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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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比较(成稿)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比较(成稿)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比较在物权法中,与地役权制度最接近的制度便是相邻关系,两者均涉及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在某些方面有所交叉与重叠,但又各具其内涵,极易混淆。

澄清二者之关系,对于其在实际中的处理运用,对于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建立均有现实意义。

一、地役权所谓地役权,系指土地使用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中,不动产使用人的土地称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相应的,享有地役权的人成为地役权人,供役地权利人称为供役地人。

地役权在本质上是相邻土地各方所有人意定的产物,构成一项独立的物权,是以用意为内容的不动产他物权,是土地用益物权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形态之一,其成立必须满足不动产登记要件。

一般而言,地役权有以下特征:其一,地役权是地役权人使用他人(供役地人)土地的权利;其二,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所享有的权利;其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而存在。

它是地役权的固有属性,也是其与其他用益物权的本质区别。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即使需役地或供役地的权利发生转移(如将其使用权移交他人),地役权也不可分。

二、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防止来自邻地侵害的权利。

二是排水和流水的使用。

三是邻地使用权。

相邻关系的实质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限制和延伸,是所有权内容限制的一种,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具体实现。

相邻关系的主体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其客体不是物而是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所获得的权益;相邻关系与自然自理环境有关,更强调毗连性。

三、比较我国《物权法》第七章和第十四章分别就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了规定,《民法通则》对相邻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法硕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法硕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法硕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是土地法律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土地
利用和土地权益方面起着关键作用。

首先,我们来看地役权。

地役
权是指土地权利人对自己的土地行使支配权时,对相邻土地享有的
一种特殊权利。

这种权利是以一块土地为服务对象,对另一块土地
的权利限制或利用。

地役权通常包括通行权、通风权、采光权、排
水权等,它们是为了保障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相邻土地权益的平衡而
设立的。

地役权的设立通常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包括协商达成协议
或者通过法院判决等方式。

相邻关系则是指两块相邻土地之间的关系,包括相邻土地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冲突等。

相邻关系是土地权利人之间的一种
法律关系,它涉及到土地的使用和权益保障等方面。

相邻关系通常
包括邻地通行、邻地排水、邻地采光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在相邻
关系中,各个土地权利人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尊重相邻土地
的权益,同时也享有自己的权利。

因此,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在土地法律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和适用
范围。

地役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关系,是针对具体的土地而设立的,而相邻关系则是指相邻土地之间的一般性法律关系,包括各种权利
和义务。

在实际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地役权和相邻关系都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以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各方权益的平衡。

相邻权与地役权

相邻权与地役权

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首先,在产生原因方面,也就是相邻权与地役权最本质的区别,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依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是约定权利,如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产生,但此种行为属物权设定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

此外,地役权也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

其次,在调节范围方面,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并且能够运用其私法自治的特性来弥补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内容十分有限的不足,从而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向对方提出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

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制度。

再次,在存在条件方面,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邻,但一般认为在相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

例如,需役地人在供役地修建水渠,该行为受制于水源地而无需要求需役地与供役地相邻。

最后,在权利存续期间及有偿与否方面,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地役权的取得有偿与否也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存续期间是法定的,通常是无偿的。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不是一种单独的物权,而是相邻方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是所有权权能的体现。

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的使用、经营等方便、利益,而使用别人的土地的权利。

两种权利都是借用他人所有权来满足自身需求的权利。

下面看一下二者的不同之处,通过对比不同之处可以更清晰地认识两种权利。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哪些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哪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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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相邻通行权与地役权之区别

以案释法--相邻通行权与地役权之区别

以案释法--相邻通行权与地役权之区别【案情】谢某祥经营煤炭生意,经营场所在其家门口场地。

谢某祥进货车辆需经由谢某忠家门口的石子路方可到达。

后因进货车辆无法于谢某忠家门口拐弯,双方发生纠纷,在派出所达成调解协议。

其后,谢某忠家为晾晒粮食将家门口菜地铺设为水泥场,水泥场前预留了4米宽路面。

后因谢某祥进货的50吨货车行至谢某忠家门口时无法拐弯。

双方就通行问题协商无果,故而成讼。

【评析】审理中对于涉案纠纷究竟系属相邻通行纠纷还是地役权纠纷出现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双方之间的纠纷应为地役权纠纷。

