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缓刑制度
我国缓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缓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人类刑罚的发展趋势是由严苛走向轻缓,缓刑制度作为替代监禁的行刑制度,避免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运用社会力量监管犯人,使犯人改造不脱离社会,并且可以节省费用,优点较多,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适用条件进一步完善,法院可以发出禁止令,建立了缓刑社区矫正机制,规范了缓刑的考察制度。
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加强监督,积极参与缓刑犯的改造,保证缓刑犯改造的效果。
关键词:宽严相济;缓刑适用条件;社区矫正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7-0100-02一、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及与缓刑制度的联系刑事政策是国家抑制和预防犯罪的重要对策与策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刑事司法的指针,是对我国先进刑事政策的发展与创新。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
“宽严相济”主要体现的是对犯罪的惩治政策,是国家和社会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为目的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1]。
“缓刑是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2]在刑事政策中,被称为除了刑罚和保安处分之外的第三支柱,并被视为一种具有“多元作用的独立性的刑法反应手段”。
它集刑罚社会化、个别化、人道化于一身,符合刑罚发展的基本趋势和人类文明进步的潮流,因而一经诞生,便显露出勃勃生机,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呈燎原之势[3]。
根据一份材料的调查,“从当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缓刑的适用正占全部被判有期徒刑、拘役的近20%,就全国来看,每年有近十万人被判缓刑,再考虑监管中的犯罪分子,据初步估计缓刑犯现有30~40万人。
”[4]我国缓刑适用规模比较大,而且作为替代监禁性措施,将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中改造,不脱离社会,同时引入社区矫正等方式,可以起到预防再犯的功能,同时节约了司法成本。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年满70岁的老年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使用缓刑,总之,缓刑适用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我国犯罪分子的矫正和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缓刑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缓刑制度实行国家监管和行政管理,由中央司法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监管下对被缓刑人实行缓刑。
缓刑制度的控制方式,主要有有正常监管、定期报告、定时交押和以表彰提升为主要。
正常监管涵盖了戒毒、戒酒、定期就医报告、经济状况报告、人身安全报告等。
定期报告包括学习考核、工作报告、住宿情况报告等。
定时交押是指被缓刑人按时准时交纳缓刑金。
以表彰提升是指被缓刑人表现优秀,由监管机关对其给予表彰或提升缓刑。
二、缓刑制度的与完善
1、完善服刑机构
为促进我国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完善服刑机构,如建立缓刑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缓刑的监管和管理;完善服刑场所布局,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安保需求;建立完善的服刑管理制度,充分考虑缓刑实施的可持续性和实效性。
2、加强社会监督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对缓刑人的支持和服务,引导当地社会人士,有效参与到缓刑人员的帮助和服务中来,实现对缓刑人员的双重管理。
3、提高实施效率
还需要提高缓刑制度实施的效率,在实施中完善监管流程,提升实施的质量,实现缓刑制度的有效性。
论我国的缓刑制度
、
视为刑罚 已执行 ,还要恢 复原判刑 罚的执行 。二 是期限性 , 缓刑规定不执行原判刑 罚有一 定的考验期 , 只有通过一定时 期的考察 , 才能检验 出犯 罪分子是否得到 改造 ,刑罚的 目的 是否达到 ,从而决定原判刑 罚执行与否。三是减缓性 ,减缓 性就是对实刑执行强度 的减轻 , 执行期 间的延 缓,给轻刑雅 犯 执行中一定 的宽人 ,体现了我困刑法 实事 求足、一切从 实际 发的立法宗旨, 三 目前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情况 ( )一般情况下缓刑 的适用 一 我 国的删法 中的缓刑 , 足指法院对 于被判处拘役 3年 以 下有期徒刑的犯 罪分 予,根掘 犯罪情节和悔 罪表现,认为 暂缓执行原判刑 罚,确实 致 危害社会 的,规定一定的考 验 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 , 考验 期 限 内 , 果 不 犯 新 罪 , 被 发 现 漏 雅 , 没 有 违 反法 律 、 如 米 也 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 门有关缓 刑的 督管理规定 , 原判刑 罚 就不冉执行的制度 。 我国刑法是从以- 五个 方面对缓刑制度 卜 作 出规 定 的 : 1我 国缓刑适用 的条件 . 对于被判处拘役 、3年 下有期徒刑 的犯 罪分 子,根据 犯罪分予 的犯罪情节和悔 罪表现 , 适用缓刑确实: 致 危害 1 社会 的,可 以宣 告缓 刑。 对 于累 犯 , 不适 用 缓 刑 。 2 我 国缓刑的考验 期限 . 拘役 的缓刑考验 期限为原判期限以上一年 以下, 但是不 能少于 2个 月。有期徒刑 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 以上 5 年以下 ,但是不能少 于 i年。 3 缓刑犯考验期间必须遵 守的行为规则 . (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 ,服从监督 ; 1
.
