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及诉讼法中对近亲属范围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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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 定义

亲属关系 定义

亲属关系定义如下是有关亲属关系的定义:一.民法上的亲属概念1.亲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一款: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2.近亲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3.家庭成员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4.血亲词语解释: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5.自然血亲词语解释: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

6.拟制血亲词语解释:指本无血缘联系或者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但法律确认与自然血亲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

7.直系血亲词语解释: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亲属。

8.旁系血亲词语解释:指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与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

9.姻亲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之间为姻亲关系。

二.民法上亲属的功能1.未成年人设立监护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立监护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法定直系亲属包括哪些 直系亲属指哪些人

法定直系亲属包括哪些 直系亲属指哪些人

法定直系亲属包括哪些直系亲属指哪些人在法律上直系亲属主要包括了自己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祖父母、孙子女这几类人。

我们较常见的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就是直系亲属的内容。

我们简单理解的话,可以理解为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就是直系亲属。

法律规定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在现实生活中,其实我们做的许多事情都与相关法律规定息息相关,这其实也体现出了法律的实效性,即法律是为了维护某种秩序,以服务于广大人民。

在各种民事活动、刑事活动、行政活动等活动过程中,我们时常会看到一个直系亲属,那么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呢?一、法律规定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包括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等,即是指两者之间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

值得注意的是,因为收养、抚养关系也能成立直系亲属关系,譬如收养人与收养的子女、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等。

直系姻亲包括女婿与岳父、岳母,儿媳与公、婆,即是指与配偶一方的直系血亲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相关规定中,直系亲属会以另一个词汇表示出现“近亲属”,而且在民诉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中彼此的含义还有所区别。

二、《民诉法》中的近亲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一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当然有时这里的近亲属还会作扩大解释,在关于自然人的近亲属可以担任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人规定中,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除了上述的“近亲属”外,还包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三、《刑诉法》中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诉法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享有多种权利,如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权利;在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判决或裁定后,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权利等等。

四、《行诉法》中的近亲属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范围是什么样的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范围是什么样的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范围是什么样的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双⽅当事⼈除了可以⾃⼰单独参加诉讼,还可以委托诉讼代理⼈参与诉讼,在委托诉讼代理⼈时,要依据法律规定选择有资格作为诉讼代理⼈的⼈参加,不能随意指定,诉讼代理⼈的范围就由店铺⼩编来为⼤家介绍吧。

民事诉讼委托代理⼈范围有哪些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

”被委托的近亲属在参与诉讼活动时,应向⼈民法院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

近亲属的关系证明应由公安机关出具,可以提供结婚证、出⽣证、户⼝簿等官⽅⽂件证明,也可以由受委托近亲属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亲属关系的⾝份证明。

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是所有的亲戚都可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必须是“近亲属”,“近亲属”是个法定概念,“亲戚”不等于“近亲属”。

相关知识:代理⼈的权限委托诉讼代理⼈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法定代表⼈或法定代理⼈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只能在被代理⼈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为。

只有在被代理⼈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为,其⾏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承担。

当事⼈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对于前⼀类权利,由于与当事⼈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特别授权。

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对涉及⾃⼰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特定权限。

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都是不正确的。

对此,《民诉意见》第69条专门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正确的授权⽅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

对于后⼀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须被代理⼈的特别授权。

法律规定直系亲属包括哪些?

法律规定直系亲属包括哪些?

法律规定直系亲属包括哪些?当我们出生到这个世界,就会由我们的亲生父母作为我们法定的第一监护人,对我们进行保护。

如果说,当第一监护人发生状况时,则是由其他的直系亲属来充当我们的监护人。

那么说,这个直系亲属包括哪些呢?来看看相关规定中的内容。

法规法规来源:截止2014年3月,我国《婚姻法》《继承法》以及《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均未对“直系亲属”进行明确界定(但对“近《婚姻法》中提及的“直系血亲”也没有进一步解释。

亲属”有界定),《婚姻法》中的直系亲属一般是指直系血亲,是指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子女上上下下的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

劳动和社会法律法规中供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8号令),这里所指的是供养亲属而不是直系亲属)亲属是指职工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亲、母亲、丈夫、妻子,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

