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1•【字号】伊州政办[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2006〕108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伊犁州直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规范的伊犁州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的管理机制,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效增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筹资和偿还债务能力,参照国家及自治区基本建设和国债专项投资项目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伊犁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州经营公司)是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的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成立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城建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管理城建资金的融通平衡计划,并对州经营公司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各县市指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申报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及项目计划,按照“谁使用、谁归还,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州经营公司作为政府投资主体和统一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的筹资主体,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资金使用协议书》,负责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偿还等工作,跟踪检查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伊犁州统一管理的城市基础建设专项资金所有权属各县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8•【字号】漯政[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漯政[2006]10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现将《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漯河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行为,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根据《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城市照明、管线施工及附属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建设程序,统一履行报批手续。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程序包括:(一)项目立项,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同时附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二)办理项目初步设计;(三)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四)施工图设计、审查;(五)招标投标;(六)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七)竣工验收备案。
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9-17 文号:成建委发[2007]28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造价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这7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建、管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分别制定了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则。
在工作中,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各负其责,按程序管理,相互配合。
《办法》之间相互联系,在执行中要相互兼顾,统筹管理。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与我委城建处联系。
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与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7、《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交通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附件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促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更加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管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投资业主委托,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实行代建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报审和备案。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十七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主要分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一)道路工程:城市道路(指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支路)、高速路、快速路、公路以及桥梁、隧道、立交、高架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工程;(二)站场工程: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公交站场(含保养场)、长途汽车客运站、汽车货运站场等工程;(三)轨道交通工程:地铁、轻轨等工程;(四)对外交通设施工程:铁路线路和站场(段、所)、机场飞行区和辅助区以及港口和作业区等工程;(五)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建(构)筑物等工程。
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工程包括:(一)城市供水、排水、供电、路灯、供气、供热、电信、综合信息网及有线广播电视网等地上、地下管网、线网、无线网等工程;(二)城市热力、工业等专用管线工程;(三)城市垃圾处理、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处理及污水处理等环卫环保设施工程;(四)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工程;(五)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建(构)筑物等工程。
第八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临建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协调,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区及特定管理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特定管理区内的建设工程,可以委托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核发;县级市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在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在核发前应当先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审核。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的建(构)筑物的报建,须按第五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定。
第八十九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全面规划、综合开发、统筹安排、配套建设,与城市其他各项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程序,综合组织施工。
第九十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委托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9.01•【字号】•【施行日期】1989.09.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7月21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8月26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1989年9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的规划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范围、《青岛市黄岛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
第三条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建筑规划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规划管理部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对所在区建筑规划实施管理,业务上受市规划管理部门的领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城建管理员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规划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有权持证进入建筑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监督。
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检查人员应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或鼓励。
第二章建筑规划管理第六条建筑的规划管理以《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进行。
第七条在《青岛崂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范围内,必须按国家对风景名胜区的要求和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风貌保护区、保护线、保护点、山头风景点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
基础设施管理规定(5篇)
基础设施管理规定一、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四、按国家规定取消现行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电、气、热、道路上加收的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将其统一规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调整情况,分不同档次制定。
收费标准控制在下列标准以内:(一)兰州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____元;(二)其他地级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____元;(三)县级市每平方米____元;(四)其他县每平方米____元。
具体收费标准和用于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道路建设等的比例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地级市及州、行署所在地的市(县)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同意,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二)县及县级市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地(州、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报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个别地方要高于上述标准的,地级市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县及县级市由当地政府提出意见,报上一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作者:佚名日期:2011年04月28日来源:互联网【字体:】一、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四、按国家规定取消现行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电、气、热、道路上加收的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将其统一规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调整情况,分不同档次制定。
收费标准控制在下列标准以内:(一)兰州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80元;(二)其他地级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50元;(三)县级市每平方米30元;(四)其他县每平方米20元。
具体收费标准和用于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道路建设等的比例按下列程序报批:(一)地级市及州、行署所在地的市(县)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同意,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二)县及县级市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地(州、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报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个别地方要高于上述标准的,地级市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县及县级市由当地政府提出意见,报上一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小城镇规划建成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由县行政审批部门组织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对城市规划区进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符合临沭县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遵循“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和标准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建设配套费、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和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以下标准征收:(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元征收,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105元、排水管网建设配套费15元、城区义务教育建设配套费15元、供热管网建设配套费25元、供水管网建设配套费10元、供气管网建设配套费10元。