( )按照考察机关 的规定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 2
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规定是什么?
Time is just passing by, and you are the master. The road of life does not need to be exacting. As long as you take a step, the road will extend under your feet. As long as you set sail, there will be wind from all directions. Onceyou set off, your life will truly begi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规定是什么?导读: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规定是需要按照三年的时间来进行缓刑,如果缓刑考验期间,没有违法犯罪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原来所判刑期就不再执行。
当然我们国家规定的在缓刑考验期限依法是需要实行社区矫正。
一、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规定是什么?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规定是需要按照三年的时间来进行缓刑,缓刑考验期满之后所判的原来罪行将不再执行。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会有案底,判处缓刑的,也属于刑事处罚,会留下犯罪记录。
犯罪记录永久保存,不能消除。
除非犯罪时未年满18周岁,且判刑时间在五年以下,法院会依法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二、缓刑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2篇)
第1篇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同时减轻刑罚的严厉性,实现刑罚的目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缓刑的适用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
以下将详细阐述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一、犯罪分子的主体条件1. 犯罪分子必须是自然人:缓刑适用于自然人犯罪分子,不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犯罪分子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已满十六周岁。
3. 犯罪分子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犯罪分子在犯罪时必须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犯罪行为的条件1. 犯罪行为的性质:适用缓刑的犯罪行为一般应属于轻微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夺等财产犯罪,或者过失犯罪。
2. 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轻微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果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
3. 犯罪分子具有悔罪表现: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能够真诚悔罪,主动承认错误,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三、刑罚条件1.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犯罪分子在所居住社区具有良好的品行,没有严重违法行为,对社区治安没有负面影响。
四、执行条件1. 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没有重大犯罪记录: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故意犯罪、重大过失犯罪等严重违法行为。
2.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积极参加教育改造。
五、其他条件1. 犯罪分子自愿接受缓刑:犯罪分子必须自愿接受缓刑,不得强迫。
2. 缓刑期限:缓刑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总结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具有诸多优点,如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减轻刑罚的严厉性,降低监狱拥挤程度等。
试谈我国的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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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我 国缓 刑 制 度 的 完 善 建议 对
试谈我 国的绥刑制 度
口 林 志 明
内犯新 罪 或者 发现 判 决 以前 还 有其 他罪 没 有 判 决 的, 当撤 销 应 缓 刑 ; 宣告 缓 刑 的犯 罪分 子 , 缓刑 考验 期 限 内 , 反法 律 、 被 在 违 行 政法 规 或者 公 安部 门有关 缓 刑 的监 督管 理 犯罪 分 子 , 节严 情 重 的 , 当撤 销 缓刑 。 应
4年 , 让人 感激 缓 刑考 验 期 的规 定随 意性 很大 。第 二 , 国的考 我 验 期 限 的长 短 主要 是掌 握在 法官 对犯罪 分 子 的犯罪情 节与 悔罪 表 现上 的判 断 , 只有 法 官的 裁定权 , 没有检 察 官和 公安机 关 的 而 裁 量 建议 权 。 可 能 出现法 官 对缓 刑考 验 期 限长 短判 断 的误差 。 。 ( 缓 刑 的 考 察机 关 。 二) 我 国缓 刑 考 察机 关 存 在 的 问题表 现 在 : 一 , 第 缓刑 监 督工 作不 是 由专 门的 、 独立 的机 构承 担 的 。第 二 , 公安 机关 作 为缓 刑 的执 行机 关 , 理论 上 讲 , 从 公安 机 关执 行 缓刑 与 公安 机 关作 为刑 事 侦 查机 关 的 身份 和职 能不 相称 , 同时 也违 背 了 “ 工 负 分 责、 相互 配 合 、 互制 约 ” 一 刑 事诉 讼 的基 本 原则 。 相 这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五篇范文》第一篇: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论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我国97《刑法》第72条至第77条的规定,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根据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没有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1、我国缓刑适用现状。
