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10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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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5.160.10
D27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 12/ 106—2015
代替 DB12/ 106-2013
工业和民用煤质量
Quality of industrial coal and civil coal
2015-06-02发布2015-06-15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4、5、8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与DB12/106-2013相比,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增加了部分有害元素指标要求;
——调整了相关技术内容;
本标准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供热管理办公室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归口单位: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通标标准技术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瑞国、魏树龙、田勇、张悦、康磊、王俊刚、李金虎、江宁川、杨佳、王晓明、王卫。
本标准由天津市计量监督检测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DB12/105-1999,
——DB12/106-1999,
——DB12/106-2013。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工业和民用煤质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和民用煤的术语和定义、工业用煤与民用煤的质量要求及试验方法、抽样规则、判定规则、包装和标示、储存、装卸与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和民用的各种煤炭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将煤炭作为原料用煤的煤炭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214 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T 216 煤中磷的测定方法
GB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483 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GB/T 3058 煤中砷的测定方法
GB/T 3558 煤中氯的测定方法
GB/T 4633 煤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16659 煤中汞的测定方法
GB/T 19494.1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1部分:采样方法
GB/T 19494.2 煤炭机械化采样第2部分:煤样的制备
GB/T 25209 商品煤标识
MT/T 1 商品煤含矸率和限下率的测定方法
MT/T 748 工业型煤冷压强度测定方法
MT/T 925 工业型煤落下强度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用煤 industrial coal
用于发电、冶金、化工、医药、建材、供热等工业用途的煤炭。
3.2
民用煤 civil coal
用于炊事、取暖等非工业用途的煤炭。
3.3
成型煤 briquette
将粉碎的煤料以适当的工艺和设备加工成具有一定几何形状(如椭圆形和圆柱形等)、一定尺寸和一定理化性能的块状燃料。包括成型的蜂窝煤、煤球及类似用煤制固体燃料。
3.4
冷压强度 cold compressive strength
型煤于环境温度下在压力试验机上,以规定的均匀位移速度单向施力至开裂时的抗裂强度称为冷压强度。
[MT/T 748-2007,术语和定义3.2]
3.5
落下强度 drop strength
抗破碎能力的量度。以一定量的型煤样品,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方法,从一定的高度自由落下后大于13mm的型煤块质量占原试验型煤质量的百分数表示。
3.6
限下率 undersize fraction
筛上产品中小于规定粒度下限部分的质量分数。
[GB/T 483-2007,术语和定义3.2.37]
3.7
建成区 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3.8
非建成区 non-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区域内除建成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3.9
标称最大粒度 nominal top size
与筛上物累计质量分数最接近(但不大于)5%的筛子相应的筛孔尺寸。
[GB/T 483-2007,术语和定义3.1.34]
4 工业用煤质量要求及试验方法
4.1 产品分类及符号
4.1.1 产品分类
工业用煤分为发电用煤和非发电工业用煤。
4.1.2 符号
YM——烟煤
WY——无烟煤
4.2 发电用煤
发电用煤质量指标分为一类、二类,应符合表1规定,其中:
a) 公共电厂煤电机组具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并且所排污染物能稳定达到国家超低排放要求
的,以及其他燃煤锅炉具有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并且主要污染物能稳定达到国家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用煤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中二类指标要求;
b) 公共电厂煤电机组所排污染物未能稳定达到国家超低排放要求的,以及其他燃煤锅炉(或其他
燃煤设施)所排污染物未能稳定达到国家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其用煤质量指标应符合表1中一类指标要求。
表1 发电用煤质量指标与试验方法
4.3 非发电工业用煤
非发电工业用煤指除发电用煤外,包含冶金、化工、医药、建材、供热等其他行业所使用的各种用途的燃煤,其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其中:
a)建成区:燃煤锅炉或其他燃煤设施具有脱硫、除尘措施,并且所排污染物能稳定达到国家重点
地区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用煤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中二类指标要求;
b) 建成区:燃煤锅炉或其他燃煤设施所排污染物未能稳定达到国家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其用煤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中一类指标要求;
c) 非建成区:用煤质量指标应符合表2中二类指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