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主观心理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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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主观心理过错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相对于市场竞争中的正常手段而言的,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从事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者无视此项禁止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受害的经营者有权请求违法经营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然而,在法律实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还不确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一般有以下几项:

第一、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即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的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

第二、经营者客观上实行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经营者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其他经营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和信誉以及经营者从事公平竞争的权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还必须存在因果联系。

第四、经营者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利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然而对主观上的过错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因此不正当竞争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承担民事责任通常须以行为人具有过错为前提。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也须以过错为条件。只有在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条件下,才能判定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是行为人对自己从事的违法行为以及这种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的主观态度,是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分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违法后果,而仍然实施此项行为,并有意促成该违法后果的产生。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违法后果而没有预见之,或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这种后果不会发生,以致造成违法后果。

由上可知,不正当竞争主观心理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心理过错中的故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混淆行为中的故意。

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为了争夺竞争优势,明知可能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市场混乱,侵害正当经营者的利益,仍然实行了混淆行为,并希望消费者混淆特定商品和服务,使原本可以获利的诚实经营者在付出大量代价后得不到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阻碍经济正常运行。在混淆行为中,只要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起到混淆特定商品和服务的效果并积极追求该效果,即可认定其主观上为故意。

二、虚假宣传行为中的故意

虚假宣传行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利用不正当的手段为扩大自己商品的市场影响力,排挤别人的商品,破坏别人的商誉,使自己能够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和更大的市场份额。而此种故意成立的前提是虚假宣传一方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主体,被侵权一方与侵权行为人存在竞争关系,侵权行为人明知宣传虚伪不实,宣传后果引人误解。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的故意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规定:“1、企业职员、工人、或学徒,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故意加害于企业主,在雇佣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由于雇佣关系而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经营秘密告知他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的故意,须以竞争和营利为目的,但竞争关系外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则不一定要以营利为目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以竞争营利为目的,明知该行为会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平竞争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遏制创新,仍然实施该行为并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

四、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中的故意

不正当有奖销售中的故意主要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有奖销售行为不正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传递错误的市场信息,仍然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并希望达到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目的。

五、商业贿赂行为中的故意

商业贿赂行为人以争夺交易机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为目的,明知该行为是不正当的,可能引诱交易方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导致不公平竞争,仍然实施该行为以达到促成交易或取得经济利益的目的。

六、限定购买行为中的故意

限定购买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由此可知,限定购买行为人之故意体现为该行为人利用自己的独占地位,明知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会排挤其他经营者,导致不公平竞争,仍然实施该行为。

七、串谋投标行为中的故意

串通投标罪的主观特征表现为直接故意。因为串通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明确的意思联络,以排挤他人为目的,并积极追求这一目的,所以这种主观状态只可能为直接故意。

八、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行为的故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除外)

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为销售自己的商品,排挤竞争对手为,明知该行为可能导致市场波动,不正当竞争和资源不合理配置,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是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是故意的心理状态;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过失。

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竞争的故意”,而不可能会有过失。我认为这种说法有不妥当之处。不法经营者之所以要采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主要是为了谋求非法利益,所以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是故意和恶意的。当然,也不排除经营者在过失的情况下违反反法的规定,例如经营者所生产、销售的商品的商标或包装以及企业名称,非故意的与他人注册的商标或包装近似;广告的经营者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发布的一些虚假广告。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二款和第24条也有明文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和虚假广告、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由过失构成。

综上所述,不正当竞争主观心理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大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心理过错表现为故意,也包括部分出于过失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心理过错,区分故意与过失,有利于实务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和惩罚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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