一、适用率偏低,没有广泛使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缓刑是刑法的“第三根支柱”,是“特殊的刑罚手段”,缓刑的适用在整个刑罚体系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虽然近年来英美等国家受犯罪情势、公众舆论等影响,监禁率和监禁人口有明显上升,但与我国相比,缓刑率仍远高于我国。
据联合国xx年的统计,美国有1,397,505人处于缓刑之中,与总人口的比例为10万中有536.16处于缓刑监督之中,而同年,美国的监禁率仅为10万分之389;在加拿大,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95,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217;苏格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109,原创:://xiexiebang其缓刑率为10万之117.12;荷兰的监禁率为10万分之57,其缓刑率为10万分之79.14;日本的监禁率和缓刑率都很低,但是缓刑率也超过了监禁率,其监禁率为10万分之30,而其缓刑率高达10万分之47.17.同上述国家相比,我国的缓刑率低得多,xx年仅有14.86,全年才有9万名罪犯被判处缓刑,即使以平均三年的缓刑期计算,我国现在处于缓刑之下的总人口也只有27万,而我国目前的在押罪犯已经超过了141万。
近两、三年来,我国适用缓刑情况有所改善,但缓刑适用率仍远低于上述其他国家。
二、没有正确使用,社会观感不好。
缓刑适用因人因时而异,量刑标准不统一。
即使是性质相同的案件,有时候能适用,有时候不能适用;“严打”时期缓刑适用较少,非“严打”时期缓刑适用相对较多;有关系的人能适用,没有关系的人没法适用。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摘要]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国刑罚的科学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和相关监督机制。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制度完善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08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2009年则为15%,2010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1.职务犯罪。
据统计,某市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他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有时也会误导一些法律知识欠缺的人民群众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浅论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基础 理论 研 讨
Hale Waihona Puke 浅论雏国缓 ̄ | 度及其完善 ll l
甘 肃政 法学院 潘丽平
[ 摘 要】 我国的缓刑制度适 用于被判 处拘役 、 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 罪分子 , 根据其犯罪情 节和悔 罪表现 , 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 实 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 暂缓执行原判刑 罚。这一制度在发挥 刑罚预 防犯 罪的 目 , 的 改造犯 罪分子 、 少司法成本等方面发挥 着积极的 减
作用, 但其在具体适用的过程 中也暴 露出了一些不足 , 需要加以完善。 [ 关键词 】 缓刑制度 积极作用 存在 的问题 完善 我国刑法关于缓刑制度的具体规定及其积极作用 ( ) 国缓刑制度的具体规定 一 我 缓刑制度起源于 l 9世纪后半期英 、 国家的“ 美 暂缓宣判” 制度 , 如 今, 美国的缓刑就是将受缓宣告 者交给缓刑官进行保护观察 。 该制度在 欧洲大陆则 演变为“ 执行判 决” 在 日本 , 刑甚至 被称为 “ 缓 , 缓 执行犹 豫” 。但是法国的缓刑 比较特殊 , 它分为普通缓刑 、 附考验期的缓刑 、 附 完成公益劳动 的缓刑和附考验的推迟刑罚宣告 。t 国的缓刑制度是附 【 戢 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裁量制度 。 适用于被判处拘役、 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 , 根据其 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 为对其适用 认 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 暂缓执行原判刑罚 , 并附一定的考验期 , 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之 内没有犯新罪 , 也没有发现其有漏 罪, 或者 没有违反缓刑考验期限之 内应遵守的法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 节严重 情 的行为 , 则考验期满之后 , 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 ( ) 国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 二 我 1 . 避免短期 自由刑 的弊端 , 避免交叉感染 。被宣告缓刑 的犯罪分子 不用将其关押在监狱 ,4 录 夺其人 身自由。 而且只有对那些犯判处拘役或 者 3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轻罪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适用缓刑制度 。这样 可 以避免把他们关押 到监狱后受其他罪犯的影响 , 避免交叉感染。 2促进罪犯改造 , . 更好地实现刑罚的 目的。 刑罚的 目的是预防犯罪 , 又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特殊 预防是指通过对已构成犯罪 的人适 用刑罚, 对其进行教育改造, 预防他们再次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 犯罪人适用刑罚 , 使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 、 危险分子不敢犯罪。对罪犯 适用缓刑 , 可以很好地实现刑罚的 目的, 预防犯罪 。以浙江省德清县人 民法 院审理 案件适 用缓刑情况为例 ,0 6 20 年至 20 年适用 缓刑的近 08 4 o人中, o 尚未发现有再次犯罪 的, 因违反缓刑考研期问监管规定被撤 销 缓 刑 的仅 有 1 。 人 此外 , 适用缓刑还可 以降低 司法成本 , 少人力 、 减 物力 、 力的支 财 出。对判缓刑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 , 无需国家增加监舍建设费用 、 监管人员等费用 , 因此 , 缓刑具有减少 国家经济支出的价值 。