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小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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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居住小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建城字[2006]6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城管局(市政局)、规划局、房管局:

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大城市节水工作力度,在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建设和水价改革的同时,城市中水设施建设取得较快发展,一大批企业、宾馆饭店、学校配套建设了中水设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环境效益。今年,我厅还评选出了“山东省城市中水十佳企业”、15个“山东省再生水利用示范项目”。但是,各城市在居住小区中水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严重制约了城市节水工作的开展,已经引起各方面的关注。为全面推进居住小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生活用水效率,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建设部《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居住小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推行居住区中水设施建设,可以实现生活污水废水资源化,增加可利用的水资源量,提高用水效率;可以减少生活污水排放量,减少水体污染;可以减轻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规模和运行费用。从济南市七里河社区、长清乐天小区、南郊宾馆等已经建成并正常运行的项目来看,居住小区中水设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都非常明显。

(二)当前,推行居住区中水设施建设遇到的突出问题,一是大多数开发商不是中水设施真正的管理者和受益者,其建设积极性不高,造成中水设施与主体工程不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二是有的中水设施利用不足,出水用途不够广泛,特别是效益最好的中水冲厕还不是很多;三是缺少专业的运行管理人员,个别设备不过关,运行成本偏高;四是优惠和扶持政策不够,日常运行监管缺位;五是由于宣传不够,公众对中水的认知程度不够,不少人对中水水质存在疑虑,对使用中水有所担心。

(三)各城市有关部门要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居住小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针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采取得力措施,使居住小区中水利用工作尽快全面推开。要把这项工作列为创建节水型城市的重要内容,实施重点考核。

二、严格审批把关,确保规模以上居住小区配套建设中水设施

(一)调整《山东省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标准。在全省各市城市、县(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凡是房屋建筑总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或日用水

量超过200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都必须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各地市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严于省里标准的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二)中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纳入主体工程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有关主管部门要在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查、审批环节,对中水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方案进行同步审查,对建设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凡中水回用设施建设资金、设计不落实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中水回用设施不同时投入使用的,不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凡是在审批环节把关不严,出现漏审,造成中水设施没有配套建设的,应追究相关审批人的责任。

(三)对在建和已经建成的居住小区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凡是符合上述标准,并具备建设条件的,一律补建中水设施。各监管部门要以促进中水设施建设为目标,不能搞以罚代建。

(四)搞好水量平衡,合理确定居住小区中水设施的建设规模。原则上中水设施设计规模按照居住小区总用水量的75%左右确定,既要防止规模过大、进水量小,“大马拉小车”;也要防止污水多、设施处理能力过小,“敷衍了事”。要提高中水设施的规划设计水平,推广高效、可靠、经济适用的工艺和设备,提高中水设施的利用率。在稳定景观、冲刷、绿化等用水的基础上,积极鼓励中水冲厕。

(五)全面开放中水设施市场,允许具备资格的各类企业参与居住小区中水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同等条件下,物业公司可优先承揽该业务。鼓励实力强、业绩好、具有自主技术产权的中水企业承揽中水设施建设、运营总承包业务。以“十佳中水企业”为重点,培植一批中水行业的龙头企业。

三、落实优惠政策,建立中水设施建设运营的激励机制

(一)中水设施属于居住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时免收配套费等费用,同时享受环保、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在严格计量、检测的基础上,对处理达标后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或城市水体的,可按照污水处理厂的管理模式,依据处理量核拨污水处理费。

(三)对贷款建设居住小区中水设施的企业,各城市可在年度城市建设资金计划中,安排贷款贴息补助,实行以补代奖。

(四)合理定价,保证中水设施建设的投资回报和运营收益。对于自愿使用中水的用户,可由供需双方实行协议定价。对于中水冲厕等公共用途,由各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物价部门制定中水水价标准。建立中水交易制度,扩大中水的处理规模和使用范围。

(五)在各类居住小区的评比考核中,把中水设施的建设运营作为重要内容。凡是没有配套建设中水设施,或者中水设施运营不正常的,一律取消各类评比表彰资格。

四、加强服务和监管,提高中水设施运行水平

(一)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的具体管理细则。要从法规、规章,到规范、标准,形成一套完整的中水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各类审查、审批,都要进审批服务大厅,做到办事公开,提高审批效率。(二)加强对中水设施的运行监管。各城市节水办公室要建立和完善中水设施的运营监管标准、规范和具体办法,经常性地组织开展中水设施运行检查,切实加强对中水水质的监督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三)要加大居住小区中水回用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和接受水平,尊重公众知情权,消除公众使用顾虑,做好社会监督。(四)各城市都要加大对居住小区中水回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力度,尽快推出一批典型,现场示范,以点带面,尽快推开。各地在居住小区中水设施建设工作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上报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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