(二)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以及商业经营用房的,两层以上(含两层)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征收,两层以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具备供水、供热、供气条件的,按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
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切实加强城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项目,主要指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即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城建项目。
第三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必须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提高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加大公众的监督力度,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保证金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各城市建设责任主体的积极性。
第五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应坚持以民生需要为导向,重点投向公益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项目性质,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多元化资金进入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六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工程造价审核制度,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审核。
建立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同步机制,确保项目建设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一城四区”城建项目的实施由市住建部门牵头跟踪管理,定期组织召开城建工作例会,及时协调解决相关矛盾。
对相关责任部门、建设主体及参建各方实行考评考核,建立绩效考核保证金奖惩制度。
并按月向市政府报告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安全等状况。
第二章城建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批准第八条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由市住建部门进行社会征集,并与发改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泰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泰州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在征求市政府意见后,按照项目计划编制管理办法进行编制。
第九条市发改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与市住建部门会商一致后,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制定下年度的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普洱市主城区(“主城区”修改为“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等相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条修改为: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5〕469号)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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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依法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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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凡在本市主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该款修改为:公办或民办非盈利性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六)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七)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八)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该款修改为: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九)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的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十)村组产业发展项目;(十一)工业企业自建生产用房;该款修改为:工业用地建设项目(十二)市、区政府批准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国有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的安置房;(该款增加)(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该款增加)第十条以下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酌情减免城市配套费:(一)在原址内的建设工程,原登记产权面积可抵减,增加的建筑面积按100%计缴;(该款增加)(二)财政全额拨款项目全免,部分拨款项目减免财政拨款部分;该款修改为:部分财政拨款项目按财政拨款占比减免相应部分;(三)社会投资(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拆迁安置项目,按原拆除部分面积减免;该款修改为:社会投资(财政部分拨款)的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项目,用于安置部分面积减免;渗钐呛俨匀谔鳖调砚锦钡绒。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城市建设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简化、规范有关建设费的征收手续,合并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根据《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标准(一)本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外,燕房、良乡卫星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征收;卫星城规划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征收。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委核定的建设项目,以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委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为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三)由区发改委核定的建设项目,以区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征收标准的调整,按市政府公布的调整标准实施。
第四条本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征收:-2-(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
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
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8•【字号】鄂州政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10〕7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经2010年第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融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广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及垃圾处理、地下管网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仅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不包括改建、扩建。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遵循“计划引导、规模适度、分工明确、权责一致、流程清晰、管理顺畅”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鄂州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水务局、城管局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主体(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主体,下同),其中,市水务局为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主体,市城管局为城市环卫工程的建设主体,市管理中心为除城市供水、环卫工程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主体;市发改委、住建委、招投标监管局、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管主体;园林局、环卫局、市政设施管理处等单位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使用主体(以下简称使用主体)。
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03•【字号】济政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3日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主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用于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包括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
综合配套费,是指由市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济宁市主城区城市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专项配套费,是指由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单位(以下统称专业经营单位)使用,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建设项目规划边界线)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设施设备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凡在济宁市主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一)居住、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下列标准征收:1.综合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8元征收;2.专项配套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1元征收。
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部门、单位:《青岛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青岛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区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88号)和《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字〔2008〕9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用途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管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向建设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城市建设费用。
第三条凡在高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具体包括:(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征收;(二)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三章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第四条城市配套费主要用于供热(供气)管网(含主干网)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与城市干网衔接的城市配套设施(包括道路、给水、雨水、污水、综合布线、环卫、水处理)建设以及规划红线内的中小学、托幼园所设施建设。
第五条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具体收费标准分别为(单位:元/平方米):道路60、供热95、燃气18、给水8、雨水11、污水12、综合布线6、环卫6、水处理20、中小学37、托幼园所20。
第四章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第六条城市配套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公开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城市配套费征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相关规定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2号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铜府办发〔2017〕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铜仁市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9日铜仁市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铜仁市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社会资本资金以及采取PPP、EPC 模式建设的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燃气、园林、环卫及垃圾处理、停车场、公交站台、地热、供电、通讯、供水、排水、污水、地下综合管廊及地下人行通道等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