具体范围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我国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亲属不等于家庭成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可能分属于多个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并不绝对有亲属关系。

根据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可以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前者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后者是指彼此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如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

姻亲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包括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姻亲之间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认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认定

There are no difficulties in life that cannot be overcome, and there are no people who cannot live withou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认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

本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当事人将本不属于其工作人员的公民,通过出具虚假的证明(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得以委托该公民参加诉讼。

面对民事诉讼法中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认定上,许多人对于它的理解是比较模糊的。

比如,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必须有诉讼代理人的存在,哪些人必须要求请诉讼代理人等问题。

那么,对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诉讼代理人资格的认定,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下文将为您一一解释。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第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

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

对此,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第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总则中近亲属包括哪些人

民法总则中近亲属包括哪些人

民法总则中近亲属包括哪些人在日常生活当中提到近亲属,可能大家的第一感觉就是自己的父母或者兄弟姐妹这些。

但是如果涉及到具体的案件当中的话,其实我国的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对近亲属的具体范围都是不一样的,由于近亲属的性质比较特殊,有些情况下会影响到案件的审判。

在下文当中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中近亲属包括哪些人?在日常生活当中提到近亲属,可能大家的第一感觉就是自己的父母或者兄弟姐妹这些。

但是如果涉及到具体的案件当中的话,其实我国的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对近亲属的具体范围都是不一样的,由于近亲属的性质比较特殊,有些情况下会影响到案件的审判。

在下文当中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中近亲属包括哪些人?▲一、民法总则中近亲属包括哪些人?民法总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近亲属的范围影响到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的确认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由于《意见》中已界定了“近亲属”的范围,因此,这就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有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意见》中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范围是否一致,法律没有进一步规定。

三、近亲属的出庭佐证特免权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对争议许久的证人出庭和证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也出台了新的规定,刑诉法的近亲属出庭作证有特免权制度对长期以来,我国在证人制度中实行的是强制作证主义,法律规定如实作证是任何一个知晓案情的公民的义务,不如实提供证据被视为妨碍司法机关办案的行为,甚至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我国三大法律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

我国三大法律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

我国三⼤法律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不论是在民法体系还是刑事法律体系抑或⾏政诉讼法律体系,关于近亲属的规定,最重要的是都赋予近亲属很多法定权利。

如果法律对近亲属范围规定不⼀致,或者不合理,不但会对公民的诉讼权利造成重⼤影响。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我国法律中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民法中的“近亲属”范围《民法典》第⼀千零四⼗五条第⼆款规定:“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为近亲属。

”(⼆)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2013年修改的《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零六条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母、⼦、⼥、同胞兄弟姐妹。

这⼀条实际上继续沿⽤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条第(六)项关于近亲属的规定。

(三)⾏政诉讼法律中的“近亲属”2000年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政诉讼法律中的“近亲属”范围最⼤,概括吸收了继承法第⼗条规定的⼈为“近亲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范围最窄。

不论是在民法体系还是刑事法律体系抑或⾏政诉讼法律体系,关于近亲属的规定,最重要的是都赋予近亲属很多法定权利。

如果法律对近亲属范围规定不⼀致,或者不合理,不但会对公民的诉讼权利造成重⼤影响,⽽且还会影响到诉讼活动的开展。

因此,在今后的⽴法中,应完善有关亲属制度的⽴法,避免出现不同法律不同近亲属的现象。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如何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

