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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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规范
作者:孟宁
[提要]关联方交易是一种专门的交易形式。由于我国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模式的专门性,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亟待规范。本文在对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及控股股东行为模式进行论述的基础上,通过分析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结合我国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规范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方交易的若干措施。
关联方交易的特征及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治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差不多手段;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操纵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因经济体制改革而设立,因国企改革而得到进展。它的设计和组建并不是按照欧美国家那样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而是带有明显的打算经济和行政操纵的色彩,融资是企业改制上市的要紧目的。这就导致原有企业单纯为了上市融资而实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不完全,仅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产生。这具
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相当普遍。同时,国有股和法人股均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过大,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沉淀。同时,国有股股权行使的固化,使得国有产权配置难以变动,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原则。而股权行使的要紧途径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内部,参与运作;二是在股票市场中出售股票,”用脚投票”,从外部阻碍公司的决策和运转。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来讲,国有股的非流通性在专门大程度上阻碍了他们猎取与社会公众股股东相同的收益机会。因此,这些控股股东行使股权的途径要紧集中到对上市公司事务的介入和干预上来,并通过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猎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专门不完善,股东大会实际操纵在大股东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在公司的决策和实际运作中体现。董事会由大股东和内部人操纵的现象较为严峻,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操纵的议事机构,独立董事数量专门少,难以对董事会进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操纵权为自身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业经营行为更多地呈现非市场化。
第三,在这种不完全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是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由于在改组上市过程中大量采纳了“剥离”和“分立”的形式,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存在着较大的经济依靠性,他们之间进行的关联方交易是难以幸免的。以济南轻骑为例,它是由轻骑集团的三个产品生产车间改组上市的,自1993年底改制上市后直到2000年的7年里,上市公司都没有尝试建立独立的材料供应与产品销售网络,而一直依靠集团公司,同时没有独立的研发能力,实质上仍然是一个摩托车和发动机生产车间。加之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下,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操纵在控股股东手中,也丧失了公司的独立人格。
依照以上分析能够得出如此一个结论,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中股权融资制度、融资机制、融资程序的错位而导致的上市公司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的不完全,是引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我国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特征和模式分析
在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上市公司的主体。截至1999年年底,含有国有股成分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股东占绝对控股地位的占42%以上,占相对控股地位的达27%以上,两者合计接近70%。国有控股股东较之一般股东在行为特征上的专门性,具体反映在如下几个方面:(1)在行为目标方面,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目标具有公共性和企业性两个属性。所谓公共性是指国有股份直接或间接由政府部门持有,并处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直接治理下,企业行为类似于政府行为,即具有公共部门的特性。企业性是指国有股份与一般股份一样,也存在追求盈利的目标。(2)在身份定位方面,国有股腔股股东具有托付人和代理人的双重人格。在目前的国有资产治理体制下,国有控股股东作为国有股份的直接持有人,对授权的政府来讲是代理人,但对控股的企业来讲则是托付人,托付控股企业的治理层治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概括起来,我国国有控股股东的性质一方面与国有股股东股份经济的性质相关,另一方面也具有专门强的行政机构特征,比较容易受到政府的干预和阻碍。
依照大鹏证券的裴武威对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模式的研究,国有控股股东的行为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国有股股东对其控股公司的监控能力较弱,激励力度不足,导致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代理成本增加而盈利能力降低; (2)国有控股股东倾向于通过行政方式直接干预上市公司。除了利用股份的优势地位对上市公司的人事任免进行干预外,往往从非经济角度干预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导致重组活动的低效率; (3)国有控股股东具有融资偏好。由于股权融资的范围特不广泛,且无须还本付息,故国有控股股东专门关注上市公司的融资资格和能力,并充分利用以增加在本地经济进展中的资金投入,实现经济扩张和就业水平提高的政府公共性目标; (4)国有控股股东具有就业偏好。国有控股股东对稳定被控股企业就业水平的重视程度常常高于对企业利润和效益的追求。综上所述,国有控股股东在行为模式上的专门性导致了其利益构成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不完全一致,存在着偏差。因此,在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条件下,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在上市公司的主导地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上市公司的进展产生不良阻碍,而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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