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竣工结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竣工结算是指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与合同约定进行核对、计算,确定工程最终造价的过程。
竣工结算对于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竣工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二、竣工结算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涉及竣工结算的规定主要包括:(1)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竣工结算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2)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竣工结算程序,确保结算结果的公正、合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对竣工结算的规定主要包括:(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竣工结算,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2)竣工结算应当以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为依据,不得虚报、冒领工程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竣工结算的规定主要包括:(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进行竣工结算,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2)竣工结算应当以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为依据,不得虚报、冒领工程款。
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竣工结算的规定主要包括:(1)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竣工结算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2)竣工结算应当以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为依据,不得虚报、冒领工程款。
三、竣工结算的程序1. 竣工验收(1)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检查。
(2)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2. 竣工结算编制(1)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结算书。
(2)监理单位对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核,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
3. 竣工结算审核(1)建设单位对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核,确保结算结果的公正、合理。
(2)监理单位对竣工结算书进行复核,确保结算结果的准确性。
竣工结算 法规
竣工结算法规竣工结算是指在一项工程或项目完成并投入使用后,进行结算工作的过程。
它对于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竣工结算能够按照法规进行,以下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1. 法规依据竣工结算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2. 竣工结算的程序和内容竣工结算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整、准确、清晰地编制竣工结算文件。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结算的基本依据、结算价款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同时,竣工结算文件还需要包括工程计量资料、设计变更的审核文件、工程质量检测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3. 结算价款的计算原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结算价款的计算原则主要包括“按照工程量”,“按照实际工程进度”,“按照工程质量”等原则。
竣工结算应当按照这些原则通过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算。
4. 结算价款的支付管理结算价款的支付管理需要按照《建设工程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进行。
根据该办法的规定,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应当及时、按照预算计划支付、不得拖欠。
同时,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审查,确保结算价款的支付与工程质量相匹配。
5. 竣工结算的审查和审计竣工结算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查和审计。
审查和审计的内容包括工程量的审核、合同变更的合法性审核、结算价款的合理性审核等。
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和审计,并及时出具审查和审计意见。
6. 拖欠工程款的处罚拖欠工程款是一个严重的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拖欠工程款的单位给予处罚。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拖欠工程款的,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行政限制等措施,甚至可以列入信用黑名单。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7. 纠纷解决机制在竣工结算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可以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中工程峻工结算的规定
合同中工程峻工结算的规定
一、结算依据
1. 本工程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2. 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等。
3.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双方确认的工程变更、签证等。
二、结算程序
1. 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给发包方审核。
2. 发包方在接收到竣工资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3. 承包方根据发包方的审核意见,调整结算资料,并重新提交结算报告。
4. 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最终的结算金额,并签订结算协议。
三、结算内容
1. 工程量清单内的工作内容,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 工程量清单外的工作内容,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按照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进行结算。
3. 材料价格调整、人工费用变动等因素影响的成本变化,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机制进行结算。
4. 质量保证金、进度款、预付款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比例进行结算。
四、结算争议解决
1. 如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出现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五、其他事项
1. 结算完成后,承包方应继续履行保修责任,直至保修期满。
2. 本结算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工程结算的依据和原则
工程结算的依据和原则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完工后,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核算、计算、结算的过程。
工程结算的依据和原则是保证结算结果公正、合理、科学的基础,是确保工程资金合理合法使用的重要保障。
1.合同约定:工程结算首先要根据合同来进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工程结算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合同中应对工程结算的内容、方式、程序等进行明确约定,作为结算的法律依据。
2.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项目中对工程项目的所有工作项目进行具体说明和计量的清单,是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之一、工程结算需要依据工程量清单来计算和核定工程费用,包括工程量的计算、计价标准、工程量审定等。
3.实际完成情况:工程结算要以实际工程的完成情况为依据。
包括工程质量的验证、工程进度的实际完成情况等。
只有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才能保证结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工程结算还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包括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工程计价标准、工程计量规范等。