如何界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
的 国家 工作 人 员 基 于上 述 关 系 而进 行 利 用 影 响 力 收受
件, 为请 托 人谋 取 不 正 当 利益 , 取 或 收受 请 托 人 财 物 索 的行 为 。笔者 认 为在 实 践 中 须把 握 以下 几 点 : ( ) 罪 客 观行 为 的本 质 特 征是 利 用影 响力 。其犯 1本
响 力受 贿 罪 中 的 “ 亲 属 ” 近 而言 ,刑 事诉 讼 法 》 8 《 第 2条
第() 6 项规 定 的“ 亲属 ” 范 围 明显 过 窄 , 予适 当扩 近 的 应 大 , 以 最高 人 民法 院《 于 执行 ( 应 关 民法 通 则 ) 干 问 题 若
的 意见 ( 行 ) ( 简 称 《 行 》 所 确 定 的 近 亲 属 的 范 试 》下 试 )
根 据 《 法 修 正 案 (x) 第 1 刑 q 》 3条 的规 定 , 用 影 响 利 力受 贿 罪 的主 体 包括 三类 :一是 国家 工 作 人员 或 者 离
职 的 国家 工作 人 员 的 近亲 属 ;二 是 与 国家 工作 人 员 或
者离 职 的 国家 工 作人 员 关 系 密 切 的人 ;三 是离 职 的国 家工 作 人员 。利 用影 响力 受 贿 罪 的 主体 从 特定 关 系 人 到关 系 密切 的 人 , 到 包 括 已离 职 的 国家 工作 人 员 , 再 扩 大 了对 受贿 行 为 的打 击 范 围 , 管 如 此 , 尽 利用 影 响力 受 贿 罪 的 主体 仍 然没 有 明 确 。 1近 亲 属 的 涵 义 。刑 法 没 有 明确 规 定 国 家 工作 人 .
这 类犯 罪 的 查 处 . 察 机 关几 乎 没 有 前 例 可循 , 有 通 过 实践 办案 , 检 只
不 断探 索 . 渐总 结规 律 。 逐

《民法典》释义谁才是我的近亲属

《民法典》释义谁才是我的近亲属

J U J I A O《民法典》释义:谁才是我的近亲属◎楚法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离不开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

但在法律上,其法律定义和所包含的范围与我们g常认知是不是一 样?这些亲人的概念,在法律上又被賦予了什么权利和承受什么义务?请看《民典法》释义:谁才是我的近亲属?通常,我们的社会关系涉及到的亲戚 有很多,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公婆、儿媳、女婿三叔、六伯、七大姑、八大姨这么多亲戚究竟谁是自己的亲属,谁 又是自己的近亲属,家庭成员又包括哪些 人呢?在这方面,法律的界定和我们的认 知可能有所不同。

《民法典》中新增了对 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明确界定,成 为确定家庭关系中所有成员权利与义务 的基石。

一、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的法律界定粗略统计,在《民法典》中搜索“近 亲属”出现19次、“亲属”出现3次、“家庭 成员”出现5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从所涉范围上 说,是一个逐步限缩的过程。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这符 合人们的日常认知。

它包括因婚姻、血缘 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亲属的含义有 以下三个方面:1.亲属是人与人之间的社 会关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由 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而产生;3.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 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 的亲属,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时也 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 及兄弟姊妹等。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所述的近亲属概念只适用于处理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

刑事、行政诉讼及行政许可代理,近亲属的概念与《民法典》规定有所不同。

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张天舒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21期摘要:针对现行立法上回避制度对近亲属范围规定的狭隘,未明确规定利害关系的范围,申请回避的主体取证困难,以及司法实践中告知程序难以实现等实际问题,建议拓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近亲属回避范围,明确相关利害关系的界定,完善审判人员信息披露及回避制度的告知程序,合理分配分配举证责任,以期保证回避程序和审判结果的公正性,从而实现回避制度的价值。

关键词: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21-0071-03回避制度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保障司法人员诉讼地位的中立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正义源于信任,而当正直的人认为‘法官偏袒’时,信任就遭到破坏了”。

回避制度的实质是为了利益规避,旨在保持司法人员对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

回避制度的建立既能够保证刑事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审判,又能够使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并且可以保障法律顺利实施,得到当事人和公众的信任。

在我国,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注重程序公平公正的问题,即使经过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在回避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近亲属范围适用过窄,利害关系的界定范围不明确,告知方式形式化等。

一、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概述(一)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含义“回避”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于《辞源》这本书中,回避的本意是“避忌、躲避”。

从司法角度对回避制度进行研究分析时可以发现,回避制度起源于罗马自然法“自然正义”原则,这项原则包含了两个意涵:其一是“任何人不得担任与自己有关的案件的法官”,用法律语言表达出来就是裁判者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而无偏私的地位。