虽然缓刑 制度在我 国司法实践 中发挥了积极 的作用 ,但这一制度仍然存在着不 足, 需要对其进行完善 , 以使其更好 地发挥作用。 二、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 的主要问题 ( ) 一 适用条件过于原则, 不便于操作 我国刑法规定 , 于被判处拘役 、 对 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的犯罪 分子 ,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 可以宣告缓刑 。根据这 一规定 , 适用缓刑的实质性条件是根据犯罪 分子的犯罪情 节和悔罪表现 , 法官能判断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的。而 对如何判断“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色害社 会”法律未做进一步的 、 . 明确 的规定 , 而是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判断 , 其实是法官对犯罪人未来是否 会再次危害社会的一种主观判断 ,法官的个人 因素 和外部影响往往会 导致不 同的预测结论。 同时这也为某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 口。 在实践 中容易导致不敢大胆适用缓刑和滥用缓刑 的两种倾 向。有些案件 应当 适用缓刑 , 但法官 为了避嫌而不适用 , 有些不应适用 , 但有些法官徇私 枉 法 对 其适 用 。 ( ) 二 缓刑裁量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缓 刑适 用 的 决定 权 在 于 法 院 , 是 法 院 审判 权 的 一个 方 面 。任何 权 它 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 ,没有监督 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司法实践 中, 也确实存在有些法官对本不该适用缓刑的被告人而适用缓刑 , 适用 缓刑的不公开 、 不透 明, 为某些不法分子提供 了便利 。当然 , 检察机关可 以抗诉 , 但是 , 有很多案件并不是一 目了然 , 是否适 用缓刑可能只是认 识上的差异 ,检察机关不会也不可能对那种可以适 用也可 以不适用缓 刑的案件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 的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没有有效 监督。 另外 , 缓刑适用的不公开 、 不透明, 使本来就没有统一标准的缓刑 适用缺少了社会监督 , 公众对被告人是否应当适用缓刑缺少理解 , 对于 如何适用更不理解 , 因而难 以使缓刑 的决定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 缺少 有效监督的缓刑适用制度会滋生司法腐败现象。
试论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
试论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旨在降低刑罚对犯罪分子的社会适应性的伤害,并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我国刑法的缓刑制度进行综合分析。
首先,缓刑制度是一种有选择性的刑罚执行方式,对于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并在相关刑事审判程序中进行审慎判断,决定对其进行缓刑。
缓刑制度的实施能够在保护社会安全的前提下,更好地保障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
其次,缓刑制度的运行机制非常灵活,它强调个案化、因材施教。
根据犯罪人员的具体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其年龄、性别、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社会关系等因素,对缓刑的执行条件进行个性化的安排和调整。
这种个案化的处理方式有助于犯罪人员更好地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激励他们积极改正行为,回归社会。
另外,缓刑制度还强调监管与教育相结合。
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不仅要遵守与刑罚相关的行为规范,还需要参加相关矫治教育和社区服务活动。
这一方面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其再次犯罪,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他们培养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和行为习惯,提高其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
缓刑制度的实施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一些人质疑缓刑制度的公正性和警示作用。
他们认为缓刑给予了犯罪分子较轻的刑罚,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仍旧不重视法律的约束,从而增加了社会安全的风险。
其次,缓刑制度的普及和执行存在一定的差异。
在一些地区或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中,缓刑的适用程度还有待提高。
此外,一些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教育,未能很好地完成社区服务等执行条件,导致缓刑制度的效果不佳。
综上所述,我国的缓刑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能够有效平衡刑罚的严厉性与人权的保障。
然而,缓刑制度的实施仍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通过进一步的和完善,我们可以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促使犯罪分子能够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判3年缓刑4年什么意思?
判3年缓刑4年什么意思?判刑3年缓刑四年是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四年。
缓刑是我国的一种刑法执行制度。
即对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缓期条件的罪犯确定一定的考验期限,这个考验期限要高于或等于原判刑罚。
但缓刑考验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
判3年缓刑4年什么意思,缓刑是对罪犯实行考验的期限,缓刑期限应当高于判刑期限,但是不能超过5年缓刑期,罪犯在考验期内遵守法律法规,没有犯罪行为,缓刑期满不执行原判,如果在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前罪和后罪合并,实行数罪并罚。
判刑3年缓刑四年是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四年。
缓刑是我国的一种刑法执行制度。
