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摄像头下的隐私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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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摄像头下的隐私权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19-10-18T15:10:59.387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1月46期作者:李佳妮
[导读]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被运用到我们的生活中。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无处不在的监控摄像头了。而安装监控的主体也不再仅限于政府,越来越多的组织甚至个人也加入了这个行列中。监控的存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也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监控摄像头的泛滥,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对公民的隐私权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讨论
(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
摘要: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被运用到我们的生活中。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无处不在的监控摄像头了。而安装监控的主体也不再仅限于政府,越来越多的组织甚至个人也加入了这个行列中。监控的存在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也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很大的帮助。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监控摄像头的泛滥,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对公民的隐私权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了一些讨论。
关键词:监控摄像头;隐私权;公共场所
一、公共场所监控下的隐私权
隐私权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是私密性,所以它通常是存在于一些个人的私密场所,那么是否就可以断然的说公共场所一定不存在隐私权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从实证角度看,公共场所的隐私权已获得立法和司法实践支持,因此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权利,绝非理论杜撰的产物。[1]
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目前,我国通说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生活安宁权,二是个人秘密。生活安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持安静的私人生活状态,并排除他人不法侵扰的具体人格权。[3]生活秘密是个人的重要隐私,涵盖的范围很宽泛,包括个人的生理信息、身体隐私、健康隐私、财产隐私、谈话隐私、基因隐私、个人电话号码等。[4]私人生活秘密是个人私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无论对本人是否有利,隐私权人都有权加以保持和隐匿。[5]
通常认为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第三人所能进入的场所,但公共场所也分很多种,有完全封闭式的,或是半封闭式,或是完全公开的公共场所。不同性质的公共场所,其“公共性”的程度当然也不同,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界定这个“公共性”呢?有学者认为,场所的“公共性”并非由其物理空间属性决定,而是由其用途或人们在其中开展行动的性质决定。[6]比如,商场里面的试衣间,不特定的第三人都可以进入里面试衣服,如果单从物理属性或空间属性来说,试衣间作为商场的一部分,理应也属于公共领域。但是一旦有人进入,在里面试衣,此时它就是一个绝对的私密空间,试衣间里的人此时也享有绝对的隐私权。如果有人在试衣间内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话,势必会侵犯他人的隐私。
根据上文的讨论,笔者认为,公共性与隐私性是可以共存于公共场所中的,公共场所存在隐私权也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
二、个人在自己的私人空间安装监控也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
根据上文的讨论我们可以知道,公共场所存在隐私权,如果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也很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这也引发了笔者的另一个思考,如果一个人在属于自己的私人空间里安装监控,是否会对他人的隐私权造成侵犯呢?
例如,夫妻二人感情不和,一方为了取证,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在家中安装监控,以此来了解对方的一举一动。此时可能会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即配偶权和隐私权发生冲突,在此我们不做过多的讨论。监控是安在自己家中,如果偷偷安装监控的一方主观上无过错,目的也仅仅只是为了取证,并无扩散的意图,是否可以因此就认为对方是不构成侵权的呢?笔者认为不可以,虽然夫妻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安装监控的目的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监控的安装者却是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对方不想公开的个人秘密,这种做法也是侵犯对方隐私权的。
三、如何认定视频监控的安装是否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呢?
如何认定视频监控是否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当然应当案件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析时笔者认为可以考虑一下以下的几个因素:(一)是否具有期待隐私权
人群共处,营社会生活,应受保护的隐私必须有所界限,即对隐私须有合理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privacy),此为美国法上用以限定受保护隐私的基准。[7]
如果一个人在公共场所中明知有监控摄像头的存在而仍然进行某种具有私密性的行为,比如,商场中,一对情侣明知电梯中有监控的存在,仍在电梯中做一些亲密的举动,事后以商场侵犯其隐私权为由起诉,这样的指控显然站不住脚。因为行为人明知有监控存在仍为之,那么笔者认为应认定为行为人此时不具有期待的隐私权,可以将其行为看作是一种“自陷风险”,此时行为人以隐私权被侵犯为由的诉称将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二)监控安装人是否具有正当目的或合理理由
通过对比有关隐私权案件相关判决,可以看出,有些案件的性质虽然基本类似,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却不尽相同,其中一项很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监控安装人是否具有安装监控正当的目的和合理理由,是否具有侵犯他人隐私的目的,或者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如果安装监控的目的是为了监视或窥探他人隐私的话,那么笔者认为,即使是在自己家中安装监控也可能构成隐私侵权。比如:房东为了了解租客在自己房子中的举动,而在家中偷偷安装监控,从主观上来讲,其目的动机不单纯,具有过错。
(三)摄像头拍摄的区域
即便具备了安装监控的正当目的和合理理由,这也并不代表安装监控的行为就一定不会对他人构成隐私侵权。还有另一个应该考虑的因素,摄像头拍摄的区域,是否涉及到他人的私人领域。比如在某一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在楼道中安装的监控拍摄记录下了其每天的出入时间以及家中来往的社交人群,侵犯了其隐私权,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因为被告的摄像头拍摄区域属于楼道中的公共领域,不能拍摄到原告家中的私人空间,甚至连原告的家门口也拍摄不到。也不能拍摄到来往的人的具体情况,只是一个模糊的人影。反观另一类似的案件,被告在家门口安装的摄像头直对原告家门口,可以清楚的拍摄下原告及其亲属或朋友进出家门的活动情况,能够清楚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