务处理之前,要认真审核采购材料的单价、数量和质量等内容。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必须履行收、发签认手续,财务、物资部门每月必须与供料方核对账目一次。
4.2.18 低值易耗品在发出和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单价在150元及以上的,财务部门要登记由经办人签字的低值易耗品卡片和低值易耗品台账,详细记录使用情况及处置情况。因个人责任造成丢失、损坏和提前报废,应视情节轻重确定价款后,由个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