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浦口区及所辖永宁街道等街道(场)土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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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宁政规字〔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28日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程序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第四章人员安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国家、省规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高于我市的,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并给予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应当遵循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支持和配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区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现状调查、补偿协商和补偿登记等工作。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宁委[2010]174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委〔2010〕174号)中共浦口区委、浦口区人民政府:《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审核,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2010年5月20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407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区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具体要求,结合浦口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从浦口区实际出发,突出建设责任政府的目标,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做到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推动浦口区转型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1、突出重点。

以建设责任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明确城区政府的职责重点,完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2、上下衔接。

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与市政府机构改革相衔接。

3、平稳推进。

把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长远目标,与建设责任政府的当前任务有机结合,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循序渐进,稳妥实施。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

江苏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正文:---------------------------------------------------------------------------------------------------------------------------------------------------- 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按照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全省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一类地区64000元/亩、二类地区55000元/亩、三类地区47000元/亩、四类地区40000元/亩。

各地制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

调整后的地区分类详见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地区分类表。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状况,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具体如下:全省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亩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每人32000元、27500元、23500元、20000元。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宁政办发[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9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005年26号令)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宁政办发〔2007〕44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175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各业各类项目用地涉及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报批工作。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主体及预存征地补偿款缴纳主体今后,市本级需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中,规划为工业用途,用地位于新港、高新、化工园、仙林大学城四开发园区的,由其相应的管委会(或其直属全资子公司)作为报批主体;四园区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作为报批主体;工业项目用地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征地报批的主体。

不需通过公开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他项目以及符合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项目仍按原要求报批,即由相应的项目建设用地单位作为报批主体。

按上述要求明确的农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报批主体,同时为预存征地补偿款缴纳主体。

市国土资源局开设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建设用地报批前,各报批主体必须将征地补偿款足额缴纳至专户(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向省政府申请实施方案前缴纳),否则不予上报。

根据江南八区现行实际情况,今年征地补偿款暂按11.5万元/亩的标准预存,今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及补偿安置政策由市国土资源局适时调整公布。

关于印发《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价格、奖励标准》的通知(以此件为准)

关于印发《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价格、奖励标准》的通知(以此件为准)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文件浦政规〔2011〕3号关于印发《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价格、奖励标准》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现将《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价格、奖励标准》印发给你们,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至2011年7月1日期间,参照本《通知》相关标准执行。

在此之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补助价格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浦口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价格、奖励标准一、住宅房屋征收有关补助费标准(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二)过渡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15元(每年年初由物价部门根据市场租金实际评估公布的租金平均价格水平),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三)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及规定的月过渡补助费标准发放。

(四)房屋设备拆移有关补助费标准(1)原有管道煤气拆除,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补助费:2800元/户。

(2)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310元/部。

(3)公用电话拆移补助费:500元/部。

(4)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400元/户。

(5)宽带网拆除补助费:500元/端口。

(6)空调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7)太阳能热水器(含电辅助加热)拆装补助费:200元/台。

(8)电热水器拆装补助费:100元/台。

(9)被征收房屋的使用人已电增容至8千瓦的,补助费:280元/户。

二、住宅房屋提前搬家奖励标准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征收人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自征收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征地补偿附表

征地补偿附表

附表1: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
表1-2:无农业人员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附表2 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表2-1: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
附表2-2~2-13为青苗和附着物具体类别和区政府指导价格,作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与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确定具体补偿价格的参考依据,协商确定的具体补偿价格包含在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中。

表2-2:青苗补偿指导价格
表2-3:菜地、精养鱼池附着物补偿指导价格
表2-4:围墙、地坪、道路补偿指导价格
表2-5:用材、观赏树木补偿指导价格
表2-6:经济林木补偿指导价格(一)
表2-7:经济林木补偿指导价格(二)
表2-8:猪(羊、牛)棚、马厩、家禽舍补偿指导价格
表2-9:水井补偿指导价格
表2-11:散坟迁移补偿指导价格
附表3 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附表4 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浦口永宁最新规划方案

浦口永宁最新规划方案

浦口永宁最新规划方案1. 引言浦口永宁是南京市下辖的一个区域,位于南京市的东南部,地理位置优越,并且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文化遗产。

为了更好地利用和保护这些资源,南京市政府制定了浦口永宁最新规划方案,以推动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介绍这一最新规划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2. 规划背景浦口永宁地区自古以来就有着重要的地理和战略位置,是南京市的交通枢纽,也是江苏省重要的农业和工业基地。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该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环境面临严重的压力和威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南京市政府决定制定一项最新的规划方案,以提高区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 规划内容该最新规划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基础设施建设为了提高浦口永宁地区的基础设施水平,规划方案提出了一系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这些项目包括道路、桥梁、水利设施、电力设施和通信网络的建设和改善。