第二个意涵则是“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证据都要被同等对待”,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在诉讼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裁判者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不能以权谋私,不能只听取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

哪些关系属于近亲属

哪些关系属于近亲属

哪些关系属于近亲属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些与⾃⼰有相近⾎缘的⼈们来说是属于近亲属的,那么对此对近亲属来说是有着相应的规定的,下⾯店铺⼩编为⼤家介绍⼀下关于哪种关系属于近亲属关系。

哪些关系属于近亲属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最⾼⼈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

参考法条: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中第12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母、⼦、⼥、同胞兄弟姐妹。

参考法条:2012新修改《刑事诉讼法》第⼀百零六条本法下列⽤语的含意是:(六)“近亲属”是指夫、妻、⽗、母、⼦、⼥、同胞兄弟姊妹。

⾏政诉讼中的近亲属最⾼⼈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参考法条:《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刑事诉讼法关于“近亲属”的规定(第82条)是:“近亲属”是指夫、妻、⽗、母、⼦、⼥、同胞兄弟姊妹;民事通则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近亲属的范围,但《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

显然,刑事法与民事法关于“近亲属”的规定不统⼀,刑法上的近亲属概念的范围⽐民法上近亲属概念的范围窄的多。

与刑事法相⽐,民事法将近亲属的范围扩⼤到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兄弟姐妹的范围也未限定于同胞兄弟姐妹。

中外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研究重点

中外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研究重点

中外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研究-----兼论我国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完善张华贵1(重庆西南政法大学400031)摘要:亲属关系一经法律的调整,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即产生权利义务后果。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体现了国家对亲属关系的态度,对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赋予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在各国法律中都有体现,但在不同的国家,亲属关系的效力又有所不同。

亲属关系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这完全取决于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

一般说来,在亲属法、民法、诉讼法、刑法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相应的效力。

各国的规定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又具有不同特色。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亲属关系的效力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评析完善建议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对社会的影响极大,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亲属关系的法律调整。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的调整就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就是亲属的法律效力。

赋予亲属关系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保护婚姻家庭,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利益,处理因亲属关系而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亲属法、继承法、民法、诉讼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上都有关于亲属效力的规定,各国的规定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又各具特色。

本文拟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亲属关系的效力与我国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亲属关系的效力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和设想。

一、亲属法上的效力比较(一)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什么样的亲属范围不得结婚,在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各国法律无一例外地对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作有规定。

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作为古今中外结婚立法的通例,主要是基于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遗传学与优生学的原理及伦理道德观念的要求。

大陆法系各国都对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作有规定,这是共同之处,但是在禁止结婚亲属范围的具体规定上却有一定的差别。

法国民法规定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主要包括:直系血亲、三亲等以内1张华贵,女,(1961—)四川宜宾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婚姻继承法的教学与研究。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

三大诉讼法的比较
2、刑事诉讼中: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刑事诉讼法》168条,《高法解释》109条)
(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
(1)对附带民事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前两类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对公诉案件和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50、67条)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使用调解;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177条)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51条,《行诉解释》第49条)
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3、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第17-19条)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七、是否准许撤诉
1、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第131条)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高法解释》第177条)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是一个考察的难点,里面涉及的内容较多,本文就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进行汇总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1、依《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不经人民法院认可,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2、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同未成年人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有监护资格的人的顺序和范围不同(第17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

但是,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应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3条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人年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3、注意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

(《民通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4、《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为半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为3个月,存在着冲突,应以后者为准。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

5、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申请人决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的,则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

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

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

6、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是指该判决宣布之日(《民通意见》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7、依《民通》第43条及《民通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向第三人负责。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法委托代理人是怎样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委托代理人是怎样规定的

Any friend is temporary, only interests are eternal.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委托代理人是怎样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所谓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与自然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近亲属关系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委托代理人有着怎样的规定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指具有依法享有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一种能力或资格。

那么什么样的人具有这样的能力或资格,可以接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成为诉讼代理人呢?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可以以律师的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人员。

