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规章制度
产前诊断技术岗位规章制度
产前诊断技术岗位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前诊断技术岗位工作,保障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产前诊断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引导全体人员遵守和执行。
第三条产前诊断技术岗位工作要遵循科学规范,努力提高工作水平,确保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职业道德,保守患者隐私,维护医疗秩序。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前诊断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六条产前诊断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有执业资格,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设备操作和维护。
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和诊断意见。
第八条产前诊断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医护人员,完善病历资料,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产前诊断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应当随时保持技术水平,在相关领域不断学习和改进自身技能。
第十条产前诊断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患者信息,确保患者隐私和数据安全。
第十一条产前诊断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持身心健康,不得私自离岗或迟到早退。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产前诊断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工作流程,完成检查和诊断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产前诊断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患者信息,准备必要的设备和耗材,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产前诊断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医嘱或病情特点选择合适的检查方案,进行检查和诊断操作。
第十五条产前诊断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及时记录检查结果和诊断意见,准确填写相关表格和报告,保存好检查资料。
第十六条产前诊断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应当与医护人员配合,及时沟通检查结果和诊断意见,提供建议和建议。
第四章质量控制第十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质量控制活动,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率。
第十八条产前诊断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反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
产前诊断规章制度 超声
产前诊断规章制度超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孕妇产前诊断工作的管理,确保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提高妇幼保健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孕妇产前诊断机构及相关人员,包括医生、技师、护士等。
第三条孕妇产前诊断应当遵循医务伦理原则,保障孕妇的合法权益,保守孕妇的隐私,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
第四条孕妇产前诊断应当依法规定进行,按照专业要求进行操作,严格遵循操作规程,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孕妇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产前检查流程第六条孕妇产前检查应当根据孕妇的个人情况和孕期进行制定,包括产前检查项目、检查频率、检查时机等。
第七条孕妇产前检查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孕妇的身体状况、胎儿的发育情况、遗传疾病筛查、孕妇的心理及生活习惯等。
第八条孕妇产前检查应当由专业医生进行指导和执行,技术人员协助操作,保障检查结果的准确性。
第九条孕妇产前检查结果应当及时记录在档案中,妥善保存,便于后续的分析和追踪。
第十条孕妇产前检查的结果应当向孕妇和家人进行解释,提供专业建议,帮助孕妇维护好身体和胎儿的健康。
第三章产前超声检查第十一条产前超声检查是孕妇产前诊断的重要手段,可以对胎儿的发育情况和器官结构进行全面的观察和评估。
第十二条产前超声检查应当遵循医疗纪律,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产前超声检查应当有资质的医生进行操作,技术要求高,能够准确分析检查结果并给出专业建议。
第十四条产前超声检查结果应当图文并茂,记录在孕妇的档案中,便于后续的分析和追踪。
第四章产前筛查第十五条产前筛查是对遗传疾病和染色体异常进行评估和排查的一种手段,可以帮助孕妇了解自己和胎儿的健康状况,做出合理的选择和决策。
第十六条产前筛查应当依据孕妇和家庭的遗传史、个人病史等进行制定具体方案,根据孕妇的意愿和条件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产前筛查结果应当通过专业医生解读,并向孕妇和家人提供详细的解释和建议,帮助孕妇做出正确的选择。
产前诊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产前诊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前诊断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构从事产前诊断工作的全体人员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本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组成。
第五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实施本机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四)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五)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情况;(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组织应急演练;(五)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从业人员主要职责:(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二)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安全生产意识;(三)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报告,积极参与整改;(四)参与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安全生产检查;(五)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
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1. 引言产前诊断技术是一项旨在检测和诊断胎儿异常情况的技术。