通过这些项目的实施,将为居民提供更好的交通和生活条件。

3.2 环境保护为了保护浦口永宁地区的自然生态系统,规划方案提出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加强对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空气质量的保护,推动生态农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有效改善区域的生态环境。

3.3 经济发展为了推动浦口永宁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吸引外商投资、扶持优势产业、促进科技创新和提升人力资源的素质。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提升区域经济的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

3.4 社会事务为了改善浦口永宁地区的社会事务,规划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和改进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提高教育和医疗资源的供给,改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将提高居民的福利水平和生活品质。

4. 目标和效益浦口永宁最新规划方案的目标是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通过规划方案的实施,预计能够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效益:•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将提高居民的出行便利程度,促进交通网络的畅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7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7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7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用土地应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定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目前,我省不少地方的征地工作仍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征地补偿纠纷较多,影响工程建设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发生集体上访事件。

为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实施统一征地和供地,以规范征地、供地工作,保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足额、及时到位,减少各种用地矛盾,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征地和供地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实施。

2000年7月28日关于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与供地的意见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范征地、供地工作,在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建设用地保障的同时,保证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足额、及时到位,减少各种用地矛盾,促进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用地服务,现就在全省实施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今后全省范围内各项建设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均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南京浦口区所辖永宁街道等

南京浦口区所辖永宁街道等

南京市浦口区所辖永宁街道等8个街道(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江浦街道人民政府南京市老山林场盘城街道人民政府泰山街道人民政府桥林街道人民政府(原桥林街道和乌江镇)汤泉街道人民政府(原汤泉镇和星甸镇部分)星甸街道人民政府(原星甸镇部分和石桥镇)永宁街道人民政府(原永宁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目录一、江浦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1)二、老山林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4)三、盘城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8)四、桥林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11)五、泰山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11)六、汤泉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19)七、星甸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3)八、永宁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7)一、江浦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一)街道基本情况江浦街道是浦口区委、区政府所在地,位于长江北岸,与六朝古都南京隔江相望,是南京市最近的卫星城镇、新市区,是浦口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

江浦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明确了土地利用目标和发展方向,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统筹安排各类各业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管制分区,明确管制规则。

协调各村土地利用,制定保障规划实施的有效措施。

(二)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主要是对上级下达浦口区规划流量指标进行了合理安排,适当调整除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其他管制区的布局。

规划修改保证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在避让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前提下,对管制分区中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及限制建设区进行修改,调出的允许建设区涉及地块均是未批未用。

1、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调整现行规划根据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需要,划定了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将全部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3类建设用地管制区域。

规划修改仅涉及限制建设区,调整情况如下:规划修改将5.3503公顷限制建设区修改为允许建设区。

浦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浦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浦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浦口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浦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浦口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前言浦口区地处南京市西北部,扬子江北岸,与南京市雨花台区、江宁区隔江相望,北部、西部分别与安徽省来安县、滁州市、全椒县、和县毗邻。

2005年末浦口区总人口66.50万人,地区生产总值(GDP)127.43亿元,全年财政总收入33.0亿元。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制定《南京市浦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分析了浦口区土地利用状况及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明确了浦口区规划期主要目标和土地利用调控指标,阐述了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调控和用地安排、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分区与管制、土地整治安排等为完成目标需着力开展的各项工作,最后提出了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规划》是规划期内浦口区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浦口区土地利用及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主要依据。

《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远期目标年为2020年。

《规划》覆盖浦口区行政区域范围,土地总面积912.33平方公里,包括江浦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泰山街道、盘城街道、汤泉街道、桥林街道、星甸镇、永宁镇、石桥镇、乌江镇和老山林场。

目录第一章规划背景 (1)第一节浦口区概况 (1)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与特点 (1)第三节机遇与挑战 (2)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与规划目标 (4)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4)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 (4)第三节规划控制目标 (5)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7)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7)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8)第四章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 (10)第一节严格保护耕地 (10)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力度 (11)第三节保护与合理利用其他农用地 (12)第五章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14)第一节加强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14)第二节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利用 (15)第三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措施 (16)第四节保障基础设施用地 (17)第六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 (19)第一节构建良好的土地生态环境基础 (19)第二节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20)第三节加强土地生态建设 (20)第七章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21)第八章土地整治安排 (24)第一节全面推进土地整治 (24)第二节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安排 (25)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 (26)第一节中心城区规模与发展目标 (26)第二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 (27)第三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 (27)第十章镇(街)土地利用调控 (28)第一节重点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28)第二节一般镇(街)土地利用调控 (29)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 (31)第一节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31)第二节加强规划实施的管理制度建设 (31)第三节完善规划实施的经济调节机制 (33)第四节提高规划实施的技术手段 (34)第五节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 (35)第十二章附则 (36)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浦口区概况第一条区域概述浦口区地处南京市西北部,扬子江北岸,与南京市雨花台区、江宁区隔江相望,北部、西部分别与安徽省来安县、滁州市、全椒县、和县毗邻。

