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凸显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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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

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浅析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及对策建议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浪潮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职能被弱化,对本职业的认同感降低的现象,也给造成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消极心理和方向迷失。

笔者认为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

一、端正思想找准定位。

通过调研了解,以云南检察机关为例,主要表现在:派遣到其他部门和从事非本职岗位性工作过多,实际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数过少。

基本上州市一级实际在岗履职的司法警察是1-2人,基层院一般只有1人;基层院实行大部制扁平化管理后,司法警察大队被合并到检务保障等部门里,甚至有些院司法警察被分派到不同的部门中,司法警察大队编制也被当地编制部门取消。

在检察系统中造成了司法警察可有可无、司法警察工作可干可不干的现状。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由此可以看出, 首先司法警察作为检察院的一份子,是政治机关的成员无疑,身份“认证”无疑;其次检察院作为党的“刀把子”政法机关中的一员,司法警察是保障检察权运行的唯一武装力量,职责“认证”无疑。

从中我们司法警察要认识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存在是必需的,这点思想上必须端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具有以下职能:保护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任务,执行拘传任务,协助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任务,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任务,协助追捕在逃或者脱逃的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提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任务,保护出席法庭、临场监督执行死刑检察人员安全,协助维护检察机关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由于历史原因,过去司法警察因人员不足在履职过程中更多强调为自侦部门服务,客观造成了其他职能的履职不足。

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

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

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随着政治体制改⾰的深⼊,我国社会、经济等⽅⾯有了较⼤发展,检察事业也得到了长⾜发展。

近年来,我院在加强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同时,我院在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作中仍然存在着⼀定的问题,需及时改进和解决。

为⼒求探索更加科学的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体制,现将我院近年来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作总结如下。

⼀、基本情况我院现有政法编制68名,⼯勤⼈员5名,实有⼲警74⼈(在岗61⼈),退休11⼈。

1、在职在编67⼈(在岗52⼈,改⾮13⼈,病休2⼈)2、在职不在编5⼈(⼯⼈)3、在职不在编2⼈(分开登记)我院设纪检监察、政治处、反贪局、反渎局、技术科、预防科、控申科、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民⾏科、监所科、办公室(与检委办合署办公)、装备科、法警⼤队共14个机构。

全院⼲警⼈员少,所以,各业务科室的检察员和书记员的⽐例也⽆法做到科学配置,很难适应⼯作需要。

⼈员配置情况如下:从以上统计看出,我院政法专项编制紧缺,部分业务科室⼈员偏少,已严重影响着各项检察⼯作的正常开展。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是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数不能满⾜基层检察院⼯作实际需求。

近年来,各地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逐年增长,但我院政法编制增加却只有5名,形成了⼲警奇缺与业务量增⼤的现实问题。

⼆是当前我院⼲警队伍年龄⽼化现象严重,后备⼒量严重不⾜。

为解决这⼀难题,我院近年来加⼤了公务员招录和政法⼲警招录⼒度,但由于受编制数量所限,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难题。

三是是国家制定颁布实施的统⼀司法考试制度以来,由于多⽅⾯的原因,和许多基层院⼀样,我院也⾯临着检察官断层,尤其是办案⼀线检察官断层现象愈加突出,不利于检察事业的平衡健康发展,不符合⼈员梯型组合理论。

三、加强政法专项编制管理的思考与建议近年来,通过对机构编制管理⼯作的总结和思考,感到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要从以下⼏个⽅⾯着⼿:(⼀)进⼀步加强编制管理的制度建设。

工作总结: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精)

工作总结: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精)

工作总结: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它既是检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支既特殊又重要的武装力量,肩负着预防和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

在国家司法改革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相对滞后,面临许多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着力解决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司法警察组织体系建设不规范,主要是各级警务部门的机构格局不统一。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但是,《条例》出台后没有相关的配套政策对各级警务部门机构级别进行统一和规范,不同的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大队长或教导员有的按正科级配备、有的按副科级配备、有的按股所级配备。

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相对于反贪、反渎部门按照正科级配置,司法警察机构格局往往较低,警务部门开展工作掣肘较多,特别司法警察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监督提醒权难以落到实处。

司法警察队伍的领导班子建设标准不统一,人事关系不明确。

配齐配强警务部门的领导班子,是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组织保障。

根据高检和省院关于落实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相关要求,支队可以配备支队长、政委,大队可以配备大队长、教导员,但是具体怎么配备,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从日前的情况看,基层院司法警察大队有配备大队长、教导员的,有只配备了大队长的,有的只配备了教导员,同时司法体制改革中,警务部门的领导班子建设在顶层设计中也没有涉及,下一步如何配备,领导职数如何设置,由哪里任命,亟待明确。

司法警察队伍现状的分析与建议

司法警察队伍现状的分析与建议

司法警察队伍现状的分析与建议司法警察队伍现状的分析与建议近年来,随着法院受理各类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多,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加大,同样法院司法警察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

如何加强和改进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警务保障能力,更好地适应审判执行工作的需要,笔者结合我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一、当前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1、司法警察人员短缺。

由于受到体制编制、思想观念、重视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不仅相对滞后于法官队伍的发展,而且队伍建设也相对薄弱。

据统计,我院现有干警77人,在编司法警察14人,占全院在编干警的18.2%,聘用法警9人。

我院每年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基层法庭等部门均需用警,按照一庭一警的值庭需求,同时还要肩负法院常态化安全检查工作和处突任务,这23名法警显然无法全面承担工作任务。

这种情况下,必然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警务保障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结合外地突发事件案例,增加司法警察职数刻不容缓。

2、队伍结构严重失调。

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犯罪所占比率在不断上升,女司法警察的需求也不断增多,而目前我院23名司法警察中仅有女警2名,男女比例严重失调。