即对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缓期条件的罪犯确定一定的考验期限,这个考验期限要高于或等于原判刑罚。
但缓刑考验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
如果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重新犯罪或发现其他以前犯的罪,没有其他违反缓刑考验规定的行为,考验期满,原判就不再执行。
否则,要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一、缓刑考验期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而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为严肃缓刑的考察执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仍留原单位工作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工作。
对缓刑考验期已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并有认罪、悔罪态度,工作表现良好,确因工作特殊需要调动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报经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二、根据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存在以下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1、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美两国缓刑制度比较概述_0
中美两国缓刑制度比较概述国内缓刑制度研究层出不穷,但比较研究却不多见,中美两国的缓刑制度比较更为少见。
着眼于美国缓刑制度与中国的比较,并且以广泛意义上的缓刑(probation)概念为基础,主要从立法模式、历史渊源、适用条件、考察制度四个方面展开相对浅显的分析和论述。
标签:暂缓监禁;教育刑;悔改表现;缓刑考察一、缓刑制度的立法模式差异在我国,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1]。
这就是我国刑法上缓刑的制度,可见,我国采纳的是缓刑犹豫执行主义。
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
通常意义上来说,我国的缓刑的立法模式是附条件地消灭刑而不消灭罪。
当然,在我国刑法上还有一种特别缓刑,即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这是针对特殊时期特定对象所作的规定,是既免罪又免刑的,但这个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适用过,不作为本文讨论的对象。
就美国而言,美国有52个司法管辖区(jurisdiction),即50个州加上哥伦比亚特区(首都华盛顿市)和联邦,因而美国有52个法律系统。
每一个法律系统都有自己的由制定法和普通法组成的刑事法律制度。
相应地,在美国,各州之间的缓刑模式存在差异,联邦和州的缓刑模式也会有所不同。
储槐植先生将美国的缓刑模式概括为四种:1)暂缓监禁(suspended sentence)。
对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判处监禁刑,同时宣告刑罚暂不执行,给以一定考验期。
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缓刑都采取这种类型。
但这种缓刑制度在美国只有少数州采用。
2)缓刑监督(probation),简称缓刑。
对认定有罪的被告人暂不判处监禁,只判一个监督考验期。
刑法中的缓刑制度
试论刑法中的缓刑制度摘要缓刑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是指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份子,在一定的时间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在我国有两种方式: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
在司法实践中应适用缓刑,这样可以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表明了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否定,因而缓刑有助于更好实现刑罚的目的。
但是由于我国的缓刑制度的立法比较晚,所以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本文将从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两方面来共同探讨缓刑制度的深入研究,以此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此类刑罚制度。
关键词刑罚制度现状缓刑问题作者简介:冉妮,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47-02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具体来说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的制度。
缓刑就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犯罪,如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种。
我国存在两种主要方式,即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但是一般认为,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制度,是指一般缓刑,战时缓刑适用很少。
在我国适用缓刑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其主要表现为:可以惩罚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但由于我国的缓刑制度起步较晚,这些不利因素直接影响了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也制约着我国缓刑制度的发展,致使我国的缓刑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因而,本文将从缓刑的立法现状,以及缓刑中存在的问题两方面来研究,共同探讨完善我国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一)适用的条件我国适用缓刑的条件是极其严格,从相关法条中,大致可以归纳出适用缓刑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适用对象条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说明了罪行不是很严重;其二,主观方面的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就是说犯罪分子主观上存在着悔罪的表现。
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是什么意思