由于产前诊断技术的涉及范围广泛,且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命和健康,所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伦理道德、质量管理和安全保障四个方面来探讨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
2. 法律法规2.1 相关法律法规介绍在我国,涉及产前诊断技术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产前诊断技术的管理方式、使用限制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
2.2 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应涵盖技术操作流程、设备维护与管理、数据保存与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医疗机构应当对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并建立执行的监督机制,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
3. 伦理道德3.1 伦理道德原则产前诊断技术直接关系到胎儿的生命和健康,因此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必须遵循一定的伦理道德原则,如尊重人的尊严和自主权、维护个人隐私等。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伦理委员会,负责解决与产前诊断相关的伦理道德问题,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公正和道德。
3.2 知情同意在进行产前诊断技术前,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详细解释相关技术的目的、风险、利益以及可能的后果。
保证患者能够充分了解,并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进行操作。
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确保患者能够做出明智的决策。
4. 质量管理4.1 技术操作流程为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技术操作流程。
流程应包括样本采集、实验室检测、数据分析和结果报告等环节,每个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和要求,确保每一步都符合质量要求。
4.2 设备维护与管理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产前诊断技术设备,并建立设备维护和管理制度。
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同时,需要建立设备的使用记录和维修记录,以便追溯和管理。
产前诊断科室工作制度
产前诊断科室工作制度一、总则产前诊断科室是专门为孕妇提供产前检查、胎儿健康状况评估和遗传性疾病筛查等服务的重要科室。
为了确保母婴安全,提高产前诊断质量,规范科室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岗位职责1. 科主任:负责科室整体工作,组织实施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科室运行顺畅。
2. 主治医师:负责产前诊断、胎儿监护、遗传咨询等工作,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业务。
3. 医师:负责产前检查、胎儿监护、遗传咨询等工作,向主治医师汇报。
4. 护士:负责孕妇的日常护理、产前教育、疫情防控等工作,向主管医师汇报。
5. 技术员:负责产前筛查、实验室检测等工作,保证检测结果准确。
三、核心制度1. 首诊负责制:对首次就诊的孕妇,由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安排检查等事宜,确保孕妇就诊顺利进行。
2. 查房制度:每日定时对孕妇进行查房,了解病情、评估胎儿健康状况,并根据需要调整治疗方案。
3. 病例讨论制度:对疑难、危重病例,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病例讨论,制定最佳治疗方案。
4. 急危重病人抢救及报告制度:遇紧急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救,并报告上级医师及相关部门。
5. 会诊制度:对需要多学科协作的病例,邀请相关科室人员进行会诊,共同制定治疗方案。
6. 围手术期管理制度:对需要进行手术的孕妇,严格执行围手术期管理规范,确保母婴安全。
7. 医疗技术准入、应用、监督、评价制度:对新技术、新项目,进行准入评估,确保安全、有效。
四、其他重要制度1. 处方制度:医师开具处方时,必须遵循临床路径和药物指南,确保用药安全。
2. 医嘱制度:护士严格执行医嘱,确保孕妇治疗顺利进行。
3. 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对科室工作进行质量评价,持续改进,提高服务质量。
4. 转院、转科制度:对需要转院、转科的孕妇,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病情不受影响。
5. 手术室管理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手术室管理规范,确保手术安全。
6.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立即报告上级医师及相关部门。
产前诊断室工作制度
产前诊断室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产前诊断工作的质量,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组织架构1. 产前诊断室设主任一名,负责产前诊断室的整体工作。
2. 产前诊断室设专业技术人员若干名,负责产前诊断、咨询、宣教等工作。
3. 产前诊断室设辅助人员若干名,负责实验室技术支持、物资管理等事务。
三、工作职责1. 主任职责:(1)组织制定产前诊断室的各项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2)负责产前诊断室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管理。
(3)组织产前诊断室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4)负责产前诊断室的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
2. 专业技术人员职责:(1)负责产前诊断、咨询、宣教等工作。
(2)参与产前诊断室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3)参与产前诊断室的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
(4)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 辅助人员职责:(1)负责实验室技术支持、物资管理等事务。
(2)参与产前诊断室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
(3)参与产前诊断室的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
(4)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工作程序1. 产前诊断(1)预约:孕妇需提前预约产前诊断时间,并提供相关资料。
(2)采集标本:按照预约时间,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采集孕妇的血液、尿液等标本。
(3)检测:实验室辅助人员负责对标本进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审核检测结果。
(4)出具报告:根据检测结果,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出具产前诊断报告。
2. 产前咨询(1)预约:孕妇需提前预约产前咨询时间,并提供相关资料。
(2)咨询: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孕妇进行产前咨询,解答孕妇及家属的疑问。
(3)制定个性化方案:根据孕妇的实际情况,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制定产前检查和分娩方案。
(4)跟踪随访: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孕妇进行跟踪随访,及时了解孕妇的情况。