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于工程结算的内容、程序、方式等都有具体规定,需要结算人员进行遵循。
1.公正性原则:工程结算的过程必须公正、公平、透明。
结算结果应该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不能偏袒任何一方,保证各方的权益平等。
2.审慎性原则:工程结算应该经过审慎的认真核对和审定,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进行结算过程中,需要审慎衡量各项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效益性原则:工程结算应该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对各项费用进行经济性评价。
优化费用结构,提高经济效益是工程结算的一个重要原则。
4.及时性原则:工程结算应该及时进行,缩短结算周期,及时处理相关资金,避免对项目的进度和资金使用带来不利影响。
5.法律依据原则:工程结算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确保结算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6.综合性原则:工程结算要兼顾各方的利益,综合考虑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等多个方面因素,确保结算结果的全面性和科学性。
竣工结算 法规
竣工结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完成后,进行结算工作,包括确认和支付工程款项、材料费用、劳务费用等相关支付事项的过程。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竣工结算的法规可能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到竣工结算的法规和规范:
1. 工程招投标法规:在工程招标过程中,通常有相关法规和规范规定了竣工结算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招标文件中的结算要求和竞标文件中的结算方式。
2. 合同法规:竣工结算往往基于工程合同进行,相关合同法规对竣工结算的约定和规范进行了明确,包括结算支付方式、进度款项、工程变更等方面的规定。
3. 工程质量验收法规:工程项目完成后,通常需要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依据通常是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工程完工质量进行评估和确认,进而对竣工结算产生影响。
4. 劳务费用支付法规:竣工结算中可能涉及到支付劳务费用,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劳务费用的计算和支付进行规范,包括工资法规、劳动法规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竣工结算法规和规范会根据不同国家、地区、行业和项目类型而有所不同。
在实际操作中,应仔细查阅当地相关法规和规范,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竣工结算工作。
工程竣工决算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工程竣工决算概述工程竣工决算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全面审查、计算和确认的过程。
它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工程质量和确保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工程竣工决算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二、工程竣工决算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工程竣工决算的规定主要包括:(1)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结算;(2)竣工结算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工程款;(3)竣工结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竣工结算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工程竣工决算的规定主要包括:(1)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并对工程进行竣工结算;(2)竣工结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结算依据和结算标准进行;(3)合同当事人应当保证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工程竣工决算的规定主要包括:(1)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中标人的工程进行竣工结算;(2)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程,并对工程进行竣工结算;(3)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保证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工程竣工决算的法律程序1.工程竣工工程竣工是指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合同约定和施工图纸完成,并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的过程。
工程竣工是进行竣工决算的前提条件。
2.竣工结算编制竣工结算编制是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审查、计算和确认的过程。
工程竣工结算与验收制度
工程竣工结算与验收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与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工业及公共设施等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竣工结算1. 竣工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基础,结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
2.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的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包括工程量清单、结算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4. 双方应协商一致解决结算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如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工程验收1. 工程验收分为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
预验收由施工单位自行组织,正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2. 预验收应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3. 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工程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初步验收意见。
4. 正式验收时,应邀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参加,共同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
5. 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出具竣工验收证书,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五、质量保证金1.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用于处理竣工后的质量问题。
2.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在保修期满后进行,具体时间和条件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工程竣工决算的标准
工程竣工决算的标准工程竣工决算是指在工程项目完工后,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工程造价进行核算、结算和决算的过程。
在工程竣工决算中,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规定,以确保决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下面将从工程竣工决算的标准入手,对其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工程竣工决算的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约定的标准。
工程竣工决算的首要依据是合同约定的标准。
合同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法律依据,其中包括了工程量清单、工程变更、工程索赔等具体内容。
在进行竣工决算时,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核算和结算,确保决算结果符合合同规定。
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在工程竣工决算中,还需要遵循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国家对于工程造价核算和结算都有明确的规定,包括了工程量清单编制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工程索赔处理规定等。