同时,长期以来形成了男司法警察为主导的工作模式,女司法警察数量、工作量相对较少,在工作中很容易产生依赖思想,甚至从事其他工作,无形中加剧了“案多人少”的因素。

3、执法主体资格缺失,队伍稳定性受限。

在实践中,一是聘用司法警察不具备合法的执法主体资格,导致在执行公务中遭遇尴尬;二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无《执行公务证》或《警官证》,不能履行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即使履行也只能在在编司法警察的带领下行使部分职权;三是多数聘用司法警察只是把法院工作当做“跳板”,一边积累工作经验,一边准备考试,寻求其他出路。

4、培训缺乏系统性、经常性、针对性。

一是培训数量过少且不规范,缺乏系统性和常态化;二是培训缺乏针对性,偏重体能技能训练,而业务技能培训比例偏小。

当前基层院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现状及建议

当前基层院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现状及建议

当前基层院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现状及建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而设立的,是人民检察院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其履行的各项职责由《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依法规定,肩负着参与搜查、执行传换、提押、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等职责,各项职责贯穿整个检察活动的全过程,对打击犯罪,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检察权起着十分重要、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2006年,根据省、市院要求各基层院相继完成了集中编队工作。

然而,多年来遗留下的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书记员职责不明确、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用警缺乏规范、调动警力随意性大等现象仍然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警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笔者通过对实现集中编队以来司法警察工作的调查分析,谈几点认识和看法。

一、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现状1.队伍新,管理不规范。

虽然说各基层院相继成立了法警大队,实现了集中编队,但由于在检察干警心目中一直保持着“新”的状态,其管理一直处于探索之中。

在许多基层院法警还继续分散在各科室,调动警力随意性大,从而出现了“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不良局面,司法警察机构形同虚设,从而处于一种“空壳”状态。

2.人员少,使用无保障。

由于法警的地位没有得到真正确立,许多基层院在招录过程中很少考虑司法警察的队伍加强工作,导致人员较少,不能保证高检院有关8%-12%的配置要求。

而由于人员少,在检察工作交叉时,很难保证法警配合各项业务工作的使用,导致业务科室对法警的消极认识。

3.认识不到位,地位不平等。

由于受检察机关性质的约束,司法警察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

从领导到干警,对司法警察概念认识模糊,总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

并且一部分人还认为,检察官直接代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促进工作进度,而且能够避免案件泄密。

同时,一些领导还坚持认为,法警编队了,没事干,纯粹浪费资源。

从而导致了司法警察位卑责轻,难有作为的错误认识。

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完善对策 (1)

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完善对策 (1)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百度文库目录一、关于司法警察当前的现状 (1)(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的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 (1)(二)司法警察队伍的现状难以完成保障职能 (2)二、当前司法警察现状产生问题的原因 (5)(一)外部因素 (5)(二)内部因素 (5)(三)历史原因 (6)三、解决的方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对策 (7)(一)从制度上入手,建章立制,坚决落实编队管理 (7)(二)转变观念,找准工作定位 (8)(三)强化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法警业务素质 (9)参考文献 (11)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完善对策内容摘要: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事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历史和实践的原因,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相对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

努力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司法警察存在的问题/原因/对策一、关于司法警察当前的现状(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的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从“立警”之时起,就存在着艰难曲折、存废相争、职能不定、管理不顺等等问题和困难,时至今日在对司法警察的立法上仍然是具有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

正因为这样导致了历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后,即使是《人民警察法》中也仅是对司法警察职能在第十八条一语带过,更没有明确赋予司法警察享有人民警察的警察权。

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及一些规章文件只是从人民法院内部管理层面上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能、管理等等,不具有法律授权性质。

即使是规定了司法警察职能的《暂行条例》中,它虽然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能,实质上是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法律上也不具有警察权的授权性。

现实立法中司法警察的状况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有法定警种存在的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的具体规定;有司法警察履行警察义务的相应规定,无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明确规定;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司法警察的特殊要求,无实现保障的职责范围内的司法警察职能行使的规定。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面临突出问题与对策建议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面临突出问题与对策建议

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面临突出问题与对策建议作者:张艳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0期摘要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法定警种之一,通过依法行使职权,参与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

司法改革伊始,就明确了司法警察的检察辅助身份,而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各种复杂新颖的犯罪案件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挑战,同时也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新的需求和更高的标准,司法警察履职的内容和形式也必然发生重大改变。

司法警察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在这种新形势下,不断提升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强化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以更好地服务检察中心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笔者作为司法警察的一员,针对警队当前队伍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个人建议,使司法警察更好地为检察工作提供保障。

关键词司法警察检察队伍建设作者简介:张艳荣,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235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力量,是独立的警种,在服务和保障检察办案中积极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保障办案安全和办案工作顺利开展的一支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展示检察机关良好执法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

不断提升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强化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提高警务保障能力,以更好地服务检察中心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是一支为检察工作服务的武装力量,属于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肩负着特殊的责任和使命。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警察,它的职权范围是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在拥有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扎实业务技能的基础上,还必须拥有忠于职守、公正廉洁的精神,要认识到法警工作的重要性,培养出对自身工作岗位的热爱,让有限的司法警察力量组成整体优势,具有更强的战斗力,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更好地伸张。