3. 产前宣教(1)预约:孕妇需提前预约产前宣教时间,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宣教: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孕妇进行产前宣教,普及孕期知识和注意事项。
产前诊断门诊工作制度
产前诊断门诊工作制度一、总则产前诊断门诊是医院专门为孕妇提供产前检查、诊断和咨询服务的部门。
为确保服务质量,提高孕妇产前诊断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产前诊断门诊设主任一名,负责门诊的整体工作。
2. 设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3. 设专业医师、技师、护士等岗位,负责具体的工作执行。
三、工作职责1. 主任职责:(1)负责产前诊断门诊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
(2)负责组织诊断、咨询和教学工作。
(3)负责协调与其他科室的工作关系,确保产前诊断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副主任职责:(1)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日常事务的协调和处理。
(2)负责产前诊断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3)负责组织医师培训和业务考核。
3. 专业医师职责:(1)负责孕妇的产前检查、诊断和咨询工作。
(2)负责产前筛查和诊断技术的应用。
(3)负责对孕妇进行孕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
4. 技师职责:(1)负责产前诊断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2)负责产前诊断样本的采集、处理和检测。
(3)负责检测结果的分析和报告。
5. 护士职责:(1)负责孕妇的接待、登记和预约工作。
(2)负责产前诊断门诊的消毒和环境维护。
(3)协助医师进行产前检查和诊断工作。
四、工作流程1. 孕妇挂号后,由护士进行接待和登记,引导至相应诊室。
2. 专业医师对孕妇进行问诊、体检和产前检查,根据需要进行相关诊断技术的操作。
3. 技师负责产前诊断设备的操作和样本的采集、处理和检测。
4. 诊断结果由专业医师进行分析和解释,提供给孕妇相应的咨询和建议。
5. 孕妇如有需要,可进行预约,以便下次就诊。
五、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1. 产前诊断门诊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机制,定期进行质量评估和风险评估。
2. 产前诊断门诊应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诊断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产前诊断门诊应加强与其他科室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处理产前诊断工作中的问题。
六、培训与考核1. 产前诊断门诊应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医师、技师和护士的专业水平。
产前诊断制度
产前诊断制度产前诊断中心工作人员行为准则1、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早退。
无故不上班又未被同意休假者,按旷工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工作。
2、衣着整洁,谈吐文明接诊时应态度和蔼可亲,尊重就诊对象的隐私权,对就诊对象提供的病史和家族史给予保密。
3、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
4、严格按照中心制定的工作程序及步骤进行操作,不得私自更改,如需改进,必须上报中心负责人同意或经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执行。
5、严格遵守中心清洁、消毒制度。
按规定做好清洁、消毒工作,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6、中心的例会或病案讨论会时,除突发事件外,不得以任何事由请假或缺席。
7、外出学术活动或学术团体活动由中心安排后方可参加。
8、申请研究课题时,需要在中心开题、备案后方可送报。
进行合作课题亦需要讨论、备案,否则不予支持或安排。
档案管理制度1、建立专科档案并有专人负责的档案管理2、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分类,如规章制度包含国家法令、科室各项制度;仪器设备档案包含仪器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书(复本),维修、保养、检测的记录等。
3、图书资料、声像资料及复印的文献应根据档案的分类分别建档并注明收集时间和输入时间。
4、每条档案的收集以及输入电脑都应及时、准确、全面,分类归档并注明收集时间和输入时间。
5、档案应真实、可靠、全面,初检及复检的化验单应仔细核对,其档案应永久保存。
6、需要保密的档案,应建立保密制度,采取具体措施,实施保密的文件柜加双锁,应两人同时开启;电脑应加密,非经负责人同意不得查阅等。
7、资料借出,如图书文献、仪器的使用说明书等都应有记录,应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并且及时归还。
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1、定期统计分析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有关信息,包括B超筛查各项参数、血清筛查的各孕周中位数值、阳性率、假阳性率、假阴性率等。
2、根据统计分析数据,适当调整筛查的各项参数,提高阳性病例捡出率及筛查效率,减少漏检率。
3、确诊的阳性病例及假阴性病例,定期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规章制度
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管理,提高孕产妇和胎儿的生存率和健康水平,保障母婴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孕产妇的产前健康检查和诊断工作,包括孕期定期检查、孕期高危因素筛查、胎儿先天性疾病筛查等内容。
第三条各级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产前诊断制度,配备完整的设备和专业人才,确保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
第四条孕产妇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产前健康检查,配合医生进行诊断和治疗,保障母婴健康。
第二章产前健康筛查第五条孕产妇在怀孕早期应及时进行产前健康筛查,排除遗传性疾病、传染性疾病等高危因素。
第六条孕期定期检查应包括孕妇的身体指标、生化指标、超声检查等内容,筛查孕期的高危因素。
第七条孕期高危因素包括孕期糖尿病、高血压、羊水过少、胎儿发育迟缓等,需及时干预治疗,保障母婴健康。
第八条产前筛查结果应及时告知孕产妇,制定合理的诊疗方案,确保母婴健康。
第三章胎儿先天性疾病筛查第九条孕期应开展胎儿先天性疾病筛查,包括唐氏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等常见疾病。
第十条胎儿先天性疾病筛查应采用无创性检测技术,如羊水穿刺、羊膜腔穿刺、脐带血检查等。
第十一条胎儿先天性疾病筛查结果应及时通知孕产妇,配合医生进行进一步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产前诊断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康档案管理系统,记录孕产妇的产前诊断情况,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孕产妇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提供产前诊断的合法合规证明,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医疗机构或个人,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包括产前健康筛查、胎儿先天性疾病筛查等方面,具体实施细则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所有。
产前诊断各项工作制度