一、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是什么意思1、缓刑是我国刑法中规定一种对犯罪较轻、危害不大的罪犯实行不收监执行的制度。
2、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罪犯应该在监狱服刑五年。
因为犯罪较轻,不收监执行不致危害社会,在宣判有期徒刑两年的同时,宣布缓期两年执行,就是说罪犯不需要去监狱服刑,在这两年内遵守公安机关的监管规定,不做违法犯罪的事,两年后就宣布刑法执行完毕,不需要再执行原判决的刑罚了。
二、什么情形适用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刑罚的一种。
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
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对他人采取非法剥夺自由的手段,将其锁、捆在某一地点,其犯罪行为较轻,但这种行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随时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对于这类犯罪,可给予拘役的刑事处罚。
三、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限1、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2、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引言缓刑制度作为刑罚执行中的一种特殊方式,旨在对一部分轻罪犯进行法律教育和社会化矫正,以期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并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一员。
然而,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等。
本文将对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问题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
目前,对于缓刑人员是否能够成功进行社会化矫正,主要依靠个别缓刑人员的自述和社会调查等手段来进行判断,而缺乏相对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
这种评估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的不精准和不到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对缓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心理健康状况、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2.引入专业评估机构: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由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评估,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加强评估过程的监督和公正: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评估结果的滥用和不公正。
问题二: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
一方面,目前很多地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相对薄弱,缺乏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个性化辅导和职业培训;另一方面,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如就业问题、社会关系问题等,而这些问题对他们的成功矫正和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影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增加专业人员配备: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应增加专业人员的配备,如法律、心理学、职业培训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为缓刑人员提供专业且个性化的服务。
2.加强对缓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针对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加强相关培训和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社交技能培养等,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1000字
对于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首先要明确的是,对人民群众来说,这一制度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通过减轻刑罚和实施其他处罚来实现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的目的。
缓刑制度既然在我国受到了重视,可见它的重要性。
它不仅可以帮助罪犯得到刑法上的宽松政策,同时也有助于实现社会稳定、保护社会秩序、维护民主法治的目标。
缓刑制度的颁布,将帮助改变犯人的行为,有利于改善犯人的思想和行为,促进犯人的改造和再教育,使犯人重回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并获得尊重和正当权利。
但是,在实施缓刑制度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适用范围——缓刑制度目前仅适用于犯有刑法规定罪行的犯罪分子;实施条件——对于被告人的前科、被害人的意见和社会影响都会影响缓刑制度的实施;种类和范围——缓刑制度只是普通法律分类的罪行,应当设置一个宽松的缓刑制度;实施机制——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审判机制,确保缓刑制度的严格执行;缓刑服务和财力支持——应当确保缓刑制度能够真正带来社会效益,而不是弃用犯罪分子。
总体而言,缓刑制度本身是一个很好的制度,但是因其执行效果取决于司法实践,也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
司法部门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审判机制的建设,改善司法的实践,提高法院的公信力,使缓刑制度的实施更加有效,确保人民群众获得正当的法律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缓刑是什么意思还要坐牢吗?
缓刑是什么意思还要坐牢吗?一、什么叫缓刑缓刑是怎么执行法法律常识: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
