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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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体系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一、国外:

(一)乌茨.施利斯基(德国)广义的经济法

《经济公法》法律出版社:经济法:指对经济生活有重要意义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经济公法、经济私法和经济刑法.

经济公法:经济宪法、经济行政法、竞争公法。

经济私法:民商法、竞争法:反限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 (德) W·费肯杰:

在被设定的经济体制框架中,根据经济正义的评价标准的自我展开和为了保护市民生活,遵循各种一般原理,并通过全球性或特别的国家行为(干涉),规制经济交易的自由以及经济财产的法律的重要规范的总体。

一般经济法:主要是竞争法、保护所有权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知识产权) 的法。

特别经济法:是国家干涉经济各部门的整体操纵和只限定于各经济部门的操纵法。

梅斯特梅克教授(德国著名法学家,汉堡马普外国和国际私法研究所前所长):经济法是经济秩序的法。经济秩序则是调节经济运行并规范在经济运行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主体的行为的原则。经济秩序最基本的原则取决于制定经济计划的方法。

(三) 丹宗昭信:经济法是指在市场机制下建立的经济政策立法体系。它的核心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即国家对限制自由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

以竞争法为核心。

经济法的两种性格:

第一,作为民法的补充,维护实质的营业自由和竞争自由——主要是竞争法,与民法配合维护竞争秩序。

第二,作为经济统制法,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法和经济管制法,前者主要是对某一产业的主持,后者更多的针对自然垄断产业。

(四)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五)其他(参见教材)

前苏联:拉普捷夫(参见教材)

二、我国的定义

我国的经济法各种代表性观点。(参见教材)

1992年前:

1992年后

三、教材主编李昌麒的国家干预论概念及其评论:

(一)市场失灵—国家干预经济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市场失灵”——市场缺陷:

1.垄断,包括自然垄断

2.信息失灵:信息的不充分、不对称、不准确;

3.外部效应,亦称溢出效应,它是指一个人或者一个厂商的活动,对其他人或者其他厂商所产生的非市场交换意义上的外部影响。(指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或收益。)这种效应有正负之分,产生有利于他人影响的为正外部效应,有损于他人影响的则为负外部效应。前者的例子可以使植树造林,后者可是污染物的排放。由于以上两种情况造成的受益和受损,单靠市场力量是难以解决相关个人或者厂商之间的利益平衡的。而政府则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机制,如征收育林费和排污费来解决个人或厂商之间的利益冲突,便达到一种经济公平的状态。

4.公共产品的提供

“产品”可以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前者通常是指个人消费品;后者是指为满足共同需要的产品,公共产品是指通常不能把任何人排斥在享受之外的产品。其实属于正外部性的极端情况。比如国防、公共基础设施、教育、通讯、交通、能源、港口、航空港、供水、供电、公共安全、公共管理以及由此导致的公共服务等。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它的提供不能完全依赖市场,公共产品失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资源配置不当。

5.经济周期(见教材P37)宏观经济问题。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6.经济公平:难以接受的收入与财富的不平等。

市场并不必然带来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因:A、收入取决于一系列因素。B、物品追逐会的是货币选票,而非最大满足。

收入再分配:累进税制、转移支付

教材的定义:需要国家干预说:经济法就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政府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优点:

1、干预论反映了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现状,政府主导的改革,体现的政策性强;

2、比较直观。

但有局限:

1、我国政治体制背景下,更可能是一种计划秩序(组织秩序)的思维方式,只强调经济法政府干预的一面,而不提另一面不利于改革,国家主义如何防范,政府是利益中人,下场经商? 干预自由?

2、经济法的另一面,谁来监管监管者? 只是简单地借鉴运用经济学的相关知识和逻辑,有典型法律工具主义色彩。不能只谈干预、监管这一个方面,宪政法治要求政府本身需要制约,监管的成本效益分析,经济法应该纳入宪政法治轨道。为自由而干预?

3、更多的体现了集体主义的方法论,而保护权利的法律更多应当注意用个人主义的方法。

(二)“政府失灵”

“政府不能解决问题,政府本身就是问题。”——美国前总统里根

The most terrifying words in the English language are: I'm from the government and I'm here to help." - Ronald Reagan

英文里最恐怖的句子是:我是政府派来的,我到这里来帮助你。

Government is like a baby: An alimentary canal with a big appetite at one end and no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at the other."

- Ronald Reagan

政府就像婴孩:食道的一头胃口很好,另一头却一点责任都不负。

“政府不是喂养于天国、产奶于地上的母牛。”——德国前总理路德维格·艾哈德

“宪法的目标是在个人权利的汪洋大海中界定政府权利之岛。”

——学者威廉·A尼斯卡宁

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 宪政经济学。将“经济人”引入政治分析领域,政治家是政治企业家。因为存在着“政府失灵”:

1.行政成本,我们需要支持古今中外最大的政府;

耶鲁大学的陈志武教授:《我们的政府有多大?》

2.政府并不是全知全能的,信息具有非对称性;

譬如央行行长也是凡夫俗子,既有普通人的理性,也有普通人时常表现出来的"动物精神"。

3.政府不一定时时处处能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客观上存在政府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1982城市土地所有权

另外,规制的私益理论:规制的存在及其形式是政治家回应利益集团需求的结果,这些利益集团能够从规制措施中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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