在进行竣工决算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决算结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工程实际完成情况。
工程竣工决算的标准还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进行确定。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工程量增减、材料价格波动、施工工艺调整等情况,这些都会对工程竣工决算产生影响。
因此,在进行决算时,需要充分考虑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对工程量、材料消耗、施工工艺等进行合理调整,确保决算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成本核算原则。
工程竣工决算的标准还应当遵循成本核算的基本原则。
成本核算是决算过程中的核心内容,包括了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管理费用、利润等多个方面。
在进行决算时,需要严格按照成本核算原则进行操作,合理确定各项成本,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折扣,确保决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总之,工程竣工决算的标准是确保决算结果准确、合理的重要依据。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国家标准和规范、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以及成本核算原则,确保决算结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建设活动的健康发展。
竣工结算制度
竣工结算制度
1、要求在工程完工或工程竣工验收前30天内编制完成,在竣工验收完成后7天内上报结算书,依据资料不完善的除外。
2、当业主有明确规定的编制格式时,必须按规定编制结算文件,业主无规定编制格式时,按要求采用专业软件编制。
3、分部分项计量计价按合同约定执行,工程量计算记录必须详尽;商务人员根据计算出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编制项目结算书,保证分部分项工程计量计价有据可查。
4、项目结算编制完成后,在7天内组织结算上报评审会。
分析项目盈亏点及结算风险点,合理控制上报金额规避超报审减扣罚。
5、项目结算对审的人员应对各自工作负责。
对于完全不合理内容,可进行退让;对于不合理但可争取的内容,放入争议项最后由领导决定;对于有理有据内容,应保持绝不退让的原则,保证集团利益。
对审工作无争议部分完成后,及时将争议问题汇总并提出我方的依据,由领导与业主单位进行协商确定。
6、经过审核并确认的工程结算,项目部应协同业主出具纸版确认文件,并自行存档,同时报送原件一份至预结算
部存档。
7、项目竣工结算定案后,项目经理组织项目商务部、物资部针对本项目实际用工、用料与定案收入对比,分析盈亏原因,完成指标编制以便后期参考。
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
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工程款的结算关乎队伍的工人们工资的发放,这有利于维护社会团体基础的稳定。
结算都应该要在具有的前提下进行,那么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呢。
一、工程结算的依据是什么工程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已承包合同和现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清算的中国经济文件。
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如下:1、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施工合同;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5、双方同意确认追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居留事项及价款;7、投标文件;8、招标文件;9、其他依据。
此外,以下法律法规涉及到建筑工程的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峭腹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折价,也竞得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出让。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工程结算的方式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才清算的方法。
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收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之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4、目标结算方式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
工程竣工决算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合同中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
合同中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
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工程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在建筑工程完工后,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工程款项的最后核算和支付的过程。
这是工程建设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到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工程的最终交付。
在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范本中,一般会包含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内容:
1. 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包括验收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以及验收合格后的相关手续。
2. 工程量计算:明确了如何计算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计算的方法、依据、时间等。
3. 工程款项支付:规定了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的支付规定。
4. 工程质保金:如果合同中有约定,还会规定工程质保金的支付和退还的相关事项。
5. 争议解决:对于可能出现的争议,规定了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
6. 其他相关条款:还可能包括一些其他的相关条款,如违约责任、保险、法律适用等。
以上就是工程竣工结算规定范本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工程特点和双方的约定,对上述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和调整。
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建设合同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工程的最终交付。
因此,对于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需要双方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和详细的约定,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在此,我们也要提醒大家,无论是作为甲方还是乙方,都需要对工程竣工结算的规定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也需要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以避免因为违约而引发的不必要的纠纷。
工程结算依据和原则
工程结算依据和原则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中的工程量、工程质量、材料使用等进行验收核算,并计算出相应的工程结算金额的过程。
工程结算的依据和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依据性原则:1.合同依据原则:工程结算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进行,并根据合同的规定确定结算的主要内容、结算条件和结算金额等。
2.工程量依据原则:工程结算应以工程量测算为依据,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确定结算的金额,遵循“按实算、按量算”的原则。
3.材料消耗依据原则:工程结算应根据实际材料的消耗情况进行核算,根据实际使用的材料量和价格来确定结算金额。
材料的采购和使用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工程质量依据原则:工程结算应基于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只有通过验收合格的工程才能进行结算。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必须进行整改和修复后才能进行结算。
5.工期依据原则:工程结算应根据实际完成工程的时间来确定结算金额,工期的延误或提前都会对结算产生影响。
工程结算必须遵循合同的规定,并考虑到各种因素对工期的影响。
