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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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治产制度 因精神疾病、酒癖或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 其亲属提出请求,禁止其治理财产

2.英美法系无缔约能力人
(1) 未成年人(minor) 自然人21岁成年,多数州为18岁 当合同一方为未成年人时,合同可以由未成年 人撤销
未成年人应就必需品的合理价值承担责任 如已经就另一方提供的物品或服务支付了现金,另一方 有权要求完全恢复原状(西方航空公司案) 如为成年人谎报年龄,另一方有权要求完全恢复原状
(2)有精神缺陷的人 mental disorders
一方有精神上的缺陷 另一方已意识到了这种缺陷 是一个有正常智力能力人不会从事的交易
(3)酗酒人(drunkenness)
同样丧失理解合同性质与后果的能力 区别是酗酒为自愿行为
(三)意思表示真实
1.错误
指合同当事人对于构成其交易基础的事实在认 识上发生的错误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一方可以因错误而撤销合同,如果合同订立 时错误如此重大,以至于一个处于与错误方 同等地位的合理人,如果指导情况真相本不 会订立该合同,同时: 另一方有同样的错误,或导致了这样的错误, 或知道该错误,且让错误方陷于错误状态有 违公平交易的商业准则; 另一方在合同被撤销时,尚未基于对合同的 信赖行事;

重大误解
有意思表示的成立 表意人不知或误认归责于自己 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

英美法系的错误:
如果没有当事人关于事实情况的误解,不会按现有条件 签约
Mistake and Misunderstanding


英美法上都是认识上的偏差,但错误涉及的 认识对象是特定的事实,误解涉及的对象相 对方 的认识 因重大误解而宣告合同的不成立,原因在于 双方不存在“合意”
单方错误与共同错误
共同错误:共同的对事实判断的错误 单方错误:只有一方做了错误的假定
a.案例 wood v. scarth
出租客栈,租金外加一笔其他修理费用
原告
雇员忘记通知
被告
b.单方错误合同有效,明知或诱使例外
•大陆法系

德国民法典
在进行意思表示时,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错 误,在认为其如了解真实意思并理智评价即 不会进行此表示时,可以撤销表示; 关于人或物的性质错误,以性质在交易上具有 实质性为限,视为表示内容的错误 (错误方应对相对方因信赖其表示有效蒙受的 损失作出赔偿)
2.欺诈

大陆法系
因欺诈而被诱使为意思表示的人,可以撤销表示 德国:
英美法系 Misrepresentation 表示是有意做出的. 表意人不相信表示是真实的

被表示人有权撤销合同,导致被表示人损失 时,还有权要求获得赔偿
欺诈构成
(1)不真实表示 欺诈性不真实表示(fraudlent) 过失的不真实表示(negligent) 无过错的不真实表示(innocent) (2)为关于事实的不真实表示 区分事实表示与主观见解(性能与价值) 沉默是否构成不真实表示? 保险、因情况变化或片面披露而不真实、诚信关系 (3)因果关系 被表示方有理由知道表示是不真实的
Combe .v. Combe

丈夫答应向妻子每年支付一笔赡养费

禁止反言原则不能产生独立的诉权,而 只能产生抗辩权
(3)蜡封文书
蜡封文书 (L.S.) Locus Sigilli

(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1.大陆法系无缔约行为能力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例外:独立签订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利益或免除义务 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与其年龄、智力相适 应的合同等;
“不法威胁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 合法胁迫

当威胁方寻求的利益与该方合法权利五因果关 系时,威胁构成不法行为
“急迫情况下作出的许诺是有效地”
(四) 显失公平(unconscionability)
英美法系 (1)构成 一方处于严重不利的地位 另一方以不道德的方式利用了这种弱势地位 产生的交易结果的实质性不公平的 大陆法系(格式合同) “合同一方利用另一方的无经验、缺乏判断能 力使所得与给付明显不成比例,从而违背善 良风俗的,合同归于无效”

美国《统一商法典》
2-205条 关于成立货物买卖的要约,如果有一方发 出,且是书面和经要约人签字的,在要 约规定的承诺期内,不得以无对价为由 撤销,但该不可撤销的期限在任何情况 下不得超过3个月。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1) Until a contract is concluded an offer may be revoked if the revocation reaches the offeree before it has dispatched an acceptance. (2) However, an offer cannot be revoked (a) if it indicates, whether by stating a fixed time for acceptance or otherwise, that it is irrevocable; or (b) if it was reasonable for the offeree to rely on the offer as being irrevocable and the offeree has acted in reliance on the offer.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Gross disparity 一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撤销合同或合同的某一条件; 在 合同订立时,该合同无正当理由给予了另一方过分 的优惠。此时,除其他因素外,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另一方不公平地利用了前一方的依赖、经济上的 困境,或者该方的缺乏远见、经验或谈判技巧,同 时还应考虑合同的性质和目的。 (2)依有权撤销合同一方的请求,法院可以对该合同 或条件进行调整,以使其符合有关公平交易的合理 商业标准
2.传统对价制度的变革
(1)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 过去的对价 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 对价
一方如从对方已经的服务中获得巨大的利益, 其后来所作有关酬答的诺言在法律上应当强 制履行;
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经履行的对价
待履行的对价 executory consideration 双方当事人允诺在将来履行的对价 已经履行的对价 Executed consideration 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而对 方当事人还没有履行合同义务

Central London Property Trust Itd . V. High Trees House Ltd

World War Rent
(2)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 promissory estoppel
诺言人作出了允诺 诺言人有理由预见到诺言人会信赖该允诺 事实上发生了这样的信赖 受诺人基于信赖实施了特定的行为 不兑现其诺言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定义

要约人受要约人发出的愿意与之订立合同的 意思表示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内容明确肯定 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表示
1.有效要约成立的条件



要约人
1
受要约人
2
3
2. ②阶段要约可否撤消?
大陆法系 除非要约人注明不受拘束 要约规定了有效期 英美法系 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3.胁迫

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压力,使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 下接受强加的合同条件
英美法系: (1)经济胁迫(economic duress ): 以让相对方丧失一定的经济利益为胁迫的手 段,没有合理的选择余地 (2)合法胁迫 以是否合法界定是否够除胁迫的手段不合适, 只要不适当的威胁均构成胁迫

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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