浦口永宁最新规划方案

浦口永宁最新规划方案

浦口永宁最新规划方案浦口永宁作为南京市的一个重要发展区域,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为了推动浦口永宁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制定了最新的规划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浦口永宁最新规划方案的内容及其影响。

一、概述浦口永宁最新规划方案是基于对当前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综合调研和分析而制定的。

该方案旨在促进浦口永宁区域的经济发展、生态保护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升。

二、经济发展规划1. 产业布局调整根据最新规划方案,浦口永宁区将着力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通过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附加值和竞争力,进一步推动经济的快速发展。

2.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方案中明确提出,优化交通网络布局是浦口永宁发展的重要保障。

计划加强公路、铁路、航空和水运等交通设施建设,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便利居民出行和货物流通。

三、生态建设规划1. 生态保护区划根据最新规划方案,浦口永宁区将划定生态保护区,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同时,积极推动湿地保护、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等生态建设措施,努力实现经济与生态的和谐发展。

2. 水资源管理为了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规划方案中提出了加强水资源调配和管理的目标。

通过提高供水设施的水平和管理水平,合理利用雨水资源和提升污水处理能力,改善居民的用水环境。

四、城市建设规划1. 城市规模扩大根据浦口永宁最新规划方案,区域内的城市规模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通过合理规划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品质和形象,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2. 住房保障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规划方案中提出了加大住房保障力度的举措。

通过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改善性住房,满足不同居民群体的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社会发展规划1. 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方案中明确提出,加强教育事业的发展是浦口永宁区域发展的重要任务。

计划建设一批高水平学校和科研机构,提升教育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

2. 医疗卫生改革为了提高居民的医疗卫生水平,规划方案中提到将加大医疗设施建设和改革力度。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苏州市有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苏州市有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苏州市有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复[2017]92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0.25【实施日期】2017.10.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苏州市有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7〕92号)南京市、苏州市人民政府:你们《关于六合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宁政发〔2017〕79号)、《关于浦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宁政发〔2017〕80号)、《关于江宁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宁政发〔2017〕81号)、《关于栖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宁政发〔2017〕83号)、《关于玄武区孝陵卫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宁政发〔2017〕91号)、《关于秦淮区光华路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宁政发〔2017〕105号)、《关于建邺区江心洲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宁政发〔2017〕106号)、《关于报批张家港市等9个地区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苏府呈〔2017〕7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南京市六合区及所辖程桥街道、横梁街道、金牛湖街道、龙池街道、龙袍街道、马鞍街道、雄州街道、冶山街道、大厂街道、长芦街道、葛塘街道、竹镇镇等12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原则同意南京市浦口区及所辖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江浦街道、永宁街道、汤泉街道、星甸街道、盘城街道、桥林街道、老山林场等10个街道(林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原则同意南京市江宁区及所辖淳化街道、东山街道、谷里街道、横溪街道、湖熟街道。

南京浦口区所辖永宁街道等

南京浦口区所辖永宁街道等

南京浦口区所辖永宁街道等南京市浦口区所辖永宁街道等8个街道(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江浦街道人民政府南京市老山林场盘城街道人民政府泰山街道人民政府桥林街道人民政府(原桥林街道和乌江镇)汤泉街道人民政府(原汤泉镇和星甸镇部分)星甸街道人民政府(原星甸镇部分和石桥镇)永宁街道人民政府(原永宁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目录一、江浦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1)二、老山林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4)三、盘城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8)四、桥林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11)五、泰山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11)六、汤泉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19)七、星甸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3)八、永宁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27)一、江浦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一)街道基本情况江浦街道是浦口区委、区政府所在地,位于长江北岸,与六朝古都南京隔江相望,是南京市最近的卫星城镇、新市区,是浦口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

江浦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了上级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明确了土地利用目标和发展方向,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统筹安排各类各业用地,划定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管制分区,明确管制规则。

协调各村土地利用,制定保障规划实施的有效措施。

(二)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主要是对上级下达浦口区规划流量指标进行了合理安排,适当调整除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其他管制区的布局。

规划修改保证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保有量不减少。

在避让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前提下,对管制分区中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及限制建设区进行修改,调出的允许建设区涉及地块均是未批未用。

1、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调整现行规划根据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的需要,划定了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将全部土地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3类建设用地管制区域。