一、权源不同相邻权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只要当事人依法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就依法享有相关权利,无须当事人另行约定。

地役权一般系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取得。

本案中,谢某祥与谢某忠系同村同组居民,双方房屋及土地毗邻,基于正常的生活和农业生产需要,谢某忠有义务为谢某祥提供基本的通行条件,无须双方就通行进行约定。

后双方之所以达成相关通行协议,系谢某祥基于经营煤炭生意的特殊需要而对通行条件提出了特殊要求。

涉案协议符合地役权系基于约定产生之特征。

二、权能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解决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需求。

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是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越出法律赋予的当然权益范围之外,通过契约于他人不动产上增加额外负担。

地役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相邻权的不足,以满足需求方的特殊需要。

农民宅基地上之住所主要服务于农民的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现谢某祥利用其房前场地从事商业性经营,已非属正常的农业生产范畴。

从现场勘验的情况来看,谢某忠家门前已经预留出一定宽度的路面,足以保障该组居民基于生活及农业生产的通行。

谢某祥所要求之通行条件系基于其经营煤炭生意而提出之特殊要求,已超出相邻通行之范畴,非相邻权纠纷所能涵盖。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考生问: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哪些的区别?
我们司法考试解答: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内容上基本上是相同的,但是两者有本质上的不同,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A.相邻关系为土地所有权内容当然的扩张或限制,是法定的;而地役权则为土地所有人间基于契约而生之所有权扩张与限制,是意定的。

B.因此基于相邻关系而发生的所有权的扩张或者限制仅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发生,即若不进行该种限制或者扩张那么土地所有人就无法正常实行其土地的利用,因此相邻关系进行的调整是法律的底线;而地役权则是于相邻关系之外土地所有人更进一步对自己权利的扩张,因为是基于合意设定所以其范围几乎是没有限制的。

C.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权利,乃是为所有权本身的限制或扩张;而地役权则是因他物权而受一时之限制,是一种独立的权利。

D.因为相邻关系是法定物权,所以相邻关系之成立及对抗第三人,均不需要进行登记;而地役权作为意定物权,则需要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基于相邻关系所生之权利义务与所有权同时存在,不能单独的取得或丧失,即不因相对人的意思而发生变动;地役权则有所不同,地役权的取得需要有设立地役权的合同,地役权可以因期限届满,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等原因而归于消灭。

浅析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浅析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浅析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摘要:相邻关系是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对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地役权是不动产的权利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两者都是在不动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用于平衡相关人利益的制度,本文旨在从权利性质、产生依据等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别,以期有助于相关立法、司法实践。

关键词:相邻关系地役权区别地役权制度起源于罗马,是最早的他物权制度。

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历经兴衰,最终为近现代民法所继承,为调整土地利用关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地役权是指:依据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简言之即不动产权利人为了利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对他人不动产享有的权利。

地役权制度对于合理、充分地利用土地及其他不动产,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根据《物权法》关于地役权的相关规定,地役权的设立,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地役合同,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也即地役权的生效采意思主义,但未经地役权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地役权登记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是地役权的生效要件,只是地役权的对抗要件。

对于地役权权利义务双方而言,供役地权利人有容忍和不作为义务,即依照双方的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所有的土地,不得妨碍其行使权利并在合理范围内为地役权人行使权利提供便利,与此同时,地役权人依此当然享有其基本的权利,即使用权。

但是这种使用权是有着界限和限制的,地役权人行使使用权需依照约定的目的和方法,而不能任意而为,同时他还必须履行最小损害义务,以实现尽可能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相邻关系的法律制度渊源于《德国民法典》,它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区分了地役权和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时,相互之间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和相邻权关系

地役权和相邻权关系

地役权和相邻权是《物权法》概念。

1.概念不同>地役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

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

一方行使使用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2.性质不同>地役权:是独立的物权,性质属于用益物权。

