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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167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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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 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 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 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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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员培训 2021/7/2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 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
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是由分项工程构 成的。分部工程的验收主要依靠相应分项 工程验收资料的汇总检查,同时主体结构 安全及主要功能检测。
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是由分部工程 构成的。同样,构成单位(子单位)工 程的各分部工程都已经检查验收而合格 了,则该单位(子单位)工程自然是合 格的。对相关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的汇总 检查,最终质量的验收,还应对使用功 能的重要项目进行检测。
质检员培训 教案
质检员培训 2021/7/2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
术负责人和 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是在施工单位的具体操作中形成
的,检查施验工收只质是量对的其质自量检状和况的评一定种反映。施工中真正
大 量的检查是施工单位以自检的形式进行,并以评定的方式 给 出质量状态的结果。施工单位的自检和评定是检验批验收 的 基础。 验收实质:是通过资料汇集和抽查进行的复核而已。 新的标准规范虽强调以验收为主,但不意味降低施工单位 在 质量控制中的作用。相反,施工单位的自检评定结果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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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员培训 2021/7/2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 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 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筑工程的质量验收
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是由分项工程构 成的。分部工程的验收主要依靠相应分项 工程验收资料的汇总检查,同时主体结构 安全及主要功能检测。
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是由分部工程 构成的。同样,构成单位(子单位)工 程的各分部工程都已经检查验收而合格 了,则该单位(子单位)工程自然是合 格的。对相关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的汇总 检查,最终质量的验收,还应对使用功 能的重要项目进行检测。
质检员培训 教案
质检员培训 2021/7/2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
术负责人和 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质量是在施工单位的具体操作中形成
的,检查施验工收只质是量对的其质自量检状和况的评一定种反映。施工中真正
大 量的检查是施工单位以自检的形式进行,并以评定的方式 给 出质量状态的结果。施工单位的自检和评定是检验批验收 的 基础。 验收实质:是通过资料汇集和抽查进行的复核而已。 新的标准规范虽强调以验收为主,但不意味降低施工单位 在 质量控制中的作用。相反,施工单位的自检评定结果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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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
1、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 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1、纪律是管理关系的形式。——阿法 纳西耶 夫 2、改革如果不讲纪律,就难以成功。
3、道德行为训练,不是通过语言影响 ,而是 让儿童 练习良 好道德 行为, 克服懒 惰、轻 率、不 守纪律 、颓废 等不良 行为。 4、学校没有纪律便如磨房里没有水。 ——夸 美纽斯
5、教导儿童服从真理、服从集体,养 成儿童 自觉的 纪律性 ,这是 儿童道 德教育 最重要 的部分 。—— 陈鹤琴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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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2
1.建筑物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及结构主体的安全 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 3.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 4.是否损害公共利益
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内容
8.4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区别于监理 1.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6.工程竣工验收后5天内,应报送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报告。
※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 准。
8.1 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3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内容有: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合规定; 3.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合规定; 4.安全质量是否合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以及软件的内容是否合 规定。
※ 1.施工许可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 3.竣工验收所规定的文件;4.验收组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 5.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6.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 测和功能性试验材料 7.其他
竣工验收内容:
※ 各方分别汇报合同履约情况及各自在各个环节法律法规和强制性 标准的执行情况。 ※ 审阅各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 对各环节质量和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
勘察单位的质量管理:
※ ※ ※ ※ ※ ※
※ ※ ※ ※
1.应当参与施工验槽以及工程事故质量的分析; 2.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 3.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执业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 4.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 5.相关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注册资格。 6.当场做好原始记录。严禁追记或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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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1条 • 第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单位。 •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第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 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 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 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 第三条 •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第十条 •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
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 质量。 • 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 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第十二条 •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 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 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 助资金的工程; •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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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
2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
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
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 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
1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
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
4
• 第十条
•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
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
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
实施监理。
.,
11
• 第八章 罚则
• 第五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
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讲义(ppt 71页)_9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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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 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具备的条件:①完成设计和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 理资料;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 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⑤施工单位签署 的工程保修书。 (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将承担法律责任:①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②验收不合格, 擅自交付使用的; ③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 程验收的。
3
第二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1、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 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 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 4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 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具体包括: ①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人员); 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 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 ③在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 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安排 ; ④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
13
(2)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 “设计交底”。 (3)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 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设计人员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注册师应当在 设计文件上签名,对设计文件负责。 (1)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4条规 定,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 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名的注册师追偿;
9、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 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具备的条件:①完成设计和 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②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 理资料;③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④有勘察、设计、施工、工 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⑤施工单位签署 的工程保修书。 (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的,将承担法律责任:①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②验收不合格, 擅自交付使用的; ③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 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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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1、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 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 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 4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 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具体包括: ①确定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人员); 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 程特点,明确监督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 ③在方案中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 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出实施监督的详细计划安排 ; ④将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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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 “设计交底”。 (3)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 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设计人员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注册师应当在 设计文件上签名,对设计文件负责。 (1)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4条规 定,因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筑设计单位承担 赔偿责任;建筑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名的注册师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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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17
• 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
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
•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
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
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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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7条 •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8条
•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
• 第四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
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
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 第六条
•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
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
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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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 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1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
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
10
• 第三十七条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
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
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
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
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七十条
•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
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
• 第十条
•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
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
质量。
• 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
•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
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13
• 第五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
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
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
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
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5
• 第十二条
•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
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
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
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
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
• 第六十六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
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
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
•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
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
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6
• 第六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
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第三十四条
•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
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
理业务。
•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
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
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第六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
收的。
14
• 第五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
实施监理。
11
• 第八章 罚则
• 第五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
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
款。第五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
•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
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
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
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7
• 第十六条
•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
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3
•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1条
• 第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单位。
•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第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
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第九条
•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
•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第十四条
•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
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第十五条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