规划修改仅涉及限制建设区,调整情况如下:规划修改将5.3503公顷限制建设区修改为允许建设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雨花台区等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雨花台区等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雨花台区等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苏政复〔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雨花台区等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7〕69号南京市、徐州市、常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人民政府:你们《关于雨花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宁政发〔2017〕82号)、《关于批准实施贾汪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徐政报〔2017〕33号)、《关于请求审批溧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的请示》(常政发〔2017〕45号)、《关于报请审批海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的请示》(通政请〔2017〕33号)、《关于审核批准连云港市海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连政发〔2017〕34号)、《关于上报盐城市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的请示》(盐政发〔2017〕18号)、《关于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请示》(扬府发〔2017〕59号)、《关于呈请审批下辖市(区)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请示》(泰政发〔2017〕10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南京市雨花台区及所辖雨花街道、赛虹桥街道、板桥街道、铁心桥街道、西善桥街道等5个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原则同意徐州市贾汪区及所辖汴塘镇、江庄镇、青山泉镇、塔山镇、紫庄镇、大泉街道、大吴街道、老矿街道、潘安湖街道等9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原则同意溧阳市及所辖溧城镇、埭头镇、上黄镇、戴埠镇、天目湖镇、别桥镇、竹箦镇、上兴镇、南渡镇、社渚镇、昆仑街道等11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原则同意海安县及所辖城东镇、曲塘镇、李堡镇、角斜镇、大公镇、雅周镇、白甸镇、南莫镇、墩头镇、海安农场、高新区等11个镇(场、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原则同意连云港市海州区及所辖锦屏镇、新坝镇、板浦镇、浦南镇、宁海街道、云台街道、云台农场、南云台林场、岗埠农场等9个镇(街道、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原则同意滨海县及所辖五汛镇、蔡桥镇、正红镇、通榆镇、天场镇、东坎镇、界牌镇、陈涛镇、八巨镇、八滩镇、滨海港镇、滨淮镇、淮海农场、滨淮农场、新滩盐场等15个镇(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原则同意扬州市江都区及所辖仙女镇、大桥镇、丁沟镇、邵伯镇、小纪镇、宜陵镇、丁伙镇、樊川镇、武坚镇、浦头镇、真武镇、吴桥镇、郭村镇等13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原则同意仪征市及所辖大仪镇、青山镇、真州镇、新集镇、朴席镇、新城镇、陈集镇、马集镇、刘集镇、月塘镇等10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原则同意靖江市及所辖东兴镇、孤山镇、季市镇、靖城街道、马桥镇、生祠镇、西来镇、斜桥镇、新桥镇等9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浦口区及所辖永宁街道等街道(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浦口区及所辖永宁街道等街道(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浦口区及所辖永宁街道等街道(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3•【字号】苏政复〔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浦口区及所辖永宁街道等街道(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6〕19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恳请审查批准浦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性修改方案的请示》(宁政发〔2015〕24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浦口区及所辖永宁街道、桥林街道、汤泉街道、星甸街道、泰山街道、江浦街道、盘城街道、老山林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

在上述8个街道(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1482.4187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839.7956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300.2044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300.2044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

规划修改后,浦口区及所辖永宁街道等8个街道(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减少342.4187公顷,限制建设区增加342.4187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你市要指导浦口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浦口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你市要指导浦口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

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_企业报告(业主版)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_企业报告(业主版)
目标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
报告时间:
2023-08-21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营业范围: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 未公示
一、采购需求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9~2023-08):
项目数(个)
87
同比增长:14.5%
项目总金额(万元)
(不含费率与未公示金额)
¥18115.97
同比增长:15.1%
平均金额(万元)
¥55
同比增长:-1.8%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9 2.1 节支率分析 .......................................................................................................................9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9 三、采购供应商 ...........................................................................................................................12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12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13 四、采购代理机构........................................................................................................................14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4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5 五、信用风险 ...............................................................................................................................19 附录 .............................................................................................................................................19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连云港市海州区及所辖浦南镇等镇(街道、场)土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连云港市海州区及所辖浦南镇等镇(街道、场)土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连云港市海州区及所辖浦南镇等镇(街道、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苏政复[2016]9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05
【实施日期】2016.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连云港市海州区及所辖浦南镇等镇(街道、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批复
(苏政复〔2016〕96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核批准海州区及浦南镇等10个镇(街道、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请示》(连政发〔2016〕6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州区及所辖浦南镇、板浦镇、新坝镇、锦屏镇、宁海街道、云台街道、省云台农场、省南云台林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

在上述8个镇(街道、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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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浦口区及所辖永宁街道等街道(场)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复[2016]1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03
【实施日期】2016.0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南京市浦口区及所辖永宁街道等街道(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

(苏政复〔2016〕1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审查批准浦口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性修改方案的请示》(宁政发〔2015〕247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浦口区及所辖永宁街道、桥林街道、汤泉街道、星甸街道、泰山街道、
江浦街道、盘城街道、老山林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

在上述
8个街道(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
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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