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立的物权。

3.地役权不要求土地相邻。

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土地。

4.地役权的权利行使只限于对土地。

相邻权包括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有着不同的法律特殊的气质,从而存在较大差异。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之差异在于:第一,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的规矩旨在界定所有权的范围,虽对原土地所有权进行了扩张或限制,但仍然是所有权制度的一部分,而并不构成新的、独立的物权;而地役权则是一种什么样的用益物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模范标准典范的物权类型。

第二,两者发生的因果关系不同。

相邻关系是所有权内容的伸展或限制,这种伸展或限制是由法律直接规矩的;地役权则可由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之间基于契约发生,地役权作为财富权,亦可因继承取的,另外在“兼具连续同表见的要件”下,地役权还可依时效而取的。

第3,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在法律制度里面的作用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对土地间利用关系的一种什么样的最小限度的改变调整,它并没有超越所有权的范围,至多是所有权的扩张;而地役权则是在这种最小限度的改变调整之外的一种什么样的更广泛的改变调整,主要依当事世间的意思表示而形成建立,对于相邻关系具有弥补其不够的作用。

第4,相邻关系和地役权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期间上不同。

相邻关系中,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矩,除非权利人使用权利给邻人造成损失消耗,相邻权人使用权利是无偿的;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则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双方可在契约中权利约定。

另外,地役权的存续期间,也可任由当事人约定,并的设定永远的长期永久地役权;而相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法定的。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所谓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农地使用权人、典权人乃至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传统民法称地役权,谓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权,故地役权系在他人土地(供役地)上存有负担,以提高自己土地(需役地)价值之权利。

地役权以为需役地的利用方便或提高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利用供役地为内容。

所谓“以他人土地供便宜之用为内容”,具体包含以下几点含义:(l)地役权的内容是以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关系存在为前提,地役权须为需役地自身利益而设,并非为了带有不同需求的需役地所有权人的利益。

换言之,土地上权利人的变更,不影响已经设定的地役权的存续,此点恰是传统民法中地役权与人役权的区别所在。

即人役权是为了特定人的利益而设定的,所以人役权具有很强人身性,不得转让和继承,而地役权则是为特定地的需要而设定的,所以具有随地而动这样一种很强的从属性;(2)地役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需役地的利用方便或提高需役地的利用价值的利益。

此种利益不仅指经济利益,如通行地役权或取水地役权等,也包括精神上或情感上的利益,如为需役地上的视野宽广而设定的眺望地役权、安宁地役权等;(3)地役权的具体内容相当繁多,均由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予以约定,而非基于法律的明定。

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可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不得与其他用益物权制度的内容重复,否则地役权无独立设定的必要;(4)地役权的内容,在需役地上往往体现为一定积极的行为,如通行或伐薪地役权等,而在供役地上则体现为不作为的容忍义务,如容忍他人的通行或不得建筑高楼等。

地役权内容的实现一般非以占有为要件,所以地役权不同于一般物权的排他性而具有相容性;(5)地役权的取得可无偿亦可有偿,完全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由于是法定限度以外的要求,所以大多是有偿的。

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是指南针,也是尺子,它为我们设定行为准则,也为我们明确行为方向,在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现今,你是否也对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有疑问呢?下面就跟我一起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除了体现在基本保障和更高追求外,作为彼此独立的法律制度,二者主要差异还在于:第一,产生的原则不同。

相邻关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是法律要求一方必须要为另一方便利,是维护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最低需要。

地役权是根据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是地役权人通过利用他人的不动产而使自己的不动产获得更大的效益。

第二,性质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律上对土地间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

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是独立的他物权,属于所有权的内容。

而地役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弥补相邻关系的不足,在相邻关系得不到调节时,可通过约定加以弥补。

地役权不仅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且还是一种独立物权形式,为用益物权的一种。

考虑到这一制度有存在的必要性。

因此,物权法设专章规定了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通过以上我整理的,有关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有什么区别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帮助。

若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或者特殊,我建议您,可以去在线学习,他们会给您更加专业的解答。