产前诊断各项工作制度一、产前诊断中心工作目标产前诊断中心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对孕妇的产前筛查和诊断,发现和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产前诊断中心工作原则1. 保密原则:产前诊断中心对孕妇的个人信息和诊断结果进行保密,不泄露给任何无关人员。
2. 自愿原则:孕妇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进行产前诊断,产前诊断中心不得强制孕妇进行诊断。
3. 科学原则:产前诊断中心必须遵循科学原则,使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进行诊断,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伦理原则:产前诊断中心必须遵循伦理原则,尊重孕妇的权益,不得进行非伦理的诊断活动。
三、产前诊断中心工作流程1. 孕妇咨询:孕妇在产前诊断中心进行咨询,了解产前诊断的目的、方法和可能的后果。
2. 医生评估:医生根据孕妇的病史、家族史、年龄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孕妇是否需要进行产前诊断。
3. 签订知情同意书:孕妇在充分了解产前诊断的目的、方法和可能的后果后,自愿签订知情同意书。
4. 标本采集:医生根据孕妇的情况,进行标本采集,如血液、羊水等。
5. 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对采集的标本进行检测,如染色体分析、基因检测等。
6. 结果反馈:医生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孕妇,并提供相应的咨询和建议。
7. 孕妇决定:孕妇根据医生的建议,自主决定是否继续妊娠。
四、产前诊断中心工作人员职责1. 医生:负责对孕妇进行咨询、评估、标本采集和结果反馈,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2. 护士:负责协助医生进行标本采集和护理工作,确保孕妇的安全和舒适。
3. 实验室技术人员:负责对采集的标本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行政管理人员:负责产前诊断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确保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产前诊断中心工作制度1. 保密制度:对孕妇的个人信息和诊断结果进行保密,不泄露给任何无关人员。
2. 标本管理制度:对采集的标本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标本的安全和质量。
3. 实验室管理制度:对实验室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和清洁。
产前诊断的工作制度
产前诊断中心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了保障产前诊断工作的质量,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工作制度。
1.2 产前诊断中心的工作应遵循科学、严谨、规范、保密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
1.3 产前诊断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的职业道德,尊重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组织架构和职责2.1 产前诊断中心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
2.2 产前诊断中心应设立专业技术岗位,负责产前诊断的各项技术工作。
2.3 产前诊断中心应设立质量控制岗位,负责中心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工作。
2.4 产前诊断中心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3.1 标本采集和递送3.1.1 采集标本前,应向患者充分告知采集标本的注意事项,如避免剧烈活动、采血前4小时勿喝茶或咖啡、抽烟或饮酒,空腹或清淡饮食后采血等。
3.1.2 标本采集应使用一次性无抗凝剂真空采血系统,操作过程中应注意避免污染、震荡和搞错标本。
3.1.3 标本容器应标明样本编号和病人姓名,采集后的标本应在24小时内尽快送检。
3.1.4 接受其他医疗机构转送的诊断样本,应尽量减少运输和储存时间,血清标本应在采集后5个工作日内递送,2天内必须到达诊断检测机构。
3.2 标本处理和检测3.2.1 对标本进行处理和检测前,应核对样本编号和病人姓名,确保无误。
3.2.2 对标本进行处理和检测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避免污染和误差。
3.2.3 检测结果应记录在相应的检测单上,并由检测人员进行签字确认。
3.3 结果报告和解读3.3.1 产前诊断中心应设立结果报告岗位,负责诊断结果的报告工作。
3.3.2 诊断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给患者,并附上相关的解释和指导。
3.3.3 对于异常的诊断结果,应立即报告给患者,并提供进一步的咨询和指导。
四、质量控制和管理4.1 产前诊断中心应建立质量控制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
产前诊断规章制度范本
产前诊断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前诊断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发育异常、遗传性疾病、感染性疾病等进行诊断,为孕妇提供生育指导和保障母婴健康的服务。
第三条产前诊断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自愿、保密的原则,尊重孕妇及其家属的意愿,保障孕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产前诊断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产前诊断工作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人员;(二)有与开展产前诊断工作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药品;(三)有与开展产前诊断工作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产前诊断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具有从事产前诊断工作的能力和经验;(三)经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当设立产前诊断科(室),明确负责人,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产前诊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诊断与报告第八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孕妇的年龄、生育史、家族史、生活习惯等因素,综合评估孕妇接受产前诊断的必要性。
第九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向孕妇及其家属提供产前诊断服务的基本信息,包括诊断的目的、方法、过程、风险和费用等。
第十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尊重孕妇及其家属的意愿,不得强迫或者诱导孕妇接受产前诊断服务。
第十一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孕妇接受产前诊断服务的具体情况,制定诊断方案,经孕妇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对产前诊断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为孕妇提供生育指导和建议。
第十三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将产前诊断结果和相关的生育指导建议及时告知孕妇及其家属,并尊重孕妇及其家属的选择。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前诊断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产前诊断机构进行评估和考核。