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完善对策

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完善对策

一、关于司法警察当前地现状…………………………………………(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地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二)司法警察队伍地现状难以完成保障职能………………………二、当前司法警察现状产生问题地原因………………………………(一)外部因素…………………………………………………………(二)内部因素…………………………………………………………(三)历史原因…………………………………………………………三、解决地方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地对策………………………(一)从制度上入手,建章立制,坚决落实编队管理………………(二)转变观念,找准工作定位………………………………………(三)强化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法警业务素质………………………参考文献…………………………………………………………………司法警察队伍存在问题地原因及完善对策内容摘要: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地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事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地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实践地原因,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地开展相对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努力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地问题,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地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地意义.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关键词:司法警察存在地问题原因对策一、关于司法警察当前地现状(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地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从“立警”之时起,就存在着艰难曲折、存废相争、职能不定、管理不顺等等问题和困难,时至今日在对司法警察地立法上仍然是具有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正因为这样导致了历经半个多世纪地发展后,即使是《人民警察法》中也仅是对司法警察职能在第十八条一语带过,更没有明确赋予司法警察享有人民警察地警察权.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及一些规章文件只是从人民法院内部管理层面上规定了司法警察地职能、管理等等,不具有法律授权性质.即使是规定了司法警察职能地《暂行条例》中,它虽然规定了司法警察地八项职能,实质上是八项工作内容而非职权,法律上也不具有警察权地授权性.现实立法中司法警察地状况是:人民法院地司法警察有法定警种存在地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地具体规定;有司法警察履行警察义务地相应规定,无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行使国家公权力地明确规定;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地司法警察地特殊要求,无实现保障地职责范围内地司法警察职能行使地规定.正是因为司法警察职能在立法上地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使之陷入有名无份、有职无权地尴尬境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司法警察队伍地现状难以完成保障职能司法警察队伍地现状既有立法上地不合理性和不确定性,更有自身队伍建设上地不完善.因此我们不能一味地指责立法地不到位,不能盲目地争地位、争“执行权、裁决权、强制权”等权利.我们要在有限地“有关规定”中找准出发点、立足点.并清醒地认识到这只队伍自身所存在地制约司法警察行使职能地一系列问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上地不完善司法警察管理是司法警察职能实现地机制保障,首先在队伍建设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得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地管理.”①但从现实中看,首先各级法院由于审判任务重,中心工作牵涉精力过多,客观上对警队建设重视不够,使法警队作为法院地内设机构,地位还是比较低地.其次司法警察地管理都是由所在法院实行块块管理,上级警队无法过多地干预、过问、指导下级警队工作,使得双重领导地体系无法落到实处.再者司法警察一直处于人民法院建设地从属地位,所从事地工作也比较杂,除执行“暂行条例”地八项职能外,很多法院地法警还从事它行政辅助工作,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地编队管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司法警察地用人机制不完善.警力不足是一直困扰司法警察队伍地一个大问题,警力不足这里既有量地问题也有质地问题,首先是量地不足,司法警察地警力不足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地顺利开展和人民法院地执法形象;其次是质地问题,以往地法警一经录用便是“终身制”,出现了年龄结构不合理,队伍老化,人员素质偏低等一系列问题不断堆积,法警队伍地现状使其战斗力不强,严重影响司法警察职能地行使,目前根据《最高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地要求,各级法院均采取了聘用制司法警察这一作法,但也存在待遇较低,前途未卜,有后顾之忧(规定周岁后不能再续聘)等一系列问题,加上聘用法警行使职权范围未有明确规定,使之行使职能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此举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队伍人员不足,素质不高,队伍老化地问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司法警察自身素质地建设中存在问题()司法警察如何行使好职能除了在法律依据管理机制上地不足之外,司法警察自身素质才是制约其行使好职权地一个重要因素,从目前司法警察素质地现状来看,不管是从思想上还是从法警职业技能上,其能力及培训都存在明显地局限性,没有实质性地突破.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首先,在目前地法警队伍中,对司法警察这一工作地性质,重要性地位认识上还很不足,甚至有消积地一面,没有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地观念,很大程度上还有消积被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地思想,认为司法警察工作在法院中无足轻重,更有甚者,自身也看不起司法警察在法院中地地位,缺乏应有地进取心,这些都是思想认识上地误区,严重导致了司法警察不能有效行使职能,并大大抑制了其行使职能地积极性.其次,法警队伍目前地知识结构、学历水平参差不齐,绝大部分地法警学历水平差异较大,法律专业知识基础远显薄弱.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地积极性和创造性.再者警察技能上警务训练地内容、科目上没有科学地理论统筹安排,也没有训练场地、训练设施等地硬件保障,使许多地方法警技能训练不能落到实处,法警体能下降,警务技能不能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不能适用法院地现实要求,也不能凸显司法警察在法院总体工作中应有地地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在任法警思想波浮大,履行法警工作责任心不强由于《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地司法警察地职责呈现服务性、协从性特点,加之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地不断发展,取得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资格证书成为当务之急,上级要求较为紧迫,使得目前部分在任法警存在自卑、厌倦、迷茫、应付、侥幸等心理.一是自卑心理.认为法警工作是辅助性地、边缘性地、偏离主流地,在检察工作中处于从属地位,给检察官“打下手”、“跑腿地”、“没地位”、“低人一等”.二是厌倦心理.认为法警工作是“粗活”、“没意思、枯燥”,进而厌倦该工作,敬业精神不强,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三是迷茫心理.认为法警工作“不受重视”,事业上不会有太大发展,特别是一辈子“为别人服务”“没出息”,前途迷茫、心灰意冷.四是应付心理.认为法警工作是通向检察官地“桥梁”,就是拿不到检察官资格,反正有法警硬指标,工作不够投入,不注意钻研业务,被动应付,敷衍了事.五是侥幸心理.认为即使通过不了司法考试,没有检察官资格,法警工资也很高,大不了当“一辈子”法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当前司法警察现状产生问题地原因(一)外部因素法警队是检察机关内设地一个部门,是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地,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助性工作,不可能成为检察工作整体地重心,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检察系统地高度重视,认为司法警察工作量小,设立专职司法警察是对人员和经费地浪费,观念体现在行动上就表现在司法警察人员缺少、年龄结构偏大、装备不齐、经费不足、且没有从事专职警察工作经验等方面.法警队伍地基础建设不足,又导致司法警察工作无法顺利开展,任务无法正常进行,从而更降低了人们对司法警察工作地认同感.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内部因素主要体现在司法警察人员自身素质方面.首先,从司法警察人员地来源上看,一是从各自检察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改做法警,由于他们对原来地工作较为熟悉,从现象上看,虽然他们是一名警察,但这些人员对警察工作持有轻视地思想,在履职中表现主动性较低;二是对大部分司法警察来说,面对法警工作地环境,找不到自己奋斗地目标以及工作中地定位,处于困惑之中,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无前途可言,更有甚者,将司法警察岗位当做养老找清闲地美差,不思进取,斗志全无;三是法警工作地危险性与迅捷性,都对装备及训练有较高地要求,这两方面得不到保障,法警人员地技能及业务素质就得不到提高,从而使检察业务部门工作地安全度降低;四是由于法警工作处于办案地辅助位置,在人们潜意识地支配下,难以给从事法警工作地同志一定地荣誉,从而影响法警,特别是年轻法警积极向上地进取精神.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历史原因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地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地重要职责.《检察机关组织法》尽管规定了各级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但该规定没有明确检察官与法警在检察活动中地具体分工,加上长期以来人们形成地“检察官包揽一切”地传统思维定势致使人们对法警职能认识不清.从年高检院出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距今已有十三年之久,但该条例还是暂行条例,而不是正式条例.另外在年机构改革中,各区县一级编委还取消了区县检察院地法警队机构编制,法警人员编制与检察机关其他人员编制并行,而没有独立编制.因此很长一段时期,县区级检察院有人员无机构,有地法警还改行进入了检察官行业,造成有地县区级检察院既没有机构也没有人员地现状,没有改行地也分散在各个科室,编队管理根本没有落实.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解决地方法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地对策(一)从制度上入手,建章立制,坚决落实编队管理抓观念,从思想上重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首先就要从制度上着手,尽快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出台正式条例或制定具有更高效力地法律法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早已相继出台,此后,高检院相应地还发了不少通知、文件,如:《最高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地意见》.但基层检察院相应地制度建设却未跟上步伐,从而导致基层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一些地方“以检代警”、“以警代检”地现象不能够有效解决.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坚决落实最高检制定地各部条例规则和文件通知精神,确实健全司法检察工作机构,实行集中编队管理,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在使用方式上,可采取集中使用,即化零为整,以集中促进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又可以化整为零,以分散强化使用,从而用足、用好有限地法警力量.如能将法警队伍建设纳入法制化建设地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加强规范管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法警队伍建设中“散”地问题,使司法警察队伍从上而下地形成集体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管理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警察队伍地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还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地司法警察队伍.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转变观念,找准工作定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地现状虽然是由来已久地客观实际,但最根本地一点,还是认识不到位,没有根本从思想上消除检察机关依法配备司法警察只不过是个“摆设”,是“可有可无”地错误认识.要改变这一现状,关键是根除思想上地误区.重新认识司法警察在警察工作中地应有位置,大力支持和关心司法警察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地困难和问题,理顺工作关系.其次就是明确司法警察职责,彻底消除“检警不分”地思想认识.从办案机制地科学性看,与“侦、捕、诉分离”一样,“检警分离”也是检察机关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地重要体现.原来很多不应或不适合由检察官、书记员和其他检察人员兼任地工作被分离出来,交由法警专门承担,实现了这些工作地专门化和专业化运作,不但减轻了检察人员地工作负担和压力,也有利于这些工作地规范化.法警地工作是检察官无法替代地,法警依法履职,既保障了办案人员地安全,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减轻了检察官地工作负担,如在原来地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集调查取证,传唤、拘传、取保候审、拘留、搜查、看守、押解等事务于一身,难免疏于防范,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自杀、自伤自残等意外事故地发生.另外侦查人员如有超时、超期、变相羁押,刑讯逼供,单人提审犯罪嫌疑人及涉案当事人行为等违法违纪情况和不规范地执法行为,法警可以及时发现、指出或向领导反映情况.侦查人员如发现法警在履职时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疏漏地,也能够及时指出或报告有关领导.实现检警分离,各司其职这一做法对防止办案中违法违纪问题和不规范地执法行为具有很好地作用.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法警工作不是检察工作整体地重心,不代表法警工作不重要,正确认识法警工作地重要性,必须认真克服法警工作无所谓地错误观念,把抓法警队伍建设列入重要地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健全组织,配齐人员,配强力量,帮助解决法警工作中地一些难点问题.加大司法警察履行职务细则地宣传力度,明确办案人员地职责,树立“法警代行检察官职责是违法,检察官代行法警职责同样也是违法”地观念.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三)强化技能培训,全面提高法警业务素质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中地一支准军事化队伍,其作为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地法定成员,要求其不仅要有良好地业务技能,而且还必须具有良好地职业道德.其业务技能素质地高低,会直接影响到检察权地正确行使,以及办案地质量,也关系到法律地正确实施.要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具备过硬地技能基础.要有计划地开展体能、队列、擒拿格斗、射击、警具使用等基本技能训能,积极认真得对待地市级院组织开展地定期、不定期地业务技能培训,加强法警对擒敌术、警械具、枪支等基本技能及驾驶、微机操作地全面掌握.在思想道德方面,当奉献与荣誉形成反差时,司法警察必须要有甘于无名、乐于奉献地情操,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地重要性,热爱自己地工作岗位,尽心尽责工作,使有限地司法警察力量组成整体优势,具有更强地战斗力.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改革地号角已经吹响,我们每一位司法警察都应当以积极地姿态投入到这场改革中去,但改革不是裂变,要循序而改,要按规律而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能地改革与建设要始终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围绕司法警察地警种特点,围绕服务于审判地立警宗旨,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保障有力、有坚强战斗力地队伍,使之能够认真履行好职能,切实担负起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和维护司法权威地神圣使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参考文献、百度网页: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地现状及分析、百度网页:关键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地问题及对策、百度网页:关键词: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建设。