在我国律师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根据取得职业资格的不同还可以分为普通律师和特许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是否是他们对所有的案件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都可以接受代理而不受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国的律师(指内地律师)其从事的区域仅限于我国内地,其无权在我国的港澳地区以律师身份从代理业务。

另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只有在内地取得了律师职业资格证后,才可以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其从事的业务范围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即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及涉港、澳婚姻、继承案件的代理活动。

可见,律师从事法律事务或诉讼代理业务也是有条件的。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所谓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发布的(年3月31日司法部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民法中近亲属的法律规定(3篇)

民法中近亲属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民法中,近亲属的法律规定涉及到继承、婚姻、抚养、赡养等多个方面,对于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近亲属的定义、法律地位、继承、婚姻、抚养、赡养等方面,对民法中近亲属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近亲属的定义与法律地位1. 近亲属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中,配偶是指男女双方依法结婚后形成的夫妻关系;父母包括生父母和养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包括直系血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包括直系血亲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2. 近亲属的法律地位近亲属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继承权:近亲属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婚姻关系: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3)抚养、赡养关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在抚养、赡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三、近亲属在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1. 法定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依法立下的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3.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四、近亲属在婚姻方面的法律规定1. 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10月10日亲属通则

10月10日亲属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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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发生:结婚(法律行为) 发生:结婚(法律行为) 事实婚如何认定发生? 事实婚如何认定发生? (二)终止: 终止: 离婚 死亡(有人认为只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不终止身份关系,直 死亡(有人认为只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不终止身份关系, 至生存一方再婚。 至生存一方再婚。) 宣告死亡引起的婚姻终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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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血缘不变;生活联系加强; 趋势:血缘不变;生活联系加强;伦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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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属关系的性质:社会关系 亲属关系的性质:
日本学者中川幸之助: 日本学者中川幸之助:本质的社会结合与目的的社会结合 亲属关系是本质的社会结合——自然、必然、本质的结合 自然、必然、 亲属关系是本质的社会结合 自然 自然发生、 自然发生、无可推却 ( 人类每一个人为一个有机体,该有机体就其本质而言必须 人类每一个人为一个有机体, 互相结合, 互相结合 , 每一个人以自己的整个人格与其他个人为全面的 结合;每一个人虽受该结合关系本身的约束和限制, 结合 ; 每一个人虽受该结合关系本身的约束和限制 , 但该个 人意思仍为结合关系全体所容认,且受尊重) 人意思仍为结合关系全体所容认,且受尊重)
三、亲等: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亲等:
(一)罗马法计算法:单位为亲等 罗马法计算法: 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己身为零 旁系血亲: 两边相加。 旁系血亲:己身为零 ,两边相加。 (二)寺院法计算法:单位为亲等 寺院法计算法: 直系血亲:己身为零 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 取两边中多者一边。 旁系血亲:己身为零 ,取两边中多者一边。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一、划分的意义 以亲属系统及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作为设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亲属关系越近,权利义务越重。 亲属关系越近,权利义务越重。

民法、刑法、行政法领域中的“近亲属”范围有所不同

民法、刑法、行政法领域中的“近亲属”范围有所不同

民法、刑法、⾏政法领域中的“近亲属”范围有所不同
民法、刑法、⾏政法领域中都会提到“近亲属”,并且会为其规定⼀定的权利义务,但三个领域对于“近亲属”的范围规定是有所不同的。

那么,民法、刑法、⾏政法领域中的“近亲属”范围有何不同呢?接下来,店铺⼩编为您解答。

民法,刑法,⾏政法领域中的近亲属范围有所不同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母、⼦、⼥、同胞兄弟姐妹。

《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母、⼦⼥、兄弟姐妹、祖⽗母、外祖⽗母、孙⼦⼥、外孙⼦⼥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从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政法领域中的“近亲属”范围最⼴,民法领域次之,⽽刑法领域中规定的的“近亲属”范围最窄。

以上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若仍有问题,也可以直接⽽上店铺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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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中对近亲属范围的不同规定
作者:袁建华发布时间:2010-09-25 14:06:21 打印字号:大 | 中 | 小《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范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行政诉讼法》中的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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