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
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现代医学领域已经发展出许多高效准确的产前诊断技术,为我们提供了更多了解胎儿健康状况的机会。
为了保证这些技术的合理、规范和安全使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准则:1.道德原则:产前诊断技术使用必须符合道德准则,尊重孕妇和胎儿的权益,不得侵犯其隐私和自由选择权。
2.医疗目的:产前诊断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尽早检测出胎儿的异常情况,为母婴健康做出正确的医疗决策。
不得滥用产前诊断技术,进行非医疗目的的选择性性别诊断和性别选择。
3.科学证据:使用产前诊断技术必须依据科学研究和临床实践的证据,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医生责任:产前诊断技术需要由经过专门培训的医生进行操作。
医生应该具备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并对诊断结果负责。
二、技术应用范围:1.适应症:产前诊断技术只能应用在符合适应症的孕妇身上。
例如,高龄孕妇、有家族遗传病史、有患遗传病迹象或不适应的胎儿体征的孕妇等。
2.禁忌症:产前诊断技术禁忌用于孕妇或胎儿遭受不可逆的风险,例如过去已经发生过妊娠中的早期边缘异常体征,以及已经表明不安全性、低风险、非必要的风险。
三、技术操作流程:1.知情同意:在进行产前诊断技术之前,医生必须详细向孕妇解释该技术的目的、原理、风险和可能的结果等,并取得孕妇的知情同意书。
2.术前准备:在验血或进行其他检查之前,医生应该对孕妇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并了解孕妇的病史和家族遗传史。
3.技术操作:医生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产前诊断技术进行操作,如羊水穿刺、绒毛活检、无创产前基因检测等。
严格遵循操作规程,确保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结果解读:产前诊断技术的结果应由医生专门负责解读,并告知孕妇诊断结果、可能的风险和进一步的处理建议。
四、风险评估与追踪:2.追踪管理:对于被诊断为高风险的孕妇和胎儿,医生应制定相应的追踪管理计划,定期进行随访和检查,以便及时监测和处理异常情况。
产前诊断技术规章制度
产前诊断技术规章制度1. 引言1.1 目的和范围产前诊断技术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和指导医疗机构在进行产前诊断技术时的操作流程和相关要求。
该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
1.2 术语和定义•产前诊断技术:指通过对孕妇进行相关检查和检验,以达到评估胎儿遗传疾病和异常的目的。
•医疗机构:指包括综合医院、妇产科医院、诊所等提供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机构。
•从业人员:指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相关工作的医生、技师、护士等人员。
2. 产前诊断技术的适应症和禁忌症2.1 适应症•孕妇年龄大于35岁•孕产妇家族有遗传疾病史•孕妇患有某些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2.2 禁忌症•孕妇患有严重艾滋病、肝炎等传染病•孕妇有严重的心脏病、肾脏病等身体疾病3. 产前诊断技术的操作流程3.1 患者信息登记与咨询医生或专业人员应与患者进行面对面沟通,询问孕妇的基本信息、病史、家族遗传史等,并就产前诊断技术的目的、过程和可能的风险与孕妇进行详细的咨询。
3.2 检查与检验根据孕妇的情况,医生可选择不同的检查和检验方法,如B超、羊水穿刺、绒毛活检等。
在进行检查和检验前,医生应向孕妇询问是否有相应的禁忌症,并仔细解释可能的并发症和风险。
3.3 结果评估与告知医生应当对检查和检验结果进行评估,并向孕妇和家属解释结果的含义和可能的后果。
在结果告知过程中,医生应注重言辞的温和,让孕妇和家属能够理解并承受可能的结果。
3.4 档案管理与隐私保护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产前诊断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患者的个人信息和诊断结果的保密性。
对于产前诊断技术的档案,医疗机构应制定相应的保存期限和销毁办法。
4. 产前诊断技术的质量控制要求4.1 设备与设施医疗机构应配备适当的产前诊断技术设备和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设备和设施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4.2 从业人员资质与培训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并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培训制度,确保从业人员掌握最新的产前诊断技术知识和操作方法。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一、引言产前诊断技术对于保障母婴健康、预防出生缺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提高产前诊断的质量和安全性,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机构与人员要求1、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完善的医疗设施、合理的科室布局、充足的医疗资源等。
2、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并取得相关的从业资格证书。
3、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技术规范1、产前诊断技术应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指南。
2、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产前诊断技术质量控制体系,对产前诊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3、产前诊断技术应根据孕妇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诊断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诊断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知情同意1、在进行产前诊断前,医务人员应充分告知孕妇及其家属产前诊断的目的、方法、风险和局限性等相关信息,确保其知情同意。
2、知情同意书应包括产前诊断的详细内容、可能的风险和并发症、诊断结果的解释和处理建议等。
3、孕妇及其家属有权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产前诊断。
六、实验室管理1、产前诊断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实验室管理规范和标准。
2、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实验设备、试剂、操作流程等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3、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确保其性能稳定和准确性。
4、实验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操作规程,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七、诊断报告1、产前诊断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出具,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
2、诊断报告应包括孕妇的基本信息、诊断方法、诊断结果、诊断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产前诊断技术规章制度
产前诊断技术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前诊断技术的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孕产妇。