祝您生活愉快!。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我国《物权法》第七章和第十四章分别就相邻关系和地役权作了规定。

《民法通则》对相邻关系也有原则性的规定,而地役权则是一种全新的制度。

根据《物权法》规定看,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关系都是不动产关系,都是对不动产物权的一种限制,都是使用他人的不动产,二者的内容表面相似,但二者根本是风马牛不相及的关系。

如相邻关系的邻地行走要尽量减少损失,选择就近路线行走;地役权则为了最大经济利益或其他目的,须在他人土地上使用地役权,才能使自己的不动产提高效益。

一、相邻权相邻权是指相邻各方对各自所有的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基于法律规定而派生地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权利。

如享有在他人不动产上的通行权,用水排水权、采光权等。

是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方的权利称为“相邻权”。

(一)相邻权是一种物权,但不是独立的物权。

物权关系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毗邻者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而且包括在一定地理环境(如环境污染)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相邻关系有以下特征:1、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

虽然相邻关系以不动产毗邻为条件,但它所指的却是毗邻各方在各自行使财产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

这种法律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

彼此均为“不动产权利人”,如某水泥厂与邻近村民毗邻。

3、相邻关系依附于不动产,但不因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变更而变更,不动产灭失,相邻关系也就不复存在了。

如某化肥厂被某村村民的住房包围,该厂车辆、行人必须从该村村民的巷道中行走,后来因该村民集体搬迁移居别处,相邻关系也随之消失。

4、相邻关系主体所有或占有的不动产是相互相邻的。

5、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从相邻权利人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不得借口行使相邻权去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超过必要限度的,相邻权利人有权拒绝提供这种便利。

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是有⼀定权利的,⽽两个不地产之间会产⽣相邻权,相邻不动产的所有⼈要相互帮助、相互体谅,这样才有利于⽣产和⽣活,那么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是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两者权利性质不同。

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

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之间的设⽴地役权合同⽽发⽣,属他物权范畴。

(⼆)两者适⽤的范围不同。

相邻权适⽤的范围既包括⼟地毗邻关系,⼜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

地役权只适⽤于⼟地之间的利⽤关系。

(三)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

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活、⽣产、安全要求。

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然在对他⼈⼟地利⽤权能上⽐相邻权有较⼤扩展。

(四)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

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地役权是⼀个独产的⽤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五)两者权利发⽣的前提条件不同。

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民法典》第⼆百⼋⼗⼋条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三百七⼗⼆条 【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他⼈的不动产,以提⾼⾃⼰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的不动产为供役地,⾃⼰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地役权与相邻权有什么区别”问题进⾏的解答,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地役权和相邻权的区别包括利性质不同、范围不同、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等。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不同点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不同点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不同点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无偿的;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相邻关系视法律为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容忍义务;地役权的内同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相邻关系的发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产生的。

相邻权与地役权是日常生活中人们容易混淆的一对概念。

其实两者产生的基础都是由于不动产权益。

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

弄清楚二者的关系,有利于解决日常中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也有利于更好地行驶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两者性质不同:相邻权从本质上看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只是两个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而已,所以我们称之为相邻关系更为准确;而地役权本质上是基于当事人自由约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

2、两者对登记的要求不同:地役权一般需要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而相邻关系的成立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无需特别登记就能成立。

两者的取得方式不同:相邻权的取得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地役权的取得则主要是依据法律行为,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取得,而且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合法生效。

除此之外地役权还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取得。

3、两者对权利的要求程度不同:地役权对所有权的限制比相邻权要大。

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

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4、两者在存在条件方面也不相同: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邻,但一般认为在相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

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就可以设定地役权。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什么区别是什么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什么区别是什么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什么区别是什么法律规范我们的⾏为,关于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什么区别是什么,你是否也有⼀些疑问呢?想了解法律如何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对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什么区别是什么进⾏解答,以下的知识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什么区别是什么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是互相联系⽽⼜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地役权是指⼟地所有权⼈使⽤别⼈⼟地的权利。