青海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青海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伍建设迟 缓 , 缺乏组织 、 物质 、 相关制度机 制实 体 内容作为支持和保证 , “ 双重领导 、 编队管理” 的体制成 为仅仅体现在文件 中的空泛要求 , 上
级 警 队对所 辖 下 级 警 队人 员 配备 、清 理 兼 职 法
拼搏的精神 , 使全体警务人员坚定理想信念 , 加
强 自身修养 , 讲党性守规矩 , 不 断增强司法警察 职业的光荣感 、 使命感。 开展岗位练兵 ,举办全省检察机关 司法警 察培训班 , 组织业务知识学 习专业技能培训 , 制 定 《 青海省人 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用警办法 ( 试
步 明确 任 务 , 配 强力 量 、 配齐 装 备 , 加 强 协作 、
紧密配 合 。
建立办案安全责任制和 防范体 系 ,与每名 警务人员签定 《 保 障办案安全 责任 书》 , 明确各 个 岗位的工作内容 、 标 准和职责 , 将警 务工作细
化、 分解 , 层 层 定 目标 , 定责任 , 提 高 了法警 的责 任感和紧迫感 , 依法、 安全 、 文 明 办 案 意 识 不 断
执勤任 务 略显 单一 。
( 二)司 、 派警 不规 范 。派警 用警 作 为一 道 十分 严 肃 的警 务保 障程 序 , 目前 部 分 基 层 院 有 不少 不 规 范 的做 法 , 主要表现是 : “ 三无 ” 现象 , 即 派警 无 申请 、 无 审批 、 无登记 , 多 为 口头 通 知 派警 。这 里 面既 有业 务 部 门不按 规 定 怕麻 烦 的 问题 , 也 有 警 队 不坚 持 原 则 , 自身 工作 图简 单 省
2 0 1 7 . 第 期 7
Qi n g Ha i s
Pr o c ur a t or i a l Bi mo nt hl y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第一篇: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目前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状况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作用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在队伍建设、人员素质和警务装备的配备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作用的有效发挥。