第三条产前诊断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保密、自愿的原则,尊重妇女权益,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前诊断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与产前诊断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与产前诊断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
第六条从事产前诊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具有从事产前诊断工作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具有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证明。
第七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当设立产前诊断科(室),明确负责人,负责组织产前诊断工作。
第八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定期对从事产前诊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产前诊断服务第九条产前诊断服务包括:(一)对孕产妇进行产前咨询;(二)对孕产妇进行遗传咨询;(三)对孕产妇进行产前检查;(四)对孕产妇进行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五)对孕产妇进行基因检测;(六)对孕产妇进行其他相关的产前诊断服务。
第十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科学的产前诊断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尊重孕产妇的权益和意愿。
第十一条产前诊断机构在进行产前诊断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医疗伦理,保护孕产妇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产前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前诊断资料档案,对产前诊断结果进行归档和管理,确保资料的完整、准确和保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
超声产前诊断规章制度
超声产前诊断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超声产前诊断工作,规范超声产前诊断技术操作,保障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从事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应遵循“安全、准确、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超声产前诊断服务管理制度,明确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超声产前诊断设备和设施,保证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的质量。
第六条从事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关证书和资质,并接受规范培训。
第七条从事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的医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严守医疗纪律。
第二章超声产前诊断技术操作规范第八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应当采用符合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第九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应当在专业医生的指导下进行,确保检查过程中的操作规范。
第十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中,医务人员应当仔细核对患者的基本信息,确保患者身份和检查部位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中,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史和医嘱确定检查方案,选择适当的检查方法和参数。
第十二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中,医务人员应当关注患者的安全和舒适感,保证检查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中,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向执业医师报告,确保病情得到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超声产前诊断工作中,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患者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保障患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三章超声产前诊断质量控制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超声产前诊断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超声产前诊断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确保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符合科学标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超声产前诊断质量记录档案,记录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的相关信息和结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超声产前诊断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对超声产前诊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章超声产前诊断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落实超声产前诊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超声产前诊断工作的安全性。
产前诊断技术规章制度
产前诊断技术规章制度引言:产前诊断是一种重要的医学技术,通过对孕期胎儿进行检测和筛查,可以提前发现和诊断出某些遗传性疾病、胎儿畸形和其他相关问题。
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可以为孕妇提供重要的信息和支持,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保障婴儿的健康。
为了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实施,确保其安全、准确和可靠性,制定产前诊断技术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目的和范围产前诊断技术规章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医务人员在进行产前诊断过程中遵循一定的操作流程和标准,保证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医务人员和相关部门。
二、管理责任和组织机构1. 管理责任:医疗院所应设立产前诊断技术的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
2. 组织机构:建立产前诊断技术团队,包括医生、技师、咨询师等,各成员在工作中具有明确的职责和权限。
三、人员要求和培训1. 人员要求: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医学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的执业证书。