缓刑的执行方法: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定期对缓刑罪犯实施回访考察,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刑法缓刑是什么意思一、刑法缓刑是什么意思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缓刑期间是否可以去外地缓刑期间是可以去外地的,但是需要得到考察机关的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另外,缓刑人员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并且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三、缓刑子女能考公务员吗缓刑是指,给予一定的考验期,暂时不执行刑罚,公安机关进行考察,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犯人接受考验的刑罚。
缓刑也是刑事处罚的一种,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家里人有触犯刑法,被判了缓刑,构成了犯罪。
子女可以考公务员,但是在政审过程中会受到影响。
谈谈对缓刑制度理解
谈谈对缓刑制度理解摘要:我国的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我国缓刑制度的含义至关重要,是正确适用我国缓刑制度的重要基础。
缓行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制。
可以从缓刑的含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适用和立法晚上等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关键词:缓刑制度;刑法;立法一、缓刑制度的含义我国的缓刑制度是我国刑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明确我国缓刑制度的含义至关重要,是正确适用我国缓刑制度的重要基础。
我国刑法中的缓执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即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缓刑有两种,即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二、缓刑制度的作用(1)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缓刑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是这一基本的刑事政策在刑罚制度中运用的具体化,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适用中的体现。
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从两个角度来分析:首先,从优化刑法的功能上,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其次,从符合社会经济角度上,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2)缓刑制度的消极作用制定缓刑制度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需求,其正面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是在执法机构适用缓刑制度时,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常见的问题有很多。
首先,缓刑适用的透明度不高。
其次,现在的缓刑适用制度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缺少有效监督的缓刑适用制度滋生着司法腐败现象。
再次,缓刑适用只有法官裁量权而没有检察官裁量权、没有社会(或群众)的参与权。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1)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在我国刑法第72条有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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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缓刑制度
摘要缓刑,是指对被判处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
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也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它为推动我国法制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立法规定上过于原则,实践中主观随意性较大,经验不足,措施不当等,缓刑在适用及执行上还存在着不足与问题,本文通过对我院近三年有关缓刑数据的分析,拟就缓刑适用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关键词缓刑缓刑制度监督社区矫正
作者简介:叶灵猛,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36-02
缓刑,作为现代意义上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崭新的矫正形式,一直被认为是当前社会中代替监禁刑的最好方法。
可以说缓刑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被刑罚者的人格尊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一定条件下,比实体刑更具有优势,更能体现刑罚的人道性和经济性原则。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一)缓刑适用逐渐增多,适用条件过于笼统
缓刑,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上惩罚
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原则,目前我国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是:“对于被判处拘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该规定过于笼统,现实中如何判断“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现有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作进一步规定,实践中如何适用缓刑没有统一、具体的标准,这就给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导致了缓刑适用比例的增多。
据统计,我院2009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16%,2010年则上升为21%,2011年上升为23%,缓刑适用比例的上升,与立法规定的过于原则、弹性过大造成缓刑适用上的随意性有一定的关系。
(二)缓刑适用与罚金刑挂钩
