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减免企业收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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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浦政办发〔2012〕35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
减免企业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浦口区减免企业收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南京市浦口区减免企业收费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投资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市、区党代会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成立区减免企业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为:区政府分管领导、区物价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区工商局及各园区管委会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物价局。
第二条减免企业收费实施范围和条件:
1、减免范围:区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区、镇街工业园区和紫金(浦口)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内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
2、减免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即适用于本办法:
①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达到亩均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②投产运营后年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③紫金(浦口)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区、区经济开发区及镇街园区新引进科技创新、孵化器、软件研发以及总部经济的企业实行特别支持鼓励政策,报区减免企业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除特别情况外),直接纳入
优待证减免范畴。
新办企业可能在当年无法达到上述条件。如新办之日起两年内已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前两年内已交的有关费用予以退还。
第三条对享受减免优惠待遇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收费管理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磋商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企业备齐下列资料由区物价局办理《减免收费优待证》。
1、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1份;
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企业亩均投资、亩均税收其中一项有效证明1份。
第五条《减免收费优待证》办理方式。相关企业先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到各自所在园区管委会进行申报,填写《南京市浦口区减免企业收费优待证申请表》(见附件),经各园区管委会审核并统一报送区减免企业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定后,区减免企业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减免收费优待证》统一编号报区政府盖章后交由各园区管委会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区减免企业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出具相关材料证明企业信息的准确性。
第六条减免方式为“先缴后返”。所有企业先按照法定规定
和程序缴纳相关费用,年终各园区集中统计企业应减免的费用,统一到财政等职能部门办理返还结算,最终由各园区兑现给企业,结算时间为次年的3月31日前。
第七条《减免收费优待证》实行年审制。先由各园区管委会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统一报区减免企业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验合格后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企业方能继续享受当年度的收费减免优惠待遇。年审的内容如下:
1、企业的注册地点及注册资金是否有变更;
2、企业是否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区政府有关规定,守法生产经营;
3、企业亩均投资、亩均税收等情况。
年审时间为每年的2月。逾期不年审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注销其优待证并取消优待资格。
第八条政府发生重大政策变化时,本办法即行停止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减免企业收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2012年新注册、新开工企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到2016年12月31日结束。
附件1: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基金项目表
附件2:减免1/3收取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表
附件3:《南京市浦口区减免企业收费优待证申报表》主题词:减免企业收费实施办法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办、政协办,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6月15日印发
存档3份,共印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