2. 培训计划:医疗院所应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保证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医务人员能够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四、设备和环境要求1. 设备要求:医疗院所应配备先进的产前诊断技术设备,保证其性能稳定和准确性。
2. 环境要求:产前诊断检测室应具备干净整洁的环境,确保操作过程的无菌、无尘和安全。
五、操作流程和标准1. 筛查和诊断流程:产前筛查应按照相关指南和标准进行,包括基因筛查、超声检查、血液检测等。
对于高风险群体,应进行进一步的产前诊断,包括羊水穿刺、绒毛活检等。
2. 结果确认和解读:产前诊断结果应由专业医务人员进行确认和解读,并及时向孕妇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建议。
3. 信息管理和保密:医疗院所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孕妇和胎儿的隐私和机密性。
六、风险评估和质量控制1. 风险评估:医疗院所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对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性和质量进行评估和监控。
2. 质量控制: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技术操作的规范化、质量监测和质量评估等,确保产前诊断技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产前诊断规章制度范本
产前诊断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前诊断工作,保障孕妇及胎儿的健康,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院产前诊断中心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产前诊断应遵循医学伦理,尊重患者意愿,保障患者隐私。
第四条产前诊断工作应以科学、安全、准确、及时为原则。
第二章产前诊断中心管理机构第五条产前诊断中心设产前诊断中心主任,负责产前诊断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前诊断中心主任应具备产前诊断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七条产前诊断中心设产前诊断医师,负责产前诊断的具体操作。
第八条产前诊断医师应具备产前诊断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产前诊断项目第九条产前诊断项目应包括血液检测、超声检查等相关项目。
第十条产前诊断项目应根据孕妇的年龄、病史等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产前诊断项目应及时更新,保证检测项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产前诊断流程第十二条孕妇在怀孕初期应到本院产前诊断中心进行产前检查。
第十三条孕妇在怀孕期间应按时接受产前诊断项目。
第十四条产前诊断结果应及时向孕妇解释,并根据情况给予指导和建议。
第五章产前诊断记录第十五条产前诊断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数据和检测结果必须进行记录并保存。
第十六条产前诊断记录应保存至少5年。
第十七条产前诊断记录应妥善保管,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第六章产前诊断质量管理第十八条产前诊断中心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诊断质量。
第十九条产前诊断中心应定期对产前诊断项目进行质量评估。
第二十条产前诊断中心应加强对产前诊断医师的培训和教育。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产前诊断中心主任负责本规章制度的解释。
以上是产前诊断规章制度范本,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参考。
产前诊断工作尤为重要,请做好准备,确保母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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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规章制度目录一、质量控制管理制度二、标本采集及管理制度三、疑难病例会诊及转诊制度四、追踪观察随访制度五、资料保存及管理制度六、患者知情同意制度七、消毒和无菌操作制度八、仪器设备、试剂及药品器材管理制度九、差错事故管理制度十、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十一、保密制度十二、羊水及异常标本保管制度十三、产前诊断病案复印制度十四、产前诊断病案借阅制度十五、产前诊断病案管理保密制度十六、产前诊断病案收集整理装订制度十七、羊水取材室工作制度十八、产前诊断伦理指导原则十九、科研业务学习制度质量控制管理制度1.定期检查产前诊断技术规章制度及操作常规执行情况,并认真落实。
2.建立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体系。
有羊水细胞培养质控、羊水培养液耗材接收、使用和CO2 培养箱温度测定、定期消毒记录。
3.进行产前诊断实验室室间能力比对实验(验证实验)及现场抽样检查和实验室质量评定工作。
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产前筛查项目的室间质量控制,成绩合格。
4.严格试剂管理,制定诊断试剂的敏感性和特异性标准。
5.做好各种记录,定期统计数据、分析总结、汇总上报。
6.对产前诊断相关病历、资料、信息规范管理,随时整理完善。
7.实验室质量控制措施:(1)非实验人员不许擅自进入培养实验室,室内人员总数不能超过2人。
(2)每日查看CO2 气瓶总压力及分压力,注意有无漏气等;常规检查培养箱是否正常运转,定期测量CO2 浓度、温度和水量等质量控制工作;培养接种前半小时打开换气扇,工作完毕后关好显微镜等相关仪器开关,检查CO2 培养箱的显示面板数据是否正常,并做好台面和地面的清洁工作。
(3)进入培养实验室前必须戴好一次性口罩和帽子、更换拖鞋,用肥皂水或消毒液清洁双手。
(4)尽量减少培养箱门开关次数,防止箱内CO2 浓度下降,每月清洁、消毒培养箱一次,并做好记录。
(5)进行操作后应将废弃的物品处理后再进行下一次操作,禁止同时进行两份羊水实验操作。
(6)操作者进行羊水穿刺、接种、换液、收获、制片、核型分析等均要仔细核对患者或孕妇身份、姓名和编号等,必要时应两人核对并记录。
8.具体指标:(1)培养室温度、湿度质控参数:室温22-24℃,湿度40-60%。
(2)定期进行培养箱和室内消毒,空气细菌培养。
(3)统计并总结质控情况和实验结果。
9.质量标准:(1)绒毛及羊水细胞培养成功率不得低于90%。
(2)脐血细胞培养成功率不得低于95%。
(3)对符合标准的标本,按照国际体制(ISCN)进行不同组织核型分析与描述。
(4)绒毛染色体核型分析异常,必要时做羊水或脐血复核。
(5)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避免标本错误、污染。
标本采集及管理制度1.每份标本均要登记好病人资料和检验结果,染色体核型分析时所有被分析和计数的分裂相都要记录玻片号和显微镜坐标,并与原始申请单共同保存(另见病案及资料保存制度)。
2.结果分析过程中,妥善保管好标本或染色体玻片,做好记录,纳入微机管理。
3.异常结果尽快上报上级技(医)师,及时审核。
4.报告发出后,将标本片记录保存。
疑难病例会诊及转诊制度1.为孕妇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工作人员在允许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职工作。
2.对职权范围以外或诊断检查难以确定的病例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
3.涉及其它专业诊治的病例及时组织会诊讨论。
4.在本机构诊断有困难的疑难病例,及时向上级产前诊断机构转诊。
5.上级产前诊断机构要接受下级相关单位的转诊,并按要求及时报出鉴定结果。
追踪观察随访制度1.患者随访由临床医师负责管理,护士或相关人员具体负责。
2.病案中应详细记录患者联系电话,包括家庭、单位、移动电话及详细地址等个人信息。
3.患者接受产前诊断技术后,应在一周内电话随访,特殊情况随时随访,出现并发症及副反应等及时处理。
4.胎儿娩出后电话随访,必要时家访、查体、追踪智力、生长发育等情况。