刑罚在规定了人身和自由罚的同时,还规定了金钱罚,即罚金和没收财产,罚金本身是一种附加刑,它的处罚不应触及到主刑的判决和执行,但是在实践中,许多执法者因为经济诱惑力的引导,盲目追求罚金刑,而忽略了主刑的自由裁量,为了能够实现罚金刑而大幅度使用缓刑,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据统计,我院2009年至2011年期间,适用缓刑的同时判处罚金刑的比例高达30.2%,从而导致有些人民群众产生错误理解,认为缴纳了一定的金钱就能免除刑罚,歪曲了缓刑的目的与作用,也容易导致司法的腐败。
(三)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所占比例减少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是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随着我国轻缓刑事政策的提出与贯彻执行以及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未成年人犯罪在刑罚上更应予以重视、保护,但据统计,2009年我院未成年人判处缓刑占全部缓刑人员的比例为19.8%,而2010年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为18.4%,2011年未成年人所占比例则下降为13.5%,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所占比例减少了,本来应给予保护的未成年人,却因种种原因而未能适用缓刑。
(四)执行制度不健全,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不力
我国刑法对于缓刑犯的考察,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考察,缓刑犯所在单位或其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即由公安机关作为考察机关考察,人民群众、社会团体进行社会监督的执行形式。
但实践中,公安机关由于自身任务繁重,人力、物力、财力等有限,以至于公安机关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不力,造成对缓刑人员无人过问、缓而不管,使得缓刑制度流于形式,形同虚设,而配合监管考察的人民群众、社会团体,由于自身法律素养的欠缺及其职责的不明,尚未能有效的参与监督及其监管。
二、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与思考
我国的缓刑制度是依靠专门机关监管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一项特有制度。
缓刑的合理适用,能够利用社会力量鼓励刑罚者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安定,减少社
会矛盾,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我们应不断地逐渐完善缓刑制度,发挥缓刑的法律和社会作用。
(一)加强司法解释,重新审视适用幅度过大和用语模糊问题,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我国刑法对缓刑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定,实践中是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判断,而法官个人的认识往往存在不一致,导致很多类似案例由不同的法官审理或在不同的地区审理,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因此,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实践将缓刑适用的条件进一步具体化、定量化,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笔者认为可以对以下做出具体化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中止犯、预备犯、胁从犯、积极退赃、立功、自首、坦白、积极努力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和悔罪上规定。
(二)完善缓刑适用程序,促进司法公正、公开
现有的缓刑制度,决定是否适应缓刑完全由法官决定,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或社会则无权进行监督。
为了规范、统一缓刑的适用,增强缓刑适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公平,防止错用和滥用,笔者认为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过程中,可以增加设置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缓刑适用的建议权,以及社会群众的参与权,即设置缓刑听证程序。
如此可以使缓刑适用更加公开化、透明化,使法官的裁量活动受到应有的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发
生司法腐败。
(三)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加强缓刑的监督、考察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作为缓刑的执行机关,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公安机关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不力,甚至出现脱管、漏管的现象,使缓刑的考察与执行流于形式,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应总结经验教训,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及立法经验进行改进,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缓刑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安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为主负责,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为辅协助负责,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心理和行为,并积极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
因此,结合我国国情,我们可以建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辅,公安机关配合,人民群众及社会力量参与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缓刑犯的刑事执行。
可喜的是近期我国正在进行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虽然刚开始起步,但已取得了一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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