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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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
胡塞尔哲学思想的发展可分为3个时期:
前现象学时期(1900年以前)、
现象学前期(1901~1913)
现象学后期(1913年以后)。
前两个时期主要是批评19世纪各种经验论的心理主义,发展布伦塔诺的意识意向性学说,建立了从个人特殊经验向经验的本质结构还原的“描述现象学”。他提出了一套描述现象学方法,即通过直接、细微的内省分析,以澄清含混的经验,从而获得各种不同的具体经验间的不变部分,即“现象”或“现象本质”。这一方法又被称作本质还原法。胡塞尔倡导的早期现象学运动,主张在各人文学科内运用现象描述或本质还原法,从中获取较直接、较真确的知识。
意向性:
胡塞尔现象学的研究对象侧重于意识本身,尤其是意向性活动或意向关系。意向关系既包括意向作用,又包括意向对象。
他认为,意向对象不是客观实体,意向作用也不是经验性活动,它们分别是聚结于意向关系体内的特定方面。他主要研究对象在意识中的显现方式,即对象的“透视性形变”、显现时的清晰度,以及意向关系体的统一化作用。胡塞尔后期现象学最终演变为更彻底的主观先验唯心主义。目标是使现象学还原深化为“纯粹意识”或“纯自我”,以便使知识的“客观性”或确定性
建立在纯主观性的基础上。经过这一还原,一切经验性内容都将被排除,只留下“纯粹意识”或“先验意识”,包括所谓先验自我、意向作用和意向对象。他认为,先验自我是意识和意向结构的最深核心,同时也是推动心理活动和引发知识结构的总根源。
意向性本来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术语,胡塞尔的老师布伦塔诺借用它来区分物理现象和心理现象,认为心理现象乃是“通过意向的方式把对象包于自身之中”。胡塞尔据此认为,意识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总是“对某物的意识”,即必然是指向某种对象的。不过他并不认为一切意识行为都是意向性的,比如某些情感行为就不直接指向对象,但他强调,一切非对象性的意识都是以对象性的意识行为为基础的,因此,意向性也就成了意识活动的根本特征。
与他的整个现象学思想一样,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也有一个发展过程。他最初对于意向性的分析是从表达活动入手的。在他看来,表达就是有意义的记号,表达的外壳是字符或语言,表达的内容则是意义,此意义是我们通过赋予意义的行为加到表达的物质外壳上去的。因此,与表达活动相伴随的意识行为就包含三个环节:意向行为、意向内容(意义)、对象。胡塞尔说“每个表达不仅意味着什么,而且涉及到某种东西;它不仅有意义,而且与某个对象发生关系”。或者说,“表达通过意义指示对象”,此对象既可以是实在之物,也可以是观念对象或想象之物。对于胡塞尔来说,这里的关键在于区分表达的意义和对象。在他看来
两者是可以而且应当分离的,比如“耶拿的胜利者”和“滑铁卢的失败者”所指的对象都是拿破仑,但表达的意义却不相同;反之,同一个意义却可能指示不同的对象。对于前期的胡塞尔来说,对象外在于意识活动;而对于后期的胡塞尔来说,对象则成为意识的一部分。当然,这里的“对象”已被加了括号,排除其存在设定,而意识也成为先验意识,这样,意义和“对象”就合为一体,共同组成“意向对象”。因此,后期的胡塞尔认为意识活动是由意向作用和意向对象构成的,所谓意向性理论就是研究意识如何通过意向作用而构成意向对象的。正是在此意义上,胡塞尔认为,“功能观点是现象学的核心观点”。所谓“功能问题”,也就是意向对象的构成问题。
意向对象并不是与外在的实在对象相对的内在对象。严格说来,在反思之前的意识活动中并不存在这一环节。胡塞尔说,“我知觉着这个物,这个自然客体,花园中的这株树;除此以外别无他物是知觉的‘意向的’现实客体。一株第二个内在的树,或者哪怕一株在我面前的这株现实的树的‘内在形象’,绝未被给予,而如要做此假设只会导致悖谬”。那么意向对象是从何而来的呢?实际上它是在现象学对于意识体验的反思中才出现的。具体地说,在经验的意识活动中,意识总是直接指向对象的,并不需要什么意向对象作为中介。而在现象学的反思中,意识活动本身成了思维的对象,此时原有的意识对象就经过了还原,成为先验意识的意向对象的组成部分。因此胡塞尔认为这里有两种意向
性。严格说来,意向对象并不是真正的对象,而只是对象的意义。但后期的胡塞尔认为,意义只是构成意向对象的核心,“完整的意向对象是由诸意向对象因素的复合体组成的,在该复合体中特定的意义因素只形成一种必不可少的核心层,其他因素本质上基于此核心层之上,因此这些因素同样可被称为意义因素,不过是在一种扩大的意义上”。这些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对象的边缘域和“对象本身”。胡塞尔认为,由于意识活动是在内在时间之中进行的,因此当意向行为指向一个对象的时候,它必然也同时潜在地指向这个对象周围的事物。意识并不是在一瞬间完整地把握对象的,以对一个桌子的观看为例,最多只有三个面能够同时显示给意识,只有不断变换视角才能看到其他的侧面。因此,意向对象在每一瞬间都处在过去和未来的意向内容的包围之中,这使它似乎处于一个晕圈之中,过去的意向内容逐渐变得暗淡,而未来的意向则逐渐明亮起来。这样,过去、现在、未来这三重边缘域就构成了现象学的时间之维,完整的意向对象就是在这样一种时间意识中被构成的。然而,在意识绵延中逐渐显现的各个侧面如何能够构成一个确定的对象呢?或者说,怎么能肯定这些意向内容是关于同一个对象的呢?胡塞尔认为这有赖于“对象本身”。但这不是说意识如同口袋一样把对象容纳进来,而是说在对同一对象的一系列意向内容之间存在一个“一致性的极”,惟此我们才能肯定它们有一个共同的承担者。借助于它我们发现,时而表现出这样的规定性,时而又表现出那样的规定性的那些初
看起来分开的内核是同一个东西,或者说是同一个“对象”。
在意向对象和构成它的意向作用之间存在着一种平行关系。对于同一对象的意识,由于意向作用的变化,所构成的意向对象也在不断变化,由此构成了意识的各种变样形态。在意向作用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信念特性:确定的、估计的、推测的、疑问的、怀疑的;与之相应,在意向对象方面则是一系列的存在特性:原初的、可能的、或然的、有疑问的、可疑的。每一种存在特性都是相应的信念特性的产物,这就是说,意向作用总是设定着自己的意向对象或意义客体。由此,胡塞尔展示出了一幅范围广泛、内容丰富的意识结构图:非对象性的意识行为(如爱、恨、同情、愤怒、喜悦等)都以对象性的意识行为(如表象、判断等)为基础;在对象性的行为之中,表象性行为(如看、听等等)又是判断性行为的基础,任何判断都可以还原为一定的表象;在表象性的行为之中,直观行为(如感知、想象)是其他非直观行为(如图像意识、符号意识)的基础,因为非直观行为必须借助直观行为才能进行;在直观行为之中,感知又是想象的基础。任何对象的构成最终都可以回溯到感知上,即使是一个虚构的对象也必须依赖于一定的感知材料;在感知行为中,内感知才是最原本的意识,超越性感知则有一部分非原本的意识。比如对一张桌子的感知,只有正面才是原本被给予的,背面则只是“共同被给予之物”。超越性感知必须包含一定的原本意识才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