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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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1.1本规定为了在建筑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中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基坑边坡稳定、基坑周边建筑物、道路及地下设施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深基坑施工。

2 引用标准
施工过程中的深基坑支护工作要严格执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 定义3.1 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

4 职责
4.1施工单位:
4.1.1、应针对土质的类别、基坑的深度、地下水位、施工季节、周围环境、拟采用的施工机具来确定开挖方案。

4.1.2、开挖基坑(槽)设计深度如比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深时,应采用边坡支撑加固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动态观测。

4.1.3、根据基坑的深度、土质的特性和周围环境确定对基坑的支护方案。

4.1.4、根据选定的基坑支护方案进行设计和验算。

4.1.5、根据所采用的开挖方案编制操作程序和规程。

4.1.6、绘制施工图;
制定回填方案。

4.1.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作业必须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1.8、对于结构复杂、危险性较大、特性较多的特殊工程,不仅要按照上述要求编制专项的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1.9、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基坑边沿设置安全可靠的围挡措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晚设立红灯警示。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即《安全标志》(GB2894-1996)。

4.1.10、施工单位在对深基坑作业时必须严格遵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三十条等相关法规及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施工企业还需编制出深基坑工程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2监理单位:
4.2.1 、监理单位负责相关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的许可审批工作及作业全过程各项安全措施的检查确认和督促落实。

4.2.2 、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情节严重的停工整改,待达到安全标准要求后
方可复工。

按要求签发动土作业许可证。

4.2.3 、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必须及时上报安全质量监督站。

4.3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根据支护结构的极限状态、承载力极限状态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按照《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密切配合施工单位对结构及土体的变形进行认真计算,在设计方案中给施工单位安全施工以必要的建议。

4.4勘察单位:
勘察单位根据主体结构的初勘阶段成果对基坑支护提出支护方案的建议,勘察点的深度以满足支护结构设计要求深度为宜。

认真查明地下水的性质,并对地下水可能影响周边环境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供设计人员参考。

5 深基坑(槽)施工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5.1基坑土方施工时不论是土方开挖还是土方回填必须根据《JGJ59-99》安全检查表要求遵守以下规定:
5.1.1、机械挖填土
5.1.1.1 、参加机械挖土的人员必须遵守所使用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前必须要有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机械的各种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司机要持证上岗。

5.1.1.2 、土方开挖的顺序从上到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或根据现场技术技术人员交底要求,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并且应该做好排水措施。

5.1.1.3 、使用机械挖土前,要先发出信号,配合机械挖土的人员,在坑、槽内作业时要按规定坡度顺序作业,任何人不得进入挖土作业的范围内。

5.1.1.4 、装土时,任何人不能停留在装土车下。

5.1.1.5、在有支撑的沟坑中使用机械挖土时,必须注意不得使机械破坏支撑。

5.1.2、人工开挖基(槽)坑
5.1.2.1 、人工挖土时,作业人员必须按施工员的要求进行放坡或支撑防护,
作业人员的横向间距不得小于2.5米,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米,严禁掏洞和从下向上拓宽沟槽,以免发生塌方事故;
5.1.2.2 、施工中要防止地面水流入坑、沟内,以免边坡塌方;
5.1.2.3 、在深坑、深井内开挖时,要保持坑、井内通风良好,并且注意对有毒气体的检查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该立即停止作业并且报告上级处理;
5.1.2.4 、开挖过程中,作业人员要随时注意土壁的变化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落现象,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坑上或槽上并报告施工员,待经过处理稳妥后方可继续进行开挖;
5.1.2.5 、作业人员上下沟坑应先挖好阶梯或设钢(木)爬梯,不得从上跳下或踩踏土壁及其支撑上下;
5.1.2.6 、在软土和膨胀土地区开挖时,要有特殊的开挖方法,作业人员必须听从施工员的指挥和布置,切勿私自作主,冒险蛮干,以免发生事故。