一、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存在的问题1、警力不足,难以适应审判工作需要。

按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按法院总人数的12%配备法警,法警押解人犯按2:1押解。

事实上,由于许多基层法院绝对人数少,因此在基层法院,有的法警的人数没能达到此要求;有的虽然达到要求,但专职少、兼职多;有的法警虽已编队管理,但部分法警长期做一些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这些现象造成法警大队本身警力不足,难以统一指挥和调动,难以形成整体战斗力,难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2、政治待遇差,缺乏激励机制。

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院总人数确定比例。

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科级非领导职数已基本占满,部分法院甚至超职数,难以晋升。

一些四、五十岁的法警还是科员级,与审判人员相比,政治待遇较差,缺乏激励机制,影响队伍的积极性。

3、警务装备比较落后。

目前基层法院法警大队警务装备符合上级要求的标准的并不多,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与要求相差甚远,一些法警大队只有手铐、警棍等一些最基本的警务装备。

同时,有些的基层法院警务装备不归法警队管理,甚至连囚车和指挥车都由其他庭室负责,给这些法警队应对和处置突发情况准备带来困难,影响、制约训练和任务的完成。

4、训练不正规化,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前,由于法警工作任务繁重、经费紧张的原因,基层法院法警的训练很难做到经常化、正规化。

有的法警大队常年不训练,有的只是在上级检查、应付考核时才临时集中训练几天应付了事;有的训练内容流于形式,时间无法保证,效果很不理想;有的法警队没有训练场地和设施,组织训练无处可训。

工作心得:对当前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一点思考

工作心得:对当前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一点思考

工作心得:对当前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的一点思考一、当前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目前基层检察院法警队伍状况与其担负的职责和作用相比较还有一定差距,在管理机制、队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司法警察管理机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 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但目前,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

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法警队作为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在检察院的地位还比较低,加之个别领导对法警工作重视不够,由此带出法警队伍思想上不稳定。

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

(二)法警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之一,担任司法警察应具有人民警察中等专业式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但实际上在司法警察的任命中,往往达不到暂行条例所规定学历条件,就被任命为司法警察。

其主要原因是: 有一部分转业、退伍军人分配到检察院工作,还有被公开招进检察院工作的部分人员,还有工勤人员转为干部。

由于参加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的条件高、难度大,很难被任命为检察官,于是就另辟捷径,当司法警察,这样既实惠(经济待遇高于检察官)又免得参加全国司法考试,这种情形占被任命为司法警察中的绝大部分,直接导致司法警察素质参差不齐,高素质的新鲜血液不能及时补充进来,后备力量青黄不接,从而影响了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

(三)法警装备配置有待提高一支好的法警队伍,如果没有好的装备武装,队伍的训练水平和战斗力必然受到限制。

由于基层检察机关受制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务状况不太乐观,在法警硬件建设方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仍有一定差距。

试论加强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试论加强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试论加强检察机关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本文通过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就如何进一步提升司法警察在执法活动中的警务保障质量和水平、如何进一步强化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谈一些意见,以期为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有所帮助。

一、当前制约和影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障碍因素(一)职责定位的模糊性1、在检察机关工作实践中,个别领导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职责定位还不够明确,对在检察工作中司法警察的作用还不够明了,存在着司法警察“可有可无”的思想。

领导者对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的功能、作用在主观意识上的理解偏差,带来了对开展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以至对司法警察工作过问少、指导少、督促检查少,因而在客观上制约了司法警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正常开展。

2、在检察工作中部分检察干警对司法警察的重要性,在认识上还未能达到一定的高度。

认为“长期以来没有司法警察这一机构,检察人员照样办案,检察工作照样开展得不错”、“司法警察长期以来就是“开车打杂”的,素质参差不齐,不能承担办案履职的重任”等等,如此陈旧观念而使司法警察工作处于较为被动的局面,职能履行得不到很好的发挥。

有的甚至以案件保密为由,不让司法警察过多参与工作,将司法警察应当履行的职责由检察官替代,出现角色的错位。

(二)编队管理的滞后性1、司法警察机构成立实行编队管理后,在检察机关内部,尚存在着部分穿着司法警察制服、占着司法警察编制、享受着司法警察待遇,却不履行司法警察职责的人员。

他们分散在业务和行装部门从事专职驾驶工作。

如此,带来了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上的不顺和警力的不足。

2、虽然有的单位从形式上实行了编队管理,但实际管理中有名无实。

现实中,部分司法警察被安排在行装、反贪等部门从事车辆驾驶工作,实行季度或年度轮换。

只有当司法警察部门需要警力时,他们才能回队履行司法警察的职责。

由此,形成司法警察部门与业务科室双重管理的不良状态,出现你管我管都难管甚至失控漏管的现象。

显然,这与高检院和市院领导对司法警察队伍实行编队管理的要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更不利于司法警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有序发展。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内容提要】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事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历史和实践的原因,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相对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

