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库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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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血液库存要求

4.3.1输血科应根据临床输血需求,结合往年回顾性统计数据分析,制定血液年度需求计划,并按照每月、每周的用血量向采供血机构申报用血计划填写《血液库存量上下限设定记录表》,作好血液贮存,既要保证充足的血液供应,又要减少血液过期报废。

4.3.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贮备1周的用血量或按全月用血量的1/8~1/4进行贮备;用血量较小的医疗机构,安全贮血量一般不少于3天。建议血型比例按A:B:O:AB大约2.5:2.5:4:1贮备,结合本院实际用血情况为应对紧急输血情况规定各个血型最低库存要求为5U。在用血量较大或用血幅度增长较快的一些城市或地区,有时难以满足库存量的需求,采取有效的血液保护措施既可保护宝贵的血液资源,又可减少患者术中用血,见《血液保护管理程序》。

4.3.3密切关注短期内的血液供应变化,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定期调整血液贮存量,对血液库存要进行日结和月盘点。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需要紧急输血时,执行《突发事件应急用血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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