地役权发⽣在两个不同归属的⼟地之间。

为他⼈利⽤⽽提供便利的⼟地叫供役地,接受便利⽽得以使⽤或者经营的⼟地叫需役地。

所以,地役权是存在于他⼈⼟地之上的物权,属于他物权。

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重要区别之⼀是相邻关系的“必需”性,即不动产权利⼈必须借助相邻不动产,才能对⾃⼰的不动产正常使⽤,因此,他有权要求相邻的不动产⼀⽅提供必要的便利。

例如甲承包的⼟地不能直接通到公路,甲要到⾃⼰的⼟地上进⾏耕作或运输种⼦、化肥、农作物等,必须要经过⼄的承包地才能到达公路。

按照相邻关系的规定,甲有权通⾏于⼄的⼟地,⼄⽆权阻拦。

地役权则是不动产的权利⼈之间,就⼀⽅使⽤另⼀⽅的不动产签订许可其使⽤的合同。

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具体体现在:1、两者的设⽴⽅式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各⽅通过合同设⽴的。

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

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般提起所有权的⾏使受到妨害之诉。

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3、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不同。

地役权的设⽴是为了使所有权⼈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使,是⼀个⽐较⾼的标准。

⽽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维持⽣产、⽣活的必备条件,对他们的各⾃权利给予⼀定限制,这是为了达到权利正常使⽤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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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之一,为了不断的完善我国的民法体系,我们应该要不断的探索未知,更要加强对已存的法律关系进行审视,以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其中,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探讨就是很好的例子。

经历从无到有,再见证在实践中的作用,学者们应该在理论的基础上扩大两者的探讨范围,从而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实际,以体现法律的真正价值。

标签:相邻关系;地役权;所有权;不动产1 两者概念之比较1.1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还用专章对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

《物权法》第七章对《民法通则》第83条进行了较为具体化的分析,内容从基本概念、原则到具体适用以及对损害的救济都有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其法律特征,强调的是以不动产为前提,由一方权利主体给予另一方必要的便利,以保证不动产权利的正常实施,这样的一种便利的范围应该是对低的义务限制。

由此,笔者认为,相邻关系的本质是权利之间的一种制衡,是自由这一概念本质的另一种体现,它并不是简单的单方权利,相反的,正应该是权利双方互相的限制,使得以绝对性为特征的所有权在实践中更好的发挥功效。

1.2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土地上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农地使用权人、典权人乃至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物权法》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

据有关资料,起草《物权法》时,对于是否规定地役权制度,有学者曾主张以相邻权取代地役权的物权立法模式,使得地役权制度很有深入讨论的必要。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地役权的法律概念是怎么样的呢,地役权的性质是什么呢,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主要在哪些⽅⾯呢,地役权和相邻权的联系是怎么样的呢,相邻权的法律概念是怎么样的呢。

店铺⼩编整理了“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1.概念不同>地役权:是指在他⼈的⼟地之上设⽴的以供⾃⼰的⼟地便利使⽤的他物权。

相邻权: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或使⽤⼈之间。

⼀⽅⾏使使⽤权或所有权时,享有要求另⼀⽅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2.性质不同>地役权:是独⽴的物权,性质属于⽤益物权。

相邻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的,其实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不是独⽴的物权。

3.地役权不要求⼟地相邻。

相邻权要基于相邻的⼟地。

4.地役权的权利⾏使只限于对⼟地。

相邻权包括⼟地和地上的建筑物。

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使⽤⾃⼰不动产的便利或提⾼其效益⽽按照合同约定利⽤他⼈不动产的权利。