5.适时做好病案及文件随访结果记录,并为产前诊断科研工作提供精确数据。
资料保存及管理制度1.每份标本均要登记完整的资料和检验结果,包括患者姓名、性别、职业、籍贯、联系地址或电话、既往史、现病史、体格检查以及染色体核型分析记录和结果等。
2.原始申请单应保留5年,产前诊断病历应保留至少20年。
3.染色体核型分析时所有被分析和记数的分裂相都要记录标本玻片号和显微镜坐标,并与原申请单、产前诊断病历共同保存。
4.患者染色体标本玻片应保留3年。
5.每份患者或孕妇检查报告及染色体核型报告均应录入微机,由专人管理。
录入微机的资料可定期刻录于光盘保存。
6.患者随访记录与产前诊断病历统一保存。
患者知情同意制度1.产前诊断工作要按照孕妇知情同意、自愿选择原则进行。
2.医务人员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及家属讲清产前诊断的适应证、结果、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由孕妇或其家属自愿选择决定。
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进行产前诊断的医务人员不得向他人提供患者或孕妇的个人信息资料,不能以任何理由泄露患者或孕妇隐私,要尊重患者或孕妇隐私权。
4.禁止将产前染色体检查结果以核型分析的原始结果发出,防止孕妇无故选择性别。
5.产前诊断病案管理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由产前诊断机构负责保管。
具体参见产前诊断病案管理制度。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案资料及借阅标本玻片时,应向医务科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和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医务科同意签字后方可办理。
非相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
消毒和无菌操作制度1.凡进入穿刺室、培养室人员必须按规定洗手,换鞋,戴口罩、帽子,外出时更换。
2.穿刺室、培养室应严格执行无菌制度,除相关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3.穿刺室、培养室必须保持环境清洁,空气新鲜,温、湿度适宜,抹布、拖布专室专用。
每周做好清洁卫生,每月彻底消毒,并做空气培养。
4.所用消毒用品应规定周期消毒日,消毒物品包裹外标签清楚,超过7天应重新消毒灭菌,消毒与未消毒物品应分开放置。
5.手术后所用器械均应执行双消毒制度,即先浸泡消毒,再清洗,最后高压灭菌。
6.一次性废弃物品应及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仪器设备、试剂及药品器材管理制度1.仪器设备由科室统一管理,建立仪器登记清单,专人负责,专人使用。
2.要求使用者全面掌握仪器结构、性能、特点、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
正确使用仪器开关,防止仪器损坏、人身伤害或意外发生,违规操作导致仪器损坏者,按照科室规定给于相应处罚。
3.保持仪器使用空间,操作距离恰当,摆放有序,附近没有无关物品堆放。
保持室内环境卫生清洁,实验完毕及时清理废物,做好清洁卫生。
4.操作时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5.定期检查校正仪器有关数据,确保仪器正常运转,数据精密准确,做好记录。
6.室内严禁吸烟,禁止个人生活用品放入,定期进行清洁卫生。
7.用于产前诊断的医用材料、器械、培养液及试剂由科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领取、接收、保管、支出。
8.建立领取、接收、支出登记,分类管理,定期检查校对,做到接收、支出数目相符。
9.建立一次性耗材和试剂使用、销毁或丢弃记录。
10.直接接触细胞的材料必须保证无菌、无毒、无尘,并符合相应质量标准。
穿刺针外包装的标签在穿刺后贴在病案第二页右下角处,使用的穿刺针应销毁,严禁重复使用。
11.特殊一次性材料,放置橱柜内,定期检查,防止失效。
12.节约使用医用材料,爱护各类器械,避免浪费。
差错事故管理制度(一)差错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发生事故差错时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和消除由于事故差错造成的不良后果。
2.发生事故差错时,责任者要立即向负责人报告,负责人应在24小时之内口头或电话向医务科报告。
事故差错责任者及时记录发生差错的经过、原因、后果,并在3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检查材料。
3.发生事故差错的有关各种记录、化验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留病人标本,以备鉴定研究之用。
4.发生事故差错后,按性质情节轻重,组织全科人员进行讨论,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5.发生事故差错的单位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6.为弄清事故真相,应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意见,讨论时吸收当事人参加,允许当事人发表意见,决定处分时,负责人应进行思想教育,以达到帮助的目的。
(二)差错事故防范措施1.科室质量小组定期检查,及时解决问题,加强预防,作好记录。
2.科室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
3.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讲座,提高人员素质。
4.定期检查水、电、安全防控、气瓶室(要挂四防牌)等重要环节。
5.做好消防工作,熟练使用灭火器。
6.特殊试剂、易燃物品如酒精等,应安全放置。
7.要严格按制度专人管理麻醉药,外用药要分类放置,并有明显药物标签。
8.定期检查各种仪器的性能,保证仪器正常运行。
9.有菌、无菌物品分开放置,避免污染。
无菌操作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10.加强防范措施,防止盗窃或遭受人为损失。
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1、做好资料的登记、整理、分析工作。
每季进行一次统计总结。
2、每年总结分析一次相关资料,以进一步提高产前诊断工作质量。
3、每年度将有关信息统计资料按要求向省妇幼保健中心上报。
保密制度1、进行产前遗传学诊断技术要遵守知情自愿原则,尊重病人隐私权。
2、进行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不得向他人提供患者或孕妇的个人信息资料,不能以任何理由泄露患者隐私。
3、禁止将产前遗传学诊断以核型分析的原始结果发出,防止孕妇无故选择性别。
4、产诊病案管理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具体参见产诊病案管理制度。
5、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原因需要查阅、复印病案资料及羊水片时,应向医务科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和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医务科同意签字后方可办理。
非相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
羊水及异常标本保管制度1、每份标本均要登记好病人资料和检验结果,染色体核型分析时所有被分析和计数的分裂相都要记录玻片号和显微镜坐标,微机专人管理,并与原始申请单共同保存。
2、结果分析过程中,妥善保管好标本或染色体玻片,防止破碎,严禁丢失做好记录,纳入微机管理。
3、异常结果尽快上报上级医师及科主任,及时审核。
4、报告发出后,将羊水片及染色体异常片交给保管人,记录、双签字。
产前诊断病案复印制度1、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2、病案复印应由患者本人申请提出,科主任同意,必要时经医务科批准。
3、病案复印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经治医师审查原件留下复印件,经科主任同意后由科病案管理者携病历复印。
4、按病历复印规定,仅提供客观病案部分复印。
产前诊断病案借阅制度1、借阅病案者仅限于经治医师,其它人员禁止借阅。
2、治疗随访时病案借阅应严格遵守双签字制度,归还病案时也应由病案管理者审核合格后双方签字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