努力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机构建设;管理体制;对策建议一、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基层院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各地不一。

有的是人员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形成属业务科室管理的模式;有的是名义上编队,但人员仍在各业务科室,形成了业务科室与警务部门双管的模式;还有的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的仍是大量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管的不用、用的不管”的格局,这种普遍存在的问题既不利于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背离了司法警察工作的定位。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执法观念陈旧,司法警察工作不被重视。

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犯罪、履行检察职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尽管提出了依法配备司法警察,但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目前相关的办法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司法警察工作一直没有受到重视,其专项工作也未能得到具体体现,甚至不少人仍然认为,从检察各部门工作和保密角度来讲,检察官直接行使司法警察的某些工作,不但可以节约人力,而且能够减少案情扩散范围,减少泄密。

(二)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

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

司法警察职能履行存在问题及对策

司法警察职能履行存在问题及对策

、法警全面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是法定的职责,不能以法官审理个案的需要为前提。

1、从工作目的性上讲,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审判的权威和国家的形象。

严格地讲,法警的职责是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被免除。

所以,法警是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不能仅以审判法官是否需要为标准,更应当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出发。

为了保障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更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应当成为民事审判的法定成员,必须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2、从法律性规定来看,法警不仅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成员,而且是一支不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法警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法警是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成员”。

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值庭规则》、《法庭规则》还具体规定了法警的职责。

其中法警在民事判中的职责是:(1)、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文书;(2)、参与对裁定(诉讼保全)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3)对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的的被告执行拘传,强制其到庭;(4)、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对进入法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5)、传递证据材料、传带证人、鉴定人;(6)、对妨碍诉讼、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危及审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员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强制带离、实行拘留、强制缴纳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定的职责,就当全面履行。

不仅法警自身不能放弃,而且任何组织或个人也无权免除。

3、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书记员在外出执行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中经常遭到辱骂、威胁、甚至殴打,庭审中时常发生当事人、旁听人员相互辱骂、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辱骂法官,当事人持刀当庭自伤、自杀,无关人员突然擅自闯入法庭等情况。

当前司法警察业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司法警察业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0当前司法警察业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摘要:司法警察部门,担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保障办案秩序和办案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联系群众、展示检察机关执法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

解决好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司法警察,检查机关,执法办案一.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一)人员整体素质与工作要求的矛盾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的原则,长期以来困扰法警队伍的年龄老化情况比较严重,司法警察工作任务具有急、难、险、重的特点,要求司法警察年轻且身体素质好,然而目前司法警察队伍的平均年龄明显偏大,以致很难适应对抗性和灵活机动的司法警察工作,再看,司法警察上岗培训人员比例太低,对一些重大案件开庭时值庭押解细则不规范。

(二)警务装备设施落后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主要是指司法警察要求配备的械具、交通、通讯工具和其他一些必要的技术器材,只有警务装备先进优良、数量充足项目齐全才能满足司法警察工作的需要。

由于经费不足,司法警察工作需要必备的警械器材、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训练经费难以保障,以致很多训练项目无法开展。

由于装备保障条件落后,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

(三)政治待遇较低1.在职晋升较慢,法警的职级晋升与行政干部一样,按法院总人数确定,受到一定比例限制,年纪大的法警觉得职级到顶而缺乏上进心,以致工作得过且过,与审判人员相比缺乏激励机制,从而影响队伍的积极性;2.聘任制司法警察的编制尚未解决,使一些聘任制法警看不到前景,很不利于司法警察队伍的思想稳定。

二、对策及思路(一)为了增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活力,保持队伍的战斗力,就必须研究解决好司法警察的来源更新和出路问题。

我国司法警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司法警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注释: ①惠生武. 警察法论纲. 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0. 95. ②孟庆超. 中国警察近代文化研究. 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6. 190.
制等各方原因引发的问题及隐患令人堪忧。本文即针对司法警察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D916
我国司法警察的存在已有几十年历史, 但由于司法警察本身的管 理机构太分散, 不够系统化等深层原因, 长期没有一个合理明确的定 位, 加之法院,检察院的一些领导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管理 教育不严, 业务训练大都没有开展起来, 使得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偏 低。 一、 司法警察体系及现状分析 司法警察是指在审判、 检察机关的警察组织中从事司法诉讼活动 的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警卫法庭, 维护法庭秩序, 押解人犯, 执行判决 和裁定, 送达法律文书, 对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采取强制 ① 措施, 协助司法检察人员进行侦察, 对自侦案件执行逮捕人犯等。 司 法警察作为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警察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我国司法警察沿革 中国司法警察的活动从古代开始就存在在司法活动中, 古代的衙 役就相当于我们当代的司法警察, 那时候的主要任务是为当时的各县 府大堂增加威慑力, 除了这还有当庭执行笞杖、 传唤被告人、 证人, 稽 查罪犯、 搜查证据等职能。 这点类似于今天的警察刑事侦查职能。 光 绪三十一年 (1905 年) 巡警部官制》 , 《 即把巡警的内部机构设五司 16 科。 其中警法司就分为司法、 国际、 检阅三科。 司法科 “掌审定司法警 察办事章程及相关统计, 调查事宜” ②而此后的北洋政府和民国时期 。 的司法警察基本依照此机构编制和职能设定。我国当代法院的司法 警察在送达法律文书, 提押嫌疑人以及强制执行等行为是对司法机关 (法院检察院) 司法行为的辅助行为, 是进入司法诉讼程序后实施的司 法权力。 (二) 司法警察在警察体系中的地位 司法警察队伍是检察队伍和审判队伍的组成部分。加强这两支 队伍的建设是加强司法警察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 《人民警察法》 的 规定, 我国警察机关由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管理机关, 人民法院和人民 检察院等部门组成。 我国的警察实行统一的警衔制度, 统一制式服装 和警察标志。 各部门警察机关的组织机构相对独立, 相互没有隶属关 系, 而且它们的职责, 任务不同, 国家分别制定适用于不同部门警察的 法律, 法规。各部门警察机关的内部机构根据职责的需要, 设置不尽 相同。司法警察作为审判,检察机关中从事司法诉讼事务的警务人 员, 它本身的性质, 任务和职能, 也要求必须有专门的机构来进行严格 的管理, 这样才能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充分发挥司法警察 的职能作用。 二、 司法警察在现实中的问题 由于历史和体制等原因, 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仍然比较薄弱。 大 多法院, 检察院由于一些领导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管理教 育不严, 业务训练大都没有开展起来, 因此司法警察的业务素质偏低。 而且司法警察本身的管理机构太分散, 不够系统化等深层原因, 使得 司法警察在工作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一) 司法警察的地位不清 待遇不平等 1.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的规定, 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 资制度, 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 补贴以及福利待遇。 但在现实中享有同等警衔的司法警察与其他部门的警察所实际得到 的物质补助是完全不同的,导致司法警察在两院处于弱势。 在参与刑 事侦察等活动中长期也只是被当作辅助的工作者, 也处于十分尴尬的 地位,使得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没有太多激情, 吃卡拿要, 阻碍了群