二、一致性原则:1.统一标准原则:工程结算应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验收和核算,不得随意改变和调整标准。
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应依法解决,不能私自调整。
2.数据准确一致原则:工程结算中的各项数据必须准确无误,并保持一致性。
包括工程量、材料使用量、质量验收结果等,都必须基于真实可靠的数据进行核算。
3.原始凭证的完备性原则:工程结算资料必须保持完整,包括各项原始凭证、施工记录、验收报告、质量检测报告等,这些资料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必须按照要求做好保存。
三、公正性原则:1.独立审计原则:工程结算必须由独立的审计机构进行审核,确保结算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合法,避免出现利益输送和不正当行为。
2.透明公开原则:工程结算应公开透明,相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了解结算过程和结果,并能够提出质疑和申诉。
工程结算结果应依法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1-10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竣工结算做了详细规定:(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项目,一般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
跨年施工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实行分段结算。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人将工程部分或专业分包给其他分包人,其工程价款的结算由总包人统一向发包按规定办理。
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和内容
•
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
分年度完成工程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2019/7/7
3
• (4)目标结款方式
•
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
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
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为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承包商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 经业主(或其委托人)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 款。
按调价文件结算是指施工合同双方采用当时的预算价格进行承发包施工合同期内按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规定的材料指导价格用结算期内已完工程材料用量乘以价差进行材料价款调整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调价值各项材料用量结算期预算指导价原预算价格201912316进行承发包在合理工期内按照工程造价部门规定的调价系数以定额直接费或定额材料费为计算基础在原合同造价预算价格的基础上调整由于实际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使用费等费用上涨及工程变更等因素造成的价差其计算公式为1014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是指一个单位工程或单项建筑工程竣工并经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验收后承包商与建设单位之间办理的最终工程结算
•
目标结款方式下,承包商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
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承包
商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的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
工进度。这意味这承包上拖延工期时,业主推迟付款,增加承包商的
财务费用、运营成本,降低承包商的收益,客观上使承包商因延迟工 期而遭受损失。同样,当承包商积极组织施工,提前完成控制界面内 的工程内容,则承包商可提前获得工程价款,增加承包收益,客观上 承包商因提前工期而增加了有效利润。同时,承包上在界面内质量达 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而业主不预收,承包商也会因此而遭受损失。目 标结款方式实质上是运用合同手段、财务手段,对工程的完成进行主
竣工结算报告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竣工结算报告是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对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工程量、工程造价、质量、进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文件。
它不仅关系到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也关系到各方权益的实现。
因此,竣工结算报告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竣工结算报告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竣工结算报告的法律基础,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明确了建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程序,规定了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审核和备案等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程序、规则,竣工结算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成果,也受到招标投标法的约束。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竣工结算报告中的质量评价部分需符合该条例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对竣工结算报告的审计职责,确保竣工结算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法规定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应符合会计法的规定。
三、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要求1.编制主体:竣工结算报告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参与审核。
2.编制依据: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依据包括合同、设计文件、施工图、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
3.编制内容:竣工结算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质量评价、进度评价、合同履行情况等内容。
4.编制要求:竣工结算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反映工程实际完成情况。
四、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要求1.审核主体: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核由监理单位负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与。
2.审核内容:审核内容包括工程量、工程造价、质量、进度、合同履行等方面。
3.审核要求:审核应严格、公正、客观,确保竣工结算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工程竣工结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质量、工期等进行核算,确定工程实际造价的过程。
工程竣工结算不仅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整个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工程竣工结算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工程竣工结算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规范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对工程竣工结算作了明确规定。
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我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标准文本,其中对工程竣工结算的流程、方法、期限等作了详细规定。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作了全面规定,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5.《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作了具体规定,包括结算依据、结算程序、结算期限等。
三、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1. 竣工验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2. 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纸、施工记录、材料清单、工程量清单、验收报告等。
