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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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大了特别累犯的范围 此次修正中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亦列入了特别累犯 的范围,规定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时 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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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坦白规定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 节
在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中增加 了一款,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 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 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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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总结社会管理创新的经验,确立了新的刑事 司法制度。
1、刑事禁止令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对罪犯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时,可 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 的人。
(禁止令视频)
2、社区矫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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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3、删去了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犯 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4、将不适用缓刑的范围,由仅限于累犯 修正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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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二、关于分则部分的修正
1、大幅度减少了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
( 取消13种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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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对于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予以了 延长
此处只针对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问题作出 了修正,将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 超过二十年的规定修正为:“有期徒刑总 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 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 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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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则部分的其他修正要点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 死刑。《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规定:“审 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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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大处理方面,最大 的变化有以下两点:
(1)未成年人再犯不认定为累犯,不得从重 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将刑 法第六十五条的累犯条款修改为:“被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 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此次取消死刑的罪名如下:
(1)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 动物制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3)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 条);
(4)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此次修正为:“判
处死刑缓刑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
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
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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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正后的刑法第五十条中,还增加了一 款限制减刑的规定,即“对被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 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 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 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 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彭英 201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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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视频(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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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总则部分的修正
(一)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对老年人和 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大处理。
1、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规定为法定的从轻或减 轻处罚的情节。《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规 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 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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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适用缓刑的条件予以了具体规范。
关于适用缓刑的条件,修正前的刑法第七十二条 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此次修正中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 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 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 有悔罪再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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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四)适当延长自由刑的刑期,确保刑罚体系的科 学性和刑罚执行的公正性。
1、延长了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 的实际执行时间。
修正前的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
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
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 六条);
(7)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8)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9)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
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第十三条、第 十七条中,分别规定了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 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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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进一步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
1、修正前的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进行了规定, 即“本法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 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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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有条件地免除未成年罪犯的前科报告义 务。
修正前的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 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 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 不得隐瞒。修正后的刑法在该条中增加了 一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 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 定的报告义务。”
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亦列入了特别累犯 的范围,规定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时 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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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坦白规定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 节
在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中增加 了一款,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 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 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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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结社会管理创新的经验,确立了新的刑事 司法制度。
1、刑事禁止令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对罪犯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时,可 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 的人。
(禁止令视频)
2、社区矫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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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删去了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犯 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 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4、将不适用缓刑的范围,由仅限于累犯 修正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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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分则部分的修正
1、大幅度减少了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
( 取消13种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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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予以了 延长
此处只针对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问题作出 了修正,将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 超过二十年的规定修正为:“有期徒刑总 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 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 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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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总则部分的其他修正要点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 死刑。《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规定:“审 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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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大处理方面,最大 的变化有以下两点:
(1)未成年人再犯不认定为累犯,不得从重 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将刑 法第六十五条的累犯条款修改为:“被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 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 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此次取消死刑的罪名如下:
(1)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 动物制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3)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 条);
(4)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此次修正为:“判
处死刑缓刑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
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
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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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正后的刑法第五十条中,还增加了一 款限制减刑的规定,即“对被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 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 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 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 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彭英 201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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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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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部分的修正
(一)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对老年人和 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大处理。
1、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规定为法定的从轻或减 轻处罚的情节。《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规 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 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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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适用缓刑的条件予以了具体规范。
关于适用缓刑的条件,修正前的刑法第七十二条 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此次修正中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 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其中不满 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 有悔罪再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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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当延长自由刑的刑期,确保刑罚体系的科 学性和刑罚执行的公正性。
1、延长了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罪犯 的实际执行时间。
修正前的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
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
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 六条);
(7)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8)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9)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
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第十三条、第 十七条中,分别规定了对于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 缓刑和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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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
1、修正前的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五条进行了规定, 即“本法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 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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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条件地免除未成年罪犯的前科报告义 务。
修正前的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 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 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 不得隐瞒。修正后的刑法在该条中增加了 一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 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 定的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