第四条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实施第五条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年年建设不走样”的建设理念。
着力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转型升级,促进全市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全面提升。
第六条按照铜仁市现行职能职责管理体制,市规划、住建、城管、交通、水务、交警、供电、通讯等部门(简称各职能部门,下同)应依据《铜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编制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综合规划,避免重复和无序建设。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荆政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荆政规〔20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1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理顺城市建设管理关系,促进城市建设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离机制的建立和运行,高质高效地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在本市中心城区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其回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指非经营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一)城市道路及配套的地下管网设施、桥梁、涵洞、广场;(二)城市排水、排污和排涝设施;(三)城市公共绿地;(四)城市消防栓、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交通设施;(五)公共照明设施;(六)其他经批准可以实行政府回购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及其回购应当纳入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市住建委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年度项目计划制定、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市城投公司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人,负责荆州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措、投资管理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市政府依法设立的项目法人具体组织项目的设计、招标、实施和竣工验收。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政发〔2019〕14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政发〔2019〕14号市直各相关部门:《四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7日四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6号)和《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121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道路、桥梁、燃气、公共交通、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消防、交通标志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住建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市审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五条市住建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4•【字号】郴政办发[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郴州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促进郴州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安置建设项目。
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市城区内道路、桥梁、供排水、防洪、污水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广场、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地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调度、监督和考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环保、城管和行政执法、水利、房产、审计、城投、林业、监察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决定;(二)负责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
绵阳市城市规划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规划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单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位:文号:绵府办发[2006]77号发布日2006年12月30日期:生效日2006年12月30日期:绵府办发[2006]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绵阳市城市规划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建设全国一流的宜居城市,保障建设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批准的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公用设施,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保障安全及功能服务的道路、照明、环卫、供水、排水、供气、供热、消防等设施。
本规定所称公共环境,主要是指民用建筑用地范围内,包括建筑小品、广告、雕塑、灯饰、园林景观、建筑外立面等建筑活动因素的总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绵阳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的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的建筑活动。
第四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除应按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筑方案、建筑夜景(亮化)方案审查外,建筑物(构筑物)需设置固定广告的,还要报送广告设置方案。
第六条在居住区总平面图中,除包括主体及功能设施外,还要合理设置居住建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公共厕所设施。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公用设施和公共环境建设的规划方案一经审查通过,不得随意变更。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建设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袁州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27日宜春市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许可第三章文明安全施工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市容环境整洁、群众生产生活秩序井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号)、《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2)城工字284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4))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包括秀江街道、化成街道、官园街道、金园街道、湛郎街道、灵泉街道、凤凰街道、珠泉街道、下浦街道、新康府街道、三阳镇、湖田镇、渥江镇、南庙镇、洪江镇、温汤镇(含明月大道两侧范围)行政区域,以及芦村镇、新田镇、西村镇部分行政村)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城区道路、桥涵、道路照明、绿化、供排水、供气、环卫、强弱电等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挖掘等活动以及相关的附属工程、配套工程、市政设施的维修养护工程和其他占用市政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市政工程)。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心城区的市政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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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范围内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公用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投资以及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兴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保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组织项目,及时报县计划、财政部门,并积极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规划、资金渠道、土地计划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重点工程项目和技术复杂工程项目,要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对确有必要的项目,还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以达到最佳技术及经济效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
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相关行业的验收条件和
执行规定的验收程序。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做到程序管理到位、合同管理到位、计划管理到位、投资管理到位,并认真督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总投资和总工期,合理安排分年实施的内容和投资,搞好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保证建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合理划分标段,严禁肢解工程;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的管理规定,严禁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挂靠。
第十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按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
位实行监理。
第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要求,签订和履行工程建设合同。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保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真实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
第五章项目投资控制
第十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在建设的各个环节抓好投资控制。
第十九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做到可行性研究有估算,初步设计有概算,施工图设计有预算,并严格审核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额外工程签证,杜绝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三超”现象。
对确需发生的额外工程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经财政、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由财政部门下达。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按月报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工程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经济管理责任制,做好工程项目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的支付审核工作,认真执行财经制度,监督财务收支,做好财务分析,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项目的审计或审核,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单位和本系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的结果,及时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报财政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凡列入审计机关审计的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被审计单位必须按国家项目审计监督的有关规定,接受审计。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
及投资概算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廉政建设
第二十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应根据国家有关工程
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加强廉政建设,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纪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保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