5.1.3、基坑(槽)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5.1.3.1 、挖土方应从上而下分层进行,两人操作间距大于2.5米,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
5.1.3.2 、开挖坑(槽)、沟深度超过
1.5米时,一定要按土质和挖的深度按规定进行放坡或加可靠支撑。

如果既未放坡,也不加可靠支撑,不得施工;
5.1.3.3 、坑(槽)、沟边1米内不得堆土、堆料和停放机械。

1米以外堆土,其高度不宜超过
1.5米。

坑(槽)、沟与附近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
1.5米,危险时必须采用加固措施;
5.1.3.4 、挖土方不得在石头的边坡下或贴近未加固的危险楼房基底下进行。

操作时应随时注意上方土壤的变动情况,如有裂纹或部分塌落应及时放坡或加固;
5.1.3.5 、作业人员上下沟、坑(槽)应预先搭设稳固的安全阶梯,避免上下时发生坠落;
5.1.3.6 、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沟、坑(槽)、边沿处,必须设两道
1.2米高牢固的防护栏杆和悬挂危险标志,并在夜间挂红色标志灯,任何人严禁在深坑(槽)、悬壁、陡坡下面休息;
5.1.3.7 、在雨季挖土方时,必须排水通畅,并应特别注意边坡的稳定。

下大雨时应暂停土方施工;
5.1.3.8 、夜间挖土方时,应尽量安排在地形平坦、施工干扰较少和运输道路通畅的地段、施工场地应有足够的照明;
5.1.3.9 、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打底桩施工前,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防坍塌、防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5.1.3.1 0、机械开挖后边坡一般较陡,应用人工加以整修,达到设计要求后再进行其它作业;
5.1.3.1
1、土方施工中,施工技术人员要经常注意边坡是否有裂缝、滑坡现象,一旦发现,应立即停止,待处理和加固好后才能进行施工。

5.2临边防护遵守以下规定
5.2.1 、为保护基坑周边行人及操作者的安全,基坑周边必须设置不低于
1.2米高的固定防护栏杆(水平杆不少于2道)另加一周踢脚板即可。

5.2.2 、作业人员上下沟、坑(槽)应预先搭设稳固的安全阶梯,并且设置不低于1米的扶手,两侧立面用立网封严下设挡脚板。

5.3坑边支护易采用的方法
5.3.1 、单排桩支护:A、排桩时可密打支护;
B、排桩时可疏打在支摸浇灌砼墙板支护。

5.3.2 、地下连续墙支护。

5.3.3 、水泥土墙支护(可防渗、隔渗)
5.4坑边荷载规定
5.4.1、基坑周边的堆载不得超过支护结构设计时所考虑的允许附加荷载,并且保证好安全距离。

5.4.2、大型机械设备严禁停置于坑边。

5.5排水措施规定
5.5.1、一般采用明排水的方法;
5.5.2、深基坑施工必须用坑外降水法,以确保施工安全。

5.5.3、深基础施工在城市或城乡结合部还应该注意临近建筑物的安全严防造成临近建筑物的沉降或垮塌。

5.6基坑支护的变形监控
5.6.1 、基坑在开挖或挖好以后的全程必须设置专人监控。

5.6.2 、专业监控人员对坡加固情况,边坡稳定情况,周围建筑物及市政上下
合同、协议书模板——可编辑、可修改水管道、道路进行变形监测,每昼夜用仪器观测不少于4次。

5.6.3 、施工中应经常检查支撑的变形情况,如发现支撑有松动、变形、位移等现象,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5.6.4 、每一次观测点的观测记录必须连续,而且派专人巡视,一旦发现异常情况马上汇报工地负责人,施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应急处理方案。

6 监督和检查
质量监督站负责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巡视检查;
监理单位负责日常性检查;
专业施工承包单位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现场的作业行为进行自检自查,发现违章立即制止。

如果出现重大违章或突发险情,施工承包单位必须立即停工并且于相关人员或单位联系在取的科学合理的方案后进行整改,待问解决后方可恢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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