3. 审核竣工结算资料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确保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确定竣工结算造价在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的基础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竣工结算造价。
工程验收结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验收结算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对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等进行检查、验收,并据此进行结算的一种法律行为。
工程验收结算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工程验收结算的法律依据、程序、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工程验收结算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根本大法,其中规定了建筑市场主体、建筑活动、建筑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关于工程验收结算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六)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
(2)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合同制度的最高法律,其中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在工程验收结算方面,合同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制度的最高法律,其中规定了招标投标的范围、招标投标的程序、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工程验收结算方面,招标投标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第四十一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2)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书面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最高行政法规,其中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工程竣工结算制度总则(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结算行为,保障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工程竣工结算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总则。
第二条本总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工作。
第三条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对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量、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核对、确认和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竣工结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合法、合规、合理原则;(三)诚信、诚信、诚信原则;(四)及时、准确、完整原则。
第五条工程竣工结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税务、审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竣工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竣工结算的依据第八条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包括:(一)建设工程合同及附件;(二)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三)施工过程中的变更设计、洽商记录等;(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五)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竣工结算的组织与实施第九条工程竣工结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者具备相应能力的内部机构,负责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并提交给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和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组织召开工程竣工结算会议。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结算会议应当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对工程竣工结算书进行讨论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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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规范》第16.5.2条规定:“编制竣工结算应依据下列资料:
1.施工合同;
2.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
3.施工图及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变更记录、技术经济签证;
4.工程预算定额、取费定额及调价规定;
5.有关施工技术资料;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工程质量保修书;
8.其他有关资料”。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承包人和发包人最终确定。
编制工程竣工结算,除应具备设计施工图和竣工图、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调价规定等依据外,还应包括工程变更、修改、签证和对办理竣工结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承包人尤其是项目经理部在编制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注意收集、整理有关结算资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
施工合同中约定了有关竣工结算价款的,应按约定的内容执行。
承发包双方可约定完整的结算资料的具体内容,还可涉及竣工结算的其他内容。
例如:合同价采用固定价的,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合同价采用可调价方式的,合同总价或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调整。
2.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
无论是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人与中标入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中标投标书的报价单是订立合同且是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
在招标投标中,因采用的计价方式不同,编制投标报价单的方法和内容会有一定的区别。
在原中标价的基础上,根据施工的设计变更等增减变化,经过调整之后,编制竣工结算。
报价单的内容一般包括:
(1)报价汇总表;
(2)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取费表;
(3)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4)材料清单及材料差价表或差价报价表;
(5)设备清单及报价表;
(6)现场因素、施工技术措施及赶工措施费用报价表。
3.工程变更及技术经济签证
(1)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施工图和设计变更通知单,承包人已按签发的变更通知单(见表。
14一14)执行。
(2)因施工条件、施工工艺、材料规格、品种数量不能完全满足设计要求,以及合理化建议等原因,发生的施工变更,已执行的技术核定单(见表14—15)。
设计变更通知单表14-14
工程名称变更图号
变更原因
变更内容
执行结果
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签发人:(签字) 年月日现场代表:
(签字)
年月日
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
(签字)
年月日
(3)在合同履约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改变工程内容和标准,导致施工中用工数和工程量增加,改变了工程施工程序和施工时间,承包人在施工中办理的技术经济签证(见表14一16)。
4.其他与竣工结算有关的资料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建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保证制度,项目经理部在施工中还要注意收集其他相关的结算资料:
(1)发包人的指令文件;
(2)商品混凝土供应记录;
(3)材料代用资料;
(4)材料价格变动文件;
(5)隐蔽工程记录及施工日志;
(6)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