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润华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5期摘要: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担负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保障办案安全和检察办案工作顺利进行的一支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展示检察机关良好执法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

同时司法警察法警察队伍是检察机关直接管辖的一支武装力量,在服务保障检察办案过程中积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司法警察工作;问题及对策;新要求随着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和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只有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明确司法警察工作下一步发展方向,理顺各种关系,司法警察工作才能科学发展,为检察工作提供更加有力保障。

文章针对新形势下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一、新形势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检察案工作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

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是随着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改革而出现的,这些问题解决得如何直接决定着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前景。

司法警察工作要在新形势下,更好地为检察办案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有力的保障,必须达到以下几方面的要求:(一)职责职权要进一步明确按照现在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①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②执行传唤;③参与搜查;④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⑥送达法律文书;⑦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

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司法警察只能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辅助检察官参与检察活动,表明了司法警察工作的从属性。

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自设立以来,一直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自《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为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

进入20xx年,最高法院就全国法警工作又专门下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两个文件,对于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作为我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的司法警察,在自身建设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从而限制了这支队伍的发展。

一、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能司法警察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强制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

人民法院没有法官、执行员就不能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而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警察,既不能顺利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也不能保证审判结果得到实现。

法官、执行员和法警对于人民法院来讲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具有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及执行死刑等工作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了执行人员执行公务,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

在当前人民法院实行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全面分开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仍然将司法警察的职责贯穿于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可见司法警察在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具有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在当事人不自觉遵守审判秩序,甚至对人民法院的处罚裁决也置之不理时,最终解决问题还是要靠司法警察的民事强制行为;河南省高级法院(20xx)第九次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司法警察执行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规定的民事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警察执行民事强制措施的职责。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与应对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与应对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现状与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中的性质和地位,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责的定位,确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在检察机关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

然而当前司法警察编队名不符实、素质能力尚待提升,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努力解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是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于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保障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转、提升机关形象、促进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警察工作现状分析(一)编队管理名不符实。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司法警察队伍应实行编队管理。

目前仍然存在检察院的法警人员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有些虽已进行了编队,但专职法警少,兼职法警多,有的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

1、人员少、履职难。

在职司法警察人员普遍偏少,履职难度大。

由于在职司法警察人员少,法律赋予的大量由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司法警察难以履行,只能完成最简单的看管、押解等任务,不能有效发挥司法警察应有的职责。

有的院传唤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时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尚能坚持,如同时传唤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时就难以应对,遇到此类问题时往往是到处求援。

有时是领导协调,有时是法警部门负责人亲自上门请求。

既便如此,问题还是不断出现,特别是传唤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证人时,需要女性司法警察看管难度更大。

2、隐患多、责任大。

按照上级要求,各院对办案工作区进行了改造,实现了“双区域、双通道”管理,在办案工作区办案时的安全防范工作全部由司法警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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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凸显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

也是检察机关直接管辖的一支重要武装力量,在服务保障办案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获得了各级领导和检察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的肯定和赞扬。

但是,随着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司法警察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各地基层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的规定和检察工作的需要,设立了独立的司法警察大队,有计划地从警察院校毕业生和军转干部中择优招录了适合司法警察岗位的人才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合理配备了女性司法警察,优化了组织机构,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工作。

就目前来看,司法警察工作虽然走向了正轨,但司法警察在参与检察活动中与检察官的权利和责任模糊,难以适应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要求。

本文就基层检察院全面落实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凸显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如下浅析。

一、《暂行条例》对司法警察职权的定位缺失
《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

笔者认为,该规定对司法警察参与检察活动中与检察官的权利和责任模糊,影响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

尽管《暂行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和可以行使的五项权力,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作用逐渐显现。

但是,司法警察的职能依然受到很大的制约,除物质因素外,主要问题是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和职能定位缺乏成熟理论的支撑和指引,立法和司法解释模糊滞后,职权配置不科学,不利于司法警察开展工作。

具体表现在:
(一)司法警察职权狭窄、模糊。

首先,职能狭窄,难以适应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要求。

现行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仍偏重于安全保卫,对检察业务参与程度不够,相对于司法警察队伍的壮大、素质的提高及管理的完善,现行司法警察的职能与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

其次,职权模糊,保障无力。

《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可以使用武器、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看似赋予司法警察很多职权,其实不然,比如可采取什么强制手段,又如何执行?强行带现场后怎么处理?均语焉不详,难以操作。

对于严重妨碍履行职责的行为,公安机关、法院均可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和惩治,而检察机关对此没有拘留权,司法警察缺乏相应的权力保障依法履行职责。