其⼀,地役权是按照当事⼈的约定设⽴的⽤益物权。

其⼆,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不动产上的⽤益物权。

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设⽴的⽤益物权。

性质(⼀)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地役权是以他⼈不动产供⾃⼰的不动产便利之⽤的权利(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为让与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为其他权利的标的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权的消灭⽽消灭(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1.分⽣上的不可分性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联系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或使⽤⼈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或者使⽤⼈之间,任何⼀⽅为了合理⾏使其所有权或使⽤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提供便利或是接受⼀定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或使⽤⼈在⾏使⾃⼰的所有权或使⽤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如果因权利的⾏使,给相邻⼈的⼈⾝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有权要求停⽌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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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相邻权
地役权概念
•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丌动产的便利戒提高
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丌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
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亍他人丌动产上的
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 (1)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丌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丌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 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 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 (2)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丌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 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丌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 的各自权利给不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 (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丌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丌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 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 • (4)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5)地役权是存在亍他人土地之上的物权,它具有从属性和丌可分性。 相邻关系是指丌动 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戒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丌是一种单独的物权,而是 相邻方所有权的延伸和扩展,是所有权权能的体现。
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11120584 周锦耀
相邻权概念
• 相邻权指丌动产的所有人戒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 说,在相互毗邻的丌动产的所有人戒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 其所有权戒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戒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案例分析
• A公司购买了一块位亍某市邻近海边的土地,并建一栋豪华酒店。该地旁边 有一商店B,A不B曾亍1994年5月订立一项书面合同,约定:B在20年内丌得 抗拒除该商店并兴建高层建筑,以阻碍A的旅客在酒店上眺望大海。为此,A 每年向B支付10万,以作为补偿。合同生效后1年,B因经营丌善便将其房屋
1.C兴建五层旅馆是否侵犯A的相邻权?
•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我国现行法律确认的相邻关系包括以下内 容:(一)相邻土地使用关系;(二)相邻防险关系;(三)相邻环境保护关系;(四)相邻用水排水 关系;(五)相邻土地通行关系;(六)相邻财产改造、通风、采光关系。 • 相邻权所涉及的都是当事人最基本的法律必须维护的生活、生产戒安全利益,如通风、通行、 用水等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此项权利,可能导致当事人利用丌动产的障碍戒对自己 的基本人身权利造成损害。对亍眺望来说则丌属亍当事人生活、生产中心丌可少的利益。易 言之,法律无需以眺望为由而要求一方向田比邻的另一方提供便利,戒接受限制。正因如此, 我国法律并没有将眺望纳入相邻关系调整范围。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同样如此认为。 • 在本案中,C兴建五层楼的旅馆相距A酒店有200米,故而也丌会影响A酒店的通风和采光问 题。因此,C旅馆的兴建可能会影响A酒店旅客的眺望,但并丌构成对A酒店相邻权的侵犯。

其基本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相邻丌动产为特定使用的权利。即为自己丌动
产的使用便宜有必需戒必要时,在相邻丌动产上所为的特定使用,如邻地通 行、铺设管道等;二是限制相邻丌动产使用人对其丌动产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亦即当相邻丌动产使用人对其丌动产的使用造成对邻人的妨害(包括危险)时,
其邻人有权予以排除。“免受相邻丌动产的妨害”是丌动产所有权的当然内 容。
2.A不B的合同是否设定了地役权?
•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这种权利的设
定根据丌才能
算成立。A不B的协议虽存在设立地役权的
意图,但因欠缺登记要件而没有能真正设
立地役权。
3.A是否有权请求C停止兴建旅馆?
• 地役权只有在登记后才能成立,从具有公示作用,产生对抗第 三人的效力。本案中,A不B协议中是有设定地役权的内容,但 因未登记,只成就了A对B的债权,而没有成就A对B土地的物 权——地役权。所以,它丌可能对第三人C产生拘束力。A可以 基亍B违反合同约定出卖商店而导致合同中A的利益(眺望权)将 受到损害,请求B承担违约责任,而丌能要求第三人C停止兴建
旅馆,也就是说,A无权以其不B订立的合同中取得的权利对抗
C。
全部转让给C。在不C订立合同时,B未向C提及其不A的协议,C购买到该房
屋以后拆掉该房屋,并欲兴建一幢五层楼的旅馆,该旅馆不A酒店相距约200 米。A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找B和C交涉,请求C停止兴建旅馆,遭到拒绝;
A便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C停止兴建旅馆,请求确认B不C之间转让
商店的合同无效,并要求B赔偿损失。问:1.C兴建五层旅馆是否侵犯A的相 邻权?2.A不B的合同是否设定了地役权?3.A是否有权请求C停止兴建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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