(二)司法警察看管的对象范围不一。

《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以下称《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细则》(以下称《看管细则》)都对看管对象进行了表述,却范围不一。

《暂行条例》和《看管细则》规定看管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规则(试行)》将看管对象明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这三个规范性文件是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主要依据,没有严格法理意义上的母、子法和前后法区分,这势必引起对看管工作的执行弹性。

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基层检察院因案子多、人手少等原因,仅将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为看管工作的对象范围。

然而,有的地方亦将罪犯列为看管工作的对象范围,其理由:一是提押罪犯的过程可能存在需要看管的情况,应避免出现提押环节的“真空地带”;二是在逃的罪犯被检察机关抓获或其向检察机关自首时必然存在一个暂时的看管问题;三是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在办理直接立案侦查发生在监狱、看守所的贪污、渎职侵权案件时。

从上述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本意和目的看,看管工作的对象只能限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上述所谓的三种情况(理由)应当是司法警察“押解”工作的内容。

还有的甚至将案件证人、来访人员当成看管工作的对象。

这显然是司法警察维护检察工作秩序要做的,或“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出现此类看管外延扩大化的原因,应该是以职权“膨胀”追求业绩、“创新”性地开展警务工作所造成的。

(三)司法警察的职能界定不科学。

《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这表明司法警察工作具有从属性,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

这不但弱化了司法警察的职能,也使得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的权责不清,容易产生“以检代警”或“以警代检”的情形,难免产生推诿、扯皮现象,甚至彼此之间难以形成互相监督的关系,致使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是司法警察与检察官在检察活动中的责任划分不明。

如检察官在办案中出现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往往不敢制止,对检察官违法的命令不敢违抗等,司法警察该如何对待,在相互责任上如何划分缺乏明确的规定。

二是司法警察在采用强制措施上缺乏具体指引。

《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强制手段、可以使用武器、可以强行带离现场、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但在实践中,有时由于检察官不在场,司法警察在没有接到检察官指令的情况下,具体采取什么强制手段,如何执行,强行带离现场后怎么处理等缺乏具体的指引。

三是司法警察送达法律文书的范围不明确。

司法警察职责中有一项规定是送达法律文书, 而检察业务涉及的法律文书有百余种,如果都由司法警察送达须投入大量警力,那么司法警察送达什么内容的法律文书最为适宜,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界定,结果所有文书都由司法警察来送,司法警察就变成了“邮递员”,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二、司法警察职权完善的初略构想
近年来,结合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的工作实践,特别是各地基层检察院深化改革探索的经验,针对司法警察在参与检察活动中凸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的职权,与检察官划清责任,切实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一)对司法警察行使的职权要准确定位。

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实行上级司法警察机关领导下级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体制。

在管理上,司法警察具有鲜明的行政性,在机构设置上属行政直属机构。

司法警察编队管理的行政性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等警种相似,而与检察官相对独立履行职责相区别。

《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

从理论上来讲,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主体,司法警察只能辅助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检察
活动。

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的法定成员,在法律地位上与检察官是平等的,其辅助检察官行使检察权是依法履行职责的体现。

(二)对司法警察职能的定位要明细化。

司法警察的职能定位,必须从其性质出发,理清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权责关系。

检察官负责确定法律事实和适用法律,处于决策地位,司法警察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及为检察官提供安全保障,处于辅助地位。

因此,应将检察活动中具有强制性和司法辅助性的工作交由司法警察履行。

对此,我国对司法警察的理论认识和法律规定的主要问题是检察官的决策和执行不分离。

我国一些地方推行的“检警一体化”模式,实际就是根据这一思路,检察官将一些事务性职能转给司法警察履行。

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职能可分为三块:安全事务、执行事务、侦查事务。

安全事务主要是指对检察人员、检察工作的安全保障工作,包括维护办公场所安全,维护办公秩序,防范办案安全事故,保障检察人员的人身安全等。

如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负责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和保护公诉人出庭等均属于司法警察的安全事务。

执行事务是指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或检察官的指示执行检察事务,如执行传唤、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等工作。

侦查事务是指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参与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包括保护犯罪案件现场,参与搜查,追捕逃犯,寻找证人等。

侦查事务是司法警察协助检察官开展侦查活动,主要体现其司法辅助性,在履行侦查事务中司法警察不具有独立性。

从性质上讲,对司法警察工作加以明细化,有助于准确定位司法警察的职能和界定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的权责。

在侦查过程中,检察官认为不必亲自实施的事务性侦查活动,可交由司法警察单独完成。

安全事务职能和执行事务职能是司法警察相对确定的职能,司法警察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并由司法警察对履行事务的结果负责,不能以检代警。

侦查事务职能是司法警察相对不确定的职能,司法警察主要依照检察官的指示履行职责,除非司法警察怠于履行职责或履职错误,相应的结果应由检察官负责;司法警察如果认为检察官的指示错误,可向检察官提出意见并向主管领导报告,检察官坚持执行的,司法警察应按指示执行,相应的结果亦应检察官负责。

这样,就形成检察官、司法警察分工合理,权责明确,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检警关系。

(三)对司法警察要赋予相应的其他职权。

对妨碍人民警察履行职责、阻碍审判工作的行为,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均可行使拘留权予以制止和惩治,但对妨碍检察活动的行为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可采取拘留措施。

从长远看,对严重妨害检察工作的行为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司法拘留权,由检察长决定,司法警察执行。

另外,应尽快赋予司法警察对自侦案件的逮捕、拘留执行权。

综上所述,基层检察院按照“集中管理、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使用”的要求,把思想统一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上来,对司法警察全面实行编队管理,是建设职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

在没有出台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之间在职责上的具体分工可以通过召开协调会的方式,就具体需要司法警察协助配合的工作范围进行沟通协调,对哪些属于司法警察的工作,哪些不属于司法警察的工作以及违法责任追究等问题可以以制度的形式作出细致规定,从而形成职责明确、分工配合、程序严格、执法规范的办案工作机制,司法警察全面实行编队管理凸显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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